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育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工作察访核验暂行办法法律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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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育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工作察访核验暂行办法法律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工作察访核验暂行办法法律法规

第一条为规范机关绩效考评察访核验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察访核验工作由各级机关绩效考评组织负责组织,由其工作机构负责牵头实施。

第三条察访核验的主要内容:

(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情况;

(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情况;

(三)机关落实政务事务公开情况;

(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情况;

(五)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情况;

(六)机关绩效考评自评材料的真实性情况;

(七)领导批示及群众投诉的办理情况。

第四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具体情节扣减相应分值:

(一)贯彻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的;

(二)对基层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诉求不认真对待,对反映的问题能够解决而未及时解决的;

(三)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各项规定和措施没有得到很好落实的;

(四)政务事务公开、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机关各项制度没有得到很好落实的;

(五)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突出问题的;

(六)工作效率低下,投诉意见多的;

(七)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的;

(八)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

(九)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上班不务正业的;

(十)不遵守工作制度,擅离职守的;

(十一)影响地方或部门形象,与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不相称,不符合岗位规范要求的其他行为或表现。

第五条被考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评等级定为较差:

(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未完成,弄虚作假、隐瞒或虚报完成的;

(二)不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工作出现严重问题,被一票否决的。

第六条察访核验中发现的问题,在绩效考评指标考核中已作相应处理的,不重复扣分。

第七条察访核验时发现被考评单位的下属机构(包括垂直管理单位)存在问题,且被考评单位负有一定责任的,视情况扣减被考评单位的分值。

第八条对作风效能举报投诉的问题,经查实后未及时整改并反馈的,参照本办法扣分。

第九条开展察访核验活动,应制定工作方案,报经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后进行。

察访核验活动应同时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第十条对察访核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充分采集和保存证据,并向同级机关绩效考评组织提交察访核验报告。

第十一条机关绩效考评组织根据察访核验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向被核查单位通报。

第十二条被核查单位应对察访核验工作予以配合,拒绝核查的,由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机构直接扣分,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集中性的察访核验活动,每年不少于一次,每次扣分情况累计后,年终从被考评单位总成绩中扣除。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第一条为规范机关绩效考评察访核验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察访核验工作由各级机关绩效考评组织负责组织,由其工作机构负责牵头实施。

第三条察访核验的主要内容:

(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情况;

(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情况;

(三)机关落实政务事务公开情况;

(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情况;

(五)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情况;

(六)机关绩效考评自评材料的真实性情况;

(七)领导批示及群众投诉的办理情况。

第四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具体情节扣减相应分值:

(一)贯彻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的;

(二)对基层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诉求不认真对待,对反映的问题能够解决而未及时解决的;

(三)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各项规定和措施没有得到很好落实的;

(四)政务事务公开、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机关各项制度没有得到很好落实的;

(五)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突出问题的;

(六)工作效率低下,投诉意见多的;

(七)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的;

(八)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

(九)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上班不务正业的;

(十)不遵守工作制度,擅离职守的;

(十一)影响地方或部门形象,与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不相称,不符合岗位规范要求的其他行为或表现。

第五条被考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评等级定为较差:

(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未完成,弄虚作假、隐瞒或虚报完成的;

(二)不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工作出现严重问题,被一票否决的。

第六条察访核验中发现的问题,在绩效考评指标考核中已作相应处理的,不重复扣分。

第七条察访核验时发现被考评单位的下属机构(包括垂直管理单位)存在问题,且被考评单位负有一定责任的,视情况扣减被考评单位的分值。

第八条对作风效能举报投诉的问题,经查实后未及时整改并反馈的,参照本办法扣分。

第九条开展察访核验活动,应制定工作方案,报经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后进行。

察访核验活动应同时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第十条对察访核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充分采集和保存证据,并向同级机关绩效考评组织提交察访核验报告。

第十一条机关绩效考评组织根据察访核验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向被核查单位通报。

第十二条被核查单位应对察访核验工作予以配合,拒绝核查的,由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机构直接扣分,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集中性的察访核验活动,每年不少于一次,每次扣分情况累计后,年终从被考评单位总成绩中扣除。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第一条为规范机关绩效考评察访核验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察访核验工作由各级机关绩效考评组织负责组织,由其工作机构负责牵头实施。

第三条察访核验的主要内容:

(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情况;

(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情况;

(三)机关落实政务事务公开情况;

(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情况;

(五)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情况;

(六)机关绩效考评自评材料的真实性情况;

(七)领导批示及群众投诉的办理情况。

第四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具体情节扣减相应分值:

(一)贯彻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的;

(二)对基层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诉求不认真对待,对反映的问题能够解决而未及时解决的;

(三)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各项规定和措施没有得到很好落实的;

(四)政务事务公开、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机关各项制度没有得到很好落实的;

(五)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突出问题的;

(六)工作效率低下,投诉意见多的;

(七)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的;

(八)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

(九)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上班不务正业的;

(十)不遵守工作制度,擅离职守的;

(十一)影响地方或部门形象,与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不相称,不符合岗位规范要求的其他行为或表现。

第五条被考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评等级定为较差:

(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未完成,弄虚作假、隐瞒或虚报完成的;

(二)不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工作出现严重问题,被一票否决的。

第六条察访核验中发现的问题,在绩效考评指标考核中已作相应处理的,不重复扣分。

第七条察访核验时发现被考评单位的下属机构(包括垂直管理单位)存在问题,且被考评单位负有一定责任的,视情况扣减被考评单位的分值。

第八条对作风效能举报投诉的问题,经查实后未及时整改并反馈的,参照本办法扣分。

第九条开展察访核验活动,应制定工作方案,报经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后进行。

察访核验活动应同时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第十条对察访核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充分采集和保存证据,并向同级机关绩效考评组织提交察访核验报告。

第十一条机关绩效考评组织根据察访核验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向被核查单位通报。

第十二条被核查单位应对察访核验工作予以配合,拒绝核查的,由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机构直接扣分,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集中性的察访核验活动,每年不少于一次,每次扣分情况累计后,年终从被考评单位总成绩中扣除。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第一条为规范机关绩效考评察访核验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察访核验工作由各级机关绩效考评组织负责组织,由其工作机构负责牵头实施。

第三条察访核验的主要内容:

(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情况;

(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情况;

(三)机关落实政务事务公开情况;

(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情况;

(五)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情况;

(六)机关绩效考评自评材料的真实性情况;

(七)领导批示及群众投诉的办理情况。

第四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具体情节扣减相应分值:

(一)贯彻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的;

(二)对基层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诉求不认真对待,对反映的问题能够解决而未及时解决的;

(三)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各项规定和措施没有得到很好落实的;

(四)政务事务公开、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机关各项制度没有得到很好落实的;

(五)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突出问题的;

(六)工作效率低下,投诉意见多的;

(七)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的;

(八)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

(九)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上班不务正业的;

(十)不遵守工作制度,擅离职守的;

(十一)影响地方或部门形象,与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不相称,不符合岗位规范要求的其他行为或表现。

第五条被考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评等级定为较差:

(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未完成,弄虚作假、隐瞒或虚报完成的;

(二)不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工作出现严重问题,被一票否决的。

第六条察访核验中发现的问题,在绩效考评指标考核中已作相应处理的,不重复扣分。

第七条察访核验时发现被考评单位的下属机构(包括垂直管理单位)存在问题,且被考评单位负有一定责任的,视情况扣减被考评单位的分值。

第八条对作风效能举报投诉的问题,经查实后未及时整改并反馈的,参照本办法扣分。

第九条开展察访核验活动,应制定工作方案,报经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后进行。

察访核验活动应同时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第十条对察访核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充分采集和保存证据,并向同级机关绩效考评组织提交察访核验报告。

第十一条机关绩效考评组织根据察访核验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向被核查单位通报。

第十二条被核查单位应对察访核验工作予以配合,拒绝核查的,由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机构直接扣分,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集中性的察访核验活动,每年不少于一次,每次扣分情况累计后,年终从被考评单位总成绩中扣除。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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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机关绩效考评察访核验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察访核验工作由各级机关绩效考评组织负责组织,由其工作机构负责牵头实施。

第三条察访核验的主要内容:

(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情况;

(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情况;

(三)机关落实政务事务公开情况;

(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情况;

(五)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情况;

(六)机关绩效考评自评材料的真实性情况;

(七)领导批示及群众投诉的办理情况。

第四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具体情节扣减相应分值:

(一)贯彻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的;

(二)对基层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诉求不认真对待,对反映的问题能够解决而未及时解决的;

(三)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各项规定和措施没有得到很好落实的;

(四)政务事务公开、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机关各项制度没有得到很好落实的;

(五)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突出问题的;

(六)工作效率低下,投诉意见多的;

(七)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的;

(八)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

(九)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上班不务正业的;

(十)不遵守工作制度,擅离职守的;

(十一)影响地方或部门形象,与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不相称,不符合岗位规范要求的其他行为或表现。

第五条被考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评等级定为较差:

(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未完成,弄虚作假、隐瞒或虚报完成的;

(二)不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工作出现严重问题,被一票否决的。

第六条察访核验中发现的问题,在绩效考评指标考核中已作相应处理的,不重复扣分。

第七条察访核验时发现被考评单位的下属机构(包括垂直管理单位)存在问题,且被考评单位负有一定责任的,视情况扣减被考评单位的分值。

第八条对作风效能举报投诉的问题,经查实后未及时整改并反馈的,参照本办法扣分。

第九条开展察访核验活动,应制定工作方案,报经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后进行。

察访核验活动应同时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第十条对察访核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充分采集和保存证据,并向同级机关绩效考评组织提交察访核验报告。

第十一条机关绩效考评组织根据察访核验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向被核查单位通报。

第十二条被核查单位应对察访核验工作予以配合,拒绝核查的,由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机构直接扣分,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集中性的察访核验活动,每年不少于一次,每次扣分情况累计后,年终从被考评单位总成绩中扣除。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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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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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机关绩效考评察访核验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察访核验工作由各级机关绩效考评组织负责组织,由其工作机构负责牵头实施。

第三条察访核验的主要内容:

(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情况;

(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情况;

(三)机关落实政务事务公开情况;

(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情况;

(五)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情况;

(六)机关绩效考评自评材料的真实性情况;

(七)领导批示及群众投诉的办理情况。

第四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具体情节扣减相应分值:

(一)贯彻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的;

(二)对基层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诉求不认真对待,对反映的问题能够解决而未及时解决的;

(三)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各项规定和措施没有得到很好落实的;

(四)政务事务公开、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机关各项制度没有得到很好落实的;

(五)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突出问题的;

(六)工作效率低下,投诉意见多的;

(七)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的;

(八)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

(九)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上班不务正业的;

(十)不遵守工作制度,擅离职守的;

(十一)影响地方或部门形象,与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不相称,不符合岗位规范要求的其他行为或表现。

第五条被考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评等级定为较差:

(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未完成,弄虚作假、隐瞒或虚报完成的;

(二)不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工作出现严重问题,被一票否决的。

第六条察访核验中发现的问题,在绩效考评指标考核中已作相应处理的,不重复扣分。

第七条察访核验时发现被考评单位的下属机构(包括垂直管理单位)存在问题,且被考评单位负有一定责任的,视情况扣减被考评单位的分值。

第八条对作风效能举报投诉的问题,经查实后未及时整改并反馈的,参照本办法扣分。

第九条开展察访核验活动,应制定工作方案,报经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后进行。

察访核验活动应同时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第十条对察访核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充分采集和保存证据,并向同级机关绩效考评组织提交察访核验报告。

第十一条机关绩效考评组织根据察访核验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向被核查单位通报。

第十二条被核查单位应对察访核验工作予以配合,拒绝核查的,由机关绩效考评工作机构直接扣分,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集中性的察访核验活动,每年不少于一次,每次扣分情况累计后,年终从被考评单位总成绩中扣除。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机关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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