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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教育教案

法规教育教案

课目:

法规教育

目的:

通过法规教育,使大家了解我国法律的诞生、本质和特点,实施的环节。

掌握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知识,理解违法与犯罪的含义,增强大家的法制观念。

上课内容:

1、法的基本知识

2、刑法

(1)刑法基本知识

(2)犯罪及其构成要件(3)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4)刑罚

(5)常见的犯罪

3、治安管理处罚法

时间:

地点:

方法:

集中授课、观看影视、讲解示范、集体讨论

要求:

1、严格遵守课堂纪律,上课期间不迟到、不早退、不得自由出入。

2、关闭通讯工具,或调至振动、静音状态;

3、上课集中注意力,认真听讲,做好笔记。

器材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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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基本知识

(一)法的诞生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开始有了剩余产品。

出现了私有制,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地位,建立暴力机器组成的国家。

逐渐确立了一套维护自身统治地位的社会规范——法律。

法由全国人大及党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二)法的本质及特征

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即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有效性和程序性的社会规范或行为规范。

法的特征是:

①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

②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③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④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普遍有效;

⑤法具有严格的程序性。

(三)法律的实施

法律的实施包括三个环节:

守法、执法和司法。

守法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

执法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四)我国的法律体系

它是在宪法的统领下,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刑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部门组成的法律体系。

二、刑法

(一)刑法基本知识具体而言,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与法律其他相比,刑法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1、刑法所具有的国家强制力是最严厉的;

2、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极其广泛。

(二)犯罪及其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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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它必须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⑴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⑵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⑶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犯罪的构成要件:

⑴犯罪客体;⑵犯罪的客观方面;⑶犯罪主体;(4)犯罪的主观方面。

(三)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是指在形式上似乎构成某种犯罪,但其目的在于排除现实的具有社会危害的行为,并不具备社会危害性,因而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主要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自救行为、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等。

1、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是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但是这种权利的行使会给侵害者造成某种损害,因此,这种权利的行使必须受到限制,必须符合以下法律要求的条件,否则也可能构成违法或者犯罪。

⑴必须有正当的防卫意图;

⑵必须有不法侵害发生;

⑶必须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⑷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

⑸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2、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一样,也是为了排除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行为,是法律允许的正当行为。

紧急避险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⑴必须基于正当的避险意图,即出于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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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必须是合法利益受到危险的威胁,没有危险的发生则不能实施紧急避险;

⑶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既不是过去的,也不是未来的,更不是行为人主观推测或臆想的;

⑷必须是无其他方法可以排除危险;

⑸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但是也不是所有人员都可以在危险的时候采取紧急避险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为了避免本人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不能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也就是说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能为了使自己避免这种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

例如:

消防队员不能借口避免自己烧伤而拒不参加救火;医生不能因怕传染,而把拒绝给传染病人治疗说成是紧急避险;负有职责追捕持枪罪犯的公安人员,不能为了自己免受枪击而逃离现场等等。

当负有这种特定责任的人,遇到危险时,不挺身而出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了避免个人遭受危险,见死不救,临阵脱逃,不履行职业义务,从而牺牲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是一种放弃职守的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们保安员职责任务里面有一条:

保护客户单位的人身、财产安全,客户单位或公司遇到危及情况时,我们能不能为了自己的安全,实施紧急避险,不管客户单位或公司了?

答案肯定是不能,因为我们如果我们这做,那就是一种放弃职守的渎职行为,如果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刑罚

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一种惩罚措施。

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

(五)常见的犯罪

⒈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最显著的特征表现在客观方面,即秘密窃取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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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能构成盗窃罪主体。

⒉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守护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依《刑法》规定,年满14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主体。

抢劫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

⒊抢夺罪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抢夺罪主体。

⒋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诈骗罪主体。

⒌招摇撞骗罪

招摇撞骗罪是指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⒍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情节恶劣的行为。

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主体。

⒎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非法拘禁罪在客观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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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⒏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

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⒑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并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⒒侮辱罪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侮辱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

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方法故意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的平衡和安宁的行为。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

(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及其特征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须具备四个特征:

一是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是具有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性,即违反了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

三是不够刑事处罚性,即该行为不构成犯罪;

四是应受行政处罚性,即该行为应该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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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⒈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⒉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⒊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⒋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三)治安管理处罚及其种类

⒈治安管理处罚的含义

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公安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依法强制剥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名誉、财产或其他权利的行政法律制裁。

⒉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⑴警告

警告是公安行政执法主体对违法者实施的一种书面形式的谴责和告诫

⑵罚款

罚款是公安行政执法主体强制违法嫌疑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处罚形式。

⑶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严重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公民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处罚形式。

⑷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许可证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依法核发的批准书。

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就是公安机关撤销公安机关核发给相对人的许可证,终止其从事该许可证允许范围内活动的资格。

(四)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中经常采取的其他法律措施

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⒉责令赔偿;⒊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⒋收缴;⒌依法取缔;⒍责令管教;⒎责令看管或治疗;

⒏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⒐强行带离现场;⒑约束;⒒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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