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总结这是本人自己教材总结的绝对原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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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总结这是本人自己教材总结的绝对原创
1.合同: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特征:
①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产生与平等主体之间;
3合同的目的在于产生具体的财产性权利义务。
★分类:
⑴单务合同VS双务合同—以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为标准
A.单务合同:
双方当事人中,仅有一方当事人负有给付义务的合同,如:
借款合同、贷款合同
B.双务合同:
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
租赁合同、承揽合同
★区别的法律意义:
①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双务合同当事人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单务合同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没有为对待给付的义务,因此不存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问题;
②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时风险的负担。
双务合同中,由于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互相依存、互为条件,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使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义务应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也归于消灭,对方已履行的,则应将其所得返还;单务合同中,在发生因不可抗力使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时,不会发生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
③因当事人的过错而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双务合同中,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若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其有权要求未履行给付义务的一方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单务合同中,即使负有合同义务的一方已经履行了部分义务,对方违约时,也无权要求对方对待履行或返还财产
⑵有偿合同VS无偿合同—以当事人获得权益是否支付代价为标准
A.有偿合同:
指一方当事人获得合同约定的权益时,需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如:
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
B.无偿合同:
指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益,无需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如:
赠与合同、借用合同
★双务合同均有有偿合同,但有偿合同并不一定是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也不一定是无偿合同。
★区别的法律意义:
①对合同主体的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都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重大有偿合同须经其法定代理人允许或追认才能生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无偿合同中纯获利益的一方时,该合同无须经其法定人允许或追认即具有法律效力;
②当事人的责任程度不同,有偿合同中,由于债权人承担对待给付义务,债务人应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无偿合同中,单纯给予利益的债务人原则上只负有较低的注意义务。
★T374: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③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不同,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危及债权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通过有偿合同的处分行为,只有当此交易行为的双方当事人有加害债权人的恶意时,债权人方可行使撤销权;
④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的条件不同,在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时,如果通过有偿合同转让,则受让人在善意的情况下,受让人可以基于善意取得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如果通过无偿合同转让,则即使受让人为善意,也不构成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
⑶诺成合同VS实践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
A.诺成合同:
指经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如:
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B.实践合同:
“要物合同”,指合同的成立除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须交付标的物,如:
借款合同、保管合同
★区分的法律意义:
①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诺成合同仅以当事人的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并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中,当事人仅达成合意而未交付标的物的,合同不成立;
②交付标的物的意义不同,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是履行合同的行为,未交付标的物是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是合同的成立要件,不交付标的物,合同不能成立
⑷要式合同VS不要式合同—以成立是否应符合的法律或当事人要求的形式要件为标准
A.要式合同:
法律规定或当时约定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
T32: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T41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B.不要式合同:
法律未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以采用任何形式的合同。
★T3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⑸有名合同VS无名合同——以法律上是否为某一合同确定一个特定的名称并设有相应的规范为标准
A.有名合同:
“典型合同”,法律赋予一定名称,并设有相应的规范的合同,如:
保险合同、居间合同等
B.无名合同:
“非典型合同”,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
⑹主合同VS从合同—以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
A.主合同:
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
B.从合同:
指从属于其他合同的合同,如:
担保合同
⑺束己合同VS涉他合同—以合同的履行是否涉及第三人为标准
A.束己合同:
当事人为自己约定并承受权利义务的合同;
B.涉他合同: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设定权利或约定义务的合同,如:
保险合同
⑻一时性合同VS继续性合同—以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为标准
A.一时性合同:
合同约定当事人的给付应一次性完成,如: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承揽合同分期付款合同
B.继续性合同:
指合同的内容非一次性给付即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如:
租赁合同、仓储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委托合同、水、电、气的供用合同
★区别的法律意义:
①在合同的履行方面,一时性合同原则上其债务一经履行,债权债务关系即归于消灭,继续性合同,其债务的履行呈持续状态,债权债务关系并立即消灭;
②解除权产生的原因不同,一时性合同严格适用合同严守原则,只有在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解除原因出现时,才可解除合同;继续性合同中,只要合同中未约定期限,原则上承认当事人的解约自由;
③合同消灭是否溯及既往不同,一时性合同消灭具有恢复原状的可能性,故法律规定一时性合同无效、被撤销时一律自始归于消灭,合同因违约而解除时,以溯及既往为原则;继续性合同消灭时,无法恢复原状,合同无效、被撤销、解除应当只向将来发生效力,不溯及既往
⑼实定合同VS射幸合同
A.实定合同:
合同订立时就已经确定当事人给付义务的合同;
B.射幸合同:
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尚未确定的合同,如:
保险合同
★区分的法律意义:
实定合同一般要求等价有偿,显失公平的合同可能被撤销;射幸合同不能简单地以是否等价来衡量是否公平
2.合同法:
调整合同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立法目的:
①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3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特征:
1合同法是财产法;
2合同法是交易法;
3合同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
★T2: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基本原则:
①平等原则;
2自由原则;
3合法性原则;
4公平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
6鼓励交易原则;
★鼓励交易原则:
指在合同订立、履行、终止的一系列制度规范中,尽可能减少当事人交易的制度障碍,降低当事人的交易成本,促进当事人通过合同实现交易目的。
●体现:
A.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减少国家对合同的干预;
B.合同法严格限制合同解除的条件,避免一方当事人以合同履行中微小的瑕疵主张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交易目的无法实现。
3.合同订立:
“缔约”,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过程,一般包括“要约”与“承诺
★合同成立:
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成立需具备的要件: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订约当事人;订约各方须为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一致
4.要约: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又称“发价”“报价”“发盘”“出盘”
★构成要件:
①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3要约必须具有明确的缔结合同的目的;
4要约必须具体、确定
★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如:
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要约VS要约邀请:
区别:
1二者目的不同,要约的目的在于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即要约需要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继而成立合同;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唤起相对人对自己的注意,希望相对人选择自己作为订约人,即唤起相对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继而进入合同订立阶段;
2二者性质不同,要约是一种订约的意思表示,一经发出即具有法律效力,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约邀请是行为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并不具有法律意义,要约邀请人违反其发出的要约邀请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要约的效力:
要约达到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对要约进行限制、变更和扩张。
★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
要约生效后,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权利;
★要约的撤回:
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生效前取消要约。
★撤回须符合的条件:
A.撤回要约,只能在要约生效前发出;
B.撤回要约,须以通知受要约人的方式作出;
C.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否则不发生要约撤回的效力。
★要约的撤销:
要约在正式生效后,要约人以自己的意思使要约溯及既往地不发生效力
★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要约撤销的效力溯及至要约生效之时,要约一经撤销,即视为要约自始不生效。
★要约的失效:
指已经发生效力的要约因一定事由终止效力,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不再有拘束力。
★要约失效的情形:
A.要约被拒绝;
B.要约依法被撤销;
C.承诺期限届满;
D.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5.承诺:
受要约人按照要约制定的方式,对要约内容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
T21: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主要内容一致;
4承诺应以要约要求的方式作出;
T30: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T31: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是指悉尼港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T22: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的效力:
★承诺的生效时间:
“到达主义”,即承诺的意思表示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内时,承诺发生法律效力
★承诺的延迟:
包括逾期承诺和承诺迟到
逾期承诺:
“过期承诺”,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T28: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承诺迟到:
指承诺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是承诺到达要约人,已经超过了承诺期限,承诺迟到并非由于承诺的主观原因所造成的。
T29:
: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承诺的撤回:
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没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T27: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撤回承诺的通知在承诺已经到达要约人后到达的,承诺已经生效,则撤回承诺的通知也不能发生撤回的效力,合同已经成立。
6.合同成立的时间:
T25: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①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②当事人要求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的,应当将签订确认书的时间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③依交易习惯或者要约人的要求,承诺无需通知的,根据客观事实认定受要约人有承诺的意思,即受要约人通过一定的行为实现其承诺的意思
7.合同成立的地点:
T34第1款: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①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时,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果双方不在同一地点签字或盖章,应以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③一方接受另一方履行主要义务而成立合同的,应当以接受对方履行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8.缔约过失责任:
指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过失地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相互保密、通知、协助等先合同义务,致使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害,过失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构成要件:
①缔约当事人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②缔约当事人存在过错;
③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
★类型:
A.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B.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C.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VS违约责任:
1二者产生的基础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订立合同的阶段,是基于订立合同中的过失产生的,是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结果;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成立之后,是基于有效的合同产生的,是违反合同义务的结果;
2二者的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当事人不能对其加以约定;违约责任具有约定性,当事人可以就违约责任的一些具体问题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变更;
3二者的责任承担方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只限于赔偿损失;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除赔偿损失以外,还包括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及其其他补救措施等方式。
、
★缔约过失责任VS侵权责任
①二者产生基础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为缔结合同而互相接触并产生信赖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积极注意义务而产生的责任;侵权责任的发生不需要当事人之间存在信赖关系,当事人违反的是不得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的一般义务;
②二者的责任方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只限于赔偿损失,侵权责任除赔偿责任外,还包括其他责任形式,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③二者的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既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原则
9.合同的效力:
已经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状态:
①合同生效(10);
②无效合同(11);
③可撤销的合同(12);
④效力待定的合同(13)
10.合同生效:
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备了法律所规定的生效要件时产生法律效力的一种状态。
★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
①签约的合同当事人须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T47: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T10: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义、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
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合同和实践合同。
T45: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条件生效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T46: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11.无效合同:
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其内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被认定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法律特征:
①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
②无效合同是不产生法律拘束力的合同;
③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的合同;
④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的合同
★类型: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欺诈: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
A.欺诈的一方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
B.欺诈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欺诈的行为;
C.欺诈的行为与合同的成立有因果关系;
D.欺诈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
★胁迫:
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迫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
★胁迫行为的构成要件:
A.行为人实施胁迫行为是出于故意;
B.行为人有实施威胁的事实;
C.胁迫的行为与合同的成立具有因果关系;
D.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合同,属绝对无效合同,额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属于相对无效的合同,只能由受害的第三方主张合同无效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⑥免责条款无效
★免责条款:
指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
★无效的免责条款:
①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的条款无效;
②免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的条款无效。
③格式条款中的无效条款
T40: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导致合同自始无效,即自合同成立时起无效
★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①返还财产;
②赔偿损失;
③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12.可撤销合同:
包括可变更合同、可撤销合同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是由于存在法定的可变更、可撤销因素,经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特征:
①可撤销合同已经成立,但是缺乏法定的有效要件;
②可撤销合同在撤销之前为有效合同;
③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或撤销应通过权利人主动行使相应权利实现
★可撤销合同VS无效合同:
①可撤销合同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引起,法律允许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而无效合同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导致,因其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宣告合同无效;
②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是已经生效的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定的期限之内,一旦经过法定期限,撤销权将自动消灭,合同成为有效合同;而在无效合同中,其违法因素一直延续,因而主张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可撤销合同VS效力待定的合同:
①效力待定合同实际上是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在经权利人承认后,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属于具有不完全效力的合同,它可能继续保持合同效力,也可能转化为无效合同;
②效力待定合同中权利人行使的追认权,一旦被追认,效力待定合同就成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可撤销合同中权利人行使的是撤销权,一旦撤销,可撤销合同就自始无效。
★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①重大误解的合同:
行为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使意思表示不一致的合同。
★构成要件:
A.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对涉及合同效果的主要事项发生了错误认识而导致误解人受到重大损失。
T71: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B.当事人因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C.误解是由于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②显失公平的合同;
72: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构成要件:
A.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公平;
B.造成显失公平的原因是受害人在订立合同时处于显著不利的地位;
③乘人之危的合同:
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迫使他方订立对其极为不利的合同。
★条件:
A.乘人之危者主观上是故意的;
B.对方当事人处于危难或者急迫需要的境地;
C.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或者急迫需要向对方提出了苛刻条件;
D.对方当事人迫于自己的危难或者急迫处境订立了合同
④以欺诈、胁迫方手段订立的合同。
13.效力待定的合同:
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为欠缺合同的生效要件,其能否发生效力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者事实使其确定的合同
★特征:
①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
②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未定;
③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决于享有追认权、撤销权的人是否行使权利以及相关事实
★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T48: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T49: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③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处分未经他人授权的财产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可以生效的方式:
经过权利人追认;无处分权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合同的权利瑕疵得以弥补合同效力待定的因素消除,合同生效。
14.合同的履行:
指合同义务人严格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其合同义务,是合同权利人的利益得以实现的行为。
★特征:
①合同履行是合同的基本法律效力;
②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当事人所谓的特定行为;
③合同的履行应当是给付行为与给付结果的统一;
④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一种原因。
15.合同履行的原则:
①适当履行原则:
“正确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的要求:
A.合同须全面履行;
B.当事人须适当履行
②协作履行原则:
指合同当事人应当本着协作、互助的精神,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合同目的。
★协作履行原则的内容:
A.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当适当受领给付,如果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则标的物的损毁灭失等风险应当由债权人承担;
B.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需要债权人提供必要协助时,债权人应当按照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