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集团财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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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集团财务管理制度
蒙西集团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控,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成员企业。
第三条集团实行相融式(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财务管控模式。
第四条集团公司应有效地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实施协作、支持和制约,以形成母合增值效应。
第五条企业应建立财务预算,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运营资产,严格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形成及分配,科学管理财务信息,加强财务监督。
第六条企业应强化财务活动的内部控制。
第七条企业应完善财务管理和财务会计的基础工作。
第二章财务预算管理
第八条企业设立财务预算委员会具体负责本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工作。
规模较小的企业可指定财务机构负责财务预算管理工作。
第九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计划、投资计划、产业竞争形势及其他相关信息资料,编制以利润(或出资人利益)为目标,以经营预算和投资预算为基础,以销售为起点,以现金流量和成本费用为中心的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包括经营预算、投资预算、筹资预算、营业外收支预算和财务预算(含现金预算表、预计资产负债表和预计利润表)。
第十一条集团子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草案)应上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对子公司上报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草案)有进行审核和提出修改建议的权利。
第十二条企业正式下达执行的年度财务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在执行中由于市场环境、经营条件、政策环境及合并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公共紧急事件等,致使预算编制基础不成立,或者将导致实际执行结果与预算发生重大偏差的,应依原预算审核、审批程序调整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三条年度财务预算由企业内部预算执行单位负责控制,企业内部财务机构负责监管。
第十四条企业开展财务预算执行内部报告和分析工作,通过采用预算执行报表或在财务报告中以附表反映等方式报告财务预算执行情况,通过定期开展财务预算执行分析工作分析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研究解决财务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企业开展财务预算执行考核工作,明确考核奖惩,定期考核预算执行情况,兑现奖惩。
第十五条企业须加强对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的预算控制,严格防范支付风险。
第十六条企业须加强对投资项目的预算监控,严格防范超预算开支。
第三章资金筹集管理
第十七条企业以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票、借款、发行债券、发行权证、融资租赁和销售资产等方式筹集资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集团公司和本企业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企业遵循规模适当、筹措及时、结构合理和方式经济的原则筹集资金。
第十九条各成员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融资,除金融机构有规定需集团公司向金融机构申报总量授信外,一般由借款企业自行办理,集团公司在业务上提供必要的帮助。
集团公司对集团各成员企业对外报送的借款融资授信资料负有审核、指导义务。
第二十条企业应健全筹资档案,并依筹资档案和其他相关资料及时记录筹资种类、本金、利率和期限,准确计算利息和融资租赁租金,并定期和债权人核对。
第二十一条企业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向集团内其他企业拆借资金时,均需通过集团公司办理,并由集团公司按借出方承贷的利率水平计算并转账通知其负担的资金占有费。
第二十二条企业实行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金融管理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损害其子公司利益。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考虑偿债能力和资金结构等,保持足够的现金流量,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到期债务本金和利息等。
第四章存货管理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在充分发挥存货防止停工待料、适应市场变化、降低进货成本和维持均衡生产等主要功能的基础上,增加收益,实现存货功能与收益的最佳组合。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制订存货目录,科学规范存货类别、名称和规格。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在符合内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规范存货的采购决策、采购计划、采购方式、采购申请、采购审批、采购付款、采购验收以及存货的保管、领用、出售或处置和清查盘点的流程与手续。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优化存货结构,改善存货质量,加速存货周转。
第二十八条企业对存货须采取永续盘存制度(即账面盘存制度)。
第二十九条企业采购存货,收款人和供应商须一致;企业销售和处置存货,付款人和购货方须一致。
第三十条企业对包装物的价值采用一次摊销法摊销,对低值易耗品的价值采用一次摊销法和五五摊销法摊销。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按照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低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三十二条企业对存货每年最少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有条件的企业每季应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平时应根据需要进行重点清查和局部轮换清查。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采科学、先进的方法对存货进行清查盘点。
第五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形资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
(二)使用寿命超过1个会计年度;
(三)列入固资产目录。
第三十五条企业应在符合内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规范固定资产的取得、验收、使用、维护、处置和转移的流程及手续。
第三十六条企业采用平均年限法分类计算固定资产折旧。
第三十七条分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以下标准执行:
机械设备:
10—18年;动力设备:
发电及供热设备12—20年,变电设备18—22年,供水设备15—25年,其他动力设备10—18年;传导设备:
配电线路14—16年,输电设备及输电线路28—35年,其他传导设备15至28年;运输设备8—14年;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8—12年;电脑5年;复印机、传真机、文字处理机和电视机5—8年;音响录(播)放设备10—15年;营业柜台、货架3—6年;办公桌、椅、柜、沙发8—12年;健身设备5—10年;洗涤设备5—10年;烘干设备10—15年;厨房用具设备5—10年;空调设备10—18年;照明设备6—10年;消防设备4—8年,通用测试仪器、仪表7—12年;通用生产经营用工具及其他用具9—19年;通用非生产经营用工具及其他用具9—18年;冶金工业专用设备9—16年;建材工业专用设备8—15年;矿山煤炭工业专用设备7—15年;化工工业专用设备8—14年;生产经营用房屋30—40年;受腐蚀生产经营用房屋20—25年;受强腐蚀生产用经营房屋10—15年;非生产经营用房屋35—45年;简易房屋5—10年;生产经营用建筑物20—30年;非生产经营用建筑物25—35年;简易建筑物5—10年。
第三十八条企业的固定资产净残值按5%预计。
第三十九条企业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所处经济环境、技术环境和其他环境发生变化致使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发生重大改变时,经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可变更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
第四十条企业应客观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减值现象,对存在减值现象的固定资产应按单项固定资产测试其可收回金额(以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并与其账面价值相比,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认定为减值金额,计提减值准备。
第四十一条子公司处置固定资产,企业年初资产总额在1亿元以下(含1亿元)时,处置的单项固定资产净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报集团公司审批,并履行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内部审批程序,10万元以下的,按其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内部审批权限审批,并报集团公司备案;企业年初资产总额在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含3亿元)时,处置的单项固定资产净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报集团公司审批,并履行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内部审批程序,20万元以下的,按其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内部审批权限审批,并报集团公司备案;企业年初资产总额在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时,处置的单项固定资产净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报集团公司审批,并履行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内部审批程序,30万元以下的,按其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内部审批权限审批,并报集团公司备案;企业年初资产总额在5亿元以上时,处置的单项固定资产净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报集团公司审批,并履行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内部审批程序,50万元以下的,按其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内部审批权限审批,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集团公司处置固定资产,单项固定资产的净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含200万元),由股东会审批;单项固定资产的净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由董事会审批;单项固定资产的净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总裁办公会议审批。
第四十二条企业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工资物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平时可根据需要进行重点清查和局部轮换清查。
第六章无形资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成本能可造计量的、有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可辨认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出租)和特许经营权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无形资产应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合理判断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并合理确定其价值是否摊销及摊销期限。
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其价值不予摊销;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在其预计的使用寿命内采用分期摊销的方法进行摊销;受技术陈旧因素影响较大的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经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可采取加速摊销的方法进行摊销。
第四十六条对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经企业股东会(或股本大会)审议批准后,其账面价值应予一次摊销。
第四十七条企业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判断其是否存在减值现象,对存在减值现象的无形资产应当计量其可收回金额(根据无形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无形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确定),可收回的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无形资产减值确认,计提减值准备。
第四十八条企业处置无形资产,除处置专利权均需报集团公司审批,并履行其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内部审批程序外,处置其他无形资产参照处置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投资性房地管理
第四十九条企业将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管理。
第五十条企业应在符合内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取得、验收、维护和处置的流程及手续。
第五十一条企业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并参照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中出租的建筑物计提折旧,参照无形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中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摊销。
第五十二条企业投资性房地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参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计算减值金额,计提减值准备。
第五十三条企业处置投资性房地产,参照处置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金融资产管理
第五十四条企业应将下列资产作为金融资产管理:
(一)货币资金;
(二)应收款项;
(三)交易性金融资产,如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
(四)持有至到期投资,如购入的固定利率国债和浮动利率公司债券等;
(五)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六)长期股权投资。
第五十五条企业参照财政部制定的《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资金(征求意见稿)》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六号—资金活动》、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建立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强化货币资金管理,防止货币资金差错和弊端的发生。
第五十六条企业应从以下方面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加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
(一)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二)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三)企业应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指派对账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审核,确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调节相符。
对账人员和审核人员须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银行对账单上签字。
(四)企业应加强对银行对账单的稽核和管理。
出纳人员一般不得同时从事银行对账单的获取、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等工作。
确需出纳人员办理上述工作的,应当指定其他人员按月进行审核、监督。
(五)企业应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
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管理,不得由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六)企业应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处理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七)使用网上交易、电子支付方式的企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不应因支付方式的改变而随意简化、变更支付货币资金所必需的授权批准程序。
企业应在严格实行网上交易、电子支付操作人员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同时,配备专人加强对交易和支付行为的审核。
(八)企业应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九)企业应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银行账户的开立应当符合企业经营管理实际需要,不得随意开立多个账户,禁止企业内设管理部门自行开立银行账户。
企业新增银行账户须由总裁(或总经理)审批。
(十)企业应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本企业的现金开支范围和现金支付限额并报母公司批准。
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或超过现金开支限额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十一)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现金收入范围,并报母公司批准。
(十二)企业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
(十三)企业应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须及时存入开户银行。
(十四)企业应严格限制备用金的使用范围。
对因业务要求确需核定定额备用金的集团、企业分支机构和个人,经母公司总裁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可为其核定备用金限额、支用范围和报账补足办法。
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和个人确需核定的定额备用金由总裁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十五)企业一般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公务存折户。
因销售业务和使用定额备用金确需开立公务存折户的,应经母公司批准,并须加强管理。
(十六)企业须按日对库存现金进行清查盘点,发现长短款应按内部审批权限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十七条企业对应收款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采用账龄法分析计提坏帐准备,计提比例如下:
帐龄计提比例
1年以内(含1年)5%
1至2年(含2年)10%
2至3年(含3年)20%
3至4年(含4年)30%
4至5年(含5年)50%
5年以上100%
第五十八条企业对单项金额较大的应收款项和集团内部形成的应收款项可结合采用个别认定法进行减值测试:
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减值的,应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计提坏账准备;表明可全部收回的,可不计提坏账准备;表明不能收回的,可按100%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
第五十九条企业实际发生坏账,应按以下要求审批和备案:
子公司发生坏账,企业年初资产总额在1亿元以下(含1亿元)时,全年发生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报集团公司审核,并在此基础上履行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内部审批程序,10万元以下的,按其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内部审批权限审批,并报集团公司备案;企业年初资产总额在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含3亿元)时,全年发生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报集团公司审核,20万元以下的,履行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内部审批程序,并报集团公司备案;企业年初资产总额在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时,全年发生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报集团公司审核,并履行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内部审批程序,30万元以下的,按其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内部审批权限审批,并报集团公司备案;企业年初资产总额在5亿元以上时,全年发生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报集团公司审核,并履行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内部审批程序,50万元以下的,按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内部审批权限审批,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集团公司发生坏账,年发生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企业股东会审批;1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董事会审批。
第六十条企业对集团内部往来形成的应收款项应按月进行核对;对与集团外部单位或个人因经济往来形成的应收款项,每年核对次数不低于两次;往来客户较少的企业,应按季核对;对重点客户和往来业务较多的客户,应根据需要进行重点核对和随时核对。
必要时,对应收款项既要核对结果,又要核对过程。
第六十一条企业实施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投资事项,应依照《蒙西集团子公司管理制度》和本企业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企业对交易性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按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进行初始计量,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企业对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进行初始计量,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第六十三条企业应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对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部分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根据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计算确认,计提减值准备。
第六十四条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初始投资成本计量。
第六十五条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调整为权益法),投资收益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收益按以持股比例计算享有或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予以确认。
第六十六条企业应对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减值进行判断,对有客观证据表明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的,应计提减值准备。
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处理应依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之规定:
对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时,应将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资产当时的市场收益率对其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处理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之规定:
对存在减值现象的长期股权投资,应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将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金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第六十七条子公司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均需报集团公司审批,并履行其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内部审批程序。
集团公司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由企业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
第九章成本、费用管理
第六十八条企业应建立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明确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成本、费用的预算控制,提高成本、费用开支的质量,履行合理的、必要的奖惩,不断挖掘降低成本、费用的潜力。
第六十九条国内差旅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旅途交通费标准
级别
交通工具等级
报支办法
年初资产总额40亿元以上(含40亿元),或上年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含20亿元),或上年净利润3亿元以上(含3亿元)企业的董事长、总裁(或总经理)。
不限
凭票实报
年初资产总额40亿元以上(含40亿元),或上年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含20亿元),或上年净利润3亿元以上(含3亿元)企业的其他核心人力资源;集团其他成员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集团首席专家。
飞机经济舱、火车软卧席,轮船二等舱
凭票实报
其他人力资源
飞机经济仓、火车硬卧席和轮船三等舱
凭票实报
备注
集团首席专家由集团公司认定。
普通员工乘坐飞机须由所在企业分管领导批准。
核定个人交通费的员工在核定区间范围内出差,不受交通工具等级限制。
职工依法享受探亲假,按出差标准报销旅途交通费。
市内交通费标准
出差地
标准
级别
旗县地区以下
盟市(地区)城市和除省级直辖市、国家经济特区城市和国家计划单列城市以外的省市自治区的首府城市
省级直辖市、国家经济特区城市和国
家计划单列城市
年初资产总额40亿元以上(含40亿元),或上年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含20亿元),或上年净利润3亿元以上(含3亿元)企业的核心人力资源;集团其他成员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集团首席专家
凭票实报
凭票实报
凭票实报
其他人力资源
30元以内/天
30元--40元/天
60元/天
外出培训员工
10元/天
20元/天
25元/天
备注
市内交通费凭票报支。
外出培训员工如在住宿地参加培训,依出差地及标准,每次培训限报销2天的市内交通费。
住宿费标准
级别
出差地
标准
旗县地区
盟市(地区)城市
省级直辖市、省市自治区首府城市、国家经济特区城市和国家计划单列城市
年初资产总额40亿元以上(含40亿元),或上年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含20亿元),或上年净利润3亿元以上(含3亿元)企业的核心人力资源;集团其他成员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集团首席专家
凭票实报
凭票实报
凭票实报
其他核心及重要人力资源
150元/天,凭票实报
200元/天,凭票实报
230元/天,凭票实报
普通员工
100元/天,凭票实报
150元/天,凭票实报
180元/天,凭票实报
外出培训员工(统一安排住宿)
凭票实报
凭票实报
凭票实报
备注
随同领导出差的员工,可按领导批准后的住宿费标准凭票实报。
伙食费标准
类别
出差地
标准
旗县地区
盟市(地区)城市及其以上
出差员工
40元/天
50元/天
外出培训员工
(超过15天)
15元/天
20元/天
备注
职工依法享受探亲假,单程旅途乘车时间超过6小时以上时,执行出差员工标准。
第七十条临时出国人员的差旅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出差地
费用项目
标准
级别
发达国家
发展中国家
旅途交通费
住宿费
伙食费
公杂费
个人国外零用费
旅途交通费
住宿费
伙食费
公杂费
个人国外零用费
年初资产总额40亿元以上(含40亿元),或上年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含20亿元),或上年净利润3亿元以上(含3亿元)企业的董事长、总裁(或总经理)
可乘坐飞机公务舱以上舱位,其他交通工具不限。
凭票实报。
可住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宾馆。
凭票实报。
每天45美元
每天15美元
每天5美元
可乘坐飞机公务舱以上舱位,其他交通工具不限。
凭票实报。
可住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宾馆。
凭票实报。
每天35美元
每天20美元
每天5美元
其他员工
可乘坐飞机经济舱位,轮船二等舱位和火车软卧席位。
凭票实报。
应住三星级以下宾馆,费用限额每天70美元。
凭票实报。
每天45美元
每天15美元
每天5美元
可乘坐飞机经济舱位,轮船二等舱位和火车软卧席位。
凭票实报。
应住三星级以下宾馆,费用限额每天60美元。
凭票实报。
每天35美元
每天20美元
每天5美元
备注
员工随代表团出国,执行组团单位统一安排的标准。
执行援外出国任务的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