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案件谈话笔录制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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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案件谈话笔录制作规范
纪检监察案件谈话笔录制作规范
一、案件谈话笔录的特点
(一)合法性
案件谈话笔录的合法性是由它的法律效力决定的。
任何一份笔录都是证明案件当事人有错或无错、此错或者彼错、错重或者错轻的有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赋予了案件检查人员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的权力,《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第十七条在确定案件证据的时候规定,只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可以作为证据,其中包括证人证言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在该办法的第二十一条对询问证人、制作调查笔录进行了专门的规定。
在党纪案件调查的相关法规中也有类似的内容。
由此可以看出,制作案件谈话笔录,是案件检查人员的法定职责,依法制作的谈话笔录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法纪效力。
(二)目的性
制作每一份谈话笔录都离不开它的目的性――或者是查明案情,或者是扩大案件线索,或者是收集有关证据。
只有有了明确的目的,笔录才有方向,调查才有作用。
因此,在制作谈话笔录之前,一定要明确谈话目的,并根据这个目的去制定相关的谈话提纲。
(三)写实性
谈话笔录一般采用一人一录、一事一录的方式进行。
谈话记录重在写实:
在制作笔录时,应当不失原意地、原原本本地进行记录。
保持谈话对象语言的原汁原味,不得有随意改变,对谈话对象所描述的情节和结果,不得任意夸大和故意隐匿,保持谈话氛围原模原样,对谈话的气氛和谈话对象所表现出来的面部表情、肢体动作都要如实记录,力求谈话笔录的还原功能达到最大程度。
(四)慎密性
由于谈话笔录的证据效力,因此,所制作的笔录应当做到审慎细密。
一方面要认真记录证明当事人有错的陈述内容,一方面也要认真记录证明当事人无错的陈述内容,还要在笔录中认真排除谈话对象陈述前后不一致的地方和有矛盾的地方,同时,对与一般事理和常规有违背的地方,要仔细记录对其原因的陈述。
(五)完整性
案件谈话笔录的完整性有两层含义,一是结构的完整性,一份完整的笔录应当包含笔录头、笔录主体、对笔录内容的认定三部分,缺一不可;二是内容的完整性,要把一件事或一个问题的七要素记完整(何人、何时、何地、事件的起因、经过、后果、采用的什么手段)。
只有一份完整的笔录才会有充分确凿的证据力。
二、案件谈话笔录的分类
(一)从对象来看:
以谈话的对象来看,笔录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受害人笔录:
指在案件中受到伤害的相关人员的笔录。
做这类笔录时要注意,因为其情绪上的不稳定而导致其陈述与事实有出入的情况。
2、举报人笔录:
如果是与自己关系不大的举报,其可信度一般是比较高的。
3、当事人笔录:
指案件当事人、也就是涉案对象的笔录,这是案件办理中最重要的笔录之一。
4、证人笔录:
证人笔录一定要排除那些影响其证据力的因素。
(二)从内容来看:
1、综合笔录:
指一人多事一录,主要用于案件当事人的谈话。
根据笔录的相关原则,本应一人一录、一事一录,但在一些案情比较简单、事实比较清楚的案件中,为了节省时间,也可采用这种综合笔录。
一些案情比较复杂的案件,在案情已经查清的情况下,也采用此种形式作一个总的笔录,便于案件的后续办理。
2、单项笔录:
这是最常用的一种笔录方式,即一人一录,一事一录。
3、其他笔录(复印笔录、提取笔录等,有时以说明代替):
在做这类笔录或说明时,一定要把提取或复印的内容用来证明什么情况写清楚。
四、案件谈话笔录的构成
(一)笔录头子:
一般为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笔录主体:
包括事前告知和事实陈述以及结尾三部分。
(三)对笔录内容的认定:
指笔录对象对笔录审定后的认定意见和署名。
五、案件谈话笔录的制作
(一)谈话笔录前的准备
1、心理准备:
一是要对谈话对象的性格进行了解,针对不同性格的谈话对象采用不同的谈话方式,并对谈话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预案;二是摸清谈话对象的社会关系,在谈话时可以有的放矢地加以利用,同时对谈话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外来影响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三是对谈话的情势要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对谈话可能出现的种种结果要有心理准备。
2、案情准备:
一是要明了案情和谈话任务。
在谈话前要对整个案件的进展了然于胸,对案情了如指掌,对谈话的目的任务了解透彻,打有准备之仗。
要准确分析案件性质,明确待查清的主要问题、要收集哪些证言,确定谈话要解决什么问题、问题能够解决到什么程度。
二是要分析已有证据。
首先要分析已有证据的内容,看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
其次要分析已知证据的证据能力,也就是分析已有证据的可靠性。
如果个案的已知证据多为证明力较弱的间接证据,取证人员就可以在谈话笔录中有的放矢,将重点放在收集直接证据和为间接证据增强证明力上。
如果说已知证据内容不合事理、前后矛盾、可信度低时,就要针对这些问题拟定谈话提纲,把调查重点放在这些不明确的问题上;如果已知证据形成了强有力的证据链时,就可以把重点放在了解案件的背景资料和印证案情、完善证据上。
三是要认真筛选已知信息,看其可信程度和与案情及谈话的关系,准确找准切合点,以便在谈话时画龙点睛,以巧拨冗,抛砖引玉。
四是列出谈话提纲,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办案人员应仔细地拟定书面谈话提纲,以保证笔录制作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顺利地达成谈话目的。
3、工具准备:
手写笔录的工具主要是指笔录纸、笔墨、印泥(即常说的笔录“三件宝”),电脑笔录则要对所使用的电脑有充分的了解,同时将打印设备、打印纸张、签字的笔墨及印泥准备好。
(二)谈话笔录的制作
1、谈话笔录的开头部分准确记录谈话时间。
准确填写笔录制作时间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利于笔录的规范化,二是利于案件的办理和后续处理,是口供在先,取证在后,还是取证在先,口供在后。
谈话笔录的时间填写中存在的问题有:
一是笔录制作时间不填或事后补填;二是随意填写制作笔录时间;三是时间填写不全,有的仅有月、日,年不写。
四是有简写的情况,如把2007年简写成07年,把1998年5月1日简写成98、5、1等。
详细记载谈话地点。
在记载谈话地点时,应尽量详细具体,如有门牌号或办公室名称的,要详细写明,如果是小地名,也要加以批注。
客观记录谈话人、记录人。
关于谈话人与记录人的填写,谈话人必须是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或受委托进行案件调查的人员,同时,不得低于两个人(记录人可同时作为谈话人)。
全面反映被调查人基本情况。
目前的笔录头在设计上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被谈话人的自然情况和后天情况没有分开,二是没有籍贯栏。
同时,在记录中还要注意:
一是不能出现空白,二是年龄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三是工作单位和职务的填写必须用正式称呼和全称,不能用简称,四是住址要写详细,通讯和联系方式也要记录下来。
2、谈话笔录的主体部分制作谈话笔录正文,语言文字总的要求是字迹要清晰,表述要准确,结构要严谨,简繁要得当。
谈话笔录的主体主要分如下几部分:
第一部分,权利义务告知的记录。
记录中必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是要告知自己的工作单位,并出示本人的有关证件;二是要告知被谈话人谈话的相关依据;三是要告知其权利和义务,特别要有要求其“要如实回答,不得隐瞒事实和证据,说假话、作伪证要追究其党政纪乃至法律责任”的内容。
第二部分,被谈话人工作简历、家庭情况、社会关系的记录。
必要时还要记录其家庭经济情况,主要收入来源,家庭经济的管理模式(AA制、AB制、以谁管理为主)等内容。
因为依据这些信息,可以判断其他证据的合理性,同时根据这些信息还可以发现新的案件线索。
第三部分,被谈话人与案件相关人员关系、交往情况的记录。
一是要询问被谈话人与其他案件当事人的相识情况,从这一角度切入笔录,根据被谈话人的回答相应调整下面的问话,如果相识,是怎么认识的,如果不认识,那么我们就要考虑再从其他角度将证人与案件当事人联系起来。
二是要掌握被谈话人与其他案件当事人的关系,从这个关系,我们可以判断是否存在工作上、利益上、亲情友情上的关系,并以此为契机将谈话引入正题。
第四部分,被谈话人与案件相关人员往来的记录。
从这里开始谈话笔录就进入了关键部分,在这个阶段上要注意问话方式的记录,应该笼而不统,详而不细,便于工作于谈话人回答,同是双不能太直接,如果记录成直接根据谈话人所掌握的信息发问,不仅存在指供、诱供之嫌,而且会把信息暴露给了被谈话人,不利于案件的进一步深入。
第五部分,案件事实的全面记录。
无论是什么性质的案件,在记录事实的时候,都要做到客观准确,不夸大,也不缩小。
构成违纪违法行为错误四个要件是我们谈话记录的重点。
围绕要件这一重点,弄清案件事实的要素。
一般来讲,这些案件事实要素,应当包括案件当事人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情节、手段、经过、后果,即我们常说的“七何”要素,即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故、何情、何果。
证明了这些案件事实的构成要素,也就证明了违纪违法行为错误的构成要件。
如构成受贿类错误,必须具备明确的违纪违法行为主体、案件当事人的主观故意,收受钱物和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客观事实等。
首先,记录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
一是要相对准确,能具体到哪年哪月哪日,甚至是具体到上午下午几时最好。
原则上谈话笔录忌讳使用模糊词语,但有些情况也可适当使用:
如在表达被谈话人难以具体确定的时间时,可用今年春、凌晨、近来、不久、三月的一天等来表述。
二是要基本一致,特别是要证人、案件当事人之间的陈述要基本一致,如果有书证的,还要与书证时间保持一致。
其二,记录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过程。
要记清事情发生的基本经过,也就是指案件是在何种情况下发生的、是如何发生的。
每个案件的发生都有其独立完善的过程。
案件在立案后,虽然对案件检查人员来说,事件的性质已然明确,但就调查活动而言,这些都是需要用证据来证明的事实。
因此,在制作笔录时,一是记录要把握重点,求全、求实、求真但不是字字句句不漏,被谈话人讲什么就记什么,否则就会造成笔录轻重不分,影响主题;二是要如实记录,不改变原意、原话。
证人证言一般要使用第一人称进行叙述。
有些案件,如行受贿时,行贿人与案件当事人免不了案发时或案发前后有相互对话。
因此,如实记录当时的直接对话,对定案关系重大,但有的笔录制作中不重视这一点,轻易将原话改为转述语句,这样,易产生语句含义不准确,不利于当事人之间相互作证,也不能真实反映发案时的处境、情节。
因此对关键情节能用原话的地方,最好用原话,只有在原话记不准或记清的情况下,再用转述的语句,但要求保持原意不能改变。
三是对违纪违法行为过程的记录中,特别是在受贿案中,要通过行受贿双方的行为、对话,简单概括出行贿方行贿的原因以及受贿方的谋利性语言,就是必须从证人证言中清楚体现出其有为行贿人谋利的意思,如“我会安排某某去办的”等,而不能仅仅是有“我知道了”这样含意模糊的语言。
其三,关于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原因的记录。
任何案件都有其发生的原因,它包括案件发生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
前者是指案件当事人或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后者是指促使或导致案件当事人或行为人做出某种决定或实施某种行为的外界因素。
因此,在谈话笔录中,证明案件发生的原因或造成后果的原因,其实质是要从证人的角度证明案件中的因果关系。
在案件的构成要件中,有些错误的主观要件必须是主观故意,如果在笔录中记录不准确的话,就会影响案件的定性与处理。
其四,关于涉案钱物走向的记录。
如在贪污类错误案件中,要记录追问公款是哪里来的,怎么形成的,贪污的钱到哪里去了等;在贿赂类错误案件中,要追问记录的是贿赂款的来源和去向,否则将直接影响案件的认定。
并且,要记录还有哪些人知晓此事,尽量追查,这样可以尽量扩大证据面,提高证据的充分性,确保把案件办扎实。
同时,问清来源去向有利于收集相关的证据,如书证、证人证言等。
此外,要特别注意的是贿赂类错误中有关谋利的记录。
谋利是贿赂类错误的构成要件之一,它与行贿人的行贿行为是紧密相联的。
在记录这一部分时,一是要注意合理布局,首先叙述事情的来由,是什么原因引起证人的行贿行为的,可简要写,综合概括出问题的实质。
二是有书证存在的,要充分结合书证加以记录说明,因为书证往往反映了行贿人行贿的实质。
而且记录时,可先把书证取到位,再行记录,这样确保谋利的真实、客观性,并提高办案效率。
三是在有案件当事人供述的情况下,要使相关谈话笔录的谋利情节保持相互一致,否则将直接影响办案的效果。
四是谋利要具体,要使任何一个行贿行为必须要有具体的指向,要有针对的谋利,而且这个谋利必须是具体的事,绝不能记录:
“我给某某人送钱就是为了让他帮忙或取得支持”这样大而化之,这样的叙述对谋利来说,说有就有,说没有就没有,根本不存在确定性。
五是注意在一般情况下,往往是一个行贿行为针对一个谋利,但特殊情况下,既有多个行贿行为针对一个谋利,也有一个行贿行为针对多个谋利,或互有交叉。
六是要注意谋利有三种表现形式,即承诺、实施和实现,承诺即答应了还没办;实施是不仅答应,还采取了一定的具体行为,为行贿人办事;实现,即为行贿人办成了事。
在记录谋利时,至少要让证人证实到案件当事人承诺的地步,否则你这个笔录记得再好也没用。
因为承诺分为明示的承诺和默示的承诺,但默示的承诺,相对比较模糊,有时容易产生认识上的分歧,所以记录时要注意,一般能做到明示承诺的,就不要用默示这种方法。
至于实施、实现,是采取什么措施、通过什么人办理的,都有哪些书证加以支持,必须记清楚。
第六部分,特别强调和补充发问记录。
如事发现场是否有他人在场,事后有无其他与案情相关的事情发生,相关钱物及其他物证学时及现在的存在状况等,都要详细记录,为下一步的调查埋好伏笔。
有些记录人员为了省事,将上述相关情况省略,这一方面损害了笔录的客观性,也为案件证据链的形成埋下了隐患。
关于制作笔录的数字要求。
一是凡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地方,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首先是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刻(星期几必须一律用汉字);其次是记数与计量。
遇特殊情况,可以灵活变通,但应力求保持相对统一。
如一个人三本书等。
二是四位和四位以上的数字,采用国际通行的三位分节法,节与节之间空半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
三是五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可以写为万、亿等作单位的数。
四是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换行。
3、谈话笔录的结尾部分在记录完主要事实后,应向被谈话人问所记录的内容是否是事实,如“你以上所讲的是不是事实?
”、被谈话人是否还有说明补充的内容,如“对以上笔录,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
”如果没有补充,就应记录“请看以上笔录并签字”的内容。
4、谈话笔录的内容认定部分谈话结束后,调查人员制作的谈话笔录应交被谈话人阅看,并经本人认可。
对没有阅读能力的人,应向其宣读。
如果记录有遗漏或差错,允许被谈话人补充或改正。
修改后,一般不再重新抄写,保持修改原样,但修改的地方要要求被谈话人用手指印固定。
要对记录逐页标明页码,让被谈话人逐页签名、按手印;除最后一页外,原则上应把签名放在每页材料纸的下方黑色边线以外的中间。
最后一页在记录完后,让被谈话人在结尾后另起一行处签署“以上笔录我已看过(或已向我读过),与我讲的一样”明确意见,并签名按手印、署明日期,不能使用“属实”、“基本一致”、“仅供参考”等模糊语言。
被谈话人拒绝签字的,调查人员应当注明。
同时,调查人员也应在谈话笔录上签字。
如果被谈话人提出按谈话内容自己书写证言,应当允许,但谈话笔录不退还本人。
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被谈话人就谈话中的某一个问题或几个问题亲笔书写证言。
按手印的基本要求是完整、清晰。
完整,一是笔录中需要按手印的部位,如签名处、笔录补充或修改处,都要按手印;二是手指所按部位要完整地按印下来。
清晰,就是要求按的手印纹线浓淡适中,线条清楚,一般均采用右手食指指纹。
指纹上按到最靠近指尖部位,下按到第一指节。
六、案件谈话笔录制作的注意事项
(一)字迹要清晰
字迹清楚、书写规范是案件谈话笔录在记录时的的基本要求。
由于案件谈话笔录的特殊性(时间上的),所以无法要求记录时字迹工整,一笔一划,但同时,更是由于其特殊性(其法纪效力和证据力),要求在记录时要认真,力求记录的清晰。
所谓的字迹清晰,一是指在记录案件谈话笔录时要字迹要清楚,让人一目了然,不要出现连草带飞的情况,字与字之间尽量少出现连写的情况,同时尽量少使用简写字或自己创写的字,更要注意不写错字和别字;二是整体上要明晰,大到段落的划分,小到标点符号的使用,都要符合语言文字的要求,避免出现由于书写而产生误解或是歧义。
(二)语言要准确
记录语言的准确是案件谈话笔录的生命。
所谓准确,一是在记录时语言要做到准确,对象怎样陈述,就怎样记录,尽量与对象的陈述一致,不要出现对象陈述的是一套,笔录记录的是另一套;二是对于对象陈述比较模糊的地方,在记录之前要进行澄清,弄清其真实意思后再行记录;三是在用语上要尽量做到表述的准确,特别是在把有些无法记录的方言转化为书面语言的时候,尽量找到与之相一致的书面用语来替代,有些方言要用语言进行注释;四是对一些案件所涉及的比较专业的用语事先要进行了解,掌握其基本含义,以便在笔录中准确使用。
在一定的时候,语言又要模糊,如:
在表达无法或不必确定的程度、范围时;在表达难于或无需准确描述的频率、数量时,如屡次、经常、偶然;在表达带有预测推断性质的内容、情节时,如年龄约、身高约等;在表达不便或不宜直言的情景、事实时;在叙述或说明人和事物发展变化过程时;在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和某些部门秘密等内容时,也可使用一些相对模糊的词语。
(三)表达要清楚
表达清楚是谈话笔录的证据功能决定的。
表达清楚与语言准确是相辅相成的,没有准确的语言文字进行表述,其真实意思的表达是无法做到清楚的。
由于案件谈话笔录往往都要在案件起到证明作用,所以其对事实的反映一定要有可再现性,也就是说,读了笔录,其情节就可以象放电影一样在阅读人的头脑中清楚的再现,而不是象雾里看花。
同时,对有些相关情节的表述必须具有排他力,如果有模糊或不严谨的地方要进行排除。
(四)简繁要相济
简繁相济是一种笔录记录的技巧,就是把谈话对象所陈述的与案件密切相关的内容详细记录,而其他与案件关联不大或没有关联的内容简写或省略。
它看似与笔录的写实性相矛盾,有违笔录的记录、录像功能,但实际上它是更高层次的写实与录像。
打个形象的比喻,把谈话对象所陈述的一些与案件无关的内容通过记录人的大脑的处理简化,就象拍摄电影中把原始的拷贝制作成正式影片前把那些虽经拍摄但没有作用的胶片剪辑一样,剪辑的目的是使影片更加集中地反映主题,为主题服务。
简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突出“繁”,也是为了更好地提高办案效率。
(五)要素要齐全
案件谈话笔录是正确认定案件性质的主要证据,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如果要素不全,就不能很好地证明案件事实,就会成为废证,轻则影响案件的办理进度,重则影响整个案件的成案。
一是笔录的要素要全,使笔录有很好的完整性,更充分地发挥其证明作用,二是案件的相关要件要全,能全面反映案件事实。
(六)程序要合法
程序合法是案件“二十四字”方针的重要内容,只有通过合法的程序收集到的证据才具有充分的证明力。
作为案件重要证据之一的案件谈话笔录,在采集时也要注意其程序的合法性。
一方面,与谈话对象谈话必须以组织的名义进行,任何以私人或个人名义采集的谈话笔录都是无效的;另一方面,在以组织名义与对象谈话时,要符合相关的程序规定。
中纪发[2005]7号文件明确规定,要严格按照规定调查取证,必须有两人以上并向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出示相关办案证明文件,调查取证时,既要收集能够证明被调查人有违纪行为的证据,也要收集能够证明被调查人无违纪行为的证据。
同时,要严格遵守案件调查时限的规定。
这些,都是对案件谈话笔录采集的程序上的要求。
此外,对一些特殊人群的谈话笔录制作一定要遵守相关的程序,如采集未成年人笔录时,一定要有其监护人在场并由监护人在笔录上签字认可等。
七、谈话笔录的整理
案件谈话笔录采集后,要进行分类整理。
一般应采取如下顺序进行:
首先按案件分类整理,既同一案件的笔录同档归类整理装档,不能把甲案件的笔录归到乙案件中;其次,在同一案件中按不同错误对笔录进行归类装档,一般按错误的大小和轻重进行排序后,把同一错误的相关笔录归并到一起;再次,在同一错误的笔录中,按照笔录在错误中的证明力进行排序,一般案件当事人笔录在前,证人笔录在后,证明力强的在前,证明力稍弱的在后;最后,按照笔录采集的时间排序,先采集的装在前,后采集的装在后。
八、其他事项
(一)录音录像
《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28条规定,和与案件有关的人员谈话时,如有必要,可进行录音、拍照、摄像,但应事先告知本人。
制作的录音带、录像带和照片,应严加保管,不得扩散外传。
知情人、被调查人未经调查人员许可,不得对调查人员使用这些手段。
(二)电脑笔录
随着电脑的普及,电脑笔录越来越多,加强了笔录制作的规范化,提高记录及办案的效率和质量,有利于加强监督,提高证据取得的透明度。
在使用电脑笔录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注意其法律效力问题,包括笔录打印后按照规定要被谈话人签名、按手印、签署意见、日期,并且原则上笔录制作人员的签名也必须手写,这样才能使电脑笔录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合法性。
二是要注意其他事项,如因使用电脑,复制功能加强,在已有谈话笔录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复制,造成与其他笔录的雷同,从而降低笔录的可信度;另外,打印笔录要保持样式的一致,格式、字体总体上要求庄重、美观、清晰;再就是要注意保密,防止因使用电脑造成的泄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