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政府采购专家培训课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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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供应商一般资格条件

1、一般资格条件要求:

采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条例》规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提供下列材料(证明资格条件):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财务状况报告(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资信证明),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列明具体要求,包括税务登记证和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凭据;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缴纳社会保险——基本养老

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险凭据);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列明具体要——设备合同及发票及专业人员资格证明及劳动合同);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

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重大违法记录:

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

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如工程项目施工资质)。

(六)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

证明事项应当有法

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证明材料要求要明确、具体,便于供应商准确理解和提供。

采购的产品是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内的产品,必须符合《认证认可条例》规定,供商应当提供强制性产

品认证证书,相应产品上需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认证证书,其中带★号的属于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不带★号的为加分项;《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认证证

书,为加分项。

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含磋商、谈判、询价小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

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

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要求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再要求其提供有关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特殊资格条件

1.供应商资格条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必须是按照

《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

2.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只允许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的产品参加竞争(大型企业承诺投标产品为中小企业生产,也可)。

3.资格条件各类(范围):

《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供应商资格条件,要

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约合同必需条件,包括特定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

业绩作为资格条件的,要求供应商提供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

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的禁止性要求

采购人确定供应商特定条件要符合项目特殊要求

13个不得

1.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妨碍充分竞争和公平竞争;

2.不得将供应商自愿性认证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国务

院文件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不得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以及成立年限作为供应商资格要求;

4.不得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所在地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5.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供应商

资格要求

6.不得将供应商信用报告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7.不得将供应商信用查询记录截图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8.不得将供应商资格条件证明材料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在公告中提出);

9.不得将供应商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10.不得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11.不得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名录库、资格库、备选库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12.不得将商务条件、采购需求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在公告中提出);

13.不得将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作为供应商

资格条件。

《财政部优化营商环境通知》要求:

(一)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对民营

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二)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军、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迸入政府来购市场的障碍;

(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五)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

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以上为资格条件有关要求)

(六)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七)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

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八)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九)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十)其他

国家发改委《工程项目招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参考发改办法规

1.违法设置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2.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3.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4.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5.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6.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7.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8.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9.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等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

10,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机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菜角~多证合—厂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以上为资格条件有关要求)

11.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12.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打分畸高或畸低,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

13.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实施不客观公正评价。

14.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15.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

16.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

17.不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违法干涉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等工程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

(四)对供应商其他限制性资格条件要求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不适用于资格预审,此条件下只能确定一家参加采购活动)。

(2)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同一供应商可同时承担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联合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

提供同品牌的供应商只能有一家参加竞争。

面向中小企业的,只能有中小企业并投标中小企业生产产品参加竞争。

(4)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5)同一品牌产品(包括同品牌核心产品)有多家供应商竞争,只能按照一家供应商计算。

(6)未经核准进口产品的政府采购,只能采购国内产品,投标标的物中包含进口产品的为不合格供应商。

(7)《政府采购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可作为中小企业享受中小企业政策。

(五)《政府采购法》规定:

采采购人依法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

用中国(河北)”(http:

“中国政府采购

网”()、“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

(http:

lIwww.ccgp-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二、采购文件评审因素设置

(一)目的和作用:

评审因素细化.量化目的主要是限制评审代表和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约束评审专家客观、公正地评审,且能三方追溯评价评审结果

(对评审情况进行监督),各评审专家分值基本一

致,能及时发现评审不寮观,计算不正确。

畸高畸低等问题,使采购结果物有所值,实现采购目标,达到采购目的。

(二)法律规定: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相对应。

《货物和服务投标投标管理办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写投标人所提供资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

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该条第三款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

简对应的不同分值。

《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

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

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

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

(三)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

细化是对各评审因素进行多维度衡量。

各选取能够代表其本质特征的多个关键性能技术指标;量化是评审因素能够用数值衡量、描述,可判断区分质量、技术能力的优劣、高低。

确定评审因素原则是:

1、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2、具体内容:

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已作为资格条件的不得再作为评审因素;

3、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评分分值(评分标准);

4、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

(四)评审因素指标应当证据化。

能够有技术说明书、合格证、质量监督部门质量报告,或者具有技术质量检验资格的第三方出具检验报告,报告要覆盖到所有评审因素中的质量技术指标,证明其确实达所有技术指标要求是真实的。

这些证明资料在招标文件中要求必须提供,且为星号项,防止虚假响应。

即使有监测报告,到履约验收时还必须实施检测,否则,将使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失信供应商得逞,使采购人、国家受到损失。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和业绩情况。

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三、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相关优惠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

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二)《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具体措施:

1、预留份额

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是必须承诺提供中小企业产品,根据具体预留情况分别确定供应商具体资格情况承诺。

否则,为不合格供应商。

(1)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

服务采购整体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整体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称预留份额)。

(2)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在整体项目内

(1、整体标段;2、同一标段内联合体一方为中小企

业承担一定比例;3、同一标段分包一定比例给中小企业)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2、非预留份额

除预留份额项目外,还有非预留份额项目。

小微企业参加非预留份额项目竞争享受以下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给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

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向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入、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一2%作为其价格分。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控股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

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在采购文件具体确定。

采购文件对待非预留份额项目,必须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价格扣除比例,否则为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追究采购人、机构责任。

目录

一、编制政府采购文件要合法合规合理二、采购文件编制应避免的“雷区”

三、实际操作中遇到的典型问题

一、编制政府采购文件要合法合规合理

1、内容完整

2、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在采购文件中应落实各项政府采购政策

4、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1、内容完整

根据87号令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标保证金的情形;

(六)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七)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

(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九)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十)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

(十一)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

(十二)投标有效期;

(十三)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四)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十五)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

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十六)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2、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

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

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

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3、在采购文件中应落实各项政府采购政策

(1)节能环保要求:

根据财库《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的通知》规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

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采购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

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2)信用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法》文件要求,投标人应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渠道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例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供应商。

(3)扶持中小企业政策: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河北省财政厅专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4)进口产品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

的,实行审核管理。

(5)优化营商环境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4、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

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

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

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

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二、采购文件编制应避免的“雷区”1、资质门槛无歧视、不排斥

2、采购需求不指定、不限制

3、评审标准不滥设、不乱评

4、语言表述无歧义、无缺漏

1、资质门槛无歧视、不排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等有问题的通知》中给我们做出了详细的规定,采购人确定供应商特定条件要符合项目特殊要求。

(1)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

歧视性待遇,妨碍充分竞争和公平竞争;

(2)不得将自愿性认证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国务院文件有特别规定的除外;(3)不得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

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以及成立

年限作为供应商资格要求;

(4)不得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所在地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5)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供应商资格要求;

(6)不得将供应商信用报告作为资格条件;

(7)不得将供应商信用查询记录截图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8)不得将供应商资格条件证明材料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9)不得将供应商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10)不得将商务条件、采购需求作为资格条件;

(11)不得将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2、采购需求不指定、不限制除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明确规定以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在采购文件中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等。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不能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不得以供应商产品独“无二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作为实质性响应内容,不得通过技术参数、性能指

标设置排斥潜在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不得照搬照抄个别供应商产品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

3、评审标准不滥设、不乱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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