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手足口病防治工作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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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手足口病防治工作应急预案

莱芜市手足口病防治工作应急预案

(试行)

1总则

1.1目的与依据

1.2适用范围

1.3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市卫生局手足口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2.2专家咨询委员会及职责

2.3专业机构的职责

2.3.1医疗机构

2.3.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3.3卫生监督机构

2.3.4健康教育机构

3手足口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3.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3.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3.3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4应急准备

4.1预案准备

4.2经费保障

4.3风险评估

4.4物资保障

4.5通讯与信息保障

4.6卫生应急队伍

4.7专家队伍

4.7.1临床诊断救治专家组

4.7.2预防控制专家组

4.8定点医院

4.9重症患儿的救治工作

4.10培训与演练

5监测、预警与报告

5.1监测

5.2预警

5.3报告

5.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5.3.2报告时限、程序和通报

5.3.3报告内容

6应急反应和终止

6.1应急反应

6.1.1分级反应

6.1.2应急反应的原则

6.2反应措施

6.2.1卫生行政部门

6.2.2医疗机构

6.2.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6.2.4卫生监督机构

6.2.5健康教育机构

6.2.6非事件发生地区

6.3启动与终止

6.3.1应急启动

6.3.2应急终止

7善后处理

7.1后期评估

7.2奖励

7.3责任

7.4抚恤和补助

8附则

1总则

1.1目的与依据

为依法、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手足口病预防控制工作,防止手足口病疫情扩大、蔓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8年版)》、《山东省手足口病监测方案(试行)》、《莱芜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莱芜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手足口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3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以人为本、资源整合。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市卫生局手足口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市卫生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局机关各有关科室及市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手足口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手足口病疫情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2.2专家咨询委员会及职责

市卫生局组建莱芜市手足口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手足口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手足口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订、修订手足口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预案和技术方案;对手足口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手足口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手足口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手足口病防控工作需要,组建本地区的手足口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2.3专业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手足口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

发生手足口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服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调查处理工作。

2.3.1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疫情报告、医院内感染控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病人进行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样本采集。

按照卫生部《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08年版)》对手足口病病人进行诊断治疗,加强医院产房、儿科病房、门诊及发热门诊等院内的消毒隔离工作,防止交叉感染而导致的手足口病例发生。

2.3.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手足口病疫情监测,对病人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信息收集分析,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做好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2.3.3卫生监督机构:

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法对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传染病防治相关工作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2.3.4健康教育机构:

利用多种形式广泛普及手足口病防治知识,提高群众防护意识与能力,消除群众恐慌心理。

3手足口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我国将手足口病定为丙类传染病管理。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分级标准,根据手足口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手足口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Ι级)四级。

3.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在一个行政区内,一周内发病数超过所辖人口总数的2/万。

(2)在一个行政区内,一周内有5处幼儿园、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病10例及以上。

(3)在一个行政区内,一周内出现3例及以上重症病例或出现死亡病例。

(4)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一般级别手足口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一周内发病400例及以上。

(2)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一周内20所及以上幼儿园、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病10例及以上。

(3)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一周内出现10例及以上重症病例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3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4)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较大级别手足口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Ι级)

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在我市发生的重大及特别重大级别手足口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应急准备

4.1预案准备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莱芜市手足口病防治工作应急预案》。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参照本预案,组织制定本辖区应急预案。

各级医疗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本医疗机构的应急预案,建立相关应急工作制度。

4.2经费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的经费支持,安排手足口病卫生应急专项经费,并做好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4.3风险评估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出现的手足口病疫情进行评估,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卫生应急防范措施。

4.4物资保障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做好手足口病卫生应急药品、医疗仪器、抢救设备、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消毒消杀用品等物资储备,保障卫生应急物资的供给。

4.5通讯与信息保障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直报网络和传染病疫情报告网络,建立健全市、区、乡三级手足口病卫生应急信息报告通讯网络体系,保障维护信息安全通畅。

4.6卫生应急队伍

市卫生局成立由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医疗救治组成的疫情处理机动队,负责疫情现场处置。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疫情处理机动队。

4.7专家队伍

市卫生局组建手足口病应急专家工作组。

4.7.1预防控制专家组

市卫生局成立由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消毒消杀等专家组成的预防控制专家组。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也要分别成立相应的手足口病预防控制专家组,负责各自手足口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4.7.2医疗救治专家组

市卫生局成立由儿科、感染科、重症监护等专家组成的市手足口病医疗救治专家组。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各定点救治医院分别成立相应手足口病医疗救治专家指导组,负责本辖区和本医疗机构手足口病医疗诊断救治工作。

4.8定点医院

市卫生局指定市传染病医院、莱钢医院、莱城区人民医院为手足口病收治医院,各医疗机构要从制度、人员技术、经费和物资等方面做好充分准备。

4.9重症患儿的救治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重症患儿的医疗救治工作,各手足口病收治医院要按照卫生部《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08年版)》的规定,规范地开展救治工作,最大限度的提高重症患儿的救治成功率,降低死亡率。

4.10培训与演练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对医疗卫生人员进行全员培训,并进行手足口病的诊治、报告及消毒隔离、流行病学调查、采样监测、疫区疫点卫生学处理等演练,提高实验室检测水平,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

5监测、预警预报告

5.1监测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开展手足口病疫情监测,一旦发现疑似手足口病病人,组织院内儿科、皮肤科、传染科等专家依据判定标准进行会诊后,确诊为手足口病病人的要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疫情报告。

5.2预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手足口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与社会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并做出预警。

5.3报告

5.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手足口病疫情发生单位(如学校、托幼机构等)是手足口病责任报告单位。

2)责任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及其他责任报告单位的有关人员为责任报告人。

5.3.2报告时限、程序和通报

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发现手足口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报告。

各相关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应视疫情情况及时相互通报信息。

5.3.3报告内容

手足口病疫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首次报告:

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进程报告:

应说明事件发展变化趋势、处理情况,并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正。

进程报告可随时上报。

结案报告:

结案报告应包括事件的发生、病人的救治、调查工作的开展及其结果、预防控制措施及其效果、事件发生及调查处理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值得总结的经验教训等。

6应急反应和终止

6.1应急反应

6.1.1分级反应

(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的反应

接到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手足口病疫情的报告后,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

同时,在2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市卫生行政部门受邀或经领导指派快速组织市级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处置。

(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的反应

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手足口病疫情的报告后,市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确认,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在2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必要时请省级专家对疫情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处置。

(3)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Ι级)的反应

在我市发生的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卫生局手足口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将在卫生部、省卫生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领导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指导和支持。

6.1.2应急反应的原则

手足口病疫情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边报告的方式,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要遵循手足口病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反应级别,减少危害和影响。

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省)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手足口病疫情,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手足口病疫情得到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未发生手足口病疫情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手足口病疫情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手足口病疫情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手足口病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手足口病疫情发生地区的处理工作。

6.2反应措施

6.2.1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卫生部《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8年版)》开展手足口病疫情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医疗机构按照卫生部《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08年版)》开展诊疗工作。

3)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卫生执法工作。

4)组织健康教育机构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组织手足口病疫情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手足口病疫情进行评估,对托幼机构一周内发生2例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1例以上重症或死亡病例时,提出关闭托幼机构2-3周的建议和疫情处理的具体措施及建议。

6)积极组织力量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并组织心理干预人员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垃圾、污物、粪便及饮食饮水卫生工作,帮助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8)组织对辖区内重点地区的手足口病疫情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9)组织专家对手足口病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6.2.2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轻症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手足口病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

5)成立手足口病专家治疗组,全力救治危重病例,降低死亡率。

6.2.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做好手足口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

3)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标本,进行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做好疫点、疫区的环境消毒和终末消毒工作。

6.2.4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落实手足口病疫情防控措施情况的执法检查。

2)围绕手足口病疫情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托幼园所和学校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6.2.5健康教育机构

利用印发手足口病防治知识宣传画、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开展相关健康教育宣传工作。

6.2.6非事件发生地区

未发生手足口病疫情的区应根据其他辖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辖区的发生发展情况,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疫情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3启动与终止

6.3.1应急启动

发生符合本预案规定的一般、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的手足口病疫情时,事发地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反应响应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在我市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的手足口病疫情时,由确定级别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6.3.2应急终止

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

手足口病疫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末例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卫生部、省卫生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反应的建议,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行。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反应的建议,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反应的建议,报请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7善后处理

7.1后期评估

手足口病疫情处理结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对手足口病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7.2奖励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参加手足口病疫情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7.3责任

对在手足口病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事件应急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4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与手足口病疫情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现场处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相关规定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8附则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手足口病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和修订。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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