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题试论经济合同写作的准确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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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试论经济合同写作的准确性

试论经济合同写作的准确性

一、合同的涵义和作用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的规定:

“本法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合同就成立。

合同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人们在经济交往中,为了保证信守所定事项而制订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文件,也是管理经济的有效手段。

合同的作用包括以下几方面:

1合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制定,就是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有利于商品生产的专业化和相互之间的协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商品生产的专业化程度要求越来越高,对其相互间的协作要求也越来越高。

通过签订合同,把各商品生产企业的产、供、销衔接起来,稳定了协作关系,这就促使各部门为履行合同条款,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促进同类企业的横向协作,由单纯的生产向生产经营型转化。

3有利于加强国家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企业执行合同的好坏,可以显示企业经营管理的好坏。

国家财政税务部门在审定企业有关生产经营情况时,也就随之对其合同执行的情况进行了审查,堵塞一些漏洞,督促与协作企业必须认真履行合同,这就对企业的经营情况、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国家监督和宏观管理。

4有利于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的约束力,签订单位或个人都要根据合同的条款去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减少扯皮、推卸责任的现象。

对于不执行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国家仲裁机关或司法部门要依法进行裁决,这就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稳定了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合同的种类

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决定了经济合同种类的多样性。

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的种类会越来越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列举的合同,是以合同的业务性质和不同内容为分类标准的,按照这个标准,可以把经济合同分为以下几类:

1买卖合同。

购销合同是供方将产品销售给需方,需方接受产品并支付价款的协议。

它的特征是:

(1)买卖合同是典型的转让财产合同。

供方将其产品的所有权有偿转让给需方,并因此丧失了该产品的所有权。

由于国家是全民所有制财产的所有权主体,因而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转移的只是产品的经营权,而不是所有权。

(2)买卖合同的物品必须是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流通的物品。

属于计划内产品的购销,必须按照分配计划指标签订合同。

2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又叫包工合同。

它是建设单位与承包、承建单位为完成某一工程而签订的协议。

它的特征是:

(1)建设工程的计划性强。

当事人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根据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和计划任务书等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2)要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建设银行通过信贷和结算监督建设资金的使用;物资部门管理基建材料设备的供应和使用;对大型的重要工程,国家有关单位要直接参加竣工的验收工作。

3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和定作方之间为完成一定的工作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它的特点是:

(1)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承揽方为满足定作方的特定要求而制作的特定物。

(2)承揽方在发生意外情况时由自己承担风险。

(3)该合同用留置定作物的方式担保。

4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是托运方与承运方之间为完成一定的运输任务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它的特征是:

(1)合同标的是提供运输服务即变更货物的存放地,不涉及所有权的转让。

(2)除托运方和承运方外,通常还有第三方(收货方)。

收货方不参加签订合同,但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

(3)承运方因过错违约,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只能按货物的价值进行赔偿。

5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方和存货方之间,为保管一定货物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它的特征是:

合同的标的是提供保管服务。

保管方对所保管的货物要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动用,更不能随意处置。

保管期届满返还的必须是被保管物。

6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能源供应合同是供用双方就供用电、水、气、热力等能源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它的特征是:

(1)由于我国能源供应紧张,合同应根据需方的实际需要量和供方的能源可供量签订。

(2)电力、天然气生产、供应和使用同时进行,技术性强,能源供应合同的履行需要供用双方密切配合。

7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为租赁一定财产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它的特征是:

(1)在所有人保持财产所有权的前提下,在出租期间暂时放弃对财产的占有和使用。

(2)合同标的是经长期使用仍保持其使用效能的物品。

(3)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必须还其原物。

8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贷双方为借用一定数额的货币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它的特征是:

(1)借款合同计划性强:

一方面贷款和借款都必须按计划办理,另一方面借款合同的履行,款项的发放与使用,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规定。

(2)借款合同的标的是货币。

借款合同转移的是货币的全部所有权。

(3)贷款方为特殊主体,即贷款方只能是国家特许成立的银行和信用社。

(4)借款合同实行法定担保。

9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投保方和保险方之间,为投保方的特定财产实行保险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交纳保险费为赔偿的基础,以预定的保险条件为赔偿根据。

它的特征是:

(1)赔偿不是保险公司的行为过失,保险公司在险情未出现时并不履行义务。

(2)保险方有特定的资格,只能是国家设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分公司,或者是经国家批准的其他办理保险业务的法人。

10其他合同。

如委托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仓储合同等。

三、合同签订的特点及原则

1合同签订的特点

合同是商品生产、货币交换的法律形式,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在经营或生产协作过程中,要实现经济目的,都要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而实现。

所以,合同的订立至关重要。

合同的签订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全部内容,经过协商一致而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其特点:

第一,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至少是双方的,或者是多方的,单方不能订立合同;

第二,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必须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合同方能成立;

第三,订立合同,确认某种事实,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合同订立的原则

(1)平等公平原则

合同当事人不论其资产多少、地位高低,也不论其代表的组织规模大小、生产经营状况如何,其地位都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愿强加于另一方。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是对等的、公平的,不能趁一方有难或奇货可居,而要挟或迫使对方接受不平等条款。

(2)自愿协商原则

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不得强迫合同当事人签订或强迫不许签订,强迫接受某条款或强迫放弃某条款。

合同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对合同的签订及条款内容,在不违背法律和政策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

(3)诚实信用原则

在订立合同前,双方应坦诚地向对方讲清楚本身的资信能力、经营权和经营能力、经营范围以及合同签订人的身份和权限,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不能隐瞒或夸大资信能力等,更不能搞欺诈。

资信能力,具体表现为是否有“四证”,即:

企业等级证书、产品质量等级证书、重合同守信用证书、银行信誉等级证书。

经营权和经营范围要查验其营业执照或其副本。

经营能力主要是排除两种人:

一是依法剥夺经营能力的人,二是不具备经营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这两种人不能与之签订合同。

订立合同应以诚信为本。

(4)遵纪守法原则

签订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应尊重社会公德,合同内容合乎国情民情,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未依法律规定或未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四,订立合同的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能给当事人带来法律后果,产生某种权利义务关系。

四、合同的格式与写法

合同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性的经济文书,其格式有一定的规范性。

其固定格式一般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一)标题

写在第一行的中间,标明合同的性质、种类,字体一般应大一些。

如供销合同、财产租赁合同等。

有的是事先印好的合同格式,签订时直接填上合同名称,确定合同的种类即可。

(二)正文

这部分是合同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写明订立合同双方的单位名称,代表人姓名。

为了方便起见,可在双方名称后面注明“以下简称甲方”和“以下简称乙方”。

如有三者,可简称为“丙方”,不能用“我方”“你方”“他方”这样的简称,以免引起混乱。

购销合同则称为“供方”或“卖方”、“需方”或“买方”。

2开头。

写明订立合同的目的、依据、经过等。

表述形式可以写为:

“甲方向乙方订购货物,经双方协议订立合同,共同遵守,具体条款如下:

”或者,写为“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信守下列条款:

3议定条款:

这是合同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标的。

标的是经济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发生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如货物、货币、劳务、工程项目、科研成果等。

它集中反映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和要求,是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

所以签约双方必须首先对合同标的达成一致协议,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根据合同的不同,标的可以是货物,可以是劳务,也可以是工程项目。

如购销合同中的各种商品;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方提供的劳务;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承包人所完成的工程项目。

必须是国家准许的流通物,否则不能作为合同的标的物。

标的不明或无标的,合同就不能成立。

(2)数量和质量。

数量是标的量的规定,是以计量单位和数字来衡量标的的尺度,确定合同权利义务的大小。

没有数量规定,合同无法履行。

数量规定必须准确具体,计量单位也要明确规定。

质量是标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是指产品或劳务、完成工作的优劣程度,包括品种、规格、型号的要求。

对产品规格与质量要标准化。

当前我国使用的产品规格与标准包括国家标准、部颁标准、企业标准和协商标准。

(3)价款或酬金。

价款或酬金,亦称价金,是取得标的一方向对方支付的表现为货币的代价。

合同应具体规定价金的数额,包括单价和总额,并明确它们的计算标准、估算方式和程序,价金一般用人民币支付。

(4)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合同履行期限是交付标的和支付价金的时间。

到期不履行即为逾期,要承担违约责任。

凡要提前或延期履行的,应事先达成协议。

履行期限的规定必须具体明确。

合同履行地点是指合同规定的义务履行地。

合同标的为实物的,一般是指标的交付地。

合同履行地点直接关系到履行合同的费用和时间,因此必须明确加以规定。

合同履行的方式是交付标的的方式,是指当事人用什么方式履行合同义务。

包括:

一次履行、分期履行,采用送货制、代运制、提货制等多种形式。

(5)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指合同双方如不能执行合同时的责任和处罚方法及条件,这是保证合同履行的重要条款之一。

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写明一方违约时所应支付的违约金额数和对损失的赔偿。

“违约责任”是履行合同的重要保证,也是解决合同纠纷的可靠依据。

(6)其他条款。

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具备的条款和当事人一方提出而对方同意的特殊要求等。

如购销合同或运输合同中,需方对包装或装卸有特殊要求的,提供方同意即可列入条款。

(7)有效期限。

即合同何时发生效力,何时失效。

如“本合同由双方签订,从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8)文本份额与保存。

写明合同正本、副本份数,由谁保管。

通常是当事人双方各持一份,鉴证或监督单位各持一份。

如,“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方、乙方和鉴证单位各执一份。

”监督单位通常是工商银行部门或双方的主管机关。

(9)附件。

正文最后,要写明附件名称、件数,并附上附件。

如工程承包合同,往往附上图纸、材料项目、工程进度表等。

还要写明未尽事宜,变更条件等。

(三)署名

正文之后,另起一行在右下方写明订立合同的单位名称和双方代表的姓名,并加盖公章、私章(或签名)。

同时经过国家仲裁机关或国家司法部门公证的合同,还要注明鉴证机关名称及鉴证人的姓名,加盖公章、私章(或签名)。

(四)日期

在署名下边写下签订合同的日期。

一般用汉字小写,或用阿拉伯数字。

(五)公证者

注明公证者(机关或个人)的名称,并盖章

五、合同写作的基本要求

(一)政策法律观念要强

签订合同或起草合同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法律依据,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

重要的合同必须经国家仲裁机关或国家司法部门进行鉴证或公证,否则,所签订的合同应视为无效合同。

(二)签订目的要明确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签订合同时,都必须写明签订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行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三)签订合同的双方必须具备法人或自然人资格

签订合同的双方代表必须是单位领导授权后具有法人代表或自然人资格的。

在目前情况下,确定一个经济组织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主要是看其是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代签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委托证明书,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所签合同才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四)合同类别的审查确定

由于经济关系的复杂性,实践中往往会混淆一些合同关系,发生合同类别认定错误。

只有明确了合同的类别,才能确定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也才能设定合同的条款、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五)条款项目权全而清

经济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这就要求合同在签订时,双方必须将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情况写清楚,将每一条款写具体、明确,不允许出现含糊其辞,模棱两可的现象。

(六)修订要及时商量

签订好的合同,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涂改,如果确有必须修订之处,一定要双方及时互通信息、共同协商,并于涂改处加盖双方印章。

如经过仲裁机关或司法机关鉴证或公证的合同有修改的地方,应及时将修改内容通知原鉴证单位、公证机关。

如不便在原件上修改,也可以互相通信函,双方统一意见后,将信函作为原合作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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