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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应变片采购

北京交通大学应变片采购

(2)

招标编号:

BIECC-ZB4164/2

招标文件

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

第一章投标邀请

投标邀请

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北京交通大学的委托,对下述项目所需货物及服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1.项目名称:

北京交通大学应变片采购

(2)。

2.招标编号:

BIECC-ZB4164/2。

3.项目概况:

各包名称、数量、内容、预算金额及要求见第七章“技术需求”。

4.合格的投标人:

见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的2.2。

5.购买招标文件时间:

2017年10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每天09:

00-11:

30,13:

00-16:

30(北京时间,下同。

非工作日只能电汇或网银购买标书)。

6.购买招标文件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A座608室。

7.招标文件售价:

每包人民币500元,售后不退(电子版标书下载地址:

,进入主页后搜索项目名称)。

若电汇或网银购买标书,请按下述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注:

由于公司名称新做变更,2017年11月02日及以前汇款账号名称为“北京国际工程咨询公司”,2017年11月03日及以后汇款账号名称为“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有关信息进行转账(注明汇款用途、所购文件的招标编号),然后在电汇单复印件(或网银转账页面打印件)上注明购买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通讯地址、电话、传真、联系人及拟投标包号等传真给我公司。

若需快递纸质版招标文件,须加收快递费100元。

电汇或网银必须于2017年10月31日下午16:

30前到账。

8.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2017年11月16日上午9:

30时(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9.投标和开标地点:

北京交通大学会议中心5号会议室(北京交通大学机械工程楼地下一层,海淀区上园村3号)。

10.其他:

投标文件请于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至开标地点,逾期递交的文件恕不接受。

届时请投标人派代表参加开标仪式。

采购代理机构:

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注:

由于公司名称新做变更,2017年11月02日及以前汇款账号名称为“北京国际工程咨询公司”,2017年11月03日及以后汇款账号名称为“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A座611室

邮编:

100083

开户银行:

华夏银行北京学院路支行帐号:

46

联系人:

戴旭华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第二章投标资料表

投标资料表

本表是关于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如本表和投标邀请中的内容有矛盾,也以本表为准。

条款号

内容

1.1

采购人名称:

北京交通大学;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上园村3号。

8.1

投标语言:

中文。

12.1

投标货币:

人民币。

15.1

投标保证金金额:

投标包号预算金额的1.5%。

15.3

投标保证金形式:

转帐支票(只限京津地区)、汇票、电汇或网银;本项目不接受其他形式的保证金。

17.1

投标文件份数:

一份正本及五份副本(另交电子版标书1份)

17.2

投标文件的正本须双面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双面书写,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双面复印)。

如投标文件内容太多,可分解成两本或多本文件,原则上每本投标文件的厚度不超过3厘米。

投标文件正副本均须装订牢固,不得活页装订,否则其投标将有可能被视为无效。

18.3

投标书递交至:

北京交通大学会议中心5号会议室(北京交通大学机械工程楼地下一层,海淀区上园村3号),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18.3

招标编号:

BIECC-ZB4164/2。

19.1

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2017年11月16日上午9:

30时(北京时间)。

26.3

最低投标价不是中标唯一条件。

29.1

数量增加变更:

不超过10%。

31.2

中标服务费为:

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执行,按中标金额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按包由中标人支付。

32.1

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合同,否则视为拒绝签订合同。

32.4

中标人签订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必须将中标合同扫描后发送电子邮件至采购代理机构(邮箱:

)。

中标人如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电子版中标合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采购人有权不支付合同款。

适用于本投标人须知的额外增加的变动:

1

针对本项目的质疑,需以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投标人代表亲自送达采购代理机构,其他形式质疑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第三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资金来源

1.1“投标资料表”中所述的采购人已获得一笔资金/贷款。

采购人计划将一部分资金/贷款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

2.招标采购单位及合格的投标人

2.1招标采购单位:

系指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本项目的采购人:

北京交通大学;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

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2合格的投标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供应商,包括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如有进口产品明确需要提供制造商授权,代理商投标必须提供。

4)必须按包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无资格参加该包的投标。

5)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号的政府采购活动。

为本项目某个包号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包的其他采购活动。

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或者代理投标。

7)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没有资格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8)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招标采购单位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

一经发现,其投标人资格将被取消。

9)招标采购单位在任何时候发现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依法追究投标人的责任:

(1)提供虚假的资料;

(2)在实质性方面失实。

3.采购程序

3.1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采购单位,由招标采购单位组织开标仪式并进行资格审查。

3.2招标采购单位组建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和评审,推荐各包中标候选人顺序,由采购人按顺序每包确定一名中标人。

4.投标范围和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可对一个或多个包号进行投标,但不得将一个包号拆开进行投标(即不能只对一个包的部分内容进行投标)。

4.2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构成

5.1要求提供的产品、招标过程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

招标文件共九章,内容如下:

第一章投标邀请

第二章投标资料表

第三章投标人须知

第四章合同条款资料表

第五章合同条款

第六章合同格式

第七章技术需求

第八章附件

第九章评标标准

5.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

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无效。

5.3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产品安装、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6.投标人要求对招标文件的澄清

6.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采购单位。

招标采购单位对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后七个工作日内提交的澄清要求,应在收到澄清要求后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必要时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

7.招标采购单位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7.1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原公告媒体上发布澄清(更正)公告。

澄清或修改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7.2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或修改的书面通知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否则招标采购单位将视为其已完全知道并接受此澄清或修改的内容。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投标的语言

8.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采购单位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语言书写。

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投标资料表”中规定语言的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翻译本为准。

9.投标文件构成

9.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按照本须知第10条和第11条要求填写的投标书、投标分项报价表以及供唱标时使用的、单独密封的投标一览表;

2)按照本须知第13条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而且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3)按照本须知第14条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是合格的货物和服务,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按照本须知第15条规定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5)投标人认为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证书;

6)投标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任何一项的虚假将有可能导致其投标无效。

10.投标书

10.1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书、投标一览表和投标分项报价表等内容。

11.投标报价

11.1投标报价:

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必须以人民币形式报出所投标产品到用户现场(北京交通大学)的全部费用,包括产品和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的价格,也包括安装、调试、检验、培训、技术服务、相关运输费和保险费等费用。

如果投标产品为进口产品,投标报价须包含进口环节税和进口代理服务费(进口代理服务费按1.5%收取,含进口相关手续费、国内运输费和保险费等),进口代理公司由采购人指定。

11.2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货物/服务的单价和总价。

11.3投标人根据本须知第11.2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只是为了方便招标采购单位和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采购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力。

11.4投标人所报的各分项投标单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1.5投标人所投每个包号只能有一个投标方案和报价,否则其该包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2.投标货币

12.1投标人须用人民币作为投标报价,非人民币形式报价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3.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3.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3.2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合格性的资格证明文件,以使招标采购单位满意。

投标人应符合本须知第2条对合格投标人的要求。

13.3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中标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招标采购单位满意。

14.证明产品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4.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证明货物和服务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但不限于:

1)技术方案。

2)项目实施方案及售后服务方案和承诺。

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要求,说明所提供产品和服务已对采购人的技术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关于第七章“技术需求”的所有投标偏差和例外均写入“技术规格偏离表”,关于其它内容的投标偏差和例外均写入“商务条款偏离表”】。

14.3投标人应注意招标采购单位在技术要求中如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可以选用其他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投标人选用的标准、牌号或分类号要实质上相当于或优于技术规格的要求。

15.投标保证金

15.1投标人应向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交“投标资料表”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见第一章),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和投标文件同时提交(见本须知第18.1条)。

15.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15.7条的规定不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5.3投标保证金应用投标货币,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转帐支票(只限京津地区)、汇票、电汇或网银。

投标人同时对多个包号进行投标时,投标保证金可合并提供,投标人须注明投标的各包投标保证金金额。

投标保证金总额不足且无法判定是哪一个或多个包号不足的,涉及的所有包号将均被视为无效投标。

15.4未按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5.5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投标人,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15.6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5.7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的;

(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招标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不按本须知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投标人与采购人或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5)中标人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电子版中标合同或不按规定交纳中标服务费的;

(5)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6.投标有效期

16.1投标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起90日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6.2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采购单位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

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投标人可拒绝招标采购单位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予以退还。

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5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的有关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7.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7.1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资料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及电子版投标文件一份,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电子版投标文件与纸质投标文件内容不符的,以纸质投标文件为准。

17.2投标文件的正本须双面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双面书写,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双面复印)。

如投标文件内容太多,可分解成两本或多本文件,原则上每本投标文件的厚度不超过3厘米。

投标文件正副本均须装订牢固,不得活页装订,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7.3投标文件正本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代表在规定的地方签字、加盖公章。

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书附在投标文件中。

17.4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在旁边签字或加盖公章才有效。

17.5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只须按要求签字,投标文件所有加盖公章的要求均不适用。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投标一览表和投标保证金分别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示“投标一览表”、“投标保证金”字样(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电汇方式,提供电汇底单复印件。

若采用网银方式,提供转账网页打印件)。

18.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所有副本一起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电子版投标文件可单独密封包装,也可和正本一起封装。

18.3如果投标人虽然未能按照上述18.1-18.2条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但只要投标文件密封完好的,招标采购单位不得拒收。

18.4所有封装均应:

1)清楚标明递交至招标文件中指明的地址。

2)注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包号和“在年月日时(北京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填入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和时间)。

18.5所有封装均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若其投标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原封退回。

18.6如果未按本须知第18.4条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招标采购单位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9.投标截止期

19.1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

招标采购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未密封或密封不完好的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

19.2招标采购单位可因修改招标文件而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

在此情况下,招标采购单位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20.迟交的投标文件

20.1在本须知第19条规定的截止期后提交的任何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不得接收。

21.投标文件的修改、补充与撤回

21.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撤回,但必须有修改、补充或撤回的书面通知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

21.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或修改通知还须进行密封和标记(注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补充或修改通知”等)。

21.3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修改、补充或撤回其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要求的澄清除外)。

21.4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

21.5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五开标和评标

22.开标

22.1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预先确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标。

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采购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投标人因故不能派代表出席开标活动,事先应书面(信函、传真)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并承诺认可开标结果,否则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22.2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采购单位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书面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等。

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前递交的投标声明,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时有效。

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22.3除了原封退回投标截止期后收到的投标文件、未密封或密封不完好的投标文件之外,开标时不得拒收任何投标文件。

22.4招标采购单位将对唱标内容做开标记录,由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22.5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招标采购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招标采购单位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22.6开标结束后,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见本须知第25条相关要求)。

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23.评标委员会

23.1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要求和项目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并负责评标工作。

24.投标文件的澄清

24.1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5.投标文件的初审

25.1投标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资格性审查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由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后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符合性检查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5.2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

(1)开标时,“投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投标分项报价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一览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进行修正。

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须知第24条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25.3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25.4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投标人是否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的全部实质性要求相符。

对关键条款,例如关于投标保证金、适用法律、缴税等内容的偏离、保留和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

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人是否符合资格、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作出了实质性响应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购买招标文件信息查询、信用查询除外)。

25.5不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或没有进行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有效投标。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人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未按规定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字、盖章的;

(3)不符合合格投标人条件的,包括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发现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的(保留查询记录网页打印件);

(4)未按照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文件的;

(5)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6)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7)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8)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6.投标的评价

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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