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财务内控规章制度总汇编.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692240 上传时间:2023-05-01 格式:DOCX 页数:118 大小:99.2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筑企业财务内控规章制度总汇编.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8页
建筑企业财务内控规章制度总汇编.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8页
建筑企业财务内控规章制度总汇编.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8页
建筑企业财务内控规章制度总汇编.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8页
建筑企业财务内控规章制度总汇编.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8页
建筑企业财务内控规章制度总汇编.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18页
建筑企业财务内控规章制度总汇编.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18页
建筑企业财务内控规章制度总汇编.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18页
建筑企业财务内控规章制度总汇编.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18页
建筑企业财务内控规章制度总汇编.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18页
建筑企业财务内控规章制度总汇编.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18页
建筑企业财务内控规章制度总汇编.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18页
建筑企业财务内控规章制度总汇编.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18页
建筑企业财务内控规章制度总汇编.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18页
建筑企业财务内控规章制度总汇编.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18页
建筑企业财务内控规章制度总汇编.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118页
建筑企业财务内控规章制度总汇编.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118页
建筑企业财务内控规章制度总汇编.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118页
建筑企业财务内控规章制度总汇编.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118页
建筑企业财务内控规章制度总汇编.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118页
亲,该文档总共118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建筑企业财务内控规章制度总汇编.docx

《建筑企业财务内控规章制度总汇编.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筑企业财务内控规章制度总汇编.docx(11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建筑企业财务内控规章制度总汇编.docx

建筑企业财务内控规章制度总汇编

**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内控制度汇编

目录

一、财务管理办法1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财务机构与财会人员的设置1

第三章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体制4

第四章现金管理6

第五章票据管理8

第六章日常财会业务10

第七章期间费用管理11

第八章利润分配及员工薪酬12

第九章会计档案保管13

第十章区域公司财务管理13

第十一章项目部财务管理17

第十二章奖罚规定21

第十三章附则22

二、会计核算办法23

第一章总则23

第二章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24

第三章会计科目的设置27

第四章工程项目成本会计核算30

第五章项目工程合同收入及税金的核算40

第六章预计损失的核算42

第七章预收帐款、预付帐款的核算42

第八章项目期间费用、营业外收支的核算44

第九章区域公司成本核算45

第十章会计报表50

第十一章奖罚规定51

第十二章附则51

三、资金管理办法52

第一章总则52

第二章资金预算管理53

第三章融资管理55

第四章担保管理57

第五章项目投标保证金59

第六章项目履约保证金62

第七章项目工程款收支64

第八章工程款对帐67

第九章工程款竣工结算68

第十章保函业务69

第十一章债权债务管理70

第十二章投资管理72

第十三章内部信用管理75

第十四章奖惩规定80

第十五章附则81

四、税务管理办法82

第一章总则82

第二章税务管理基础工作82

第三章营业税管理83

第四章所得税管理85

第五章其他税费管理86

第六章附则87

附录88

出纳员基础管理工作规范88

商票、保理使用实施规定93

商票保理告知书、承诺书96

办理保函告知书、承诺书99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2006)102

一、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集团各级财务管理工作,理顺财务管理体系,有效规范各级主体财务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结合集团公司目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集团各项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政府各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并按相关规定,定期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费用核算等事项的规定。

第3条集团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自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集团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如需改变须经董事会同意。

第4条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控股的各下属子公司、各区域公司、各项目部的财务工作,都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财务机构与财会人员的设置

第5条集团公司设置财务总监1名,全面负责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其工作职责具体包括:

1.主持集团公司的会计核算、成本管理和会计监督等财务管理工作,编制和执行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执行情况,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2.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各种规章制度,明确各级财务工作人员职责,确保集团公司财务体系高效运转;对各级财务人员的调动、任免、晋升、奖惩等提出建议、评定;负责搞好财务工作人员培训,不断提高财务工作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

3.对集团公司经营目标进行财务描述,为经营管理决策提供依据,定期审核和评估公司的财务风险,采用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4.保障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通过财务监督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促进集团公司降低经营管理成本,提高经营管理效率。

5.协调集团公司同银行、工商、税务、统计、审计等政府部门的关系,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及时完成需上缴的税收及各类费用;及时掌握相关法规的变化,有效规范财务工作。

6.及时提供、审核财务报表和有关材料,提交财务分析报告,跟踪分析各种财务指标,揭示潜在的经营问题供集团公司领导决策参考。

7.参与投资项目分析、论证和决策,审核公司新项目投资可行性;审查集团公司重要经济合同,提出评估意见。

8.合理分配集团公司各项支出,拟订集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拟订集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9.根据集团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制定有效融资策略及计划,并利用各种财务手段,确保集团公司最优资本结构。

10.完成董事长、总裁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6条集团公司及下属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应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

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其中:

1.集团公司设立财务管理中心,设置主任1名,负责主管日常各项财会事务;设置副主任3名,各自分管会计核算科、财务管理科、资金管理科。

2.下属各子公司及各区域公司设立财务部,设置经理1名,视具体情况设置副经理职位,在各子公司/各区域公司总经理及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的领导下开展本单位财务工作。

并至少应设置主办会计1名,出纳1名。

各子公司、区域公司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在上述原则要求下设置必要的财务工作人员编制,并上报集团公司审批。

3.各项目部至少应有1名专职财务工作人员。

各级财务管理部门及所属人员的工作职责权限、具体任职资格,依照《部门说明书》及《岗位说明书》执行。

第7条集团财务总监由总裁提名,董事会任免;集团财务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及各子公司或各区域公司财务部经理/副经理由财务总监提名,总裁任免。

各子公司、区域公司、项目部对本单位财务人员的任免有建议权。

财务人员的招聘由集团总部人力资源中心统一负责或由其授权的下属单位的行政人事部门负责。

第8条从事财务工作的员工,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各子公司或区域公司财务部经理以上职务的,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具备从事财务工作3年以上经历。

第9条集团总部、各子公司或区域公司、项目部等各级财务管理部门接受双重领导:

在配合其他职能部门开展业务工作方面,应接受本级机构负责人领导;在开展财务管理业务工作、遵守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方面,接受上级财务管理部门的领导。

董事长对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有最终决策权。

第10条集团总部财务管理中心、各子公司及区域公司财务部,除做好本级财务管理各项业务工作外,还应负责对下属单位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的财务工作进行领导、指导、培训、检查和监督。

第11条各子公司、区域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集团总部统一进行绩效考核、薪酬分配;其他财务人员及各项目部财务人员由区域公司统一进行绩效考核、薪酬分配。

各级财务人员的薪酬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12条集团公司各级财会人员须根据公司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并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各级机构负责人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各级机构财务负责人及相关财务人员负连带责任。

第13条各级财会人员在财务管理工作过程中,既要不断地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更应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违反国家会计制度和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并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或有关领导汇报。

第14条集团公司各级部门及员工应当支持财会人员依法履行其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集团公司及下属各级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并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15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16条各级财务管理人员应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即不得在某一财务岗位上连续任职超过3年。

如确因工作需要不得不继续任职的,须通过岗位审计后方能继续任职。

第17条各级财会人员无论因何种原因需要进行工作调动时,均应履行交接手续,做到“调动有手续,移交有清单,资料无散失”,保证交接双方职责明确,监交人员认真负责。

1.被撤销、合并单位的财务管理人员,必须配合有关人员编制财会、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2.交接工作内容包括接管人接收移交人经手管理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3.交接工作必须有监交人。

项目部财会人员交接,由该项目部经理会同所属区域分公司主办会计进行监交;下属各子公司、区域分公司财会人员交接,由本单位领导会同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主任进行监交;集团公司各类财务管理人员交接,由总裁会同财务总监进行监交;财务总监的交接,须由董事长进行监交。

第三章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体制

第18条集团公司实行财务预算制度,由财务总监负责财务预算制度的具体执行。

每年12月5日前集团总部各管理中心根据工作计划提交费用预算,各子公司、区域公司根据经营计划提交收入、成本、费用、利润预算。

财务总监组织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财务人员与各级单位或部门充分沟通后,于12月20日前编制完成集团公司财务预算。

经集团公司高层会议讨论修改后,于12月31日前形成财务预算定稿,并由财务总监负责监督其执行。

第19条集团公司实行财务检查制度,由财务总监负责财务检查制度的具体执行。

集团总部的财务检查由董事长指定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进行;各子公司、区域公司的财务检查由财务总监组织总部财务人员、监审人员、预算人员等组成检查队伍进行;项目部的财务检查由区域公司财务部经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或由财务总监指定的检查队伍进行。

财务检查开展的时间由财务总监统筹安排。

第20条集团各级财务部门应在会计核算基础上,结合财务预算,按季度对本级机构的经营状况进行财务分析,并提交书面财务分析报告。

财务分析报告应侧重于对成本费用控制、实际经营状况与财务预算之间的对比等方面,并从财务管理角度分析原因,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

第21条集团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涉及的各类保证金、保函、工程款收入、工程款支付、工程借款、工程款日常对帐、工程款竣工结算等项目资金管理事宜,参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各区域公司、项目部应足额及时上交各种费用,归还借款,各级财务人员须坚决完成相关工作。

各种费用按以下办法交纳:

1.借款利息实行月度结算制度,一个月结算一次,每月最后一天为计息日。

2.管理费、税费、科技质安基金以及其他费用一个季度结算一次,平时预交款的,结算后的差额部分在一个月内上交,逾期未上交转作借款,按月度计息,第一个月按7.5‰月利率计息,第二个月开始按15‰计。

3.到期未交利息转作借款,按月计息。

4.对拖欠款较多的责任单位,如果不积极组织资金上交,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可视情扣交该单位的全部预收工程款,后果由拖欠单位自负。

第22条各级财务人员开展会计核算工作,应参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办法》执行。

各级财务人员在项目成本管理过程中承担的成本核算、成本控制、成本分析职责,参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成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23条各子公司为独立的经济核算单位,应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体系,按规定要求上报会计报表。

集团总部合并会计报表,并对其日常财务管理行为履行监督职能。

第24条各区域公司是二级核算单位,在驻地执行“四个统一”规定的基础上,应当建立起相应的财务管理体系,按规定上报会计报表。

并由集团总部汇总会计报表,并对其日常财务管理行为履行监督职能。

“四个统一”,即:

统一设立区域公司银行帐户--基本结算户;对外统一承接业务,签订工程合同;统一外经证,收取工程款,并汇入集团公司规定帐户;统一缴纳税金制度。

第25条各区域公司作为集团公司的派出机构,是具备相对独立的内部经济组织,根据经营责任协议,对扣除上交集团公司有关规费后留存的收入,有相对自主权,并对所属项目部的财务管理行为实行全面管理、监督。

第四章现金管理

第26条集团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收取现金:

1.个人购买公司的物品或接受劳务;

2.个人还款、赔偿款、罚款及备用金退回款;

3.无法办理转账的营业收入;

4.不足转账起点的小额收入及其他必须收取现金的事宜。

第27条集团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

2.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对职工个人的其他支出;

3.支付企业外部个人的劳动报酬;

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5.票据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6.按规定允许使用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28条由总裁与财务总监共同确定或调整公司现金结算起点。

除本办法27条规定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现金结算起点或现金使用范围的,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支付现金。

第29条集团公司库存现金不得超过20000元,区域公司不得超过10000元。

财务总监视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向银行申请确定或调整公司库存现金限额,公司库存现金的存放不得超过银行确定的库存现金限额。

超过限额的部分,出纳人员当日必须及时送存银行。

第30条出纳人员为现金保管责任人,应按照公司现金保管措施保管现金,严禁保留帐外款项。

严禁出纳人员将公司款项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或将公款携至私人家中存放保管。

出纳人员到银行存取大额现金,须有保安护送,并安排专车接送。

出纳人员工作变动时,应更换保险柜密码。

保险柜钥匙、密码丢失或发生故障,出纳人员应立即报请上级领导处理,不得随意找人修理或修配钥匙。

第31条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帐目,现金收付必须坚持收有凭、付有据,堵塞由于现金收支不清、手续不全造成的一切漏洞。

出纳人员每天须按照现金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序时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终了将库存现金的实存数和日记账的结存数核对,保证帐实相符,如有差错,及时查明原因。

因出纳人员自身责任造成的现金短缺,出纳人员负全额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各单位会计每月底要会同出纳员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以及盘点现金库存一次,保证款帐相符。

盘点表应随同会计报表一起上报集团公司。

第32条出纳人员在收取现金时,应仔细审核收款单据的各项内容,收款时应当面点清,不得用不符合规定的“白条”抵充现金。

出纳人员应认真鉴别钞票真伪防止误收假币。

若发生误收假币或短款,应由出纳人员承担相关损失。

现金收讫无误后,出纳人员要在收款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和出纳人员个人章,同时将原始凭证交给会计人员及时编制会计凭证。

第33条对于需支付现金的业务,会计人员必须审查现金支付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对于不符合规定或超出现金使用范围的支付业务,会计人员不得办理。

办理现金付款时,会计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原始凭证的真实性与正确性,审查是否符合公司规定的签批手续,审核无误后填制现金付款凭证。

出纳人员须根据审核无误、审批手续齐全的付款凭证支付现金,并要求经办人员在付款凭证上签名。

支付现金后,出纳人员要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和出纳人员个人章,及时处理有关账务。

出纳人员支付现金,可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现金。

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财务总监批准。

第34条因业务需要,在企业外部收取大量现金的;或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银行结算不便,且业务经营急需或特殊情况须使用大额现金的,财务人员应及时向公司财务总监和总裁汇报,采取妥善措施保证安全,否则,如发生损失由责任人赔偿。

第35条出纳人员须凭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财务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批准后的发票、差旅费单及公司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支付现金,填制记帐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第36条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行政部门及各部门提供的核发工资资料代理编制职员工资表,交财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后,财务人员按时提款,当月发放工资,填制记帐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第五章票据管理

第37条支票是公司通知银行从公司帐户中支付款项的凭证。

公司各种款项结算,支付金额超过现金使用范围和使用限额的,须使用支票结算。

支票的使用、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

第38条支票分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现金支票在向银行提取现金时使用,要在支票背面加盖印鉴;转帐支票用于公司与业务单位之间的结算。

支票从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10天,遇节假日顺延。

第39条公司实行票章分管,空白支票由出纳员保管签发,法人印章由财务管理中心主任保管,财务印章由会计保管。

出纳应当建立支票领用登记本,详细记录支票的使用过程(登记支票金额,开票日期,用途以及领票人签名等事项)。

出纳人员不准携带空白支票外出,如有特殊情况,需经财务总监批准,并登记清楚用途及限额。

出纳人员不得出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不准将支票交收款单位代签。

严禁利用公司帐户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

第40条银行支票、汇票等应建立请领制度,支付金额较大的需要提前1-3天申请。

公司员工需使用支票时应填写“支票领用单”,金额、用途(有付款通知单的必须附上)、日期等各项要填写清楚,经相关职能部门及分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由总裁或总裁授权人批准后,才能签发。

员工在领用支票后须在支票领用登记本上签字备查。

第41条出纳人员签发支票须在银行帐户余额内按规定向收款人签发,不准签发空头、远期支票。

签发支票时,须用碳素墨水填写,填齐当天日期、收款人名称、用途、金额、出票人名称等并由出票人签章,现金支票须背书。

签发支票时,收款单位名称、签发日期、大小写金额以及用途等项目一律不得涂改,加盖银行预留印鉴须清晰,带密码支票要核清密码号。

如签发错误不得撕毁,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妥善保存,并在支票使用登记簿上注明作废。

未填明签发日期、收款单位、用途的支票,造成损失的,由支票签发人负责。

第42条转账支票开出时若不能明确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金额不明确的须注明限额。

为了避免出现有损公司利益和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情况发生,在使用时必须做到:

1.使用的具体金额必须在支票注明限额内;

2.支票正本与支票存根上填写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必须一致;

3.支票上填写的金额须与发票或收据上的金额相符,支票上的收款单位名称须与收据上的财务专用章名称相符;

4.存根联必须有收款人(单位)签章。

若支票使用人未按上述规定办理,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引起违反财务制度所造成的后果,由支票使用人或经办人承担。

第43条支票使用者应在出票日起10日内办理完付款及报销手续。

如领用的支票10日内未支付的,应及时退回财务部。

对已办理完付款事项,逾期不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者,将对其部门暂缓办理新的经济业务,由此影响所在部门工作或造成的损失,由经办人负责。

第44条支票付款后支票领用人凭支票存根、经手人签字的发票报销。

会计核对有关票据无误后交财务总监和总裁审批。

报销后出纳人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账号,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支票领用登记本上注销。

第45条支票借款应在签发支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清算,对超期的支票借款财务人员月底清帐时对支票领用登记本上未注销的支票借款转应收个人款,发工资时从领用人工资内扣还。

当月工资扣还不足,逐月延扣以后的工资。

领用人完善报账手续后再作补发工资处理。

第46条若支票使用人不慎将支票遗失,应立即与出票人联系向开户银行办理挂失止付手续,并及时向财务总监报告。

因支票遗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须由过错人承担。

第47条收取外单位支票时,出纳员要认真审核各项内容填写是否符合银行要求,有银行密码的支票不得遗漏其密码。

出纳人员应在支票有效期内及时送存银行,如支票被银行退回,出纳员要尽快通知经办人向出票单位索换。

第48条发票管理

1.集团公司各级财务部门应加强发票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发票的登记、领用、清理、核对工作。

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2.各级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进行发票管理。

以上制度中未做规定的,应由集团总部财务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做出规定,各级财务人员参照执行。

第49条收据管理

1.集团公司各级财务部门须加强对各类收据的管理,并安排专人负责各类收据的登记、领用、清理、核对工作。

2.集团总部财务管理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各类收据的管理规范作出规定,各级财务人员参照执行。

第六章日常财会业务

第50条银行帐户管理。

1.一个区域公司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帐户,如确因工作需要增开帐户的,必须向集团总部财务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将所开设的帐户备案印签章的其中一枚由区域公司财务人员保管使用。

2.不得私开帐户,设立帐外帐,小金库。

第51条项目需购置大型固定资产和大批周转材料,须报公司总裁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购置。

大型固定资产和大批周转材料必须建立明细帐、备查帐加强管理。

项目结束之前,不得擅自处理大型固定资产和大批周转材料。

第52条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的,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款,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也不准改变收款单位或收款人。

第53条集团公司各级单位涉及投资、担保、抵押、资本性支出、资产处置、营销活动、资金管理、成本费用或其他交易事项的,须参照《交易审批权限内部控制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严禁各子公司、区域公司为其他单位(含合资、合作企业)或个人担保贷款。

第54条财务专用章由会计(财务人员)保管,财务专用章的刻制、保管、审批、使用、登记、作废等事宜,参照《印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期间费用管理

第55条期间费用指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为获得收益而发生的不能归属特定成本核算对象的费用。

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营业费用。

集团公司采用分级管理、预算管理、额度管理、包干管理、行政管理等方法对期间费用进行管理,并加强期间费用的计划、控制、分析、考核等工作。

集团财务管理中心作为集团公司期间费用管理的责任部门,应不断完善期间费用管理的各项制度。

第56条期间费用计划与控制

年度财务预算下达后,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情况,将年度期间费用计划进行横向分解,明确各部门、各经费单位费用控制目标,确保费用计划的完成。

执行预算管理的费用项目,各级财务部门依据费用标准和计划进行审核,并经主管人员批准后列支。

执行额度管理的费用项目,超额度部分不予报销。

执行行政管理的费用项目,必须事先经行政领导书面批准。

执行包干管理的,按计划拨付经费。

各项费用开支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的凭证,并按规定程序审批,财务部门对审核无误后的各项费用开支要及时、正确入账,并于期末全部结转“本年利润”账户。

第57条期间费用分析与考核

期间费用分析由财务部门牵头组织,各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实施。

各级单位应依据集团公司经济活动分析的有关规定,做好年度的期间费用分析工作,也可依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月份和季度针对期间费用进行专题分析。

费用考核一般应于年末依据各级部门、各经费单位的费用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工作,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费用考核要制定合理评价标准、奖罚标准。

第58条费用报销

1.员工的手机费按规定限额报销,超支自负。

2.行政办公费用开支以及汽车费用、业务招待费用(餐费、烟、酒,礼品、茶叶礼卡等)、差旅费(出租车票原则上不报销)等,由经办人、证明人、部门负责人签字,经财务审核(发票真实、内容、手续齐全),报公司总裁或由总裁授权人审批。

需采购高档办公工具的部门应由分管领导审核,报总裁批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