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费征收政策一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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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费征收政策一览表

地方税(费)征收政策一览表

(一)营业税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2、计税依据:

营业额(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3、税目税率:

营业税税率表

税 目

征收范围

税率

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

5%

销售不动产

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5%

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3%

金融保险业

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其他金融业务、保费收入

5%

邮电通讯业

 

3%

娱乐业

歌厅、舞厅、卡拉OK厅、歌舞厅、台球、保龄球、高尔夫球、音乐茶座、游艺

5--20%

交通运输业

陆运、水运、空运、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3%

文化体育业

 

3%

服务业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它服务业

5%

备注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二)个人所得税

1、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只要个人取得属于应征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它就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就应无条件地向国家履行纳税义务。

2、征税对象:

是指应征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包括: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5)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0)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11)其他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3、应税项目及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见下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适用工资、薪金所得)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注:

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扣除标准(从2008年3月1日起为每月2000元,外籍人员加计扣除2800元)后的余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见下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适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所得)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5000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125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4250

5

超过50000的部分

35

6750

注:

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必要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见下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适用劳务报酬所得)

级数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注:

本表所称每次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

(6)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1、纳税人:

是指征税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范围:

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3、计税依据: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4、税率:

安仁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级税额表

土地等级

每平方米年税额(元)

路段名

征收范围

一级

5

五一路

从桥头至万福路口

七一路

从七一广场至东方路口

二级

4

凤岗路

从五一路口至东方路口

安康路

从五一路口至东方南路

三级

3

莲子巷

从七一路口至商业街

万福路

从军山大道至东方北路

商业街

从七一路口至五一路口

军山大道

从新大桥至军山

日光路

从七一路口至万福路口

五一北路

从万福路口至收费北站

老正街

从安康路口至凤岗路口

东方路

从安康路口至东周

工业园区

军山大道以西

安平镇

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四级

2

龙海镇

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关王镇

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清溪镇

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灵官镇

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五级

1

其它未列举的路段

(四)房产税

1、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为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

(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2、征税范围:

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城市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其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

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区。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其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区,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工矿区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区企业所在地。

工矿区的设立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权机关批准。

3、计税依据:

房产余值(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后的余值)和租金收入。

4、税率:

按房产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按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五)车船税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2、征税范围:

依法应当地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3、计税依据:

按自重每吨或每辆。

4、单位税额:

湖南省车船税税额表

                                                  单位:

元                                                           

税 目

计税单位

年税额

备  注

 

载客汽车

小型(9座以下)

每辆

360

月税额30元

中型(10-19座)

每辆

420

月税额35元

大型(20座以上)

每辆

480

月税额40元

微型客车

每辆

240

月税额20元

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吨

84

月税额每吨7元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按自重每吨

60

月税额每吨5元

摩托车

 

每辆

48

月税额4元

注:

(1)三轮汽车是指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三轮汽车或者三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低速货车是指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低速货车或者四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微型客车是指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

(2)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等各类专业用途车辆参照载货汽车计税标准,按照自重计征。

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征。

 

(六)印花税

1、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属于征税范围内所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2、税目税率: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征收范围

计税依据

税率

备注

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合同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按购销额

万分之三

单据、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试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

万分之五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

万分之三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费用

万分之五

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民房、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

按租赁金额

千分之一

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租赁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公司

按运输费用

万分之五

仓储保管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费用

万分之一

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金额组织借款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

万分之零点五

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按保费收入

千分之一

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按所载金额

万分之三

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如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按所载金额

万分之五

营业账簿

 

生产经营用账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的合计额

万分之五

其他账簿按件

5元

权利许可证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

按件

5元

 

(七)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2、计税依据:

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

3、税率:

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见下表)

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

级数

增值额

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1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

30

0

2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

40

5

3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

50

15

4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

60

35

4、速算计税公式:

土地增值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系数

5、预征:

除批准建造销售并且能够单独核算土地增值额的经济适用房(含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不实行预征外,对其他各类商品房,均应按规定实行预征。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和预收账款。

预征率为:

(1)普通标准住宅为1%。

(2)除别墅外的非普通标准住宅为2%。

(3)别墅、写字楼、营业用房等为3%。

 

(4)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为5%,然后按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5)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开发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一律从高实行预征。

(八)资源税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2、计税依据:

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制。

3、征税范围:

分为矿产品和盐两大类,包括:

(1)原油;

(2)天然气;(3)煤炭;(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5)黑色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6)盐(固体盐和液体盐)。

4、税目税率:

资源税采用从量定额税率,即固定税率。

部分资源税目税额表

税目

课税数量单位

单位税额(元)

等级

煤炭

2.5

 

石灰石

1.5

 

粘土、河沙、卵石

0.5

 

钨矿石

9、8、7

三、四、五

石墨

3

 

(九)企业所得税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

①销售货物收入;②提供劳务收入;③转让财产收入;④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⑤利息收入;⑥租金收入;⑦特许权使用费收入;⑧接受捐赠收入;⑨其他收入。

(2)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①财政拨款;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①国债利息收入;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④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3、税率:

①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③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④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城建税

1、纳税人: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建税纳税人。

外商投资企业承包和外国企业暂不缴纳城建税。

2、计税依据及税率:

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税率:

县城、建制镇为5%;农村为1%。

(十一)教育费附加

1、征收对象及范围:

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征收对象,按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的一种费。

外商投资企业承包和外国企业暂不缴纳教育费附加。

2、计税依据及征收率:

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现征收率为3%。

(十二)地方教育附加

1、征收对象及范围:

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征收对象,按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的一种费。

外商投资企业承包和外国企业暂不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2、计税依据及征收率:

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现征收率为1.5%。

(十三)文化事业建设费

1、凡在我省境内经营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的内资企业、外资企业,按其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2、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其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3、纳税人在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十四)防洪保安资金:

1、代征范围:

我县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在职职工以及有其他收入的事业单位和在职职工的防洪保安资金均由地税部门代征。

2、征收标准:

(1)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按上年度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

(2)在职职工按照个人月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政策性补贴和津贴)分档次征收:

①月工资301-500元的,每人每年20元;②月工资501-800元的,每人每年50元;③月工资8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80元。

(十五)工会经费

1、代征范围:

凡在我县建立了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和未成立工会组织单位的工会经费筹备金属地税代收范围。

2、征收标准:

(1)省、市驻安的条管单位按工资总额提取的工会经费上缴10%;

(2)县属企事业单位按工资总额提取的工会经费应上缴40%;

(3)未成立工会组织的按工资总额的2%上缴筹备金。

(4)工资总额包括: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十六)残保金

1、代征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的中央驻湘行政事业单位、与财政没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

2、征收标准及计算方式:

应缴残保金=(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十七)社保费

1、代征范围:

我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和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及其中方职工和城镇私营企业及职工,均为养老保险费的缴费主体。

2、缴费基数:

(1)个人部分:

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工资额。

(2)企业部分:

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缴费工资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到收入。

但对于月平均工资超过所地市、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

3、缴费比例:

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具体缴费数额由社保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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