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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制度

企业

本文档包括总经理办公室制度、行政事务制度、顾客服务制度、生产管理制度,下载可以查阅更多详细内容

XXX有限公司

保密管理制度

SJE/ZY/JL-05

为保障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保密级别划分为:

(一)绝密:

一旦泄密会使公司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二)机密:

一旦泄密会使公司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三)秘密:

一旦泄密会使公司利益遭受较大的损害。

(四)内部资料:

一旦泄密会使公司利益遭受一般损害。

(五)公开资料:

公开有助于公司利益。

第二条密级的确立

依据保密分级表确立各类文件资料的等级。

(一)公司各部门对其产生的文件资料,提出定级意见,由公司领导签发,确立后均在文件上角注明。

(二)属公司秘密事项但不能标明密级的,通过口头通知,传达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第三条密级变更及解密

(一)因工作需要或环境变化,需要变更密级的,由原产生密件的部门或行政主管提出申请,交公司总经理批准变更。

(二)对尚在保密期的文件事项,因工作需要或环境变化,需公开但不损害公司利益的,由原产生密件部门或行政主管提出申请,交公司总经理批准解密。

(三)保密期届满,除要求继续保密事项外,自行解密。

第四条组织机构

根据保密制度的要求,公司设立保密委员会:

主任:

计蓬

副主任:

周强

成员:

经理办、技术部、财务部、计算机网络管理部门、各营销部、保卫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由经理办主任兼任

第五条保密管理

公司实行全员保密教育和保密知识系统培训,确保国家和公司秘密不被泄密。

(一)公司各部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保存保密材料;

(二)公司全体员工必须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纪律;

(三)保密档案室(柜)为公司重要工作场所,任何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接触;档案室(柜)内一切文件、设备、设施,未经许可不得使用或随意翻动;

(四)定期检查保密场所的电器设备、防盗、消防器材的完好状态,确保档案材料的安全;

(五)对保密材料须专门登记入册,并定期清查,防止丢失和遗漏;

(六)传阅保密材料由机要人员统一掌握,划定传阅范围,不得自行扩大,不得让无关人员阅看,控制传阅文件的行踪,以防丢失;

(七)保密材料不得私自复制,复印件视同原件管理,复印过程的废纸应及时销毁;

(八)保密材料严格按领导批准的份数打印和印刷,不得擅自多印多留,草稿视同原件管理,打印过程形成的废纸、废件应及时销毁;

(九)密件由机要人员另行打印、复印;

(十)传递保密材料要有保密措施,传递应专送,不得办理无关事项,密件不得携入不利于保密的场所;

(十一)外出工作如须带保密材料,要经公司保密委员会副主任批准;

(十二)做好公司重要会议的保密工作。

会址应选择有利于保密的地方,严格控制无关人员进入,严禁滥发会议文件,会后应检查有无遗留材料、笔记本;

(十三)注意在通讯和办公自动化中的保密工作,不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传真机上传递保密材料;

(十四)严格限定密件的接触范围,凡查阅公司密件,一律须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和登记手续,方可使用文件调阅单;

(十五)对保密文件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摘抄、翻印、复印、摄影、转借或损坏;否则,由造成后果的当事人承担责任;

(十六)公司保证员工的隐私权不受侵犯,个人资料不被有意泄露。

第六条保密纪律

(一)不该说的话,不要说;

(二)不该问的事,不要问;

(三)不该看的文件,不要看;

(四)不该记(摄、录)的事,不要记(摄、录);

(五)不得擅自携带密件外出;

(六)不得在公共场合谈论公司秘密;

(七)不得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公司秘密;

(八)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放置密件;

(九)不得利用公用电话、明码电报,以及邮局办理秘密事项;

(十)发现泄密及时报告,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

(十一)客人问及公司秘密,应予以婉拒、避谈。

第七条本保密管理制度与会议管理制度、办公室管理制度、文书管理制度、技术部底图档案室管理制度、客户档案管理制度、底图管理制度、计算机工作管理制度、印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办法等配套使用。

第八条本制度由经理办负责解释,自经理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施行。

 

XXX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

SJE/ZY/JL-06

为及时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公司成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企业劳动争议的组织,其工作接受企业所在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第二条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解除合同、终止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一)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履行调解协议。

(三)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第四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则

(一)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二)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第二章调解组织

第五条调解委员会由下列委员组成:

(一)职工代表:

3人由当届职代会在职工代表中推举产生。

(二)企业代表:

3人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指定行政领导、法律部门人员、劳资人员各1人。

(三)企业工会代表:

3人由工会指定(含工会主席)。

各方代表只能代表本方参加调解委员会。

上述人员调整时,按原产生办法另行推举或指定。

第六条企业工会主席担任调解委员会主任,负责调解委员会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工作会议和调解过程。

第七条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工会办公室,并由一名工会代表负责接受当事双方的调解申请和登记,记录工作内容和调解过程,制做、送达调解文书,管理调解委员会档案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调解委员会委员名单,应报送地方总工会和地方劳动仲裁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调解程序

第九条职工一方或企业一方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均可申请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应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5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第十条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登记备案,并征询对方当事人意见促成调解,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记录并在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调解委员会应在四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作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第十二条调解委员会按下列程序调解:

(一)工会代表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并作记录、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

(二)召集争议双方参加调解会议,争议的企业一方可由企业指定与争议相关的部门人员一至二人组成,有关单位和人员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调解委员会可根据争议的繁简程度,决定参加调解的调解委员人数。

(三)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

(四)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姓名(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争议事项、调解过程和调解结果,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参加调解的调解委员和双方当事人签名,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

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调解委员会和双方当事人各一份,作好签收记录。

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书。

(五)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制作调解意见书,并在其上记载双方意见等情况,其签名、签收等程序同本条第(四)项。

第十三条调解时限为决定受理调解申请后15日内调解完毕,到期调解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四条调解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提出回避要求。

(一)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调解委员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双方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有任何激化矛盾的言行。

第十六条调解不成或一方不接受调解的,应告知申请人或双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则由经理办负责解释,自经理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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