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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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和国家关于特殊工种考核管理办法,以及中国中铁、集团公司等上级领导单位关于在工程项目深入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有关通知精神,为加强特种作业管理,提高特殊工种人员的法律和安全意识,防范各类与特种作业有关的事故发生。
结合项目生产实际,决定对特殊工种人员进行一次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施工纪律、规章制度、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请参加培训的人员认真听课。
*,*,法律法规,1法律法规,1法律法规,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的法律法规知识:
一、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安全生产法中的主要内容:
从业人员享有的五项权利1、知情权、建议权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批评、检举、控告权第五十一条规定: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法律法规,3、合法拒绝权第五十一条规定: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遇险停止、撤离权第五十二条规定: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法律法规,5、保险赔偿权第五十三条规定: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从业人员的义务法制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权利和义务应该对等。
因此从业人员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还应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遵章作业的义务在生产实践中总结出来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保证工人安全的法宝。
因此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1法律法规,、配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劳动防护用品虽然会给生产活动带来某种不便,但却是保护操作者免受伤害的直接屏障。
因此,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规定:
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无知是安全生产的第一杀手,要安全就要知道如何才能保证安全。
因此,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安全隐患报告义务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1法律法规,二、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劳动法中的主要内容:
1、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3、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1法律法规,三、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职业病防治法中的主要内容:
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组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1、第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第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3、第十三条规定: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4)有配套的更衣室、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1法律法规,(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它要求;4、第二十八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5、第三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6、第三十二条规定: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期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1法律法规,7、第三十六条规定: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法律法规,四、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主要内容:
1法律法规,五、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中的主要内容:
1、第十九条规定: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第二十一条规定: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复审在期满60内)3、第三十六条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4、第三十九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5、第四十一条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法律法规,六、特种作业人员的法律职责:
1、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殊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3、应当遵守项目安全管理中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4、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5、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法律法规,七、特种作业人员违法的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业标准,2作业标准,特种作业是指直接从事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根据国家2014年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及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我们白沙沱项目施工用得频繁的特种工种主要有起重信号工、架子工、电焊工、电工、安装拆卸工、起重机械操作工、爆破作业人员、瓦检员、空压机操作工、厂内运输车辆驾驶员等特殊工种。
2作业标准,我们白沙沱项目是个综合性工程,有桥梁、隧道、路基、涵洞、营业线等工程,线路长、结构类型多,线路、地形复杂,跨越长江限制条件多,工期较长、施工场地面广、工序复杂、危险性大的特点。
作为施工中的一员,必须具有高度的安全意识,掌握熟练的安全操作技能,尤其是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充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技能,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在实践中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
2作业标准,2作业标准,一、起重机操作起重机械通常结构庞大,需要在较大的空间范围内运行,暴露的、活动零部件较多,且常与吊运作业人员直接接触,潜在许多偶发的危险因素,作业环境复杂,对设备和作业人员形成威胁。
作业中常需要多人配合,共同进行,通常存在较大的难度,起重作业事故在生产事故中占着相当高的比例,不仅造成人员伤亡,也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据统计,大多数起重机械事故是由于违反操作规程,不遵守劳动纪律,忽视设备检修等人为因素造成的。
作为一个起重操作人员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2作业标准,1、没有经过严格的安全操作2、身体不适必须请假看培考核,没有取得特种作业医生或休息,不准操作安全操作证不准操作吊机。
吊机。
2作业标准,3、操作时必须集中注意力,不准兼干别的事、闲聊、打瞌睡等等。
4、无关人员不准进入驾驶室,2作业标准,5、吊钩不准过人头6、作业时不准上车下车,2作业标准,7、吊物时不准长时间悬空8、安全装置不准当开关使用,安全装置是预防事故的保障,2作业标准,9、起重机的三个运动操作不可同时开动。
10、工作时间不准调试机器,机器必须在作业前进行调试检查,保持完好。
2作业标准,目前,白沙沱项目起重机械主要有:
塔式起重机5台、WD120桅杆吊一台、架梁吊机一台、提升站一个、龙门吊5台、流动式汽车吊若干,施工升降机两台。
按照项目安全操作规程,结合生产实际各操作人员应该遵守的以下操作规程和工作当中的注意事项。
(一)、塔式起重机,2作业标准,
(二)、桅杆式起重机,2作业标准,(三)、架梁吊机,2作业标准,(四)、提升站,2作业标准,(五)、龙门吊,2作业标准,(六)、流动式汽车吊,2作业标准,(七)、施工升降机,2作业标准,起重作业中起重机操作人员,严格执行起重机械“十不吊”规定。
“十不吊”之规定具体如下:
1、信号不清或乱指挥不吊2、斜拉物体、物体重量不清或超负荷不吊。
2作业标准,3、重物上站人或有浮置物不吊4、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体及指挥信号不吊。
2作业标准,5、工件埋在地下,以及粘连、附着的物件不吊,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不准双拼吊。
6、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准吊。
2作业标准,7、钢筋、万能杆件、型钢、管材及细长件、多根物件必须捆扎牢靠,多点起吊,单头“千斤”或捆扎不牢不准吊。
8、吊索具达到报废标准或安全装置不灵不吊。
2作业标准,9、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
10、多机作业,应保证所吊重物距离不小于3m,在同一轨道上多机作业无安全措施不吊。
2作业标准,二、起重吊装作业起重装吊作业是一项危险性较大的工作,它不同于其他一般工种,它在生产施工中担负着特殊的任务,具有一定的风险和不可预见性,容易发生重大事故。
起重作业是由起重机械、起重工具和起重工手工劳动相互配合来完成的工作。
作业者必须熟悉安全生产法规、熟练掌握起重作业的安全知识、安全用电知识、登高作业知识和安全生产技能等。
2作业标准,1、起重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手脚残疾、高度近视等病症者,不得从事起重工作。
2、起重指挥应由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指挥不清或信号不明,吊机司机可不吊。
3、起重作业人员要服从统一指挥和调配,要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尽职尽责,明确自己的任务,掌握现场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
4、起重作业前,要选择与吊装物件相匹配的起吊工具,不得超负荷使用,并对各种起吊工具(钢丝绳、起重机械、千斤顶、滑轮、卡环等)认真检查,保持所用工具完好。
作业前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2作业标准,5、重物在起吊前,要检查各捆绑点,确认重心准确、平稳,并要在起吊前试吊。
机具受力后,仔细检查起吊设备等变化情况,确保正常。
6、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严禁将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空中。
7、物件起吊时,应先将吊物提升离地面1020cm,经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继续提升;搁置吊物时,应缓慢下降,确认吊物放置平稳、牢靠后,方可松钩,以免吊物倾翻伤人。
2作业标准,8、起吊物件时,起重臂回转区域内和重物下方,严禁站人,起重臂、吊物必须与架空输电线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9、起吊作业时,司机应听从信号员指挥,禁止其他人与司机谈话或随意指挥。
若发现起吊情况不良时应通过信号处理(紧急情况除外)。
10、起重作业中要设置工作警戒标志,非作业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区,防止发生伤亡事故,吊装大型特件或拉缆风绳,必须有明显标志。
11、起重作业中起重人员应和起重机操作人员密切配合,严格执行起重机械“十不吊”规定。
2作业标准,2作业标准,三、电焊作业电焊作业是一种特种作业,它除了必须遵守建筑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规范之外,还有其独特的安全要求和安全防护措施。
建筑施工现场的焊接大多是手工电弧焊;近年来,接触闪光焊及电渣焊也应用到工地的钢筋焊接。
尽管焊接工艺各异,但焊接安全技术却是大致相同的。
每个焊工必须熟悉有关安全防护知识,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避免发生事故。
2作业标准,电焊工安全操作规程,2作业标准,2作业标准,2作业标准,
(一)预防触电的安全技术电流通过人体会对人产生不同程度的伤害。
当电流通过人体超过0.05A时,就有生命危险,0.1A电流通过人体1秒钟就足以使人致命。
通过人体电流的大小,决定于电路电压和人体电阻,人体电阻,除了人的自身电阻外,还附加上人体穿的衣服、鞋袜等的电阻,如站在干燥的场地,穿着干燥的衣服鞋袜,人体电明显增高,反之则使人体电阻降低,人在过度疲劳或神志不清的状态下,人体电阻也会下降。
因此焊工首先要防止触电,特别是在阴雨天气或潮湿环境作业时更要注意防护,为预防触电,要做好以上安全防护措施:
2作业标准,2作业标准,
(二)预防电弧光的伤害焊接电弧产生的紫外线对焊工的眼睛和皮肤有较大的刺激性,稍不注意就容易引起电光性眼炎和皮肤灼伤,因此必须做好防护工作。
(1)焊工操作时,必须使用有防护玻璃而不漏光的面罩,身穿工作服,手戴工作手套,并戴上脚罩。
(2)在人员众多的地方焊接时,应使用屏风挡隔。
(3)开始作业引弧时,焊工要注意周围其他作业人员,以免强烈弧光伤害他人。
(4)焊工或其他人员发生电光性眼炎时,可用冷敷减轻疼痛,并请医生诊治,注意休息。
2作业标准,(三)预防烫伤及火灾电焊作业时,由于焊接金属的飞溅极易引起烫伤,飞溅金属和乱扔刚焊完的焊条头,也容易引起火灾,因此要切实加强防护。
(1)焊工作业时穿戴的工作服及手套不应有烧穿的破洞,如有破洞,应及时补好,防止火花溅入而引起烫伤。
(2)禁止在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室内或场地上焊接。
在可燃品附近焊接作业,应远离5m以外进行,并有防火材料做成的挡板隔开。
露天作业。
必须采取防风措施,人应在上风位置作业。
风力大于5级时,不宜焊接。
(3)高处作业时,应仔细观察作业区下面有没有其他人员,是否存放易燃物,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焊渣飞溅造成下面人员烫伤或发生火灾。
2作业标准,(四)预防爆炸,中毒及其他伤害,2作业标准,四、电工作业电工作业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设备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从统计资料分析,大量的事故都发生在这些作业中,而且多数都是由于直接从事这些作业的操作人员缺乏安全知识,安全操作技能差或违章作业造成的。
2作业标准,电工安全操作规程,2作业标准,2作业标准,2作业标准,五、高处作业所谓高处作业是指人在一定位置为基准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国家标准GB/T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规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
”根据这一规定,在建筑业中涉及到高处作业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
在建筑物内作业时,若在2M以上的架子上进行操作,即为高处作业。
为了便于操作过程中做好防范工作,有效地防止人与物从高处坠落的事故,根据建筑行业的特点,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中,对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范围以内的各种形式的洞口与临边性质的作业、悬空与攀登作业、操作平台与立体交叉作业,以及在结构主体以外的场地上和通道旁的各类洞、坑、沟、槽等工程的施工作业,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均作为高处作业对待,并加以防护。
2作业标准,高处作业的分级:
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的类别:
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工况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
特殊高处作业:
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夏季或冬季)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2作业标准,工况高处作业:
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罐等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在塔、罐等设备内进行的有限空间高处作业。
一般高处作业:
除特殊高处作业和工况高处作业以外的高处作业。
以下就是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应该严格执行的安全操作规程:
2作业标准,高处作业人员操作规程,2作业标准,2作业标准,安全带的正确使用,2作业标准,安全网的正确使用,2作业标准,六、场内运输作业机动车辆虽然只是在厂内进行运输作业,但如果对安全驾驶和行车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思想麻痹,违章驾驶,以及管理不善,车辆带病运行等,就会造成车辆伤害事故,这不仅会影响正常生产,还会给企业和职工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为此,提高广大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与技能,是预防车辆伤害及交通事故的首要条件。
目前,我们白沙沱项目频繁使用的机动车辆有:
混凝土罐车、自卸汽车、平板车、机动翻斗车、载重汽车、皮卡车等运输车辆。
以下针对的是运输车辆司机的安全:
2作业标准,驾驶员在日常操作中应做到的基本要求是:
“一安”,指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二严”,指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交通规则。
“三勤”,指要脑勤、眼勤、手勤。
在操作过程中要多思考,严格做到不超速,不违章,不超载,要知车、知人、知路、知气候、知货物。
要瞻前顾后,注意上下、左右、前后。
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勤维修、勤搞卫生。
“四慢”,指情况不明要慢,视线不良要慢,起步、会车、停车要慢,通过交叉路口、狭路、弯路、凹险坡、车间行道、人多繁荣地段要慢。
“五掌握”,指要掌握车辆技术状况、行人动态、行区路面变化、气候影响、装卸情况等。
2作业标准,运输车辆司机安全操作规程,2作业标准,2作业标准,七、爆破作业爆破在工程建设中被广泛采纳使用,特别是随着西部大开发进程的发展,国家加大对西部基础设施的建设,建筑施工的地质条件越来越复杂,涉及到的高挖方地段特别多,在这些地质段爆破技术的使用就显得特别的重要。
由于在使用中的失误,使能量意外释放,导致爆破事故的频繁发生。
据统计,爆破事故占工程建设中工伤事故的30%左右。
这就非常有必要加强爆破的施工管理,预防爆破事故的发生。
目前,我们白沙沱项目仅隧道工程使用的爆破作业,做好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就是做好爆破事故的预防措施,根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施工现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卡控红线、中铁大桥局集团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以下就从爆破器材的申请、运输、发放、领取、使用、退库几个方面讲解:
2作业标准,申请:
申请爆炸物品的领用必须由现场开挖班长或其它专业人员申请,申请单样式由局指提供的统一表格;爆炸物品的领用是由现场副经理、技术负责人等2人以上审批签字;领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严禁超过当班用量和审批数量。
运输:
民用爆炸物品从购买地运输至工地库房,由民爆公司用专用车辆将炸药、雷管分开运输,项目部派专职安全人员负责押运。
运输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车箱内不得载人;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途中经停应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方经停;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当地公安机关。
发放:
2作业标准,领取:
爆破员根据当班生产任务选用雷管炸药,填写民用爆炸物品申请单,经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持申请单到仓库办理领料手续,没有分管领导签字或签字与生产现场明显不符的,库管员一律不准办理领料。
爆破员必须在爆破点专职安全员的监督下到爆炸物品库房领取民用爆炸物品,否则库管员严禁发放。
库管员按照审批的数量,如数发放,不得超发或少发。
爆破员和爆破点专职安全员在共同领取民用爆炸物品时必须身穿抗静电服装,领取民用爆炸物品后,必须当面核查领取的数量及编号,并予以确认领到的爆炸物品应按规定运往工作地点,并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炸药箱及雷管盒内,严禁乱扔、乱放、埋藏等。
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员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员或在爆破员和爆破点专职安全员共同监护下,由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爆破知识的人员运送,民用爆炸物品一旦出库后,爆破点专职安全员将对炸药、雷管的现场运输、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炸药、雷管不得脱离爆破点专职安全员的视线范围。
爆破点专职安全员应认真核对炸药雷管使用量,做好记录工作。
2作业标准,使用:
装药前应对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使用木质炮棍装药,禁止用铁棍装药。
在装药时,禁止烟火、禁止明火照明,必须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
炮眼堵塞质量必须符合安全规程和设计要求。
剩余爆破器材必须立即清理、核对、退库。
2作业标准,盲炮处理:
盲炮包括瞎炮和残炮,发现盲炮和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
若不能及时处理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禁止掏出或拉出起爆药包,严禁打残眼。
盲炮处理,应由爆破员进行处理。
处理主要有下列方法:
1)、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和漏接、漏点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进行起爆。
2)、对于大爆破,应找出线头接上电源重新起爆或者沿导洞小心掏取堵塞物,取出起爆体,用水灌浸药室,使炸药失效,然后清除。
退库:
2作业标准,光面爆破效果,2作业标准,八、瓦斯检测作业瓦斯主要成分是烷烃,其中甲烷占绝大多数,另有少量的乙烷、丙烷和丁烷,此外一般还含有硫化氢、二氧化碳、氮和水气,以及微量的惰性气体,如氦和氩等。
在标准状况下,甲烷至丁烷以气体状态存在,戊烷以上为液体。
如遇明火,即可燃烧,发生“瓦斯”爆炸,直接威胁着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
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