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规》《高规》修订后重点条文对比分析及常见问题的分析与处理研讨会纪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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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规》《高规》修订后重点条文对比分析及常见问题的分析与处理研讨会纪要
1.问:
“高规”1.0.3.1条: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而2.0.17条中却允许在住宅底部设置不超过二层的商业网点。
请问:
“高规”对二层的商业服务网点适不适用?
答:
应该删去“首层”二字(规范失误)按住宅处理。
2.问:
“高规”1.0.3.1所说的“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是否仅指住宅?
可不可以将小旅馆、中小学生宿舍以及单位员工宿舍、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等也涵盖进去?
答:
高规不允许,不能。
公共集体使用包括宿舍、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按旅馆。
3.问:
“建规”1.0.2-1所说的“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指的是哪类居住建筑?
包不包括小旅馆、大旅馆、宾馆、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
答:
住宅、宿舍、公寓不包括小旅馆、大旅馆、宾馆、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
有旅客就按公共建筑处理,因为公共人员来往不熟悉周围情况。
4.问:
高层建筑的地下商场若兼作人防,其疏散设计能否参照《人防规范》来执行?
答:
可以。
高规1.0.4条规定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24m以及人防。
5.问:
一、二层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300m^2是指:
1)一幢楼的首层和二层面积之和;
2)一幢楼的首层和二层中每间铺面内1层和2层面积之和。
1)或2)?
答:
应2)
6.问:
第三层的住宅和下面一、二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均由一人购买,可否将第三层住宅的地板打通,通过简易楼梯下到二层的商服网点内?
答:
不可以。
7.问:
商业服务网点内是否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或者对楼梯本身有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的要求?
答:
建规5.3.5,不需要。
如果二层不做营业用房,仅供业主作为辅助用房,对楼梯不做要求。
8.问:
相邻三间商服网点均由一个买主购得,为了内部管理方便,将三间铺面隔墙贯通,安装防火门将三者分隔成三个防火单元,这样做可以吗?
答:
不可以。
必须完全分开。
9.问:
根据住宅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不应超过两层的要求,商业服务网点可不可以设置在地下一层?
答:
不可以。
10.问:
商业服务网点内是否需要设置消火栓?
答:
1)对于低层建筑而言,商业服务网点内无需设消火栓,但是,当商服面积大于200m^2时则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水源取自消火栓或生活用水系统都可以。
2)高层建筑按高规:
设消火栓和喷淋(超100米或一类高层)
11.问:
商业服务网点的底层可否再向地下开设一个地下室作为该网点的仓库?
答:
不可以。
规范规定必须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开。
12.问建规8.3.1条第5款规定:
“超过7层的住宅应设置消火栓系统,但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消防竖管的直径不应小于DN65。
该跃层住宅为7跃8,是否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
答:
可以不设。
“建规”1.0.2规定:
建筑层数计算:
…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
13.问:
“高规”第5.1.4条,“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同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
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割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此条中的“等”是否使用三面墙体围合,单面开场的楼梯间?
答:
“等”适用三面围合,单面开敞敞开楼梯间。
14.问:
五层高的学校办公楼,需要设封闭楼梯间吗?
答:
可以。
建规5.3.5.
09.4.8建规修订为起过5层的教学楼,办公楼等其他公共建筑才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
15.问:
商业大厦,地上七层,地下两层。
地下商场总建筑面积25000m^2,防火分区间的防火墙上设甲级防火门”。
请问:
是否符合要求?
答:
不符合“规范”要求。
理论依据:
“建规”第5.1.13条第5款规定,“当地下商店总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
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采取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
1)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
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
2) 防火隔间。
该防火隔间的墙体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的相邻区域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3) 避难走道。
该避难走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098的有关规定外,其两侧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且在局部连通处的墙上应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16.问:
“建规”5.3.15、“高规”4.1.5等多条均提到“人员密集场所”。
但在两本防火规范的术语中并无相应解释。
请问:
“人员密集场所”如何定义?
答:
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等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金融和证券交易所等商业场所,歌舞厅、影剧院、夜总会、游艺厅、网吧、洗浴等公共娱乐休闲场所,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等公共服务场所,汽车、车站候车室、港口码头侯船室、机场候机厅、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及员工集体宿舍。
理论依据:
根据2007.12.20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中对“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
17.问:
“建规”5.4.2条第9点,“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是否意味着在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内允许使用卤代烷自动灭火系统?
答:
不可以用。
环保问题。
尽管该条文未像“高规”那样明确地提出不可以使用卤代烷灭火系统,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开禁卤代烷灭火系统。
理由:
卤代烷属于破坏大气臭氧层的杀手,我国参加了国际环保组织,理应遵守《蒙特利尔》公约。
18.问:
“建规”5.4.6-1、“高规”6.1.3A多要求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请问:
可否分别按商场、住宅考虑各自的疏散要求?
答:
可以根据防火规范对商场和对住宅的防火安全疏散要求分别考虑各自的安全疏散,但其建筑中的逃生设置(例如:
报警\喷淋等)仍应按公建配置。
19.问:
“建规”5.4.2条第9点,“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其中所说的“灭火设施”是否可以理解为在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房内允许使用移动式的(如,手推干粉车、手提灭火器等)手动灭火系统?
答:
我认为:
手动的或移动的灭火设备与燃油、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的火灾特点不相适应。
20.“高规”5.4.4在设置防火墙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
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问:
关于在防火分区中使用水雾式、汽雾式、蒸发式储水式等类特种防火卷帘时,应用中应注意些什么,其取水是否可以就近接自附近的消火栓系统,还有人认为可接自喷淋管网(例如,加大水泵流量)是否可行?
答:
要特别注意火灾时,水源能否满足卷帘3.00h的用水量。
1. 不宜与自喷共用供水系统;
1) 违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10.2.1条“系统应设独立的供水泵”的要求;
2) 火灾延续时间相差过大(1h:
3h);
3) 喷水强度相差过大(8L/min·m^2比1L/min·m^2);卷帘3h用水量得不到保障;
2. 可以就近接在同层消火栓立管上,但必须具备一下条件:
1) 室内消防给水为常高压给水系统,并应在水流进入水雾喷头之前的竖管上接加滤网,以防水中杂志堵塞喷雾微孔;
2) 若室内消防给水为临时高压给水系统,除上述措施外,尚需做到:
A. 在保障消火栓3.00h用水量的前提下,另将卷帘所需用水量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B. 由于消火栓给水属非自动给水系统,所以必须增设火灾时卷帘的水雾喷头能够自动启动消防水泵的装置,以避免无人启动消防水泵(如夜间起火)而造成供水不足;
C. 由于消防水泵供水压力远远高于卷帘喷头所需雾化压力,所以,必须增设防超压措施,以避免过压损害。
3. 最佳选择:
设置独立的供水系统。
23.问:
“高规”7.4.6条、“建规”8.4.3条均规定消防电梯间前室内应设置消火栓。
请问:
设计时,消防电梯间前室内的消火栓是否计入建筑物整体总数之中呢?
答:
不计入。
理论依据:
消防电梯间内的消火栓主要是为消防部队开辟通道和掩护一号射手向起火点发动进攻而专门准备的,与楼层其它部位的消火栓实用功能不一致,所以,正如建规8.4.3条的解释所言:
“消防电梯间前室的消火栓与室内其它的消火栓一样,无特殊要求,但不计入消火栓总数内。
”
24.问:
“建规”8.5.7“建筑面积大于3000m^2且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体育馆观众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面积大于5000m^2切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丙类厂房,宜设置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
”能否简单介绍一下水炮灭火特性供我们设计时参考?
答:
本条所致的固定消防水炮,和消防部队使用的消防水炮不同。
其灭火程序完全自动化,即:
巡检监控→发现火焰→自动报警→火焰定位→系统确认→炮口追踪→定位射水(精确度0.5m)→扑灭火灾→解除警讯→恢复巡检。
(参见黑龙江省体育馆现场录像)
25.问:
有人对“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的提法不敢苟同,您的观点如何?
答:
我也不敢苟同。
实体高层建筑火灾模拟试验证明:
这种结构的防烟楼梯间内的气流组织特性是:
只对单人逃生有利,而对人流逃生不利(根本原因在于逃生的人流造成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同时打开,破坏了气流组织的挡烟功能。
26.问:
一座靠山的高层住宅,当靠山坡的一侧可以直接水平进入到第9层,该楼是否可以按多层建筑考虑?
答:
按坡地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27.问: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可不可以放在坡地建筑中?
答:
可以。
28.问:
2.0.7条所说的综合楼与2.0.8所说的商住楼有什么区别?
答:
商住楼是综合楼的表现形式之一。
商住要求宽松一些。
综合楼:
是指“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商住楼:
是指“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29.问:
05版“高规”中表3.0.1中取消了“高级住宅”,但在2.0.11条中,“高级住宅”的术语解释仍然存在。
请问:
是不是在修编时忘记将“高级住宅”列入表3.0.1中?
答:
是忘了。
30.问:
“高规”第2.0.1条,裙房的定义为“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请问:
商住楼底部的商店部分与上部住宅“相连”可否将底部商店部分统一视为裙房、并按裙房要求设计?
答:
不可以。
指独立高层建筑。
重点科研项目《高层建筑楼梯间正压送风机械排烟技术研究》试验过程中表现地非常明显。
所以,尽管条文说明的表17中列举了多种垂直疏散通道防烟部位的设置,也介绍了目前国内三种通常做法,我们仍然认为前室应具有自己独立的压力,而不宜依靠楼梯间泄露出的非定值压力来向前室加压,因为这样做确实难于保障前室的而定压力。
以下是通报“建规”的一些修改内容
通报1:
09.4.8“建规”修订稿将该条调整为:
4每个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
当房间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一个疏散门。
通报2:
90.4.8“建规”修订稿增加了7.2.7A,即:
7.2.7A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建筑,其外墙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然材料;
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32m的建筑,其外墙保温材料可采用难燃材料;
3.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建筑,其外墙保温材料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确有困难时,其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2级。
外墙保温系统的燃烧性能登记不应低于B1级,采用可燃保温材料时,应在外保温墙体上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构造措施。
材料的燃烧性能分级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1997的规定;
4.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建筑,其建筑外墙保温材料不限;
5.透明幕墙的非透明部分保温应满足本规范7.2.7条规定,非透明幕墙的保温材料及其保温系统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上述要求,且每层应采用不燃保温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