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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唐代婚姻看妇女地位

Ⅰ.论文摘要-------------------------------------------2

Ⅱ.正文--------------------------------------------3

唐代婚姻背景------------------------------------3

1.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和婚俗文化------------------------3

2唐代妇女的婚姻生活----------------------------------5

3唐代妇女的社会地位----------------------------------7

3.1宫廷妇女参政--------------------------------------7

3.2家庭事务决策---------------------------------------------8

3.3婚姻自主-----------------------------------------9

Ⅲ.结束语--------------------------------------------11

Ⅳ.参考文献--------------------------------------------14

 

 

论文摘要

我所选定的例子是中国的唐代社会,这不仅仅是因为唐朝是中国乃至世界在封建时代中最为辉煌的时期,而且因为很奇怪的在唐代女性的地位是比较高的,那么如果我们能够分析出哪些因素造就了当时女性较高的社会地位,以及这些因素是如何起作用的,那么我们就可以简单推测出决定女性地位的原因了。

说唐代的妇女地位较高,这是有事实可以证明的。

比如从婚恋问题上来讲当时女性地位较高,贞节观念淡漠,使唐人婚姻呈现出历史上少有的开放特点。

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又是“开放型”社会,其开放特点不仅表现在政治制度、民族政策、外交关系等方面,而且反映在民间礼俗和婚姻制度上。

当时,女性地位较高,贞节观念淡漠,使唐人婚姻呈现出历史上少有的开放特点,就是让今天的人看来,也不能不发出感叹。

妇女的社会地位相对较高,可从婚姻制度、婚俗文化、妇女的婚姻生活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得到表现,再结合唐代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进一步探讨妇女地位相对较高的原因。

关键词:

唐代、婚姻状况、妇女、地位

 

从唐代的婚姻状况看妇女的社会地位

在中国封建社会中,男尊女卑观念一直占主导地位,妇女受到封建礼教的束缚和压迫,地位极其低下。

相对而言,唐代妇女是幸运的。

她们处于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又属“开放型”社会,其开放特点不仅表现在政治制度、民族政策、外交关系等方面,而且反映在民间礼俗和婚姻制度上。

她们受到的封建束缚和压迫相对较少,改掉过去哭不露齿,站不依门,行不露面的传统,社会地位相对较高。

她们拥有广泛的权利:

参政权;受教育权;财产继承权;家庭成员的决定权;家庭事务的管理权;自我意愿的决定权;婚姻的决定权(包括初婚决定权、离婚决定权、再婚决定权)。

下面我就唐代的婚姻制度、婚俗文化、妇女的婚姻生活和社会生活,谈谈唐代妇女的社会地位。

一、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和婚俗文化

法律是在阶级社会中产生并用来调整人和人之间关系的一种强制力量,我国几千年来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经历了一个很长的发展过程。

在秦朝,秦律已经有了对婚姻、家庭问题的简单规定。

到了唐朝,封建社会进入了全盛时期,法律也趋于完善,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布的《永徽律疏》(简称唐律),它得古今之平,在中华法系中堪称最为完美的一部封建法典。

其中,对于婚姻制度的规定,在结合礼教的过程中,兼顾社会生活和民风民俗,将情礼法恰当结合,缔造了封建时代最为开明先进的婚姻法律制度。

从对“七出”、“义绝”等前代婚姻法律制度的继承,到“和离”制度的提出,对唐代的婚姻产生了极大的变化。

对婚姻条件的详细规定,对离异、寡居妇女再婚的鼓励,对协议离婚的肯定,众多的优点集中于一部唐律之中,使得唐律作为一部诸法合体、以刑发为主的法典闪现出民法性的光辉。

首先,我们来考察唐代婚姻法律在婚姻成立条件方面的规定:

第一:

对于婚龄的规定:

唐律中并无对婚龄的具体规定,但唐令中却有“诸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婚嫁”的条款,可见唐代的法定婚龄是男子十五,女子十三。

第二:

婚姻成立,必须依照“婚礼”。

也称六礼。

也就是平常所说的托媒下聘,拜堂成亲。

六礼包括: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共六个步骤。

婚姻缔结一般有两个大的阶段,即定婚和成亲。

“六礼”中的纳采、问名、纳吉、纳币(下彩礼)属于定婚的程序,择日、亲迎属于成亲的程序。

可见,定婚的程序有四套,是重点。

民间纳采通常有九种,合欢、干漆等,都取吉祥的寓意。

与纳采同时完成的是问名,即男方纳采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及出生年月日。

女方复书,告以女方出生年月日以及女方生母的姓氏。

男方将女方姓名生辰“加诸卜筮”,卜得吉兆则通知女方,是为纳吉。

纳吉之后即为纳征,又称纳币,即男家以礼物送给女方,女方接受,则表示同意确立婚姻关系。

许多结婚的新人双方都要互送礼物,表示吉祥如意。

正是通过一些热闹的程式和仪节,使婚姻当事人的结合成为男女所在亲友及邻里皆知的事实。

但是,与定婚相比,成亲的程序反而显得不重要。

只要定婚下彩礼,即使没有亲迎,婚姻也已经被认定。

在纳征之后,紧接着请期、亲迎、交拜天地,意味着婚姻关系缔结,一对新人已经结成合法夫妻。

第三:

唐律有关婚姻的内容:

(1)、维护一夫一妻制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如果娶二妻或嫁二夫,就要判重婚罪。

关于男子的重婚罪,唐律《户婚》规定:

“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

”至于女子的重婚罪,唐律《户婚》又规定:

“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妾减二等,各离之”;“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

加二等就是徒三年了,至于买卖婚,它是严禁的。

唐律云:

“略卖人……为妻妾者,徒三年”

(2)、为维护封建宗法礼制、亲属关系和伦理、等级尊卑,又对成婚的规定禁止如下:

同姓不婚。

唐律:

“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妾亦然。

宗姓不婚。

唐律:

“诸尝为袒免亲之妻而嫁娶者,各杖一百;缌麻及舅甥妻,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奸论;妾各减二等;并离之。

”尊卑不婚。

唐律云:

“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亦各以奸论。

”他种不婚异父同母兄弟姊妹,皆禁相婚。

奸逃不婚。

唐律云:

“诸娶逃亡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之;即无夫,会恩免罪者不离。

(3)、唐律《户婚》对离婚有三种规定:

①、协议离婚。

即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所谓“和离”。

②、促裁离婚。

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礼记》曾为出妻规定了七条理由:

不顾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哆言、窃盗。

但同时,《唐律》又承袭古代对妇女“三不去”的定则,即曾为舅姑服丧三年者不去,娶时贫贱后来富贵者不得去,现在无家可归者不得去妻。

有“三不去”中任何一条,虽犯“七出”,丈夫也不能提出离婚。

③、强制离婚。

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

“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杀罪和谋害罪。

经官府判断,认为一方犯了义绝,法律即强制离婚,并处罚不肯离异者。

对于“违律为婚而妄冒已成者”,也强制离婚。

《唐律》对妻无“七出”和“义绝”之状,或虽钝“七出”而属“三不去”者,不准其夫擅自提出离婚,否则处一年有期徒刑。

这无疑对夫权是一个限制,对妇女的权益是一种保护。

其次,再分析唐代的婚俗:

(1)“借吉”成婚,乃是穷人家女儿在父母亡故,家无“强亲之亲”的时候操办的出嫁礼仪。

那些穷苦之家,特别是父母亡故、有室女待嫁者,无人为之操办婚事。

于是借此名促成亲。

居丧期间的婚礼必然十分简单,甚至不摆宴会,由此可以感觉到民间由于受到经济能力的限制,婚礼必然十分简约。

相反,由于婚礼的开支无法负担,势必有一些贫家女儿无法出嫁。

(2)唐代婚俗中还有一个比较特殊也比较常见的现象即:

所谓男到女家成婚问题。

《太平广记》卷一百五十九《崔元综》条,记官至四品的崔元综58岁婚侍郎韦陟19岁的堂妹,“乃于履信坊韦家宅上成亲。

”卷三百二十八《阎庚》条,阎庚与某村王家女儿的婚事,也是在女家成亲。

总之,敦煌文书所谓“近代之人多不亲迎入室,即是遂就妇家成礼”,并非敦煌一地的地方风俗,而是唐代婚姻中的一般情形。

再次,分析礼法与现实婚姻的关系:

尽管《唐律疏议》对婚姻条件的详细规定是比较具体的。

比如,良贱不婚,同姓不婚,长幼不婚,居父母丧期间不婚。

这既是“礼”,也被形诸于“法”。

但在唐朝人的婚姻实践中,并不完全遵行类似的礼法约束。

例如,长幼不婚的问题。

唐朝贞观年间曾经发生了一起郑州人郑宣道娶堂姨为妻,虽然有人说不合适,官府还是判为合法成亲。

即使唐高宗立法禁止,但是唐玄宗宠爱的妃嫔中颇有与他不同辈者,民间也有不同辈之间嫁娶结亲之事。

《太平广记》卷一百六十《秀师言记》记载:

“唐崔晤、李仁钧二人中外兄弟,崔年长于李。

”后李仁钧娶崔之孤女为妻,并且说:

“崔之孤女,实余之表侄女也。

余视之,等于女弟矣,彼亦视余犹兄焉。

……余固崔兄之宿眷也。

”遂定婚崔氏。

这都是少女嫁给父执辈份的老男人,而且还是中外表亲。

从崔李二人的话来看,似乎当时侄女嫁给叔叔辈的长辈是司空见惯的事。

二、唐代妇女的婚姻生活

(一)自主婚事:

唐代婚姻的开放风气,首先表现在青年男女择偶相对自由和对美满婚姻的大胆追求上。

《唐律•户婚》规定:

子女未征得家长同意,已经建立了婚姻关系的,法律予以认可,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算违律。

这条规定,从法律上为他们的自由择配开了绿灯。

《唐律疏议》规定:

“为婚之法,必有行媒”,民间也有“无媒不得选”的说法,但实际上有不少青年男女不尊此种束缚,自己选配婚姻,拥有婚姻的决定权(包括初婚决定权、离婚决定权、再婚决定权),也有家长允许自主婚姻。

如玄宗时,宰相李林甫“常日使六女戏于窗下,每有贵族子弟入谒,林甫即使女于窗中自选可意者事之”,让他的女儿们自选佳婿。

在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礼教是为维护封建统治而服务的,当权者往往比下层百姓更注重礼法,更加维护礼教的权威,社会上的流行风尚也大多是由上而下普及的,身为当朝宰相的李林甫如此,下层百姓自不待言。

(二)离婚改嫁较为自由

按古礼,丈夫对妻子有“七出”之权,但唐代法律又有“三不去”:

“持舅姑之丧;娶时贫贱,尔后富贵者;有所受无所归”的规定保护妇女权益。

但唐代妇女可以主动提出离婚,唐代法律允许感情破裂的夫妻离异。

对妇女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法律也没有约束和限制,这就从法律上为婚姻的相对自由制造了一定的条件。

再嫁的社会压力不大,因此,唐代妇女从一而终的贞节观念不是很强烈,离婚改嫁相对较为自由。

从平民百姓到皇室贵族,莫不如是。

从史实来看,唐代离婚再嫁是较为容易的。

离婚当然是由夫方提出离异的同时,女子主动提出离异或弃夫而去者也不少。

有因夫坐罪而求离婚者,有因本家有故而求离婚者,有因夫患病而离异者。

还有民间女子因对婚姻不满意而离婚的事。

这表明,唐代离婚较为自由;故上至公主千金,下至平民百姓都视寡妇再嫁为常事。

《新唐书公主传》中记载从高宗至肃宗朝传中有名公主共计98人,除未嫁早亡的12人外,初嫁59人,二嫁24人,三嫁3人,乃中宗女定安公主,玄宗女齐国公主,肃宗女萧国公主。

同时门第显赫的仕宦之家也不忌讳娶再醮之女。

宰相宋璟之子就娶了寡妇郑氏;严挺之的妻子离婚后嫁了刺史王琰,后王琰犯了罪,严还救了他;而书香门第韩愈之女也先适李汉,后嫁樊仲懿。

可见读书人家也不禁止再嫁。

而民间寡妇再嫁,其形式可谓既简单又随便。

(三)男子惧内成风

唐代关于惧内的记载可谓俯拾皆是。

唐高宗就是出了名的惧内天子,唐中宗更是以惧内著称,伶人当着他的面唱道:

“回波尔如栲栳,怕妇也是大好。

外面只有裴炎,内里无过李老。

”皇室如此,下层官吏和平民百姓中同样存在这种现象。

舒州军卒李听壁三日未归家,其妻恨云:

“来必刃之!

”李竟吓得愁泣不已,徙居佛寺,不敢回家。

三.唐代妇女的社会地位

妇女作为占人类社会总人口一半,作为性别社会中的一大群体。

妇女不仅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而且也是推动社会变革和历史前进的重要力量。

马克思就曾经充分肯定过妇女的历史作用。

“没有妇女的酵素,就不可能有伟大的社会变革。

社会的进步可以用女性的社会地位来精确的衡量。

”妇女地位的高低,不仅直接关系到女性自身的发展,而且对这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在中国历史上,唐代是以经济发达、国力强盛和社会开放而著称于世的。

在这个时代,作为长期处于被压迫地位的女性群体,也因社会文明与进步,相应地获得了较多的人身自由和解放,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也较后世有明显的提高。

在传统的中国社会中,妇女作为受女权的社会性别,其地位并非不变,而是随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

这不仅表现在封建社会不同历史时期有差别,而且同一朝代不同时段因社会环境“变迁”也会出现差异。

就唐代而言,本人认为这一时期的妇女地位可以以天宝末年爆发的“安史之乱”为转折点分为前后两个不同阶段。

由于“安史之乱”后唐代社会轨迹的变化,使得唐代前后期妇女地位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妇女地位所探讨的对象相对广泛,包括妇女参政议政、婚姻情况、家庭事务决策、社会交往、受教育情况等。

本文想从妇女参政议政、婚姻情况、家庭事务决策这几个主要方面去探讨,以求对唐代前后期妇女地位变化进行分析。

(一)、宫廷妇女参政:

前期的参政意识普遍,参政规模空前。

后期参政意识减弱,参政人数减少。

封建社会,参政被视为女性的一大禁区。

但在唐前期无论是宫廷的女性,还是一般的妇女,普遍具有一种参政意识。

特别是宫廷女性,她们基本上是皇帝的心腹之人,近侍而参政,加之她们多数受过良好的教育,故参政意识较之社会上的其他阶层的女性更为突出。

如武则天在政治上的作为众所周知。

太宗皇后长孙氏,作为唐太宗的“贤内助”,当她还是王妃时就一直对政治报有很大的热心,参与了玄武门之变。

太宗即位后,劝谏太宗采纳忠言,信任功臣,对朝政举措发表一己之见。

她戒奢侈尚俭约,不允许子女越礼奢华。

史载“长孙皇后性仁孝俭素┉训诸子,常以谦俭为先”唐太宗的贤妃在贞观末目睹太宗讨伐四夷、大兴土木,也曾上疏极谏,疏文载入史册。

唐前期的公主热衷政事的大有人在。

如李渊的平阳公主为反隋建唐做出过贡献,安乐公主曾私自奏请中宗立她为皇太女。

最典型的是太平公主,她先后诛杀“二张”、诛灭韦氏势力,这是两次关系到李唐王朝安危存亡。

此外,一些官员诸如节度史、都督、别驾、长史等夫人,她们进行社交,协助丈夫处理好公务、上下级关系和同僚关系。

如中宗神龙初,河东郡开国公杨某,为权臣武三思所构,外迁泌州刺史。

其夫人独孤氏,“乃乘列步障,激扬枉直”,执政者“感而贤之”,其夫竟因此而迁职。

唐前期的女性不仅参政意识旁边,而且参政规模上也是空前的。

从时间和看见来看,唐前期王朝统治时间从618——755,有140年,女性参政现象历朝皆有,且几乎贯穿整个唐前期。

尤其是高宗、中宗、睿宗三朝,基本上都处于女性掌权的统治中。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从高宗上元元年(674年),武则天与高宗同掌国政,史称“二圣”以来,到玄宗先天二年(713年)诛灭太平公主为首的中央实力派为止,这40年,恰好是初唐向盛唐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历史时期,这意味着在中国封建社会最辉煌的140年中,女性参政进而掌管大权的时间就占了将近三分之一的时间,充分说明了唐前期的女性参政的广度和深度,超过了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上任何一个朝代。

唐后期,因世风逆转,儒学势力抬头,礼教的“紧箍咒”被重新戴到了女性的头上,她们的思想和行动自由开始受到较多的限制,参政意识明显减弱,参预政事日益减少。

由于参政意识明显减弱,因而导致女性参政人数急剧减少。

两《唐书•后妃传》所列唐后期21位后妃中,参政者仅肃宗张皇后和武宗王才人2人而已。

约占后妃总数的1%。

而唐前期14为后妃中,参政人数多达7人,参政后妃占到唐前期后妃总数的50%。

其次,除宫廷后妃外,公主参政者除肃宗女和政公主外,其余未见预闻政事者。

造成唐后期后妃参政意识减退、参政人数锐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以上所提到的世风逆转的因素外,还有如后期后妃不如前期文化素质高,家庭出身不如前期后妃高贵,以及中唐以后王室多故、王朝政治呈现多元化的特点等多种因素影响的结果。

(二)家庭事务决策

前期的“外柔内刚”的夫妻关系。

后期妻子向传统的角色复归

在“男尊女卑”传统封建社会中,正常的夫妻关系应该是“内柔外刚”。

在唐前期,“外柔内刚”夫妻关系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

这种“刚柔”倒置的现象,反映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便是妻的“悍妒”,与丈夫的“惧内”。

唐代律法中赋予了男子许多的特权,然而在现实社会中,“妻管严”的现象却处处可见。

这种现象竟成为唐代统治阶级上上下下的风气。

如唐太宗时,身为国公的房玄龄、张亮、任环;高宗时,官至司列少常伯的杨弘武,中宗时御史大夫裴谈等都以怕妻而出名。

令人奇怪的是,唐代作为万乘之君的皇帝也染上了这种“惧内”病。

史载:

武则天自册封为皇后之后,“专作威福,上欲有所为,动为后所制,上不胜其忿”。

于是密诏上官仪谋废后。

武后得知,高宗惧其怒,遂泄底细:

“我初无此心,皆上官仪教我。

”这使上官仪被送上了断头台。

与丈夫“惧内”的同时,是妻子的“悍妒”,这种现象在中国历朝都有所闻,此种现象在唐代尤其是前期尤为典型。

唐前期的妒妇不仅多而且普遍,且妒性之烈,实为历代女子中所罕见。

在封建社会,纳妾嫖妓本是男子的一大特权,妻子是无权干涉的。

然而在唐前期,干预丈夫纳妾嫖妓的悍妇,不仅普遍存在,而且其行为大胆,即使身为高官显贵的丈夫也为之畏惧,有时连皇帝本人出面干涉都无济于事。

据唐韩琬《御史台记》记载:

“唐管国公任瑰酷怕妻,太宗以功赐而侍子,瑰拜谢,不敢以归。

太宗召其妻赐酒,谓之曰:

‘妇人妒忌,合当七出。

若能改行无妒,则无饮此酒。

不尔,可饮之。

’曰:

‘妾不能改妒,请饮酒。

’遂饮之。

”另在《隋唐嘉话》中记载:

“梁公(房玄龄)夫人极妒,太宗欲赐美人于梁公,屡辞不受。

帝乃令皇后召夫人,告以司空年暮,帝欲有所优诏之意。

夫人执心不回。

帝乃令谓之曰:

‘若宁不妒而生,宁妒而死?

’梁夫人答曰:

‘妾宁妒而死。

’乃遗酌卮酒与之,一举便尽。

帝谓人曰:

‘我尚畏之,何况于玄龄!

’而且一般士大夫或庶民之妻“妒性”大发者也不少见。

这些都反映了唐代前期女性在家庭生活中地位是比较高的。

如果女性在家庭地位低,那么对丈夫的纳妾嫖妓行为,就只能装聋作哑而不敢提出半点意见。

唐代后期女性向传统角色复归,做一个地道的家庭主妇。

不像前期,后期后妃中“遵礼教,守妇道”者比比皆是。

肃宗吴皇后、德宗韦贤妃、顺宗王皇后、敬宗郭贵妃等 。

唐代后期“动循礼法”已成为宫廷后妃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

在这种情况下,一向恃宠骄纵而不守礼法的公主们,也开始守妇道,学礼法。

宪宗女歧阳公主,下嫁杜悰,“事舅姑以礼闻”,“姑寝疾,主不解衣,药糜不尝不进”。

宣宗女广德公主,治家有礼法,“凡内外冠、婚、丧,主皆身答劳,疏戚咸得其心,为世闻妇”。

宫廷女性如此,社会上一般女性遵礼法、守妇道的也不乏其例。

但是,民间女性在守妇道的同时,也逐渐沦为丈夫和公婆任意虐待欺辱的对象,人格意志逐渐的丧失,这是她们在家庭中地位降低的具体表现。

(三)、婚姻自主

前期婚姻自由、贞节观念淡漠。

婚姻自由减少、贞节观念增重

离婚改嫁或寡妇再嫁,早在唐以前就相沿而成一种民间习俗。

唐朝建立以后民间这种习俗屡见不鲜。

在唐代女方常常提出离婚,在史料中就有夫有病请求离异、与夫情趣不同请求离异、因夫贫穷请求离异等。

唐代妇女离婚的自主性比较强,而且社会上对离婚的妇女不加歧视,妇女离婚后再婚之路畅通无阻。

唐前期的妇女比后期的妇女婚姻更加自由。

唐太宗鼓励寡妇再嫁,并且以婚姻是否及时,鳏寡数量多少,户口是增是减作为考核官吏,决定其升降的依据。

这虽然有发展生产力的因素,但是也反映了当时的妇女地位。

看一下有关的史料,就会发现唐前期公主再嫁人数之多。

唐一代公主再嫁、三嫁者有27人,其中高祖女4人,太宗女6人,高宗女1人,中宗女3人,睿宗女2人,玄宗女9人,共25人,大约占92.6%。

而唐前期公主共91人,再嫁公主大约占27.5%。

这和当时的贞节观淡漠有很大的关系。

唐代中叶以后,随着唐王朝国势转衰,统治阶级从维护和巩固封建统治秩序出发,积极提倡儒学,提倡妇女守贞节。

宣宗朝宣布“夫妇教化之端,其公主、县主有子而寡,不得复嫁。

”唐后期虽然女性离婚、寡妇再嫁也很普遍,但是不像前期由女方主动提出离婚、改嫁的就很少了。

后期公主再嫁者只有肃宗时期的二位公主,前后期的相差之悬殊令人吃惊。

唐后期,夫死守节的作风在一般士大夫阶层中蔚然成风。

上表中,武宗的后妃王才人,在武宗崩以后,自愿殉节,成为有唐以来第一为自愿为帝王殉节的后妃。

这些在唐前期是难得见到的。

唐后期,“一女不更二夫”、“从一而终”的贞节观已经明显受到社会的重视。

(四)、接受文化自由

虽然唐代的妇女也受封建礼教的束缚,难以取得与男子同等的受教育机会,但唐代开明的社会风气还是给她们提供了较多的受教育机会。

除宫人、公主外其他妇女教育皆由家学承担。

比较引人注目的是唐代妇女比较重视文学教育,或许是受进士科的影响,文学教育,工诗属文,成为妇女教育的重要内容,也许这就是唐代多才女的原因所在。

唐代女子教育一般以母亲为主,“男则就学于外,女乃亲训于内,使动静合礼,阃则有仪。

”不过也有的女子与其兄弟共同学习,有些官宦之家还为女子特置师傅。

虽然官府未置女学(习艺馆除外),唐代妇女在才、艺、文等方面受的教育并不低,这无疑也是唐代妇女社会地位的体现。

唐朝女性文化素质的提高,与当时社会的开放风气密不可分。

唐代有一个从门阀思想下解放的过程,特别是从天命论和性三品思想的束缚下解放出来的过程。

人在历史上的作用和人的自身价值被提到突出地位。

加之唐朝由于其繁荣昌盛所形成的敢于抱容、吸纳一切的非凡气度,使女性的社会地位显著提高。

她们敢于抛头露面,可以与达官显宦在一起吟诗作文,互相唱和。

也可以骑着高头骏马招摇于通衢闹市,可以披着透明的丝织品自然地展示她们丰满的倩影,可以和着欢快的音乐跳着胡旋舞,可以同文豪鸿儒郊游作文。

四、其他的活动

唐代妇女可以公开的参加许多社会活动。

可以时时抛头露面,到郊外市里游玩、听戏、看球,也可以在春季和男子一起到风光胜地踏青出外游乐、聚观,且也不限于城市,还可以远至郊外。

唐代妇女也活跃于商业领域之中,《太平广记》卷382河南府吏条引《广异记》:

“洛阳郭大娘者,居毓才里,以当垆为业。

还有极富特色的一点就是唐代盛行女子体育运动,流行女子踢毽子,女子足球,甚至还有女子马球,与那些妇女养在深闺无人识,平时大门不出二门不迈的时代形成强烈的反差。

唐人还作了《内人踢球赋》来赞誉女子足球之兴盛。

另外,唐代妇女在服饰上也进行了一系列大胆尝试,像废弃了遮蔽脸面的幂罱面幕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天宝年间,不少妇女还模仿男子的装束,着起幞头袍衫,最初在宫里中流行,后渐传至民间,成为普通妇女的日常装束。

这些方面足以说明唐代妇女地位之高。

从上面的显示明显看出,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鼎盛时期,同时也是中国封建社会由前期向后期转变的过渡时期。

这一历史特点,决定了唐代妇女地位前升后降、前高后低的特点。

另一方面,唐后期妇女地位演变,又与当时社会发展以及社会环境变化有着紧密的关系。

唐前期由于经济繁荣,国力昌盛,社会风气开放,长期处于受压迫地位的女性得以摆脱礼教的束缚,获得较多的自由,并利用开放的风气,通过广泛参与社会活动,去努力实现人身价值,从而为女性自身赢得了较高的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

“安史之乱”后,国势衰弱,重新恢复统治秩序的唐王朝,为摆脱政治上的危机,积极提倡儒学。

社会风气为之逆转,这使女性逐渐朝传统角色回归。

在此情况下,唐后期女性地位不可避免出现了某种下降的趋势。

但有必要指出的是,这里妇女地位高低是相对而言的。

唐前期妇女地位较高,却还没有达到“男女平等”的地步;唐后期妇女地位较低,也只是相对前期女性所处地位较高而言,比起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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