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禹煤业机字16号天禹煤业运输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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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禹煤业机字16号天禹煤业运输管理制度

永龙天禹(登封)煤业有限公司

运输管理制度

公司各单位:

为加强矿井运输管理的基础工作,实现矿井安全生产,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和有关矿井运输管理的法规、条例和技术政策以及《永煤集团矿井运输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总经理是矿井运输系统安全第一责任者,机电总经理是运输系统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者,机电科对运输管理工作负业务管理责任,在总经理、机电总经理和机电副总工程师的领导下,机电科参与轨道运输的设计、计划、技术改造及组织检查验收等工作。

负责运输设备、设施的选型设计、安装使用及维护标准的制定,负责组织对运输设备、轨道线路、斜巷安全设施、运输车辆及连接装置等的检查工作,对设备设施的完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条安检科对运输管理各项标准及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负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对运输设备、轨道线路、安全设施、运输车辆及连接装置等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条调度室负责运输车辆的调度、运行管理、监督管理、检查和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机电科、安检科、调度室要明确分管斜巷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以便及时沟通、解决日常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每月由机电科牵头组织安检科、调度室及各管理区队对全矿运输系统进行四次系统检查。

第六条机电科、安检科、调度室对事故隐患出具隐患整改通知单并提出处理意见,有权对多次通知仍未整改的相关责任单位罚款和停止作业。

第七条主要运输巷道(运输大巷和轨道集中巷)的轨道由运输队负责使用、维护和管理,各采掘及辅助生产单位的轨道由各区队自行维护和管理。

对运输安全工作实行按工作范围(包括本单位人员在外单位范围内违章)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所有运输设备、设施、安全保护装置等必须做到维修有要求、运行有制度、安装有标准、技术有规范、管理有办法,坚持做到谁使用、谁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主要试验项目由机电科负责组织实施,运输设备性能和结构有较大变化时,必须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九条各区队要建立运输管理台帐和包机图表,对运输设备、设施实行网络化管理,建立健全各种基础技术资料和各种规章制度。

第十条操作各种运输设备、设施的特殊工种都必须经过培训且每年要考核一次,考试合格,方能持证上岗,严禁无证顶岗。

第十一条采煤和掘进工作面采用轨道运输时,其作业规程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并经机电运输部门审批:

1、运输设备、设施及安全设施的安装位置和形式;

2、运输设备的基本参数,安装和使用方式及相关计算;

3、轨道中心线位置、轨道铺设标准和方式。

4、运输巷道的各项参数等。

第二章平巷运输

第十二条运输大巷不得有脱皮、片帮、掉顶等冒落现象,轨道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要求:

新掘进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渣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9m,巷道另一侧距巷道帮的宽度不得小于0.5m。

第十三条在双轨运输巷中,2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时不得小于0.3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必须在1m以上,车辆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两侧距离,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第十四条轨道必须按标准铺设,轨道的铺设质量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

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得大于2mm。

2、直线段2条钢轨顶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线段外轨按设计加高后与内轨顶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于5mm。

3、直线段和加宽后的曲线段轨距上偏差为+5mm,下偏差为-2mm。

4、在曲线段内应设置轨距拉杆。

5、轨枕的规格及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间距偏差不得超过50mm。

道碴的粒度及铺设厚度应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应捣实。

6、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

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

矿井轨道使用期间应加强检查,定期检修。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每处罚款50元。

7、道岔、扳道器必须齐全完好,转动部分必须用专用的销子并加开口销闭锁,大巷内严禁使用简易道岔,每发现一处简易道岔罚200元。

第十五条不同规格的轨道连接时,必须采用标准过渡接头进行连接,严禁采用异型夹板直接连接,未使用过渡接头的,每处罚款200元。

第十六条井下轨道大巷及采区上下山,道岔应铺设标准道岔,挂牌管理,其他地点可使用转轴式简易道岔,严禁使用非标准道岔,未按要求设置的,每处罚款100元。

第十七条与轨道大巷连通的运行车辆的各通道口及沿途车场的两端,应要安设阻车器,以防车辆溜入。

必须使用标准气动阻车器或标准简易阻车器,严禁使用非标准阻车器,未按要求设置的,每处罚款100元。

第十八条矿井轨道沿线车场必须设置车场管理牌板,明确允许停放车辆的种类、数量及管理责任人,未按要求设置的,每处罚款100元。

第十九条井底车场、弯道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地点,必须安装能够同时发出声、光的预警信号装置,未按要求设置的,每处罚款200元。

第二十条必须制定轨道运输车辆管理制度,明确车辆周转时间和容积利用系数。

第二十一条轨道运输车辆必须编号管理,并建立检查、检修台帐,在用矿车及其他车辆必须台台完好,未按要求建立管理台帐的,罚款200元。

第二十二条轨道运输大巷不得有积水、淤泥、杂物,在水沟盖板上面不得有流水现象,严禁在大巷水沟侧或大巷其它地点堆放木料、工字钢、管材等物料(除巷道维修外)。

第三章斜巷运输

第二十三条倾斜巷道的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串车提升的各车场必须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运人斜巷必须有信号和候车室,候车硐室必须具有足够的安全空间。

第二十五条主要轨道上下山不得兼作人行道;确需行人的,应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

各通道口必须设有“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警示牌。

未按要求设置的,罚责任单位100元/处。

第二十六条斜巷轨道上端必须有足够的过卷距离。

其过卷距离必须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量计算确定,并留有1.5倍的备用系数。

第二十七条轨道上下车场的长度、坡度及调车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规范,车场长度不得小于一次提升串车总长的3倍。

第二十八条串车提升的各车场必须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运人斜巷各车场必须设有信号和候车室,候车硐室必须具有足够的安全空间。

第二十九条主要斜巷的轨型不得小于18kg/m,其他斜巷不得低于15kg/m,轨道质量不得低于大巷轨道的质量。

第三十条斜巷上下变坡点处的轨道严禁有(接头),必须根据变坡点的实际坡度,将轨道(弯成弧形),未按要求铺设的,每处罚款200元。

第三十一条严禁将斜巷上下平台的车场,设计成能够自动滑行的坡道。

斜巷倾角大于18°时,每隔50m应设置一个防滑装置。

第三十二条斜巷绞车,用矿车升降物料时,提升速度不得超过2m/s。

下放物料时,严禁断电自行溜放。

井下使用的斜巷液压绞车必须设有防止过卷、过速、过负荷、欠电压、限速、闸间隙保护以及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其保护装置必须正常使用,安全可靠,严禁甩保护,对保护不正常使用或甩保护的责任人停工培训学习。

第三十三条斜巷轨道的托绳辊必须按设计要求设置,转动灵活。

严禁使用不转动的地辊或物品代替地辊和托绳轮。

当巷道倾角不一致时,在变坡点处必须加设地辊,未按要求安设的,每处罚款100元。

第三十四条斜巷轨道应使用聚氨酯地辊或橡胶托辊,以减少对钢丝绳的磨损,必须使用能够防止地辊脱落的防脱地辊架,未使用防脱落地辊架的,每处罚款50元。

第三十五条斜巷绞车使用的连接装置的性能指标和投用前的试验必须符合要求,各种保险链及矿车的连接环、链和插销等,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

第三十六条斜巷挡车装置应严格按公司要求制作和安装,井下斜巷安装安全设施,必须按下列要求设置:

1、斜长大于200m的斜巷必须安装跑车防护装置,较长的斜巷每隔200m应安装一套跑车防护装置。

机械摆杆式跑车防护装置安装时,在倾角小于18°的斜巷,机械摆杆式跑车防护装置摆杆距挡车杠横梁中心距不小于60m,倾角大于18°斜巷,机械摆杆式跑车装置摆杆距挡车杠横梁中心距不小于80m,横梁至摆杆之间每隔20米安装钢丝绳托绳滑轮一套,联动钢丝绳采用直径6.3mm镀锌钢丝绳,要求维护钳工每周检查一次,发现锈蚀断丝数或直径磨损达10%时必须及时更换,锈蚀断丝达不到更换标准但使用超过半年必须更换钢丝绳。

2、在各车场必须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气动或液动阻车器或挡车杠。

3、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必须安设能够控制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4、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必须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接车辆滑入斜巷的气动或液动阻车器。

5、在变坡点处及下方略大于一列车长度的地点,必须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接车辆下跑车的联动挡车杠。

6、在各车场必须安设甩车时能够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

7、上述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只有放车时方准打开。

安全设施未设置的斜巷严禁运行,私自运行的,按无措施施工处罚。

第三十七条主要运输斜巷挡车杠、挡车栏、阻车器必须全部采用气动或电动形式。

其它地点的挡车杠、挡车栏、阻车器应推广使用气动或电动形式.斜巷挡车装置阻车器、挡车扛、自动防跑车装置,应严格按公司要求制作和安装,强度和可靠性必须满足下列规定:

1、主要斜巷为岩巷的挡车扛必须采用工字钢梁、铰接形式固定。

严禁采用其他固定连接方式。

2、主要斜巷为煤巷无法采用工字钢梁的,应采用厚度不小于25~30mm,宽度不小于200mm的钢板,两端用锚索或高强度锚杆固定在巷道顶板上;采用高强度锚杆固定时,其高强度锚杆的长度不得小于1.8m,与挡车扛的固定连接方式,必须与用穿工字钢梁的结构方式相同。

3、采掘运输轨道(轨顺)等其他斜巷的坡度等于或大于10°时,必须严格按本规定一、二条执行。

4、铰接固定销轴及固定螺栓强度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必须具有防松、防脱性能。

5、用锚索或锚杆固定的,固定梁两端严禁松动,中间拱形空隙必须采取相应措施背实。

6、对挡车扛安装地点顶板破碎严重、空顶高度大的,必须采用双锚索或高强度锚杆进行双绳、双杆吊挂,且强度必须符合要求。

7、操作挡车扛的钢丝绳应采用φ12.5mm以上的钢丝绳,用滑轮进行导向,配重应按公司要求制做。

8、下山掘进时,除上车场按规定设置挡车装置外,在工作面上方必须设置坚固可靠的常闭挡车装置,挡车装置随工作面前进而移动。

挡车装置的强度和距离工作面的距离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规定。

提车或下车时,施工人员只能在距耙装机尾轮20米范围内施工,且有专人监护。

第三十八条应使用气缸或电液推杆操作挡车杠,禁止使用坠砣,未经过批准私自使用坠砣的,每处罚款500元。

第三十九条斜巷挡车杠经常检查、维护和试验,并粘贴完好牌和责任牌,每缺少一处,罚款50元。

第四十条各单位应建立斜巷安全设施管理档案,明确检查周期和管理职责,确保斜巷安全运转。

第四十一条斜巷上、下车场及中间通道口,必须设置“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醒目标志,必须安装语音报警装置及组合声光电铃,在斜巷全线不超过100米距离内必须安装一套组合声光电铃,组合声光电铃应安装在躲避硐室里,斜巷无躲避硐室时,可固定在巷帮上但必须保证安全距离。

第四十二条同一轨道运输斜巷与斜巷交叉口使用两台以上绞车时,除各自提升信号统一规定外,声光信号必须有明显区别;当声音信号无法分开时,必须设红黄灯加以区别,防止误动作,未按要求设置的严禁使用。

违者按严重三违处理。

第四十三条斜巷轨道使用的绞车钢丝绳、保险绳必须采用统一型号和规格的钢丝绳,每天必须认真检查一次,并详细记录,缺检、漏检、或没填写记录的罚款50元。

第四十四条斜巷所用的三环链、插销必须进行编号专用。

不得用其他三环链及插销代替,未编号使用的,每个罚款50元。

不准使用平巷用的三环链和插销代替斜巷用的三环链和插销,未按要求使用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四十五条斜巷所使用的三环链、插销在使用前把钩工必须进行详细的外观检查并记录,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更换,不合格继续使用的,罚款500元。

第四十六条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

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偏载、有翻车(脱钩)危险、不按规定使用的车辆运送物料,严禁发出开车信号,未按要求检查的,罚款200元。

第四十七条严禁斜巷运输把钩工不停车进行摘挂钩操作,未按规定操作的,罚款200元。

第四十八条严禁信号工、把钩工替岗操作,严禁擅自停电或擅自拆修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装置。

第四十九条斜巷信号把钩工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熟悉本岗位信号装置、防跑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等一般性能及使用方法。

2、交接班要认真检查信号装置、车辆及其连接装置、保险绳、钩头等是否齐全可靠,检查钢丝绳是否有打结、硬弯、磨损和断丝情况,若不符合要求,严禁发送提升信号。

3、检查阻车器和变坡点上方所设的挡车扛(栏)或挡车器是否能够自动复位或自动闭合。

4、兼作行人的运输巷道行车时,红灯信号必须保证完好,必须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的安全规定,严禁行车时行人;严禁在作业区休息。

5、信号把钩工接班后,必须检查斜巷内有无行车障碍物,是否有人工作或行走,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出开车信号。

第五十条摘挂钩操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站在道心内,头部和身体严禁伸入两车之间进行操作。

2、必须站在轨道外侧200mm左右以外进行摘挂钩。

单道操作时,应站在信号位置同侧或巷道较宽一侧;双道操作时,若双轨间安全距离达到要求,则应站在双道之间进行摘挂钩操作,否则必须站在人行道一侧进行摘挂钩操作。

3、把钩工摘挂钩完毕后,严禁从串车车辆上方、两车辆之间或车辆运行下方穿越。

4、摘挂钩时,若遇到摘不开、挂不上时,必须采用专用工具解决,严禁蹬绳操作。

5、把钩工每次挂钩完毕后,必须对车辆各部位、保险绳、连车装置等在详细检查一遍,看是否完全正确、牢固可靠,观望车辆运行方向有无阻碍和隐患,确认安全后,打开上部车场挡车器或挡车扛(栏),进入躲避硐室、信号硐室或安全地带后,方准发给信号工开车指令。

6、车辆运行时,要严密注视车辆运行状态,发现异常或事故,及时与信号工联系,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立即赶赴现场,仔细检查。

7、把钩工上岗期间必须忠于职守,对不符合提升规定要求的以及违反操作规程的,严禁摘挂钩工进行提升作业。

8、挂钩操作程序:

(1)把钩工检查挡车杠、阻车器处于常闭状态,并确认无误。

(2)把钩工将车逐辆推到阻车器前,后部用斜木楔掩好。

(3)把钩工用专用插销和专用三链环从前往后依次接好一列矿车,由把钩工依次检查连接情况和插销防脱性能确认无误。

(4)把钩工用专用插销连接主绳钩头,最后连接保险绳钩头,保险绳必须放在车的上部,必须绑扎牢固,绑扎点不得少于两处。

把钩工检查连接情况和插销防脱性能确认无误。

(5)现场负责人从前往后依次检查车辆的装载及保险绳、三链环、插销、主绳连挂情况和插销防脱性能,确认无误。

9、下车操作程序:

(1)信号工向绞车司机发出开车信号,绞车司机听到信号并确认后,送红灯示警30s,起动绞车。

(2)把钩工打开阻车器,打开上联动挡车杠关闭下联动挡车杠,确认下部挡车杠可靠关闭。

(3)把钩工监督将车辆放入斜巷联动挡车杠之间,信号工向绞车司机发出停车信号,停车检查车辆的装载及主绳、保险绳、三链环、插销连挂情况和防脱性能,确认无误后打开下挡车杠关闭上挡车杠,向绞车司机发出下车信号,车辆下放。

(4)下放车辆至下平台挡车杠前30-40m时,把钩工打开下挡车杠,车辆通过挡车杠。

(5)最后一辆车到下平台变坡点规定位置后,下平台信号工发出停车信号,绞车司机确认后,停止绞车运转。

10、提车操作程序:

(1)下平台信号工向上平台信号工发出开车信号,上平台信号工向下平台信号工发出确认信号,下平台信号工再向上平台信号工发出提车信号,上平台信号工确认信号正确无误后,向绞车司机发出开车信号。

(2)下平台信号工通知把钩工打开挡车杠。

(3)绞车司机听到信号并确认后,送红灯示警30s,低速起动绞车,最后一辆矿车进入斜巷过挡车杠后方可逐步加速,直至达到正常速度运行。

(4)上提车辆提至上平台变坡点前两挡车杠之间,把钩工开动联锁挡车杠此时上挡车杠打开,下联动挡车杠关闭,打开阻车器,待车辆提至上平台变坡点3m后,恢复阻车器和联锁挡车杠。

(5)上平台信号工发出停车信号,绞车司机确认后停止绞车运转。

11、摘钩操作程序:

当车辆到达车场停稳后,按如下程序操作:

(1)把钩工检查挡车杠、阻车器处于常闭位置,并确认无误。

(2)把钩工将车前后部用斜木楔掩好(有阻车器一侧可以不用斜木楔)

(3)把钩工依次先摘保险绳,然后再摘主绳。

(4)把钩工从后往前依次摘掉矿车之间连接插销及三链环。

(5)拿掉斜木楔,将车辆逐辆推离行车区间。

(6)把钩工摘挂钩时,如遇到摘不开,挂不上时,必须采用专用工具操作,严禁蹬绳操作,以防车辆移动使身体倾斜摔倒,造成事故。

未按上述要求作业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五十一条斜巷内运输车辆脱轨复轨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严禁摘钩处理。

严禁用主提升绳生拉硬拽。

第五十二条矿车的管理

1、矿车(包括材料车)管理要严格执行完好标准及检修标准,禁止带病运转。

2、建立牌板管理制度,实行帐、物、牌板相对照,统一由矿车管理人员负责。

对矿车的检查检修记录要详细建账,每一辆矿车要编号、建卡、设台帐,以便随时掌握车辆状况。

矿车管理台帐要上报机电科。

3、由井口把钩工负责,发现不完好矿车做上记号,在地面检修场地挑出,不准继续运行。

井口把钩人员发现不完好矿车要停止下井。

挑出送到检修地点,进行修复。

4、严格执行矿车检查周期,定期检查检修制度:

矿车每月一小修,半年一次中修,一年一次大修,对矸石山翻矸车,每天都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半年进行一次大修。

对人车、材料车、平板车、花架车等参照矿车的的检修制度进行检修。

5、定期检查分为日检和月检。

日检内容有:

(1)钉、螺栓、销子、垫圈、油堵及开口销是否齐全、完整、紧固。

运输队负责矿车的使用、维护、完好等工作。

并负责矿车的中小修理(包括矿车车箱变形的整形、局部补漏、更换轴承、碰头整形等)。

(2)碰头:

橡胶碰头要有足够的弹性。

(3)车厢上对角长度误差不大于35mm,各部凸凹深度不大于50mm,无破洞,无锈蚀脱皮。

(4)底盘:

是否变形、扭曲、缺油等,车轮应无旷动。

月检内容有:

(1)检查车轮旷量,转动是否灵活,磨损是否超限。

(2)检查车辆磨损情况,车轴弯曲情况。

(3)对碰头、插销、车厢底盘及轮对变形情况检查。

6、定期检修内容:

(1)对矿车全部铆钉(损坏和松动的)、螺栓、销子、垫圈、油堵等进行检修。

(2)校正变形的车厢,并焊补漏洞和破裂车缝。

(3)更换不转动的车轮及损坏的碰头。

(4)轮轴组与车架固定点上挡箍与轴座的间隙不大于5mm,两轴垂直于车架纵向中心线,其平行度偏差不大于轴距0.5%。

(5)检修磨损的车轴轴颈和弯曲的车轴,其弯曲度不超过0.5mm,修复后的车辆最大弯曲不得超过1mm。

(6)车厢底盘与车厢中心线在车辆两端偏差不得超过15mm,大修后不大于8mm。

7、需报废大修的矿车下道前,运输队必须通知机电科鉴定,不经鉴定而私自下道,对运输队一辆车罚款200元。

下道矿车应保证零部件齐全,缺少部件按缺件原值罚款。

8、矿车因检修需下道的,修理期限为一天,(以当天检查发现为准)超过期限的每天每辆罚款50元。

9、因车体碰坏而损坏的矿车,运输队要将责任单位报机电科。

由机电科对责任单位进行按原值处罚。

否则,损坏的矿车对运输队每辆罚款1000元。

10、运输队要建立《矿车维护记录》,记录上要将每天检修数量、编号、检修部位、检修人等记录清楚。

矿车轮对加油要求:

新矿车半年内加油一遍,以后每三个月加油一遍,矿车加油要有专门的记录。

所有记录应认真填写,填写不认真和实际不符的每次罚款20元。

11、人车的检查,要有专人检查、专用记录、编号管理。

第五十三条现场检查达不到要求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1、车辆橡胶碰头不起作用,每个罚款50元。

2、车辆缺橡胶碰头,每个罚款100元。

3、车辆缺碰头固定销,每个罚款50元。

4、车辆铁碰头变形严重,每个罚款50元。

5、车辆销子座掉,每个罚款50元。

6、矿车车轮缺盖,每个罚款50元。

7、矿车车轮盖缺螺栓,每个罚款50元。

8、矿车车轮变形严重,每个罚款100元。

9、矿车箱体变形严重,每个罚款100元。

10、矿车箱体烂大洞一处不修补,每个罚款100元。

11、矿车车轮不转,每个罚款50元。

12、矿车轮缺油,每个罚款50元。

第四章采掘运输

第五十四条采掘巷道安装要求

1、采掘工作面设备安装运输必须铺设15kg/m及以上轨道。

轨枕规格大于150×120mm,轨枕间距不大于700mm。

夹板、螺栓等扣件齐全紧固。

2、下山掘进时,除上车场按规定设置挡车装置外,在工作面上方必须设置坚固可靠的常闭挡车装置,挡车装置必须随掘进工作面前进而移动。

挡车装置的强度和距工作面的最大距离,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规定。

挡车装置必须指定专人操作。

3、巷道内安设输送机时,输送机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5m;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的距离在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需要的同时,不得小于0.7m。

4、巷道内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综采设备的最突出部分,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5、必须严格执行“三不准”制度,即巷道工程验收不合格,不准强行铺设轨道;轨道铺设质量及安全防护设施安装验收不合格,不准强行通车或安装机电设备;机电运输设备安装验收不合格,掘进头、工作面不准开工生产。

第五十五条无极绳运输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巷道应当平直无杂物,并有利于矿车通行和摘挂钩工作。

2应停车摘挂钩,摘挂钩人员必须技术熟练,精力集中,严禁违章摘挂。

3无极绳运输的车场、巷道要宽敞,光线要明亮,轨道和路基要平整。

4两条轨道上相对方向运行的矿车间隙,不得小于0.2m。

5钢丝绳或绞车运行时,严禁行人在轨道中间行走,严禁跨越钢丝绳。

6、严禁把钩工站在轨道中间摘挂钩,头和身体严禁伸到两车的端头之间。

7、开车前,必须事先发出警告信号。

摘、挂钩必须提前作好准备,当摘挂不了时,要立即发信号停车处理。

8、必须对钢丝绳、地辊和绞车等进行详细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小绞车

第五十六条小绞车领用审批制度

1、使用单位需要安装使用小绞车时,必须提前三天持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到机电科办理领用手续,经分管区队人员签字同意后,由设备组发放设备。

如遇特殊情况需经科长或分管公司领导批准。

2、小绞车领用申请的内容包括:

绞车型号、编号、使用地点、审批日期、安装时间、钢丝绳规格、长度、巷道长度、坡度、牵引载荷、批准人等内容。

3、机电科设备库要发放符合完好标准的绞车,否则使用单位有权拒绝领取,影响生产的对设备管理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4、无领用申请及未经审批的,不得擅自下井安装绞车,否则罚安装、使用单位各500元,若发生事故要追究安装和使用单位责任。

第五十七条绞车的安装要求

1、小绞车安装前,安装地点必须经过生产科同意,小绞车使用地点的一坡三挡等安全设施必须经过安检科确认后,方可进行小绞车的安装。

小绞车安装地点必须满足设备摆放、检修、安全操作的要求。

设备与巷帮的有效间距不少于0.7m,绞车前后操作空间应不小于1m,小绞车安装在轨道一侧时,距轨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0.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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