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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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部试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部试验室管理,提高检(试)验工作水平,确保产品出厂质量,根据《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以下简称《管理规程》)和国家行业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

第三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部试验室负责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和产品出厂确认、验证工作,协助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企业技术负责人)进行产品的设计、开发和检(试)验工作。

第四条按照《管理规程》相关要求,各级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负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部试验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控制度

第五条试验室应建立、实施和维持符合《管理规程》要求的质量体系。

试验室的质量体系应覆盖其职责围的所有场所。

应将其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指导书制定成书面体系文件,并达到试验室检(试)验结果质量所需的要求。

体系文件应包括:

岗位职责、质量手册、程序手册、质量计划、作业指导书和记录等。

体系文件应保证传达至有关人员,并被其获取、理解和执行。

第六条应建立试验室岗位责任制度、检(试)验工作质量控制制度、原始记录管理制度、设备仪器使用管理制度、检(试)验报告审核与签发制度、试件标准养护管理制度、样品管理制度、异常情况及质量监督制度、事故分析上报制度、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并认真贯彻实施。

第七条试验室应有专人负责文件的管理,应制定书面文件控制程序,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及时获得与其质量体系和管理有关的全部规性文件,使用的规性文件应是有效的版本。

(二)建立并及时更新规性文件和体系文件目录。

(三)定期审查体系文件,必要时进行修订,以保证持续适用和满足使用的要求。

(四)管理的方式应易于文件的取阅和防止误用、不易散失和污损。

第八条记录控制

(一)试验室应制定识别、收集、索引、存取、存放、维护和清理记录的书面程序。

(二)记录应清晰明了,便于安全保存在具有防止损坏、变质、丢失等适宜环境的设施中。

书面记录应保存三年以上。

(三)记录和报表应包含足够的信息,并按照《管理规程》要求采用全省统一的格式。

(四)记录和报表应使用墨水笔或其它档案用笔进行书写。

(五)观察结果、数据和计算应在工作时予以记录。

所有记录均应连续编号,并按检(试)验项目分类归档。

(六)记录和报表中出现错误时,不得擦涂,应划改,并签名或印章。

对电子储存记录也应采取同等措施,以避免原始数据的丢失或改动。

(七)检(试)验原始记录应由有资格的检(试)验和复核人员签署。

第九条不符合检(试)验工作的控制

(一)确定对不符合工作进行管理的责任和权力,规定当不符合工作被确定时所采用的措施(包括必要时暂停工作,扣发检(试)验报告)。

(二)对不符合工作的严重性进行评价。

(三)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同时对不符合工作的可接受性作出决定。

(四)必要时,通知委托方并取消工作。

第三章人员要求

第十条试验室人员配备要求

(一)试验室主任:

具备三年以上混凝土(砂浆)生产经验,具有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取得由省级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散预办”)颁发的岗位书,熟知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技术以及有关的各项标准和质量法规,认真负责,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二)检(试)验人员:

具有相关专业中专(或相当于中专)以上文化水平,熟知本岗位的操作规程及检(试)验方法,取得由省散预办颁发的岗位书,年龄应在六十周岁以下。

从事检(试)验的技术人员应在五名以上,每个检(试)验项目持证上岗人员应在两名以上,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三)质量统计人员:

具有相关专业中专(或相当于中专)以上学历,掌握预拌混凝土(砂浆)相关统计技术,经专业培训,取得由省散预办颁发的岗位书。

第十一条人员管理要求

(一)每年应对试验室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业务培训与考核,建立人员学习、培训档案。

(二)试验室应建立技术人员档案。

容包括:

人员身份、职称、学历、上岗、继续教育培训和任命,以及个人履历等信息。

(三)试验室的管理和检(试)验人员只能服务于一个试验室。

试验室的管理或检(试)验人员兼任企业其他部门的岗位,应保证这些部门与试验室无利益冲突。

第十二条试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所有配合比设计试验、质量检(试)验报告必须由试验室主任签发。

试验室主任和持证上岗人员变动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向所辖设区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设区市散预办”)上报备案。

第四章检(试)验环境

第十三条预拌混凝土和湿拌砂浆试验室检(试)验环境

(一)混凝土拌合及静置期间试验室的温度应保持在20℃±5℃,当检验掺外加剂混凝土性能时,试验室的温度应保持在20℃±3℃。

(二)进行混凝土凝结时间和泌水检(试)验时,试验室的温度应保持在20℃±2℃。

(三)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

具备温度20℃±2℃,相对湿度为95%以上的标准养护室,或具备能盖没试件的温度为20℃±2℃的不流动的Ca(OH)2饱和水溶液的水槽(池)。

(四)收缩检(试)验恒温室温度保持在20℃±2℃,相对湿度保持在60%±5%。

第十四条干混砂浆试验室检(试)验环境

(一)砂浆试拌、立方体抗压强度试件成型及停置期间试验室的温度应保持在20℃±5℃。

(二)进行砂浆凝结时间测定时,试验室的温度应保持在20℃±2℃。

(三)砂浆试件标准养护:

1.水泥混合砂浆应为温度20℃±3℃,相对湿度60%~80%。

2.水泥砂浆和干混砂浆应为温度20℃±3℃,相对湿度90%以上。

3.养护期间,试件彼此间隔不少于10mm。

第十五条水泥、粉煤灰、矿粉和外加剂检验环境

(一)试验室温度为20℃±2℃,相对湿度应不低于50%;仪器和用具的温度应与试验室一致。

(二)养护箱的温度为20℃±1℃,相对湿度不低于90%。

(三)试体养护池水温度应在20℃±1℃围。

(四)不同品种、强度等级的水泥、粉煤灰和矿粉试体应分池养护。

第十六条集料检验环境

(一)在砂和石的表观密度试验过程中应测量并控制水的温度,检验的各项称量可以在15℃~25℃的温度围进行,从试样加水静置的最后2h起直至试验结束,其温度相差不应超过2℃。

(二)砂和石的吸水率检验过程水温应控制在20℃±5℃。

(三)砂和石的坚固性检验过程,试验室环境温度应保持20℃~25℃,溶液及清水温度应控制在25℃~30℃。

第十七条试验室分操作、检测、养护和样品功能区,其面积、采光等均应满足检验及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十八条试验室环境温、湿度记录频率要求

(一)试验室温度、相对湿度及养护池水温在工作期间每天上午和下午至少各记录一次。

(二)水泥养护箱或雾室温度与相对湿度至少每4h记录一次,在自动控制的情况下记录次数可以减至一天记录两次。

在温度给定围,控制所设定的温度应为此围中值。

(三)当环境条件危及到检(试)验的结果时,应停止检(试)验。

(四)应将不相容的相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

(五)对影响检(试)验质量区域的进入和使用,应加以控制。

试验室应根据其特定情况确定控制的围。

(六)试验室应保持整洁,与试验无关的物品禁止带入或贮存在试验室。

(七)试验室周围环境的噪音、振动、电磁辐射等均不得影响正常检(试)验工作。

第五章检(试)验与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检(试)验设备管理要求

(一)试验室所需设备仪器齐全,按附录一、二要求配置所需设备仪器,设备仪器规格、数量、性能应满足规定的技术要求;仪器设备的易损零部件,需在规定的使用周期贮存备用。

设备仪器的完好率应达到100%。

(二)试验室计量器具应具有检定有效周期的检定合格证书。

检验仪器设备应按规定时间检定(或校准),并具有检定(或校准)有效周期的检定(或校准)合格证书。

(三)试验室应建立仪器设备管理档案,档案容应包括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厂合格证书、检定(或校准)周期和自校记录、使用维护记录等。

(四)根据国家或行业标准及产品检验标准修订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及时更换试验室仪器设备。

第二十条检(试)验

(一)按附录三、四要求具备对各种原材料进场质量检验能力,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质量验收。

其检验方法按GB/T14902《预拌混凝土》、GB50164《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T25181《预拌砂浆》的有关规定进行,有特殊要求检验的项目,参照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二)按附录三、四要求具备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出厂检验能力,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其检验方法按GB/T50080《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GB50164《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T14902《预拌混凝土》、GB/T25181《预拌砂浆》的有关规定进行,有特殊要求检验的项目,参照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三)检(试)验操作应由两人以上有资格的检(试)验人员在场,并对操作的规性和记录的准确性负责。

(四)检(试)验报告应采用计算机打印,并不得有改动的痕迹。

检(试)验报告应由有资格的检(试)验、审核和批准人员签署。

(五)经检(试)验后的物品应按相关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留样。

第二十一条试验室应按照《管理规程》要求做好预拌混凝土(砂浆)配合比设计与试配工作。

配合比设计试验试件和生产质量控制的试件应分别进行标识,标明试件编号和制作日期及混凝土标记。

试件编号应按年度连续编号,不得空号、重号,并与试验记录一致。

第二十二条为保证检验能力,试验室应按照《管理规程》要求积极参加相关检验项目的试验室间比对验证,比对验证检验容包括原材料、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和混凝土(砂浆)性能等。

第二十三条试验室质量管理

(一)试验室应按照《管理规程》要求建立检(试)验物品标识系统,对原始检(试)验数据,统一分类汇总。

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及产品出厂的检验记录、产品的配合比记录须齐全、清晰,做到检(试)验数据准确,样品及检(试)验数据保存完好。

(二)试验室应按照《管理规程》要求加强出厂产品质量管理,并由试验室主任签发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产品合格证明书》。

《产品合格证明书》采用全省统一的格式。

(三)为确保检(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复演性,试验室应组织对检(试)验人员进行抽查和操作考核。

第六章资格认证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试验室资格认证工作包括企业申报、材料受理、组织评审、审定与颁发证书。

第二十五条符合申报资格认证要求的企业部试验室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部试验室资格认证申请书》。

申请书电子版在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办公室信息网()下载专区下载。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试验室主任、检(试)验员和质量统计人员岗位书复印件。

(四)试验室平面布置图,需注明各检(试)验间的设备位置、名称、数量及面积。

(五)必备设备仪器检定周期的检定(或校准)合格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第二十五条要求将材料报送设区市散预办,设区市散预办应当在七个工作日之完成初审,并将初审合格企业的材料报送省散预办受理。

省散预办受理材料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之组织评审组对试验室进行考核评审,评审合格的企业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工信委”)审定后颁发书,书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七条评审组由三名以上成员组成,评审组成员应为本行业专业技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试验室工作的人员。

评审组从控制度、人员、检(试)验环境、检(试)验与质量管理等四个方面进行现场考核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和填写评审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设区市散预办应当加强对获得资格认证企业部试验室的监督检查,相关监督检查每年不低于一次,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对获得认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地设区市散预办审查核实后,由省散预办报省工信委取消其试验室书:

(一)伪造申报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报获得书的。

(二)企业涉嫌、违规,被有关部门勒令停产、关闭,以及吊扣、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企业法人证书的。

(三)发现与申报要求不符且在整改期限拒不改正的。

(四)产品在使用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五)产品在质量监督抽查或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且在整改期限拒不改正的。

(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一: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必备设备仪器表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1

2000kN压力试验机

20

混凝土搅拌机

2

300kN压力试验机

21

混凝土贯入阻力测定仪

3

抗折试验机

22

沸煮箱

4

水泥负压筛析仪

23

电热鼓风干燥箱

5

水泥净浆搅拌机

24

箱式电阻炉

6

行星式水泥胶砂搅拌机

25

针、片状规准仪

7

混凝土拌合物含气量测定仪

26

100kg电子称

8

震击式标准振筛机

27

电子天平

9

勃氏比表面积测定仪

28

15kg电子称

10

混凝土回弹仪

29

雷氏夹测定仪

11

混凝土振动台

30

坍落度筒

12

标准养护室

31

膨胀收缩测量仪

13

水泥胶砂振实台

32

标准负压筛

14

水泥稠度、凝结时间测定仪

33

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仪

15

万分之一分析天平

34

砂、石子筛

16

恒温恒湿养护箱

35

抗压夹具

17

试模

36

压碎指标测定仪

18

混凝土渗透仪

37

恒温水槽

19

氯离子测定仪

 

 

附录二:

干混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必备设备仪器表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1

水泥砂浆搅拌机

15

砂浆强制搅拌机

2

水泥净浆搅拌机

16

拉力试验机

3

流动度跳桌

17

振动台

4

水泥稠度、凝结时间测定仪

18

恒温水槽

5

300KN抗压试验机

19

立式砂浆收缩仪

6

抗折试验机

20

砂浆含气量测定仪

7

沸煮箱

21

砂浆渗透仪

8

雷氏夹

22

试模

9

水泥细度负压筛

23

砂浆凝结时间测定仪

10

砂石筛分仪

24

电子天平

11

砂浆稠度仪

25

电热鼓风干燥箱

12

砂浆密度测定仪

26

容量筒

13

砂浆分层度筒

27

干燥抗裂试验仪

14

箱式电阻炉

 

 

 

附录三:

预拌混凝土和湿拌砂浆用原材料及出厂产品必需检(试)验项目

项目

参数名称

水泥

安定性、凝结时间、胶砂强度、氧化镁、氯离子含量。

颗粒级配、细度模数、含泥量、泥块含量、含水率、坚固性、密度。

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含水率、压碎值指标、密度、针片状颗粒含量。

粉煤灰

细度、烧失量、需水量比、含水量、游离氧化钙含量、三氧化硫含量、安定性。

矿渣粉

流动度比、比表面积、活性指数、含水量。

外加剂

减水率、含固量、抗压强度比、含气量、凝结时间差、氯离子含量、pH值、细度、限制膨胀率。

混凝土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坍落度(稠度)、表观密度、含气量、氯离子含量、泌水性、凝结时间、抗压强度、抗折强度、抗水渗透性能及回弹法结构强度检验。

砂浆

砂浆配合比设计、稠度、表观密度、含气量、分层度、保水性、凝结时间、抗压强度、拉伸粘结强度、收缩性能、吸水率、抗水渗透性能。

备注

需其他性能检验时,可委托有资质的对外检测机构检测。

附录四:

干混砂浆原材料及出厂产品必需检(试)验项目

项目

参数名称

水泥

安定性、凝结时间、胶砂强度、氧化镁、氯离子含量。

颗粒级配、细度模数、含泥量、泥块含量、含水率、坚固性、密度。

粉煤灰

细度、烧失量、需水量比、含水量、游离氧化钙含量、三氧化硫含量、安定性。

砂浆

砂浆配合比设计、稠度、表观密度、含气量、分层度、保水性、凝结时间、抗压强度、拉伸粘结强度、收缩、吸水率、抗水渗透性能。

备注

需其他性能检验时,可委托有资质的对外检测机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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