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R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标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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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R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标准规范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R0004—2009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

监察规程

SupervisionReguiationonSafetyTechnologyfor

StationaryPressureVessel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年8月31日

 

前言

2007年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修)订《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立项计划。

2007年9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技术法规室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制(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容规》制(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

2007年11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容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8)10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8年5月,工作组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第三次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

在制(修)订过程中,特种设备局还多次与工作组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容规》制(修)订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且委托中国特检院和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分别于2008年1月和2008年7月,组织召开2次专题研讨会,讨论《容规》中无损检测部分的修改。

2008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2008年10月,本规程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向WTO/TBT进行了通报。

2009年4月,工作组回复了WTO/TBT的咨询意见,并且于2009年5月在北京召开了《容规》定稿会,最终确定了《容规》报批稿的内容。

2009年8月31日,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将《容规》转化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确立其在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中的位置;充分吸收事故教训;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解决《容规》中存在的对行业影响较大的突出问题,重要内容变化要有论证、调研、数据的支撑;强化使用管理和应急救援预案;体现节能原则;促进生产,方便企业;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有利于技术进步、科学发展;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安全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协调一致。

在实际制(修)订工作中,考虑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规定的各项制度、有关要求、名词术语等统一,变更安全监察主体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基本保留原规程的结构框架和主体内容。

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方面提出基本安全要求,并且不涉及与产品有关的技术细节。

与当前节能减排降耗的基本国策相结合,提出有关的基本要求,如安全系数调整、换热器热效率、保温保冷要求、定期检验的耐压试验等问题。

力争解决压力容器分类问题,引入危险性、失效模式的概念,从单一理念上对压力容器进行分类监管,突出本质安全思想。

调整《容规》适用范围,覆盖《条例》范围内尚未纳入安全监察的全部压力容器;同时,将原1999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改为《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另行制定《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并且暂时保留超高压容器、简单压力容器、非金属压力容器等近年颁布的有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调整一些过于刚性的规定,给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留有出路和渠道。

调整一些不合理、过时的规定,如液化气体设计压力、有色金属、胀管率、材料复验、焊接试板等问题。

与科技工作协调,吸收先进科技成果,引入基于风险的检验(RBl)技术、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TOFD)、缺陷评定方法等成熟的科技成果。

调整(删除)过细的数据表格,增加压力容器产品数据表,提出信息化工作要求,为今后信息化管理打下基础。

参加本规程制(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寿比南、谢铁军、贾国栋、

郑晖、戚月娣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王晓雷、李军、常彦衍、张建荣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陈学东、李景辰、袁榕

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秦晓钟、杨国义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汤晓英

浙江大学郑津洋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缪春生、袁彪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李世玉、张迎恺

金州重型机器有限公司刘静

中石化燕山石化公司王光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刘农基

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张延丰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吴绳武

中国寰球工程公司叶日新

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曲建平

原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宋鸿铭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及其苏州分院、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浙江大学等单位为本次《容规》制(修)订进行了大量的调研、会议组织工作。

目录

1总则…………………………………………………………………………

(1)

2材料…………………………………………………………………………(4)

3设计…………………………………………………………………………(9)

4制造………………………………………………………………………(17)

5安装、改造与维修………………………………………………………(30)

6使用管理…………………………………………………………………(31)

7定期检验…………………………………………………………………(34)

8安全附件…………………………………………………………………(37)

9附则………………………………………………………………………(40)

附件A压力容器类别及压力等级、品种的划分…………………………(41)

附件B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44)

附表b压力容器产品数据表……………………………………(45)

附件C压力容器产品铭牌…………………………………………………(46)

附件D特种设备代码编号方法……………………………………………(48)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总则

1.1目的

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1.2固定式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注l-1)。

注1-1:

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

1.3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注1-2);

(2)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注1-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注1-4)。

其中,超高压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注1-2:

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其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表压力)。

注1-3:

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

一般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压力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1-4:

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间的容积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1.4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程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本条范围内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1.4.1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制造要求的压力容器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容积大于或者等于25L的下列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1、3、4章的规定:

(1)《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不适用的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2)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空分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3)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螺旋板热交换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

(4)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5)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6)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如电容压力容器);

(7)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以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8)机器设备上附属的蓄能器。

1.4.2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和制造许可要求的压力容器

容积大于1L并且小于25L,或者内直径(对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的最大几何尺寸,例如矩形为对角线,椭圆为长轴)小于150mm的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和3.1、4.1.1的规定,其设计、制造按照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1.4.3只需满足总则和制造许可要求的压力容器

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L的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和4.1.1的规定,其设计、制造按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1.5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氧舱;

(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余热锅炉;

(3)正常运行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容器(包括在进料或者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容器);

(4)旋转或者往复运动的机械设备中自成整体或者作为部件的受压器室(如泵壳、压缩机外壳、涡轮机外壳、液压缸等);

(5)可拆卸垫片式板式热交换器(包括半焊式板式热交换器)、空冷式热交换器、冷却排管。

1.6压力容器范围的界定

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其范围包括压力容器本体和安全附件。

1.6.1压力容器本体

压力容器的本体界定在下述范围内:

(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坡口面、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的连接焊缝。

压力容器本体中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壳体、封头(端盖)、膨胀节、设备法兰,球罐的球壳板,换热器的管板和换热管,M36以上(含M36)的设备主螺柱以及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兰。

1.6.2安全附件

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直接连接在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等。

1.7压力容器类别

根据危险程度,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以利于进行分类监督管理,压力容器类别划分方法见附件A。

1.8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本规程规定了压力容器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1.9不符合本规程时的特殊处理规定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压力容器,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的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压力容器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1.10引用标准

本规程的主要引用标准(以下简称本规程引用标准,注1-5)如下:

(1)GBl50《钢制压力容器》;

(2)GBl51《管壳式换热器》;

(3)GBl2337《钢制球形储罐》;

(4)JB/T4710《钢制塔式容器》;

(5)JB/T4731《钢制卧式容器》;

(6)JB4732《钢制压力容器一分析设计标准》;

(7)JB/T4734《铝制焊接容器》;

(8)JB/T4745《钛制焊接容器》;

(9)JB/T4755《铜制压力容器》;

(10)JB/T4756《镍及镍合金制压力容器》。

注1—5:

本规程的引用标准中,凡是注明年号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凡是不注明年号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1.11监督管理

(1)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均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2)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等,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所要求的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

(3)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2材料

2.1通用要求

(1)压力容器的选材应当考虑材料的力学性能、化学性能、物理性能和工艺性能;

(2)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规格与标志,应当符合相应材料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其使用方面的要求应当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

(3)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的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4)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在材料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者采用其他方法的标志,实施制造许可的压力容器专用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上的标志内容还应当包括制造许可标志和许可证编号;

(5)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质量证明书,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盖有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

(6)对于压力容器专用钢板,由材料制造单位直接向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供货时,双方商定钢板质量证明书的份数;由非材料制造单位供货时,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分别为每张钢板出具质量证明书;

(7)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复印件(压力容器专用钢板除外);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2.2熔炼方法

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钢,应当是氧气转炉或者电炉冶炼的镇静钢。

对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低合金钢钢板和奥氏体一铁素体不锈钢钢板,以及用于设计温度低于—20℃的低温钢板和低温钢锻件,还应当采用炉外精炼工艺。

2.3化学成分(熔炼分析)

2.3.1用于焊接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C≤0.25%、P≤0.035%、S≤0.035%。

2.3.2压力容器专用钢中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

压力容器专用钢中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钢板、钢管和钢锻件),其磷、硫含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材基本要求,P≤0.030%、S≤0.020%;

(2)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钢材,P≤0.025%、S≤0.015%;

(3)用于设计温度低于-20℃并且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小于540MPa的钢材,P≤0.025%、S≤0.012%;

(4)用于设计温度低于-20℃并且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钢材,P≤0.020%、S≤0.010%。

2.4力学性能

2.4.1冲击功

厚度不小于6mm的钢板、直径和厚度可以制备宽度为5mm小尺寸冲击试样的钢管、任何尺寸的钢锻件,按照设计要求的冲击试验温度下的V型缺口试样冲击功(KV2)指标应当符合表2-1的规定。

表2-1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钢管和钢锻件)冲击功(注2-1)

钢材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

Rm(MPa)

3个标准试样冲击功平均值

KV2(J)

≤450

≥20

>450—510

≥24

>510—570

≥31

>570~630

≥34

>630—690

≥38

注2-1:

(1)试样取样部位和方法应当符合相应钢材标准的规定;

(2)冲击试验每组取3个标准试样(宽度为10mm),允许1个试样的冲击功数值低于表列数值,但不得低于表列数值的70%;

(3)当钢材尺寸无法制备标准试样时,则应当依次制备宽度为7.5mm和5mm的小尺寸冲击试样,其冲击功指标分别为标准试样冲击功指标的75%和50%;

(4)钢材标准中冲击功指标高于表2-1规定的钢材,还需要符合相应钢材标准的规定。

2.4.2断后伸长率

(1)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钢板、钢管和钢锻件的断后伸长率应当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以及相应钢材标准的规定;

(2)焊接结构用碳素钢、低合金高强度钢和低合金低温钢钢板,其断后伸长率(A)指标应当符合表2-2的规定;

表2-2钢板断后伸长率指标(注2-2)

钢板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

Rm(MPa)

断后伸长率

A(%)

≤420

≥23

>420—550

≥20

>550—680

≥17

注2-2:

钢板标准中断后伸长率指标高于本表规定的,还应当符合相应钢板标准的规定。

(3)采用不同尺寸试样的断后伸长率指标,应当按照GB/T17600.1《钢的伸长率换算第1部分: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和GB/T17600.2《钢的伸长率换算第2部分:

奥氏体钢》进行换算,换算后的指标应当符合本条规定。

2.5钢板超声检测

2.5.1检测要求

厚度大于或者等于12mm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不包括多层压力容器的层板)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逐张进行超声检测:

(1)盛装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的;

(2)在湿H2S腐蚀环境中使用的;

(3)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MPa的;

(4)本规程引用标准中要求逐张进行超声检测的。

2.5.2检测合格标准

钢板超声检测应当按照JB/T4730《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的规定进行。

符合本规程2.5.第

(1)项至第(3)项的钢板,合格等级不低于Ⅱ级;符合本规程2.5.1第(4)项的钢板,合格等级应当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

2.6压力容器用铸铁

2.6.1铸铁材料的应用限制

铸铁不得用于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者中度危害介质,以及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5MPa的易爆介质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也不得用于管壳式余热锅炉的受压元件。

除上述压力容器之外,允许选用以下铸铁材料:

(1)灰铸铁,牌号为HT200、HT250、HT300和HT350;

(2)球墨铸铁,牌号为QT400-18R和QT400-18L。

2.6.2设计压力、温度限制

(1)灰铸铁,设计压力不大于0.8MPa,设计温度范围为10℃~2000C;

(2)球墨铸铁,设计压力不大于1.6MPa,QT400-18R的设计温度范围为00C300℃,QT400-18L的设计温度范围为-10℃~300℃。

2.7压力容器用有色金属

2.7.1通用要求

压力容器用有色金属(铝、钛、铜、镍及其合金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用于制造压力容器的有色金属,其技术要求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有特殊要求,需要在设计图样或者相应的技术文件中注明;

(2)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并且设专门场所,与碳钢、低合金钢分开存放。

2.7.2铝和铝合金

铝和铝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设计压力不大于16MPa;

(2)含镁量大于或者等于3%的铝合金(如5083、5086),其设计温度范围为-269℃~650C,其他牌号的铝和铝合金,其设计温度范围为-269℃~200℃。

2.7.3铜和铜合金

纯铜和黄铜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其设计温度不高于200℃。

2.7.4钛和钛合金

钛和钛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钛和钛合金的设计温度不高于315℃,钛—钢复合板的设计温度不高于350℃;

(2)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的钛和钛合金在退火状态下使用。

2.7.5镍和镍合金

镍和镍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应当在退火或者固溶状态下使用。

2.7.6钽、锆、铌及其合金

钽、锆、铌及其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应当在退火状态下使用。

钽和钽合金设计温度不高于2500C,锆和锆合金设计温度不高于375℃,铌和铌合金设计温度不高于220℃。

2.8复合钢板

压力容器用复合钢板应当按照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选用,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复合钢板复合界面的结合剪切强度,不锈钢一钢复合板不小于210MPa,镍一钢复合板不小于210MPa,钛一钢复合板不小于140MPa,铜一钢复合板不小于100MPa;

(2)复合钢板基层材料的使用状态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

(3)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基层材料(包括钢板和钢锻件)按照基层材料标准的规定进行冲击试验,冲击功合格指标符合基层材料标准或者订货合同的规定。

2.9境外牌号材料的使用

2.9.1境外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材料

(1)境外牌号材料应当是境外压力容器现行标准规范允许使用并且境外已经有使用实例的材料,其使用范围应当符合境外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如本规程引用标准列有相近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的牌号时,其使用范围还应当符合本规程引用标准的规定;

(2)境外牌号材料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境内相近牌号材料的技术要求(如磷、硫含量,冲击试样的取样部位、取样方向和冲击功指标,断后伸长率等);

(3)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标志应当符合本规程2.1的规定;

(4)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进厂材料与材料质量证明书进行审核,并且对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验证性复验,符合相关要求后才能投料使用;

(5)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材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在首次使用前,应当掌握材料的焊接性能并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6)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钢材,以及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钢材,材料制造单位还应当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其材料方可允许使用。

2.9.2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材料

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境外牌号材料,除应当符合本规程2.9.1的各项要求外,还应当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评审内容包括材料制造单位的相关条件和材料的试制技术文件。

2.9.3境外牌号材料的选用

设计单位若选用境外牌号的材料,应当在设计文件中充分说明其必要性和经济性。

2.10新材料的使用

2.10.1未列入本规程引用标准的材料

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采用未列入本规程引用标准的材料,试制前材料的研制单位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应当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该材料方可允许使用。

2.10.2已列入本规程引用标准的材料

对已列入GB150或者JB4732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钢材,以及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40℃的低合金钢钢材,如果钢材制造单位没有该钢材的制造或者压力容器应用业绩,则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该钢材方可允许使用。

2.11材料投用和标志移植

(1)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通过对材料供货单位进行考察、评审、追踪等方法,确保所使用的压力容器材料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并且在材料进厂时审核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标志;

(2)对于采购的第Ⅲ类压力容器用Ⅳ级锻件,以及不能确定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或者对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疑的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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