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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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四川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违法依据(法条)

自由裁量标准

备注

一般

较重

1

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20元至2万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罚: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一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20元至200元罚款:

1.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经警告处罚仍无改进者;

2.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两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100元至400元罚款:

1.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经处以20元至200罚款仍无改进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200元至800元罚款: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三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400元至1500元罚款:

1.有本条第四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200元至800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四项以上(含四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800元至3000元罚款:

1.有本条第五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400元至1500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责令7天以内停业整顿处罚。

经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可延长其停业整顿期限至90天止:

3.经两次罚款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

1.经九十天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2.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

1、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一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给予警告处罚:

2、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经警告处罚仍无改进者;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两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处以20元至200元罚款;

3、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经处以20元至200罚款仍无改进者,处以100元至400元罚款;

4、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三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处以200元至800元罚款;

5、有本条第四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200元至800元罚款仍无改进者;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四项以上(含四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处以400元至1500元罚款;

6、有本条第五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400元至1500元罚款仍无改进者,处以800元至3000元罚款;

7、经两次罚款处罚后仍无改进者,给予责令7天以内停业整顿处罚,经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可延长其停业整顿期限至90天止。

经九十天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

给予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

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不按时进行健康检查者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20元至2万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罚:

2.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不按时进行健康检查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20元至200元罚款:

3.违反《条例》第七条,未获得“健康合格证”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100元至400元罚款:

1.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经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责令7天以内停业整顿处罚。

经停业整顿处罚后仍

无改进者,可延长其停业整顿期限至90天止:

3.经两次罚款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

1.经九十天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2.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

1、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不按时进行健康检查者,给予警告处罚;

2、违反《条例》第七条,未获得"健康合格证"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者,处以20元至200元罚款;

3、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经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处以100元至400元罚款;

4、经两次罚款处罚后仍无改进者,给予责令7天以内停业整顿处罚,经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可延长其停业整顿期限至90天止。

经九十天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

给予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

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拒绝卫生监督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20元至2万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400元至1500元罚款: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拒绝卫生监督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800元至3000元罚款:

1.有本条第五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四百元至1500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责令7天以内停业整顿处罚。

经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可延长其停业整顿期限至90天止:

3.经两次罚款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

1.经九十天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2.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

1、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拒绝卫生监督者,处以400元至1500元罚款;

2、有本条第五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四百元至1500元罚款仍无改进者,处以800元至3000元罚款;

3、经两次罚款处罚后仍无改进者,给予责令7天以内停业整顿处罚,经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可延长其停业整顿期限至90天止。

经九十天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

给予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

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健康合格证’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20元至2万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200元至800元罚款:

2.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健康合格证’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400元至1500元罚款:

1.有本条第四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200元至800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责令7天以内停业整顿处罚。

经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可延长其停业整顿期限至90天止:

3.经两次罚款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

1.经九十天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2.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

1、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健康合格证’者,处以200元至800元罚款;

2、有本条第四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200元至800元罚款仍无改进者,处以400元至1500元罚款;

3、经两次罚款处罚后仍无改进者,给予责令7天以内停业整顿处罚,经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可延长其停业整顿期限至90天止。

经九十天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

给予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

卫生制度不健全或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20元至2万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的处罚。

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罚:

  1.违反《条例》第六条,卫生制度不健全或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20元至200元罚款:

  1.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经警告处罚仍无改进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100元至400元罚款:

  1.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经处以20元至200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不调离《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患者的。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责令7天以内停业整顿处罚。

经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可延长其停业整顿期限至90天止:

3.经两次罚款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

  1.经九十天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2.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

  1、违反《条例》第六条,卫生制度不健全或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者,给予警告处罚;

2、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经警告处罚仍无改进者,处以20元至200元罚款;

3、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经处以20元至200元罚款仍无改进者;不调离《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患者的。

处以100元至400元罚款;

4、经两次罚款处罚后仍无改进者,给予责令7天以内停业整顿处罚,经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可延长其停业整顿期限至90天止。

   

经九十天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

给予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

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20元至2万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200元至800元罚款:

4、违反《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400元至1500元罚款:

  1.有本条第四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200元至800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责令7天以内停业整顿处罚。

经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可延长其停业整顿期限至90天止:

  3.经两次罚款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

  1.经九十天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2.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

1、违反《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者,处以200元至800元罚款;

2、有本条第四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200元至800元罚款仍无改进者,处以400元至1500元罚款:

 3、经两次罚款处罚后仍无改进者,给予责令7天以内停业整顿处罚,经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可延长其停业整顿期限至90天止。

 

经九十天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

给予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

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20元至2万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400元至1500元罚款:

4.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七款的规定,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800元至3000元罚款:

 1.有本条第五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400元至1500元罚款仍

无改进者;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责令7天以内停业整顿处罚。

经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可延长其停业整顿期限至90天止:

3.经两次罚款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

1.经九十天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2.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

1、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七款的规定,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者,处以400元至1500元罚款;

2、有本条第五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400元至1500元罚款仍无改进者,以800元至3000元罚款;

3经两次罚款处罚后仍无改进者,给予责令7天以内停业整顿处罚,经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可延长其停业整顿期限至90天止。

经九十天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

给予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

公共场所未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20元至2万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七)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而擅自施工者处以100元至3000元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责令其停止施工。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责令7天以内停业整顿处罚。

经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可延长其停业整顿期限至90天止:

3.经两次罚款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

1.经九十天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2.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

1、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而擅自施工者处以100元至3000元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责令其停止施工;

2、经两次罚款处罚后仍无改进者,给予责令7天以内停业整顿处罚,经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可延长其停业整顿期限至90天止。

经九十天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

给予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9

公共场所造成危害健康事故,未及时报告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20元至2万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800元至3000元罚款:

2.违反《条例》第九条,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未及时报告者。

  (八)违反本细则第八条,造成危害健康事故者处以1500元至2万元罚款:

  1.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1至10人者罚款1500元至3000元;

  2.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11人至50人者罚款3000元至8000元;

  3.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51人以上者罚款8000元至1万元;

  4.造成死亡者罚款1万元至2万元。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责令7天以内停业整顿处罚。

经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可延长其停业整顿期限至90天止:

  1.违反本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经卫生防疫机构确定需要采取紧急措施者;

  3.经两次罚款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

  1.经九十天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2.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

1、违反《条例》第九条,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未及时报告者,处以800元至3000元罚款:

2、经两次罚款处罚后仍无改进者,违反本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经卫生防疫机构确定需要采取紧急措施者,给予责令7天以内停业整顿处罚。

经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可延长其停业整顿期限至90天止

1、违反本细则第八条,造成危害健康事故者,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1至10人者罚款1500元至3000元;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11人至50人者罚款3000元至8000元;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51人以上者罚款8000元至1万元;造成死亡者罚款1万元至2万元。

2、经九十天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

给予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0

未取得体检合格证,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或病原携带者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1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2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饮有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1、在饮有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2、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3、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4、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5、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1、在饮有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2、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3、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4、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5、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500元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12

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4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5

将供水管道与排水设施直接连接的

《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七)将供水管道与排水设施直接连接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将供水管道与排水设施直接连接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将供水管道与排水设施直接连接的,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6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7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4倍的罚款。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4到5倍的罚款。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8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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