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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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对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

会计报告的处罚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

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

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

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对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企业财务会计

报告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行为的处罚

对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对外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拒绝在中国境内设置

会计账簿行为的处罚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行为的处罚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中

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行为的处罚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的处罚

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

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行为的处罚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

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

有关的其他情况行为的处罚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

确定中标人行为的处罚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

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

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行为的处罚

对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

其他方式采购的处罚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行为的处罚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

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

利益行为的处罚

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而未公告行为的处罚

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

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的处罚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

设立财政收入项目行为的处罚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隐瞒应当上缴的

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延解、

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

提高开支标准行为的处罚

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行为的处罚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

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行为的处罚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行为的处罚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

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行为的处罚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行为的处罚

对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对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

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行为的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

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的处罚

对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行为的处罚

对阻碍、拒绝接受财政监督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收费票据行为的处罚

加处罚款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登记保存)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

盐城市财政局

权力事项

二〇一五年四月

附件1

部门职责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一)切实履行宏观调控职责,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综合平衡社会财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及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建议;执行市与县(市、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分析研究财政经济形势,拟订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

研究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发展规划的建议

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的政策措施与建议

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承担市本级财政与省财政结算、省对市辖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和结算工作

2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财政、税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和执行全市财政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改革完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指导市辖区财政部门开展业务工作。

管理税收减免、退税有关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政、税收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

管理税收减免、税收返还有关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政、税收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

拟订和执行全市财政、税收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

研究完善财政管理体制

指导市辖区财政部门开展业务工作

3

(三)负责财政、财务、会计、政府采购的地方性管理规定的起草工作;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政府采购的政策规定。

负责财政、财务、会计、政府采购的地方性管理规定的起草工作

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政府采购的政策规定

4

(四)承担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

负责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级和全市年度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市本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汇总编制市级和全市财政总决算

牵头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决算编制、汇总和批复工作

承担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

负责编制年度市级全口径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

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本级和全市年度预算及其执行情况

组织制定市本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算

承担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

5

(五)研究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和科学合理的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机制,负责制定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实施办法,组织开展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制订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政策、制度和实施办法

建立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

承担财政资金绩效目标审核工作

组织实施财政资金绩效跟踪工作

组织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研究落实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措施

提出财政资金政策执行效果相关绩效建议

6

(六)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负责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和管理工作;管理财政票据;拟订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参与全市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工作。

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

管理财政票据

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政策研究及市级引导资金管理

参与全市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工作

负责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和管理工作

7

(七)组织实施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市分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实施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并监督管理。

组织实施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制定国库管理相关业务流程,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

统一管理市级财政专户,管理和审批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

汇总编制市级和全市财政收支旬、月报,跟踪分析全市和市级预算执行情况

研究拟订预算执行有关管理和考核办法,并牵头组织实施市级预算执行管理

组织实施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全面推进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工作

指导监督并定期检查国库市分库经理国库业务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国库业务的职责履行情况,开展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管理及职责履行考评工作

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市级财政性资金管理、调度、核算和安全保障

负责国债转贷、地方政府债券等资金的拨付及会计核算等工作

拟订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的具体实施办法

承担同级政府采购年度预算编制与管理工作

研究并调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范围的限额标准

处理市级政府采购执行过程中的投诉事宜

做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和信息统计分析

承担省级财政部门委托的事项

履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管理职责

8

(八)负责各项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拟订有关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协助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有关部门、单位的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审核有关部门的财务决算。

负责相关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

拟订相关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

监督相关部门、单位的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审核相关部门的财务决算

协助相关部门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9

(九)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监督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管理财政预算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出国(境)经费及非贸易外汇

监督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

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10

(十)研究提出和组织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财政政策;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贯彻实施企业财务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监管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监督产权交易及相关工作;依法管理和监督资产评估行业及相关工作。

参与研究产业政策和企业改革政策,研究提出和组织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财政政策

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负责研究制定促进外经贸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及外经贸专项发展资金的管理工作

负责拟定财政对企业的专项资金扶持管理办法及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按规定管理监督产权交易及相关工作

依法管理和监督资产评估行业及相关工作,负责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撤销审批控制、相关管理制度制定等

按规定监管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资产

落实中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加强移民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11

(十一)研究提出支持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政策;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

参与拟订市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和监督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相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研究提出支持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政策

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

参与拟订市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监督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负责相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12

(十二)研究制定财政支农涉农政策并负责相关资金管理;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参与农业综合开发规划与项目管理;指导全市乡镇财政建设工作。

指导全市乡镇财政工作

研究提出有关财政支农涉农政策并负责有关项目资金管理

管理监督村级组织运转保障经费

参与有关涉农补贴政策研究,指导其在基层的落实

配合有关部门监督中央、省和市对县乡有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

指导乡镇财政机构监督强农惠农资金使用情况

承担农桥建设、小城镇建设等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13

(十三)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拟订和执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基金)使用的财政监督,负责编制审核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

拟订和执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

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基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负责编制审核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14

(十四)执行国家关于内债、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国债、地方债发行计划,制定地方有关配套性政策规定,防范财政风险;承担国外贷款管理有关工作。

执行国家关于内债、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国债发行计划,负责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使用和管理

制定地方有关配套性政策法规,防范财政风险

承担国外贷款管理有关工作

15

(十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有土地、海域、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参与国有土地、海域、矿产等国有资源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改革;参与住房保障政策研究,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有土地、海域、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

参与国有土地、海域、矿产等国有资源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改革

参与住房保障政策研究,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

16

(十六)依法管理全市会计工作。

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管理和监督注册会计师行业及相关工作。

依法管理全市会计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等规章制度

承担全市会计从业资格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

依法管理和监督注册会计师行业及相关工作

指导和推广实施会计信息化标准

17

(十七)依法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处理财政违法违纪违规问题。

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完善财税政策、财经法规和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承担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依法查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18

(十八)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化建设和财政信息宣传工作。

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

组织财政干部和财会人员的教育培训

制定财政信息化建设规划和财政信息化建设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财政信息宣传工作

19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制定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制度和办法

按规定管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组织开展全市法治财政标准化建设

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

研究制定支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构建的财政政策,参与交通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负责交通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研究制定环境保护财政政策,参与环境资源价格改革相关政策的制定,负责环保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研究制定粮食、储备和商贸流通等方面的财政政策,负责粮食资金管理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附件2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市财政局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三)汇总、梳理有效专项资金目录,报市人民政府审议后确定;(四)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五)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和再评价;(六)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七)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预算法》、《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政发〔2013〕245号)

盐城市工业和信息化转型升级资金。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依据办法发布年度申报指南,组织申报。

经材料审查、现场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拟定扶持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拨付资金。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

(一)配合省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二)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三)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四)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进行自评价;(五)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六)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市物价局

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执收标准进行分析评价。

会同市财政局定期编制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向社会公布。

1.《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第92号令)3.《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4.《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5.《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532号)6.《盐城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某行政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申请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制定、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由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省财政、价格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对收费对象和相关行业的影响评价等,并附具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申请依据;(三)相关成本测算材料;(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价格部门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省财政、价格部门收到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制定、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材料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请单位及时补正;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市财政局

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非税收入监督检查,依法处理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的项目设立和执收标准、范围、期限、方式以及实行专款专用的非税收入的使用效益进行分析评价,开展绩效管理。

会同市物价局定期编制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向社会公布;审核发放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票据。

3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市政府

单位发生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账面价值)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专项资产或涉及面广、社会影响较大的重要资产时,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1.《盐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盐政发〔2008〕157号)2.《盐城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盐政办发〔2011〕127号)

市经信委报废账面价值合计50万元的通用资产,由市财政局审批;市水利局出售账面价值320万元房屋,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路灯管理处报废账面价值合计4万元的通用资产,由市建设局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

市财政局

房屋建筑物、土地、机动车辆等专项资产处置;往来款项、坏账损失等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经批准成立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情况下临时购置资产的处置;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导致的资产处置及跨部门、跨政府级次的资产处置;上列项目之外的主管部门及主管部门所属单位批量价值(账面价值)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资产处置;涉及事业单位改革改制需要的资产处置;各种类型的资产调拨。

主管部门

单位批量价值(账面价值)5万元以下且不属于市财政局审批的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

4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

市政府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1.《盐城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盐政发〔2008〕157号)2.《盐城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盐政办发〔2011〕128号)

市第四中学有200㎡房屋出租,由市财政局审批;市广播电视台用300万元货币资金投资设立一国有企业,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市财政局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由市财政局审批。

附件3

公共服务事项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财政政策法规宣传

每年5-6月集中开展宣传,走进企业、走进农村、走进社区广泛宣传财政惠民、惠企、强农、富农法规政策,以及财政落实省委省政府“八项工程”,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财税政策。

税政处(法规处)会同局各处室、单位

88367470

2

网站公众互动

网上征求公众意见,办理各类咨询、举报、投诉、信访,开展各项财税政策、措施的访谈、解读。

办公室

88363479

3

粮食直补

按核定到户的水稻面积和每亩补贴标准,将补贴通过一折通发放至种粮农民。

补贴面积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逐级分解落实到农户,现行补贴标准为每亩20元。

基层处

88371937

4

农资综合补贴

国家为弥补种粮农民因柴油、化肥、农药、农膜等农资价格上涨带来的生产成本增加,而实行的一种直接补贴。

综合补贴资金按核定补贴面积,直接将补贴通过一折通发放给种粮农民。

现行补贴标准为每亩103.4元。

基层处

88371937

5

省级农桥建设

每年省财政下达建设任务,省财政与地方财政按照一定比例投资,由各级财政部门牵头实施,在全省范围内建设非等级公路的农用机耕桥及农民生产、生活用桥6000座左右。

基层处

88371937

6

良种补贴政策

种植水稻、棉花、玉米、小麦、油菜的农户享受良种补贴。

水稻、棉花每亩15元,玉米、小麦、油菜每亩10元。

基层处

88371937

7

财政基层培训

面向全市农村财会人员开展财政支农政策培训;面向全市乡镇财政干部开展教育培训;面向全市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培训。

基层处

人教处

绩效处

88371937

88365869

88379731

8

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

农业保险投保农户按政策享受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金融处

88363771

附件4

履行部门职责所对应的权力事项表

序号

部门

职责

对应的权力事项

备注

权力编号

事项名称

1

依法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处理财政违纪违规行为。

市编办尚未统一编码

对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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