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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与法规

2017教育政策与法规

第三章教育基本法

一、《教育法》立法宗旨: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思想道德教育原则。

第6条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中心内容),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2)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与吸收人类优秀成果相结合的原则。

(3)教育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5)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任何权利主体不会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方面的差异而在受教育方面受到不平等的对待,反对任何形式的教育歧视。

(6)教育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原则。

(7)教育以汉语言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的原则。

三、教育基本制度(学制):

《教育法》17条规定: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学业证书:

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或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在该学校或者该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相关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明其完成学业情况的凭证。

学位:

是评价专门人才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一种尺度,是由国家批准或者许可的有学位授予权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颁发给相关人员的一种凭证。

四、教育投入的体制

教育经费的筹措途径:

(1)国家财政拨款

(2)城乡教育费附加(3)校办产业、社会服务收入(4)农村教育集资(5)社会力量捐资助学(6)运用金融、信贷手段融资。

(7)设立教育专项资金。

五、法律责任:

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它是以违法行为为前提,要求行为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是国家依据法律标准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的否定性评价。

构成要件:

(1)责任主体

(2)违法行为(核心要素)(3)损害结果(4)因果关系(认定法律责任的基本依据)(5)主观过错(故意、过失)

六:

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是行为人实施的教育违法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既具有法律责任的一般特征,如行为的违法性、应受法律制裁等,也具有其自身的特征:

(1)它是以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为前提的,而不以违反其他法律、法规为前提。

(2)承担责任的方式有三种,即教育刑事法律责任、教育民事法律责任和教育行政法律责任。

(3)承担教育违法责任的主体可能是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4)教育违法责任的性质既具有惩罚性,又具有补偿性。

第四章教师法

一、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责任,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的专业人员。

《教师法》的立法宗旨: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品德修养和业务修养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制度本法。

1、2、3

二、教师的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三、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道德、文化、科技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四、教师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1)教师的权利,往往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

(2)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相对性特征

(3)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具有转换性特征,教师行使权力过度,可能会带来相应的义务。

(4)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同时发生的,教师在取得权利的同时,也就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五、教师资格四要素:

国籍要素;思想道德素养要素;业务要素;学历要素

六、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1)申请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2)有关部门依法受理审核

(3)颁发证书

第五章高等教育法

一、立法宗旨: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包括

(1)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

(2)为了依法治教,规范高等教育活动

(3)为了加快高等教育改革的步伐

二、高等教育方针:

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总体方向),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人才培养的根本途径),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本目标)。

三、高等教育的任务:

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1、2、3

四、高等学校设立的条件:

(1)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设立章程

(2)拥有相当数量的合格的老师

(3)拥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教学设施、设备等条件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及其他相关权利

(1)招生权

(2)专业设置权(3)教学自主权

(4)科研与服务自主权(5)海外交流自主权

(6)内部人事管理的自主权(7)财产管理自主权

六、高校教师的权利:

1、享有必须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的权利

2、参加培训,提高业务素质的权利

3、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权利

4、接受公正考核的权利

七、高校教师的资格

1、必须是中国的公民

2、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

3、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4、具备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5、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

6、获得相关部门的认定合格。

八、高校学生的处分(重点)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52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53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54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55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56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57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58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59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60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61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62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63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64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65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66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九、高校学生的毕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31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32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33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34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35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36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职业教育法

一、职业教育:

是相对于普通教育和成人教育而言的,指国家为实现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通过开办或允许开办各级各类的职业教育学校和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素质,增加劳动者的就业渠道,为社会输送大量专业型、技术型和应用型人才的一种教育活动

立法宗旨: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二、建立职业教育体系的原则:

1、实施有计划、有重点的教育分流原则

2、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的原则

3、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互相沟通、协调发展的原则

三、职业教育实施的原则

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的原则

2、实行产教结合的原则:

职业教育的发展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需要相适应,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与经济部门、产业界、用人单位等建立紧密的联系与协作。

3、建立终身学习体系的原则

4、重视农业、科技和职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七章义务教育法

一、义务教育:

是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对一定年龄儿童实施的某种程度的学校教育。

我国的义务教育是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特征:

强制性、全面性、权利性、公共性。

二、义务教育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保障义务教育经费、实施素质教育、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加强教师皮痒和管理、减少教科书种类、学校安全等。

第八章民办教育法

P203一、立法宗旨:

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积极推动民办教育的快速发展),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二、民办教育的基本原则:

1、民办教育的公益性原则

2、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相应主体平等原则

3、鼓励保护原则

4、民办教育规范有序发展原则

第九章教育权的法律救济

一、教育侵权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直接或间接剥夺其他主体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特征:

1、违法前提的特殊性2、违法主体的多样性

3、违法性质的双重性4、救济方式的综合性

二、法律救济的基本含义

1、是指为权利受到损害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上的补偿,使受损害的权利得以恢复和补救

2、是指通过救济受害者,使被扭曲、破坏了的社会关系得以矫正和恢复,从而使个别的法律主体仍然可以在恢复正常的法律关系中正当的享有权利。

教育权的法律救济:

即是指当学校、公民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受到行政主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当行为的侵害时,由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予以矫正、恢复或补救,使之能正当享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法律活动。

三、我国教育权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

1、事后救济的原则:

教育权法律救济行为均发生于教育实体法所赋予的权利遭到侵害之后。

2、救济主体法定的原则:

有权进行法律救济的国家机关要由法律明文规定,不是任何国家机关随心所欲就可以实施教育权的法律救济行为。

3、正当程序原则:

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在进行教育权的法律救济,矫正和分配社会正义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

四、教育权法律救济体制:

教师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民事诉讼

五、教育申诉制度:

是指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影响其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依法行使申诉权,向法定的国家机关声明不服、申诉理由、请求复查或重新处理的一项法律制度。

特点:

1、由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两部分组成。

两部分在很多方面的规定是相同的,但在申诉主体、被申诉主体以及申诉范围等方面又表现出明显的不同。

2、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

3、是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

4、是一项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六、教师申诉制度:

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具体内容:

1、申诉主体: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教师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代表人

2、被申诉主体:

是教师所在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

3、申诉范围:

(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申诉。

(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根据教师法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申诉。

4、提出申诉的形式:

教师应以递交申诉书的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申诉。

申诉书包括:

(1)申诉主体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包括指定代理人的有关情况。

(2)被申诉主体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住址等

(3)申诉要求,指申诉主体认为被申诉主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或不服被申诉主体的处理决定,而要求受理机关进行处理的具体要求

(4)申诉理由,指写明被申诉主体侵害其合法权益或不服被申诉主体的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并陈述相应理由。

(5)附项,指写明并附交有关的物证、书证或复印件等。

5、受理申诉的机关。

因被诉主体的不同而不同。

如教师如果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为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如果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是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是上级人民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

6、教师申诉的管辖

(1)隶属管辖。

(2)地域管辖。

(3)选择管辖

(4)移送管辖。

(5)协议管辖。

(6)指定管辖

7、教师申诉制度的程序

(1)提出申诉

(2)对申诉的处理(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天内处理)

(3)对申诉作出处理决定。

1、2、3、4

七、学生申诉制度:

指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决定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作出处理的制度。

与教师申诉制度的不同:

1、申诉主体不同。

2、被申诉主体不尽相同。

3、学生申诉的范围较宽,主要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决定不服,认为学校、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八、教育行政复议: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即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决的活动及其制度。

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2、及时性原则

3、准确性原则4、便民性原则

教育行政复议制度:

在我国教育领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及其教师和学生如果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都可以向该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九、行政复议的管辖

上级管辖;本级管辖;特殊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行政复议的程序:

1、申请(15日)2、受理(10日)

3、审理4、决定5执行(15日,不停止执行)

十:

行政诉讼:

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特征:

1、诉讼前提的特殊性。

要有行政争议的产生

2、诉讼被告的恒定性。

一般总是行政主体。

3、诉讼主体的多元性。

有法院、原吿行政相对人、被告行政主体、检察院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4、程序启动的被动性。

5、审理对象的限定性。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6、举证责任的倒置性。

十一、行政诉讼的特殊原则

1、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2、起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十二、教育行政诉讼制度:

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机构、教师和学生作为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如果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都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本辖区内。

);中级人民法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案件以及对国务院各部委、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引起的案件)

2、地域管辖3、移送管辖4指定管辖

十三、行政诉讼程序

1、起诉与受理2、第一审程序3、第二审程序

4、审判监督的程序:

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再审的程序

5、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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