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闻出版版权管理行政许可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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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闻出版版权管理行政许可规程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江苏新闻出版版权管理行政许可规程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管理行政许可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有效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行政许可,是指省、市、县(市、区)三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和依法负有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监管职能的文化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能,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新闻出版(版权)领域特定活动的行为,包括审批、核准、审核、备案和登记等法定行政许可事项。

  第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必须有法定依据。

其主要法律法规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地图编辑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文)、《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认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江苏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各级人民政府关于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坚持公开透明。

所涉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内容应当在各级新闻出版网站、属地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本机关办公场所公示。

具体包括:

行政许可的法定依据、资质条件、办事程序、法定期限;行政许可申请人须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申请书规范文本;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提供说明、解释的,实施机关应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

  第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坚持公平公正。

各级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人应一视同仁,赋予不同经济成份的市场主体以平等的国民待遇,不得在法律法规以外设置其他条件和要求;符合法定条件和相关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除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的相关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允许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或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遵循程序规范原则。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职能、法定条件、法定程序、法定期限受理并办结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受理、审验、核查或作出准予、不予许可决定前,要切实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阻止申请人就行政许可决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新闻出版行政许可受国家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第二章 受理与审查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在属地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委托或派驻窗口(以下简称委派窗口),依照法定职能、依据法定条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行政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依法予以受理,并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一式两份,申请人、承办人签字后各自保存备查。

委派窗口应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许可申请的相关材料送达行政机关。

  第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委派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其中,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应即时告知;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依法进行审查。

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勘验;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上级行政机关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时发现重大错讹或疑点时,应及时通知下级行政机关重新核查和补正。

  第十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直接涉及公共利益或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时,应及时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现场制作陈述和申辩记录,经当事人确认并签字后,归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应及时进行复核并提出结论

  第三章 决定与撤销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以书面形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就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经核查、勘验确认其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机关对直接涉及公共利益或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申请,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按规范程序提请本级行政机关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法定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涉及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撤销。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应按规范程序经行政机关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作出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应按规范程序提请行政机关办公会议或经本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不得受理行政处罚相对人(含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许可申请。

  第四章 期限与听证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受理、审核和实施行政许可应遵循法定期限。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外,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及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在属地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采取统一办理或联合、集中办理的,其办理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属地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委派窗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在三日内将申请材料转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在五日内初审、核查、勘验完毕,并按本《规程》第十五条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在五日内转达委派窗口。

  第十七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核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审批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核完毕;上级行政机关收到下级行政机关的申报材料后,按本《规程》第十五条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举行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依法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在收到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听证申请二十日内依法举行听证。

行政机关依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举行听证,应向社会公告行政许可申请的主要内容,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十日。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法举行听证,应当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参加听证的人员,其登记人数不得少于十五人。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相关工作人员、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

行政机关应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向确定参加听证的人员和申请人发出通知。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江苏省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

听证过程中应认真复核相关工作人员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允许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新的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记录应按规范文本制作,当场提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章 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一条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生效运行后,被许可人因故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由原申请人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委派窗口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或委派窗口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由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委派窗口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受理与审查变更、延续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作出准予或不予变更、延续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按本规程第二章、第三章相关条款执行。

变更、延续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期限,按本规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执行。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所列六种情形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注销手续,应制作注销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文书,说明法律依据和注销理由,并告知被许可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不断完善与委派窗口的沟通协调机制,切实加强行政许可流程的有机衔接,及时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和完善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机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

包括:

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向申请人赔礼道歉、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本《规程》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的;

  

(二)不在公共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丢失、损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或者行政许可档案的;

  (八)在法律法规和本规程以外随意附加行政许可条件的;

  (九)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或不按法定标准收费的;

  (十)接待、受理、审核、勘验过程中服务态度恶劣,群众反映较大的。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本规程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纵容申请人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许可的;

  (四)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情节严重的;

  (五)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规定所称行政许可受理的“法定期限”,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向承办部门提交有效申请文书及全部相关资料之日起的正式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负责解释,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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