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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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材料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材料
企业名称
工商注册地
成立时间
企业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
工会组建时间
工会主席
职工人数
签订劳动
合同人数
劳动合同签订率(%)
工资集体协议或集体合同签订时间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座机、手机)
自
查
自
评
报
告
企业申报
意见
对照“宜春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标准,经自查自检,本企业符合标准,特申报“宜春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盖章)
年月日
县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审查推荐意见
经审查,该企业符合“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标准,同意推荐。
(盖章)
年月日
宜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评审意见
经审查,同意该企业评为“宜春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盖章)
年月日
注:
1、本表一式3份:
设区市、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各一份,企业自存一份。
2、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无公章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章。
3、表中“自查自评报告”栏不够时,可另附材料(A4纸)。
附件2: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征求意见表
拟推荐企业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企业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证明意见
经审查,该企业没有拖欠社会保险费。
(注:
如情况属实,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均要在此栏盖章)
(盖章)
年月日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证明意见
经审查,该企业自20__年1月以来没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无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处罚记录。
(盖章)
年月日
劳动仲裁机构
证明意见
该企业已于年月建立了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组织并开展调解工作;自20__年1月以来无侵害职工劳动保障权益行为的劳动争议案件。
(盖章)
年月日
当地工会
部门意见
经审查,该企业已建立了工会,并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集体协商制度,实行了厂务公开,签订了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盖章)
年月日
基层人民法院
证明意见
该企业自20__年1月以来无侵害职工劳动保障权益行为的劳动争议诉讼案件。
(盖章)
年月日
所在地
信访部门
证明意见
该企业自20__年1月以来未发生劳动保障方面的集体上访和群体性突发事件。
(盖章)
年月日
说明:
出具证明的部门如发现表中填写的情况不实,应拒绝盖章。
附件3: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报告
_______________单位第______届_______次职工代表大会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召开会议,会议就本单位申报“宜春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议。
会上代表们就申报材料所填报的内容及经验材料展开讨论,并对照“宜春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评选标准,代表们认为申报材料及填报内容属实,符合“宜春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评选条件,与会人员一致审议并通过本单位申报“宜春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工会章)
年月日
附件4:
申报企业社会保险参保情况表
填报单位: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章)截止日期:
年月
社会保险
职工总数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备注
企业名称
缴费人数
缴费率(缴费人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
缴费人数
缴费率(缴费人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
缴费人数
缴费率(缴费人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
缴费人数
缴费率(缴费人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
缴费人数
缴费率(缴费人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
说明:
本表数据从当地社保局、就业局、医保局调取。
附件5:
_______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表
申报企业(盖单位公章)截止日期:
20__年9月
职工总数(人)
20__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元)
职工月最高工资额(以20__年9月为准)(元)
在岗职工月最低工资额(以20__年9月为准)(元)
近三年职工工资增长情况
20__年工资总额(元)
20__年工资总额(元)
20__年增(减)比例
20__年增(减)比例
企业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签字:
填报日期:
年月日
附件6:
江西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申报表
企业名称
所在地
申报时间:
二○年月日
工商执照号码
成立时间
企业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
工会组建时间
工会主席
职工人数
人
签订劳动
合同人数
人
劳动合同签订率(%)
%
集体合同
签订时间
集体合同
期限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座机、手机)
自
查
自
评
报
告
企业申报
意见
对照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标准,经自查自检,本企业符合标准,特申报“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盖章)
年月日
县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评审委员会)(中央驻赣和省属企业主管部门)
审查推荐意见
经审查,该企业符合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标准,同意推荐。
(盖章)
年月日
设区市协调
劳动关系
三方
(评审委员会)审查
推荐意见
经审查,该企业符合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标准,同意推荐。
(盖章)
年月日
省级协调
劳动关系
三方(评审委员会)审查
批准意见
经审查,同意该企业评为全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盖章)
年月日
注:
1、本表一式三份:
省、设区市(主管部门)、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各一份。
2、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无公章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代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