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旅游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台帐概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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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旅游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台帐概要

长沙市旅游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台帐

被检单位:

被检场所负责人(签名):

检查场所:

检查员(签名):

检查时间:

检查情况及整改意见:

被检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

 

2010年月日

全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排查、

大整治专项行动情况报表

填报单位:

项目

统计数据

备注

共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家)

发现事故隐患(处)

已完成整改(处)

投入隐患整改资金(万元)

出动排查人员(人次)

未整改事故隐患的详细情况说明

 

长沙市旅游行业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

(试行)

 

长沙市旅游局

二00九年三月

 

长沙市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我市旅游行业实际,特制定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正确地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制度,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成立长沙市旅游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主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任常务副组长,其它党组成员、各行业协会会长任副组长,各处室、所(中心)负责人及区、县(市)旅游局主要负责人、各行业协会秘书长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四条长沙市旅游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旅游安管办),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行业管理处,行业管理处处长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各区、县(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成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第三章领导责任制

第六条旅游行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领导班子集体管的工作格局,全面落实旅游安全“属地监管”“一岗双责制”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的指导与监督。

各区、县(市)旅游局负责辖区内的各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年初与机关各处室、(所、中心)及区、县(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各旅游企事业单位要与本单位各部门签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九条责任书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不走过场。

其主要内容为责任对象、责任目标、考核方式,责任书上必须由责任单位的一把手签名方能生效。

第十条下达责任书的单位要按照考核方式上的要求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并做到奖惩兑现。

第四章职责

第十一条领导小组职责:

全面负责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第十二条领导小组组长的职责:

负责安全生产全面工作。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确保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签发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批准重大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检查并考核局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职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管全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能部门对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制定、修订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防范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落实分管全行业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全行业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定期召开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对一般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领导小组其他副组长职责: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副局长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协会会长对本行业安全生产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第十五条领导小组其他成员职责:

机关各处室(所、中心)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各区、县(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的旅游企事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各协会秘书长对本行业安全生产做好具体协调配合工作。

第五章日常管理与检查

第十六条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时间定为每季度末或下季度初,参加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负责人。

区、县(市)旅游安全管理机构按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召开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例会。

第十七条会议主要传达学习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总结本季度安全工作,安排部署下季度安全工作,对存在的重大问题,研究解决的措施和办法。

所有会议均要作好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发生安全事故时必须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报告

(一)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区、县(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市旅游安管办,市旅游安管办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1、人员死亡、失踪事故;

2、死亡人员超过3人(含3人)的重大事故;

3、估计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元及以上的事故;

4、遇险人员超过10人(含10人)的重特大事故;

(二)一般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在12小时之内向相关部门报告。

(三)报告事故信息时,可先报告事故概况,掌握新情况后及时续报。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性质、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的抢救处理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四)对未按规定报告安全事故或报告不及时、不准确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的,依法对当事人、参与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各区、县(市)旅游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及旅游企事业单位应按以下规定报送旅游安全生产工作信息

(一)各区、县(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安全检查、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向市旅游安管办反馈信息。

(二)各区、县(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向市旅游安管办按时报半年、全年工作总结,报送时间为每年的6月25日前和12月5日前。

(三)各旅游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每月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并向辖区内的区、县(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安全生产隐患台帐报表,报送时间为当月20日前,区、县(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每月向市旅游安管办报送时间为当月24日前。

(四)市旅游安管办按规定向市安委办报送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要开展不同形式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一)各旅游企事业单位每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自查,自查的重点主要是查思想、查措施、查隐患、查制度、查责任。

(二)市旅游安管办、区、县(市)旅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旅游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前要拟定计划,内容包括检查对象、检查内容、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等。

查出问题,下达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并记录备案。

(三)需要整改的单位要安排专人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向区、县(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整改情况。

(四)区、县(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继续提出整改要求,并做好有关记录,并报市旅游安管办。

(五)检查人员应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实行跟踪责任制,并将整改情况与安全工作考核挂钩。

第二十一条旅游区点、饭店、星级餐馆、星级农家乐安全检查内容:

(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将安全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和职工。

(四)坚持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清除不安全隐患及安全管理漏洞。

(五)设立旅游安全宣传栏,要求每月有一期以上的宣传内容。

(六)旅游区(点)、星级农家乐等危险性较大的游乐项目,必须设立游客须知和安全警示标志,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安全检测。

(七)旅游区(点)、星级农家乐等示意图必须设在入口处,要求醒目、图文对照。

(八)餐饮服务人员必须配有健康证,要求每年体检一次以上。

(九)星级饭店、星级餐馆、星级农家乐要严把进货渠道,严格蔬菜浸泡清洗,杜绝霉变、过期、无生产日期食品,认真搞好餐具的消毒和厨房卫生,严防游客集中食物中毒

(十)星级饭店、星级农家乐客房卫生、清洁,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十一)接受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安全工作的管理、检查、监督。

(十二)把安全教育、职工培训制度化、经常化,培养职工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常识,提高安全技能,对新招聘的职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定期组织学习安全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每年不少于4次。

 (十三)消防、防盗、救护等设备齐全、完好、有效。

交通、机电、游览、娱乐等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

危险地段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齐备、有效,标志明显。

(十四)认真执行旅游、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安全保卫制度。

安全巡查定期、定时,流动巡检工作落实,能有效维护治安秩序。

(十五)建立紧急救援体系,配备游客常备药品。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强,事故处理及时、妥当,记录档案准确、齐全。

第二十二条旅行社检查内容

(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将安全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和职工。

(四)坚持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及安全管理漏洞。

(五)旅行社租用车辆时,要与合法的旅游汽车公司签订租车合同。

(六)团队出发前,应督促司机检查车辆的安全设施,使车辆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团队行程中,导游员有责任提醒司机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不得疲劳驾驶车辆和酒后驾车。

(七)对旅游者的行李要有完备的交接手续,明确责任,防止损坏或丢失。

(八)在安排旅游团队的游览活动时,要认真考虑可能影响安全的诸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计划。

(九)按照国家旅游局关于保险的有关规定做好旅行社和游客的保险工作。

第二十三条消防安全检查内容

(一)旅游企事业单位在消防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消防制度。

(三)配备接受过专业培训的专职消防人员。

(四)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配备消防设施,有消防设施使用记录,消防设施可使用率为100%。

(五)应配备消防安全标志、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通道标志和应急灯,消防疏散通道保持畅通。

(六)凡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建设单位按规定将有关消防设计图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消防技术审核合格后,方能按审核的设计图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公安消防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章安全隐患排查管理

第二十四条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建立隐患排查制度,按照职责分工进行隐患的日常检查。

第二十五条根据隐患检查情况,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旅游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监控和整治管理台帐和档案。

根据事故发生的规律性对安全隐患进行全面分析,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记入台帐中。

第二十六条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明确隐患排查整改监控责任,加大隐患排查治理投入,落实排查整改工作方案,确保隐患排查整改的责任、措施、资金、时间和预案“五落实”。

第二十七条定期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对重大事故的隐患进行重点排查和整治,能当场消除的隐患,要当场消除;不能当场消除的,要限期消除。

第二十八条根据职责分工,对查处的事故隐患,向相关工作部门签发书面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设置明显标志,并安排人员值班守护,加强监控,直到隐患被排除。

超出职责范围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对事故隐患视而不见,充耳不闻,让隐患存在和漫延的,一经查实要从严追究责任。

第七章考核奖惩

第三十条加强对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

在年初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基础上,半年对签订单位进行一次检查,年底对照责任书内容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和死亡控制指标超额100%以上的,相应管理职责的个人不评先进,年终考核不评优秀。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不得讲人情,不得走过场。

第三十三条每年对安全生产先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对没有完成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没有实现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给予管理责任的个人行政处分。

第八章应急救援

第三十四条逐步建立和完善事故防范、预警、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明确对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职责、措施和方案。

第三十五条坚持“安全第一,防抢结合”的方针,克服麻痹思想,在布置安全工作时,落实抢险人员、抢险物资和交通工具。

第三十六条发生安全事故后,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必须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的部门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救护或抢险。

第三十七条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抢救或排险,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统一指挥,努力减少事故损失。

第三十八条发生安全事故时,涉及安全生产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区、县(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在离开办公室和住宅时,应打开手机,随时保证通迅的畅通。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各旅游企事业单位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责,凡违反下列条款之一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追究其责任。

(一)对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行业、工程的安全规定置若罔闻、不研究、不贯彻、不执行、安全生产处于无人负责状态以致事故频繁、伤亡严重的。

(二)有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劳动安全法规、指挥或纵容、强迫职工冒险作业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不完善、组织不健全、管理混乱、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落实,职工无章可循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四)对职工,尤其对特殊工种(岗位)职工未认真进行安全教育和操作技术培训,允许无证人员上岗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五)发生事故后,未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六)对工作不认真负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及时督促整改,或虽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的企业负责人。

(七)本单位无能力整改的隐患既不采取措施,又不向上级报告,致使酿成重大事故的部门责任人。

(八)对安全工作不重视,责任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执行规定不坚决的企业责任人。

(九)对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欺骗上级部门的责任人。

第四十条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调查,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报经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等处理决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长沙市旅游局行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试行,试行时间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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