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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各类制度

 

主扇风机管理制度

一、主扇风机必须设专人负责管理。

二、主扇风机必须随时保持正常运转,不得随意开停。

因检修等原因要停风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长批准后,主扇风机停风后,必须切断井下电源,撤出人员,停止井下一切作业。

并打开风井风门及防爆门.

三、在工人及管理人员下井前,必须先开主扇风机30分钟,待井下瓦斯降到《规程》规定范围内,才充许下井。

四、井下严禁无风、微风作业,无论因何种原因停风时,井下人员必须立即撤出并切断井下电源。

五、全矿所有员工必须认真执行本制度之规定,否则发现一次扣50元,造成事故的,将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局扇风机管理制度

一、局扇必须安装在掘进巷道回风口10米以外的进风侧,其吸风量不得大于该处的进风量,避免发生循环风。

局扇安装时距离巷道底板不得小于0.3米.

二、局扇必须有专业人管理,不得随意停风。

三、局扇风筒必须悬挂整齐,拐弯应平缓,接头处应有反边.不得有漏风现象,出风口离工作面不得大于5米。

四,不管有无人员作业,不得停止局扇运转,临时停工的工作面不得停风.

五.局扇因故停风时,必须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待局扇恢复运转,工作面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符合有关规定时方可恢复作业.严禁无风作业.

责任人:

 

电工

一、本制度由电工负责贯彻执行。

二、电工必须经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持证上岗。

三、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并正确安装使用。

四、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检修或搬迁前须先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瓦斯不超过1%时,方可工作,否则处本月工资的罚款或开除处理。

五、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必须由专职人员进行,非专职人员不准擅自操作电气设备,否则处擅自操作人员伍拾元的罚款。

六、井下手持式电气设备及电话,信号装置的额定电压不应超过127伏,并必须使用防爆型设备。

七、凡不用或暂时不用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并把送电开关加锁。

否则发现一次处壹佰元的罚款。

八、井下供电必须使用合格的矿用电缆,要消灭“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否则发现一处处壹佰元的罚款,电缆悬挂整齐。

九、井下防爆电气设备,要及时检查维修,保持完好,不能修复的,不得带病使用,必须更换。

一十、电工的工作必须认真,若因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事故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瓦斯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由瓦检员具体落实和执行。

瓦检员必须收经县、市级主管部门训合格的人员担任,并持证上岗。

二、每次组织工人下井前,瓦检员必须提前下井(下井前必须先开启主扇风机)进行瓦斯检查,确认瓦斯在《小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允许范围内,方能准许工人下井作业。

否则,处伍拾元的罚款。

三、瓦检员必须跟班作业,只要井下有人,不得提前出井,否则视为脱岗,处壹佰元的罚款。

四、跟班时必须认真负责,在矿井的主回风巷,各采掘工作面,机电设备附近等必须检测瓦斯的地点,必须定点、定时检测三次以上,并认真作好记录,少一次处50元的罚款。

如发现假检、误检、漏检的,加倍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处理。

五、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制度”,井下放炮必须经瓦检员检查放炮地点的瓦斯,得到瓦检员的同意,才能进行放炮,否则将给放炮员予以50元的罚款。

六、发现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报告矿长进行处理,并作好隐患及处理记录,若发现瓦斯超限,不报告矿长,继续违章指挥生产的,一经发现,处本月工资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处理。

七、瓦检员配合安全员、矿长等对通风系统进行规划,并认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障通风系统正常使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八、必须配备两台以上瓦检器,并保持完好,如瓦检器有误差或不能正常使用,而继续使用的,一经发现,处50元的罚款或辞退,造成停产的,损失由瓦检员承担。

九、井下独头巷必须使用局扇风机并正确安装使用,保证足够的风量,若井下独头不使用局扇风机,造成瓦斯超限或供风量不足的,一经发现,处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作辞退处理。

一十、严格执行本矿的瓦斯检查制度,若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绞车司机

一、绞车司机是专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并持证上岗。

二、上岗前必须对矿车接头、插销、挂钩、钢丝绳、轨道、道岔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须处理好后再开车,不得使用有毛刺或打结的钢绳。

三、提升运输必须采用信号联系,按照“一停”、“二提”、“三下放”程序操作,做到信号清析,操作准确无误,严禁无信号或信号不清等开车。

四、空车下放必须带电操作,严禁放飞车。

遇到跳道、翻车、卡道等紧急情况时,要立即停车进行处理。

五、严禁酒后开车,严禁绞车超负荷或带故障运转。

六、严格执行绞车司机交接班制,上班司机要给下班司机交待清楚机器运行情况,才准下班。

七、上班时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提升房,严禁看小说或办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

八、违反上述规定处20元罚款,严重者作辞退处理。

 

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由放炮员贯彻执行。

二、放炮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三、火工品必须放置在专有的炸药库,炸药、雷管分开存放、专人管理,并建立严格的领、退制度。

四、火工品的运输与管理,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否则处50无罚款。

五、井下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炸药及电雷管。

六、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放炮员担任,不得由其它人代替。

否则发现一次处50元的罚款。

七、井下任何地点需要放炮时,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制度,装药前、放炮前必须检测瓦斯。

经瓦检员检查同意放炮才能进行装药和放炮。

否则处100元的罚款。

八、放炮前,人员必须撤到安全地点,并指派专人在可能进入放炮危险区的所有通路上放好警戒,严禁人员通过。

九、井下放炮必须使用防爆型放炮器,放炮器的起爆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他人保管或使用,不得留在放炮器上,否则处50元的罚款。

一十、放炮母线必须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母线,母线同电缆、信号线等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必须挂在同一侧量,放炮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保持0.3米以上的距离。

一十一、放完炮,待炮烟吹散后,经瓦检员、放炮员、安全员一进行检查,放炮员地点的瓦斯、顶板、支护、瞎炮、残爆和能风情况,无危险后,方可进入作业,否则处50元的罚款。

一十二、因工作不负责任现时造成事故的,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值班矿长

一、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照实际需要指挥全矿日常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或其他管理人员工作正常进行。

二、每天必须下井全面检查一次安全生产情况,监督指导安全员、瓦检员跟班工作,帮其处理隐患,制止违章作业。

三、随时听取安全员、瓦检员的工作汇报,针对反映情况,提出相应措施和处理意见,监督各项工作制定实施。

 

责任人:

 

顶板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由安全员及班队长负责贯彻执行。

二、工人下井工作前,安全员及班队长必须认真检查顶板状况(特别是采掘工作面的顶板),确保安全后,方准许工人下井作业,否则对责任人处以50元的罚款。

三、安全员在检查顶板时,必须认真执行敲邦问顶制度,认真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处理完后,方准许作业。

不得带“病”作业。

否则50元的罚款。

四、采掘工作面必须有足够的支护密度,严禁空顶作业,否则给予责任人50元的罚款。

五、靠近掘进工作面10米以内的支架,在放炮前必须加固,放炮后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方能进入工作地点作业,否则给予责任人50元的罚款。

六、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严禁在浮煤、浮旰上架设支架,底板松软的必须穿柱鞋,否则,给予责任人50元的罚款。

七、采掘工作面的顶板情况由带班师傅随时观察和处理,发现问题,撤出人员,上报安全员,处理完后,方能进入工作面作业,否则处带班师傅50元的罚款。

八、伞檐(俗称猪下巴)超过20公分的,必须及时打掉。

否则,给予责任人50元的罚款。

九、安全员必须跟班检查顶板。

否则处50元的罚款,若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火工品管理制度

一、火工品(包括炸药、雷管)必须放置在炸药库,并设有专人值班.

二、.炸药、雷管应分开存放,不得混合存放,并建立严格的领、退和防止丢失的管理制度。

三、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炸药库,严禁在炸药库区内吸烟的用火。

四、发现炸药或雷管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矿长进行查处。

五、炸药必须由放炮员领取或退还。

六、放炮员不得将雷管和炸药混放,不得放置在电气设备附近,应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地点。

七.炸药库值班人员应对火工品的发放,领退进行认真记录.

 

用工管理

一、本制度由生产矿长具体负责贯彻落实。

二、凡本矿职工,必须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三、凡在本矿工作的职工,必须是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的守法公民。

四、凡在井下作业的工人,必须是经过不少于十天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才能下井工作。

未经培训的工人,不得下井,否则处伍拾元的罚款,并不充许在本矿工作。

五、凡井下工作,必须听从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违章作业,否则处伍拾元的罚款或给予辞退。

六、凡本矿工人必须认真参加本矿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及安全会议等活动,如有无故缺旷的,一次处伍拾元的罚款。

七、凡下井工人,必须接受检身人员的检身,不准携带烟、火下井,不准酒后下井,否则发现一次处以壹佰元的罚款,发现第二次给予辞退,不得继续工作。

八、井下人员每天只允许工作一个班,若需加班时必须经矿长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否则,将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以罚款50元的处罚。

九、每天下井工人必须实行出入登记造册制度。

一十、在本矿工作的工人,必须工作六个月以上,保证相对稳定,无充份理由不准随意离开本矿到其他煤矿工作。

一十一、煤矿必须保证有正常的工作环境,按时发放工人工资,不得任意拖欠、刻扣工人工资。

 

矿灯管理制度

一、矿灯必须统一管理,由专职人员负责充电和维修,非专职人员不得进入矿灯房和从事充电和充电和维修工作。

二、用灯人员必须固定矿灯、专人专灯、统一编号,发放时对号发放,矿灯房的矿灯必须多于用灯人员的10%。

三、加强发灯、收灯的检查,凡不合格的矿灯不得发出灯房,收灯时,对损坏的矿灯必须查明原因,对有意损害者应以经济处罚。

四、按时上下班作业时间领用和交还矿灯。

五、用灯人员必须爱护矿灯,严禁在井下检修、敲打、撞击矿灯。

六、矿灯不得互换或借用,如因工作需要须连班,必须换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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