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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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3其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2预防预警行动

3.3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回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Ⅰ级应急回应

4.3Ⅱ级应急回应

4.4Ⅲ级应急回应

4.5Ⅳ级应急回应

4.6不同灾害的应急回应措施

4.7信息报送和处理

4.8指挥和调度

4.9抢险救灾

4.10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2省慰问及派工作组

4.13信息发布

4.14应急结束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技术保障

5.4宣传、培训和演习

6善后工作

6.1救灾

6.2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6.3水毁工程修复

6.4蓄滞洪区补偿

6.5灾后重建

6.6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4预案解释部门

7.5预案实施时间

8附件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工作制度》、《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以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黄河防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辖区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

河湖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暴潮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1.4.2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防汛抗旱以保障国民经济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城乡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驻鲁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旱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6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7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可设立前线防汛指挥机构。

有关部门、单位元元可根据需要设立行业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行业管、管行业”的原则,负责本行业、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省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省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省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办)设在省水利厅,并在省黄河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黄河防汛办事机构和城市防汛办事机构。

2.1.1省防指组织机构

省防指由省长任指挥,省政府、省水利厅、山东黄河河务局、济南军区司令部、省军区、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卫生厅、省环保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安监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广电局、省林业局、山东电力集团、济南铁道局、民航山东安监办等单位负责人和省武警总队、济空司令部的首长为指挥部副指挥或成员。

2.1.2省防指职责

省防指负责领导、组织、监督、协调全省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的命令,拟订全省防汛抗旱地方性法规、政策性檔、规章制度,及时提出防汛抗旱工作具体部署,组织制定实施省内主要河湖防御洪水方案、全省抗旱预案和跨市行政区划的调水方案,配合做好流域防洪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及时掌握全省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全省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地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开展防汛安全检查,组织调配全省防汛抗旱物资和队伍,负责省级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省级防汛抗旱队伍建设,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1.3省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省政府办公厅:

负责全省防汛抗旱重大事件协调。

省水利厅:

负责防洪排涝抗旱工程的行业管理(黄河除外);组织制定防洪预案和水资源应急预案;提供雨情、水情、旱情、灾情和洪水预报,做好防汛调度和抗旱水源的调度;制定并监督实施全省防汛抗旱措施以及工程防汛岁修和应急处理及水毁修复工程计划;负责指导、监督防洪工程的运行安全、组织抗洪抢险工作;指导城市防洪工作。

省发改委:

负责防汛抗旱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规划和建设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省经贸委:

负责全省多种所有制企业的防汛抗旱工作,归口负责煤炭、贸易、国防科技、轻工、机械、石化、纺织、建材等行业的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协调防汛抗洪、抗旱、救灾物资调拨和供应,协调解决抗洪抢险期间的电力供应。

省公安厅:

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协助做好河湖清障及抢险救灾通行工作,确保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畅通无阻。

省监察厅:

负责监督贯彻执行上级命令及落实防汛责任制,查处防汛抗旱违法违纪行为。

省民政厅:

负责洪涝旱灾地区灾民的生活安置和救灾工作,及时向省防指提供灾情。

省财政厅:

负责组织实施全省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灾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及时下拨资金并监督使用。

省人事厅:

负责组织表彰、奖励抗洪抢险及抗旱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模范个人。

省建设厅:

负责城市防汛排涝规划、应急供水预案的制定和监督实施,加强城市防汛排涝、城市供水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组织城市规划区防汛排涝抢险及应急供水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

负责组织监测和预防地质灾害,对重大的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勘察和防治工作。

省交通厅:

负责所辖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防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强行清除碍洪设施;优先运送防汛抢险、防疫、抗旱人员和物资、设备;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组织提供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汛期督促船舶航行服从防洪安全要求。

省农业厅:

负责洪涝旱灾后农业生产救灾与恢复及农垦系统的防洪安全,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旱、涝等灾情信息。

省海洋渔业厅:

负责沿海风暴潮以及沿海大浪的预警、预报;做好渔船和沿海水产养殖防台避风工作;组织水产抗灾和恢复工作,及时提供水旱灾区水产灾情。

省卫生厅:

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

灾害发生后,及时向省防指提供水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省环保局:

负责水质污染的监测、预报,向省防指及时通报全省水质污染情况,作好城乡水源地保护,制止向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违法排放污水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应急处理水污染事故。

省地震局:

负责地震预测预报,向省防指以及水库、堤坝等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元元及时通报震情,指导防震工作

省气象局:

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

从气象角度对影响汛情、旱情的天气形势作出监测、分析和预测。

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并向省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山东黄河河务局:

负责我省黄河防洪工程的建设管理,指导、监督防洪工程运行安全及黄河防汛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全省黄河防洪预案和防凌预案,及时提供黄河雨情、水情和洪水预报,做好黄河防洪、防凌调度和引黄供水调度;做好南北展、东平湖及滩区的运行管理;主管黄河防洪抢险及常备抢险物资供应;制定并监督实施我省黄河防汛抗旱措施,组织开展防洪工程应急处理和雨、水毁工程的修复。

省安监局:

负责督促、指导和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抓好工矿企业的防汛安全工作,及时提供水旱灾区的工矿企业灾情。

省通信管理局:

负责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防汛通信畅通,做好发生特大洪水时应对的通信手段,保障抢险现场通信。

省广电局:

负责组织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对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的宣传报导,按省防指要求及时向公众发布雨水情、汛情、旱情、风暴潮等信息,跟踪报导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活动,以及向社会宣传防汛抢险、抗旱救灾、抗灾自救知识。

省林业局:

负责林区防汛及国营林场、苗圃的救灾、生产恢复工作,组织地方政府搞好清除河道行洪区内的阻水林木。

山东电力集团:

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防汛安全,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尤其抢险现场电力供应。

济南铁路局:

负责所辖铁路工程及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责成建设单位清除铁路建设中的碍洪设施。

组织运力运送防汛抗旱和防疫的人员、物资及设备。

民航山东安监办:

负责民用机场及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为紧急抢险和人员撤离及时提供所需飞机,优先运送防汛、防疫、抗旱人员和物资、设备。

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

根据汛情需要,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旱救灾及执行重大防洪抗旱措施的任务。

2.1.4省防办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决定、调度命令以及省委省政府的指示;承办省防指的日常工作,组织全省的防汛抗旱工作,督促检查防汛抗旱措施的落实;负责组织省内主要河湖防洪抗旱预案的编制、审查和审批重要水工程的洪水调度方案;组织实施省内主要河湖、水工程防洪排涝调度方案和沿海地区防台风方案;组织协调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实施防汛抗洪责任制,参与组织抗洪抢险工作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负责防汛通讯、调度现代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计划储备和使用管理工作,提出防汛抗旱经费的分配使用建议计划,并监督实施;及时准确地掌握汛情、旱情、灾情和水利工程的运行状况,必要时发布雨水情信息、水情预报和汛情公报;提出全省防汛抗旱部署和决策意见,供省政府和省防指决策。

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防汛抗旱重大事故和表彰先进。

2.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3其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有重要防洪任务的单位,汛期可组建临时防汛指挥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跨行政区域的,可组织联合防汛指挥机构;有防洪任务的部门、行业、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

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气象水文海洋信息

(1)各级气象、水文、海洋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各级气象、水文、海洋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风暴潮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当河湖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1小时内报到省防指,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到省防指,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a.当主要河湖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闸坝管理单位元元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闸坝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应在每日8时前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有关市(设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转报省防指。

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防汛工程指挥部、市(设区)防汛指挥部应在险情发生后及时报省防指,并在2小时内将初步核实的险情基本数据报到省防指。

b.当各类河道、湖泊的堤防和闸坝等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元元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以及提供抢险物资和抢险队伍支持。

(2)水库工程信息。

a.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各类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立即上报省防指,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核实的险情基本数据报省防指,小型水库出险应在1小时内将初步核实险情基本资料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3小时内报省防指。

b.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防洪抢险预案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c.当出现特大暴雨时,有漫坝危险,或发生重大险情,危及大坝安全,同时通信中断无法向上级请示决策时,水库防汛指挥机构可按照水库汛期控制运用方案中的非常措施执行,以确保大坝安全,减少灾害。

d.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保证群众安全转移,以减少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

3.1.3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

.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主管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省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

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

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

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

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

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大中城市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涉及河湖度汛安全的在建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

修订完善各类河道、湖泊、水库和城市防洪预案、台风暴潮防御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蓄滞洪区安全转移预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

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

针对河道、湖泊堤防险工险段及水库病险部位,还要制定工程抢险方案,并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

(5)物料准备。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

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省级防汛常备物资储备定额为2000万元,各市、县、区、重点防洪工程及受洪水威胁单位的防洪物资储备定额,根据《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中标准确定。

防汛物资可采取自储、委托储备、社会号料等多种储存方式。

(6)通信准备。

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蓄滞洪区的预警回馈系统完好和畅通。

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

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

依法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河道、湖泊、水库、滩涂、人工水道、蓄滞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责令限期拆除;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3.2.2河道、湖泊洪水预警

(1)当主要河湖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按照《水文情报预报规范》要求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当主要河湖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由省防指或省防指授权有关市(设区)防指向社会公布有关汛情、工情、灾情以及抢险情况等;发生超标准洪水时,工程所在市(设区)或县(市、区)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依法向社会公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在辖区内调用抢险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等。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河湖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紧急情况下,水文部门每小时更新一次水情。

3.2.3渍涝灾害预警

我省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东鱼河、洙赵新河、梁济运河等流域以及南四湖、东平湖、韩庄运河周边等平原低洼区为渍涝易发地区。

有关市(设区)、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降雨情况和水情预报,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并向社会发布。

必要时,及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4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

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

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台风与温带风暴潮灾害预警

(1)根据中央气象台、省气象台发布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信息,各级气象管理部门应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省气象台应尽早给各级气象和防汛部门发布信息。

(2)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预报将受台风影响的沿海地区,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台风工作。

(4)水利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主要湖泊和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

各工程管理单位元元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措施。

(5)建设、交通、电力、通信、工商、水产、港航等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和采取加固措施,组织船只回港避风和沿海养殖人员撤离工作。

(6)海洋部门加强对渤海湾沿岸温带风暴潮灾害多发区的潮水位监测,做好温带风暴潮的预测预报,及时向省防指及沿岸地方人民政府发布信息,做好防范工作。

3.2.6蓄滞洪区预警

(1)蓄滞洪区管理单位应根据滞洪区运用方案拟订群众安全转移方案,由所在地政府组织审批。

黄河蓄滞洪区、滩区群众转移方案由山东黄河河务局会同当地防指编制,报同级政府审批。

恩县洼滞洪区群众转移方案,根据国家防总关于恩县洼滞洪的运用方案,由武城县恩县洼管理机构会同漳卫南管理局编制,报德州市政府审批。

小清河蓄滞洪区群众转移方案由省小清河管理局组织有关市编制,报所在地政府审批,并报省防指备案。

(2)蓄滞洪区工程管理单位元元应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准备启用蓄滞洪区时,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汛情和运用方案,迅速启动预警系统,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3.2.7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8供水危机预警

因干旱引起的大范围供水危机,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洪水、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洪水风险图、蓄滞洪区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黄河、漳卫南运河、沂河、沭河、大汶河、大沽河、泗河、潍河、小清河、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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