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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体罚学生案例分析三篇

教师体罚学生案例分析三篇

篇一:

教师体罚学生案例分析

【案情】

原告:

张某,11岁,原是某市附属小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

张某,原告之父。

被告:

某市附属小学。

第三人:

苗某,某市附属小学体育教师。

原告张某原是被告学校学生,第三人苗某曾任原告所在班级体育教师。

苗在任教期间,曾因原告违反课堂纪律对其进行过3次体罚(用脚踢及橡皮筋崩脸)。

XX年某日上午上体育课时,原告私自到其他年级场地玩耍,苗某追过去用手拽住张的红领巾推搡,并打其一拳。

张当时感到胸部发闷,中午回家后全身抽搐。

经送该市卫生学校附属医院诊断,被确诊为植物神经功能紊乱。

因治疗效果不佳,又先后去市医院、省康复医院等医院治疗。

原告治疗先后共花医药费5655.6元,去外地治疗住宿费146元、交通费39.2元,药品邮资费24元。

事后,原告父亲多次要求学校处理未果,原告的代理人向该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8038.68元。

该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委托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室鉴定,鉴定结论为:

原告在治疗期间用药基本合理,可以去外地治疗,无法认定原告被打前是否有心脏病存在;解除精神刺激因素后,不会出现后遗症等。

区人民法院认为,第三人苗某在任课期间先后3次对原告张某进行体罚,致使原告植物神经功能紊乱,有证人证言及法医鉴定结论为证。

苗某的行为属职务行为,故全部责任应由学校负责,第三人的责任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

被告未能提供原告患有先天性癫痫的证据,其辨称理由不成立。

原告在药店及卫生所所购药品未经主治医生准许,不予支持。

依照《民法通则》第119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第46条、第47条规定决定如下:

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5321元,住院营养费150元,伙食补助费120元,护理人员误工工资150元,外出治疗住宿费146元,交通费39.2元,药品邮资24元,总计5950.2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教师体罚学生的案件。

在本案中,教师苗某的教育方式是不正确的,显属不当的行为,应予以改正。

由于造成了学生张某的人身伤害,教师苗某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分析如下:

教师的这种教育方法是不恰当的行为,同时其行为又造成了对学生张某的伤害,以致构成了在民法上的侵权。

在对学生进行教育的时候,我们提倡用科学的方法,例如,情感教育法,即采用这种方法要求老师尽量用自己的真实情感去打动人,用真情去感化学生们的心灵,而非采用外在的压力迫使学生按照老师的意志或其思路进行活动。

再如老师教育学生可以采用说理的办法,一般认为,学生不听别人的劝告,而做出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是由于学生在某件事情上认识还不够,如果他能够很好的认清事情的好坏,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学生一般是不会逾越雷池的,所以作为老师应尽量说服犯错的学生,使学生明白其中的道理。

而这样的方法对于中小学生来说,可能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中小学生正处在身心发展阶段,身心健康塑造在这个阶段显得非常重要,他可以在这个阶段一下子变坏,也可以在这个阶段变成一个非常优秀的学生。

在本案中,教师苗某的教育手段存在一定的问题,当出现学生违背纪律的时候,他不是尽量去想什么好办法去解决问题,而仅仅会采用打骂的手段,这种古老的教育方式确实可能会发挥出很大的作用,而且对某些个别的学生可能还是挺管用的,但是这不是当前我们教育活动中所提倡的,甚至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经常使用这种方法的老师一方面表现出自身素质不高,另一方面也体现老师教育水平也不高。

因此,从教育方法的角度来看,教师苗某对学生是存在一定的问题。

从法律角度来看,苗某的行为已经违法。

教师苗某在学生张某违反学校纪律的情况下,多次对张某打骂,并造成其人身伤害,已经侵犯了张某的生命健康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苗某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学生张某对自己受到的伤害有权获得赔偿,那么对于这个赔偿责任到底由谁承担呢?

在本案中,教师苗某是侵权人,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在本案的法院判决中,为什么会没有让教师苗某承担责任,而判决该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

这就是我们民法中所规定的特殊的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也就是说对于法人单位造成的对他人的损害应该由法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是直接由造成伤害的加害人承担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当然侵权人必须是该法人单位的职工,并且该职工是在执行该法人单位的任务或履行其职责。

在本案中,教师苗某按学校安排从事日常的教学活动,为维护教学管理秩序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进行体罚而导致伤害发生,这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因此对于其造成的损害应该由苗某所在的单位——某附属小学承担对学生张某的损害赔偿责任。

所以张某把某附属小学列为被告是合适的,而教师苗某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至于对张某的赔偿,依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只对其造成的直接损害进行赔偿,这些包括对张某治病的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用等直接指出的费用,另外,法院对原告在药店里没有经过主治医生同意自行购买的药费不予支持,这是合适的,这样就可以避免受害人以自己受到伤害为借口滥购药品,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总体来看,该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

【本案启示】

教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不仅违背了职业道德,也是违法行为。

体罚是我国有关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

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多项法律都明令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不论教师出于什么动机或目的,都不得实施这种手段。

对于体罚学生并造成学生伤害的教师,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给予行政、民法、刑事处罚。

篇二:

教师体罚学生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位小学六年级数学老师,为了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每次考试之后,都会将成绩下降幅度较大的同学叫起来进行体罚,体罚的方式为拧学生上臂内侧最嫩的皮肤,并且十分有技巧,先将薄薄的一层皮揪起,再使劲向旁边旋转,直到拧青为止。

案例二:

20XX年5月22日星期一上午,XXXX县XX乡XX小学某班级上第三节数学课,班主任李某检查作业时发现,她星期五中午布置的56道数学应用题,班上有8名同学未完成,于是,这些同学被老师叫上讲台站成一排,让做完作业的18名同学上去,每人打这8名同学10个耳光,挨了180记耳光之后,这8名二年级的小学生都哭了,脸也被打得肿起来,8名被打同学中,有3名男生,5名女生,其中部分孩子因为疼痛和羞愧下午没有去上课。

案例三:

20XX年4月3日,XX省XX市XX县XX乡小学六一班的学生正在上早自习,一位任课老师来到班上检查学生作业,当他发现学生张某及另外两名学生没完成作业时,便将三名学生叫到黑板前罚站,好动的张某与坐在第二排的一名同学用粉笔头互相打闹,这位老师一怒之下便上前连扇张某几巴掌,张某被扇倒在地,当场口吐白沫,昏迷不醒,该老师认定其有意装死,火气更大,抓着头发将张某拎起又狠狠扇了他两个耳光,张某又一次栽倒在地,从此无法起来,晚上9时,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四:

20XX年4月12日,XX市某学校学生XX因未按时到校,被其班主任XX用木板打了,还被当着某同学的面讲:

“你学习不好,长得也不漂亮,连坐台都没有资格。

”谈话过程中,XX一直哭泣。

当日上午第三节课是XX的语文课,整节课上XX都趴在桌上小声哭泣,并写下遗书,表达了对XX及家庭、社会的怨恨,但XX对XX在课堂上的表现没有过问,下课后,XX也未注意XX的去向。

12时29分左右,XX从该校中学部教学楼八楼跳下,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中午12时50分死亡。

二、小学体罚现象的原因

1.教师缺乏法制意识,教育思想落后

以上四则案例反映出一个共同问题,教师随意体罚学生,有些是轻度体罚,有一些是重度体罚,他们缺乏法律的意识,认为只要是为了文成教学目标,小惩大诫也是可以的。

他们忽视学生的人权,更没有将学生放在与自己平等的地位上。

2.教师忽视学生的心理发展

小学阶段是孩子还是较为敏感地时期,他们开始有自尊心的概念,开始重视自己的“面子”,在乎自己在同学心中的印象,因此,一旦教师忽略这个时期孩子的心理发展,对孩子进行直接或间接的体罚,不仅会伤害到孩子的自尊心,更会给孩子留下心理阴影,更有甚者会导致孩子对生命的绝望。

案例二的教师都带有十分明显且强烈的主观故意性,案例四中这位教师的做法,严重地伤害了学生的自尊心,在全班同学面前被十几个人打了180个耳光,对于小学生来说,不光是脸部感到疼痛的问题,更会使他们产生难堪与受到羞辱的感觉。

小学生自我意识的概念尚未形成,他们对自我的判断主要取决于他人(特别是权威人士,如父母、教师等)对自己的评价与认同,遭到老师与班级同学的否定和羞辱,会极大地损伤他们的自尊心。

案例四中的XX,由于不堪忍受班主任老师的体罚与言语重伤,选择了跳楼的方式结束了自己年轻的生命,在这件事中受到伤害的不止XX一人,还有她的父母!

亲人!

她的同学与朋友,这件事情也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实施体罚的教师也因此而失去了平静的生活与安稳的工作。

3.教师没有树立良好的教师观

教师与学生是平等的,教师不仅要教授学生知识,更好关心学生的生活,其中也包括身体状况。

树立良好正确教师观的教师,对学生的成长与发展起到引导的作用,反之,则会如案例三中的教师一样。

案例三中的教师本人并没有主观故意性,在动手时多处于情绪的极端状态,缺乏理智的判断,在一个特定的情境中,由于一时失控而采取了过激行为,为对学生的伤害是突如其来的,并非事先就做好了体罚的打算,学生事先没有任何心理准备,这些行教师也只是凭借当时的心境与心态采取行动,随意性强,造成的后果性质极其恶劣,甚至使学生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4.学生缺乏对体罚的理解

案例一中的老师,采取的轻度体罚,其目的是希望学生的学习成绩能够有所提高,都是带着对学生良好的教育期待而实施的。

这是我在小学时所经历过的一位数学老师,她与其他老师所不同的是,具有十分高超的教学水平和对学生深深的热爱之情,在学生心目中有着很高的地位与威信,学生都很喜爱她,尊敬她。

她每次掐学生的手臂必定是有原因的,如:

考试成绩大幅度下降,做错了不该错的题,这个体罚手段是被班级同学所认可和接受的,要接受体罚时,被罚学生都是很自觉地站起来,虽然被掐的当下脸胀的通红,看起来有些痛苦,但确实起到了教育的效果,被罚学生的成绩都会有较明显的提高。

三、消除小学体罚的有效策略

1.更新教师的教育理念

“教育理念是指教师在对教育工作本质理解基础上形成的关于教育的观念和理性信念。

”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对人才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的观念也应当与时俱进,转变以往“不打不成器”、“棍棒底下出孝子”的错误教育理念,树立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新型教育理念。

进一步深化素质教育,特别是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社会对于创新型人才的需求旺盛,注重考试成绩、习惯于体罚的教育模式己经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我们要杜绝体罚这利,不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教育方式,把素质教育贯彻到教育教学实践中来,为社会的发展培养高素质的合格人才。

2.加强教师、学生法律意识

加强教育督导。

教育督导部门要深入中小学实际,进行调查研究,督促指导工作。

同时要严肃纪律,真正做到违法必究,加大以法治校的力度,从而制止体罚学生现象的发生。

引导教师澄清认识,处理好几个关系。

一是区别“严”与“体罚”的不同。

“严”是建立在爱和理解基础之上的,而“体罚”是违背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损害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行为。

对学生一定要“严”,但不能以“严”作为“体罚”的理由。

二是处理好“管”和“放”的关系。

放就是鼓励支持,引导学生独立思考,敢想敢干,从自己的实践中获得真知。

管也要以尊重为前提,循循善诱。

三是处理好教育和自我教育的关系。

3.树立新的教育观

新的教育观要求教师对教育功能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并且全面理解素质教育。

“新的教育观强调教育的`未来性'、`生命性'和`社会性'。

教师要立足于未来,培养学生对未来社会生活的接受能力与适应能力,使教育为社会发展服务,为学生的终生发展服务。

教育不再仅仅是传授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而是充分开发出每个学生的潜能,培养学生的个性,使学生得以全面发展。

当然,减少教师体罚现象不光要靠教师个人的努力,家庭与社会各界也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各方的力量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最终达到理想的效果,为学生创造一个健康、快乐、和谐的学习环境。

篇三:

教师体罚学生案例分析

因一个小问题和同桌小声讨论,被班主任老师赶出教室,孩子觉得不服气,与老师僵持不愿意出去。

班主任老师走上来拉住孩子的衣领,抬起脚对着孩子的下身就踹。

踹完把孩子拉进教室还觉得不解气,对着孩子前脑门又是一拳……

昨天下午,记者与这名学生家长取得了联系。

她告诉记者,学校已经对此事提出处理意见,但家长与校方还在沟通中。

面对记者的采访,XX市XX实验学校X老师承认对学生进行了体罚,同时对自己的过激行为表示后悔。

X老师说,当时心里比较急躁,在对学生推拉过程中,“下意识地踢了一脚”,然后又用“握着的手朝学生额头上顶了一把”。

过后,他自己觉得行为过激,当面向学生赔礼说:

“今天老师真的做得不好,对不起!

”事后,他还带着家人两次登门向学生及其家长道歉,并愿意作出相应的赔偿。

X老师表示,希望得到学生本人、家长和社会各界的原谅,并愿意接受学校的任何处分。

校长XX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XX介绍说,当天,校领导得知此事后,在第一时间展开了调查和处理工作,严肃批评了X老师的错误行为,并及时与家长联系,会同家长一起先后将学生X某带到XX市人民医院和省人民医院做CT、B超、泌尿、心理等检查,诊断结果为大腿上部内侧青紫,无其他问题。

校领导和X老师事后多次登门慰问、道歉和沟通。

XX说,校长室开会研究并作出如下决定:

当事教师停课反思,向家长及学生赔礼道歉,和家长协商,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写出检查书,并在教师会上公开检讨。

学校根据事实情况,提出给予当事教师党纪处分的建议,并报上级组织审批;根据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扣除当事教师绩效考核津贴。

同时,学校向学生、家长、社会表示歉意,并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对教师教育行为的教育、引导和管理。

对XX学校体罚学生事件的分析其实,对学生实施体罚更是与国家法律相违背。

其中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即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学生”,而这项法律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也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此外,我国教师法第八条第五款也规定“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在第三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等情节严重的行为,将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即便如此,一些教师仍然我行我素,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实在与其漠视法律相关,应该说,体罚教育有百害而无一利,它是一种极端愚昧、变态的非正常行为。

因此,当务之急是尽快强化教师的师德教育,树立法制意识,切不可做出让人遗憾终生的事!

因为,体罚存在着极大的不科学性和危害性。

从学生方面看:

9首先,体罚会对学生造成生理伤害。

中小学生正处在身体发育时期,很容易受到伤害,而伤害一旦产生,便容易给学生造成终生的影响。

在中小学教育中,这样的事情绝非杜撰:

狂怒的老师一巴掌抡向学生,于是学生再也听不到了大自然美好的声音和父母亲切的呼唤;暴怒的老师拧起学生的耳朵,试图将他拉出教室,用力之下,他手里捏的只是学生娇嫩的耳垂;因为学生的调皮,教师拂袖而去……所有这些,难道还不够我们惊心吗?

教育者为社会培养的是全面发展的人,而不是废人!

其次,体罚压抑了学生的聪明才智。

学生畏于教师的体罚,只得囿于教师规定的框框之中,学生的智慧难以萌发出来,学生的聪明才智不敢发挥,久而久之,学生自甘于平庸听话,我们的教育便很难培养出具有创新意识的人才。

伟大的教育家陶行知先生说得好:

“你的教鞭下有瓦特,你的冷眼里有牛顿,你的讥笑中有爱迪生”。

瓦特、牛顿、爱迪生们如整天处于教鞭的威慑之下,他们的聪明才智怎样去发挥?

又怎能发挥?

再次,体罚严重伤害了学生自尊心。

自尊心和自信心受到伤害,往往是学生走下坡路的开始。

有些学生经常受到粗暴的训斥、体罚,自尊心、自信心丧失,自暴自弃,变成了破罐子破摔的“老油条”。

过度体罚的结果,只能使孩子消极适应环境,产生逆反心理,结果事与愿违。

有些学生遭体罚后觉得无脸见人,干脆不再到校学习,有的甚至为此逃学离家,以至在一些不良外因的引诱下走上犯罪道路,有的甚至过早地为自己年轻的生命划上了句号。

最后,体罚影响学生个性的健康发展,形成冷漠孤僻、敌视和心理闭锁等畸形变态心理。

经常受到打骂的学生,平时谨小慎微,提心吊胆,唯恐被教师体罚。

长此以往,就会形成自卑胆孝撒谎的性格。

这正如马卡连柯所说:

“打骂和过分的严厉只能让儿童说谎,变成怯懦的人,同时养成儿童的残忍性。

”从教师方面看:

体罚不仅降低了教师的威信,而且当教师实施体罚之时,正好表明了他的失助与无能。

一个教师,简单地以体罚管教学生,是把教育过程、教育手段简单化,它往往铸成一种错误的行为模式,其消极影响是难以消除的。

库宁等人的研究表明,使用体罚大大降低了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

从师生关系看:

体罚造成了师生间的隔阂,扩大了师生间的感情距离,不但很难形成向师性,反而造成学生对老师的反感和对抗情绪,不利于施教。

学生当面不敢说,背后则不服。

这样,实现教育目的也就落空了。

体罚使学生精神压抑,负担沉重,严重影响了教育教学效果。

有些学生受到体罚,感到非常委屈、恐惧,教师讲什么一句也听不进去,直接影响学生的学习效率和成绩。

体罚还影响着教师与家长、学校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很多家长往往“授权”教师:

“孩子在学校不听话,尽管打”。

但教师真的体罚学生时,谁的家长又愿意自己的孩子挨打呢?

家长往往谴责老师,有的甚至拉着孩子找到学校或对簿公堂,造成很多社会问题。

3A5T+B$f$q2X:

E$m那么在中小学体罚现象还比较严重的原因在哪里呢?

首先,是受封建传统思想的潜在影响。

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形成了一整套严格的封建等级制度,并成了所谓的“三纲五常”的封建伦理道德,子女被看成父母的私有财产,几乎拥有生杀予夺的大权。

在学校内部,教师则获得了父母所“授予”的权力:

“师徒如父子”。

老师于是拥有了教育、惩罚学生的权力。

第二,教师素质差,教育手段贫乏。

有些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工作有热情,事业心强,想把孩子教好,但由于经验不足,缺少办法,见学生违纪,情绪便急躁,因而体罚学生。

有些教师则因为在家庭或社会交往中受气,无处发泄,将学生作了出气筒。

特别在目前情况下,教师地位不高,待遇较低,社会分配不公,脑体倒挂,实际问题得不到解决,心中有怒气,遇事易动气发火,感情用事。

在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压力下,对不争气的学生,教师便使用强制措施体罚学生,而这,却常能得到人们的理解。

第三,教师心理问题严重,导致教育行为失控。

近年来,中小学教师已经成为心理障碍的高发人群。

有资料显示,目前教学一线教师中有半数以上教师存在心理问题。

教师的心理状况会影响其自身的行为表现,他们的精神状态、生活态度、心境等都会通过行为表现出来。

教师心理健康状况不良的主要表现有:

从思想、感情及行为三个方面表现出敌对;明知没有必要,但又无法摆脱的无意义的思想、冲动和行为,烦躁、坐立不安、神经过敏、紧张等躯体表征;心理和行为有非常明显的异常。

这些心理问题都会造成教师体罚学生,影响教师把学生没当"人",而视为为一个物,一个发泄的工具。

教师的心理健康是其进行教育教学工作的基础。

那么我们如何走出体罚的误区呢?

首先,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转变落后的教育思想。

教育过程是教师和学生双边活动的过程,教育者、受教育者、教育影响是构成教育这一实践活动的基本要素。

在教育过程中,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教师居于领导学生认识的地位;学生是教师施教的对象,其认识和发展必须在不同程度上服从于教师的领导;学生作为教学认识的主体,教学目标的最终实现必须取决于其积极主动的认识。

教学的出发点和归宿都是为了促进学生的认识和发展。

受教育者的全面发展既包括生理的发展,也包括心理的发展。

对学生实行体罚,危害直接作用于学生身体,它不但使学生肉体受到疼痛,严重的直接损伤学生的身体,影响学生机体正常发育,更重要的是它必然影响着学生心理的发展,影响学生认知发展和个性品德的成熟。

那种企图靠体罚学生身体取得暂时效果的做法是无效的、错误的,也是没有前途的。

其次,提高教师素质,综合利用多种教育手段。

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

每一个教师必须具有扎实渊博的知识、高尚的思想道德、丰富的教育教学手段和灵活多样的技巧。

老师必须善于控制自己的感情,不能以体罚学生来发泄自己的感情。

同时,一个合格教师,必须具有灵活的教育机智,善于处理各种偶发事件和教育过程中的其它问题。

教师对学生既要尊重信任,又要严格要求,防微杜渐,既一视同仁,面向全体,又区别对待,因材施教,既适时适度,又持之以恒,既重视学习,又注意品德、体质的发展。

第三,学校领导要重视体罚学生的现象,要明确认识体罚给学生造成的危害,它不但是生理的,也是心理的;不但是肉体的,也是精神的;不但是现时的,也是未来的。

学校领导要经常组织教师和学生学习《教育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首先在思想上引起教师的重视,转变落后教育思想,自觉禁止使用体罚。

其次,学校领导应严格要求,把禁止教师简单地以体罚对待学生作为一项制度。

学校领导要注意确立良好的舆论导向,把教师体罚同教师职业道德、教师的水平相联系。

一旦因体罚出现问题,学校领导也应从事实出发,严肃处理,不能一味袒护,并引导教师吸取教训,从而在中小学从根本上避免体罚现象的发生,使中小学教育更加健康地发展。

第四,树立正确育人观,促“角色转变”。

树立正确教育观念,转变落后思想。

在现时期,我国教育的培养目标就是培养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全面发展既包括生理的发展,也包括心理的发展。

对学生实行体罚,危害直接作用于学生身体,更重要的是它必然影响着学生心理的发展。

可见那种企图靠体罚学生身体取得暂时教育效果的做法是无效的、错误的。

学习倡导“爱”的教育,转变落后方式。

剖析学生的成长轨迹,明白不良惩罚并不能唤醒学生,只能让学生在迷途中越去越远;剖析成功教育案例,认识“爱”才是古今中外教育成功的真谛。

通过学习、思考、讨论剖析,影响教师提高认识,形成观点,从而获得他律到自律的效果,告别体罚,杜绝体罚,自觉用“爱心”来教育学生,诲人不倦。

第五,学习课堂控制艺术,获取恰当方法手段。

缺乏科学的教育艺术是产生体罚的重要原因。

学校应该运用多种途径来提高教师的教育艺术素养,使教师能依据学生的心理特点、行为特征采取行之有效的教育方法和教育手段,避免体罚。

第六,注重教师心理疏导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提高教师的心理健康水平,要“唱好”“三步曲”。

首先要给教师减负,从生理到心理的全方位“解放”。

其次要摆正教师的位置、心态,与学生做朋友,做“平等中的首席”。

最后要做到“心肠热”而“头脑冷”,要有热心、信心、恒心。

但愿从此以后教师能“远离体罚”,或者让这类事件更少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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