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标准DB.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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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标准DB
ICS13.220.01
C80
DB61
陕西省地方标准
DB61/T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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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消防大数据平台建设应用
技术规范
ImplementationStandardforMunicipalityFire
BigDataPlatformofShaanxi
(征求意见稿)
2017-**-**发布2017-**-**-**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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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为贯彻《消防法》的实施,根据国标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2520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以及《陕西省消防条例》的要求,为了合理设计和建设陕西省消防大数据平台(以下简称消防大数据平台),保障大数据平台的设计和施工质量,构建消防运行大数据决策分析体系,实现城市消防运行的科学决策大数据应用建设,全面提升城市安全运行、消防治理和服务的智能化水平,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规范。
本标准按GB50040《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26875《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西北工业大学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消防大数据平台建设技术规范的基本设计要求、系统配置和设备功能要求、施工验收及使用与维护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陕西省消防大数据平台的建设和运行。
消防大数据平台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①GB2520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②GB26875《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③GB26875.1《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1部分用户信息传输装置》
④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⑤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⑥GB50174《数据中心设计规范》;
⑦GB50440《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消防大数据
大数据(bigdata),指基于消防安全管理、灭火及抢险救援需求,无法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用常规软件工具进行扑捉、管理和处理的与消防工作相关的数据集合,需要新的处理模式才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的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信息数据。
3.2省级消防大数据中心
省级大数据中心由省级消防机构建设平台,对全省制定消防大数据标准体系,汇总全省消防各类大数据信息,通过大数据分析,对全省消防安全综合状况进行统计、评估与管控。
3.3城市大数据中心
城市大数据中心由地市级消防机构建设平台,所属区域消防安全信息汇总,对地市范围内消防安全综合状况进行统计、评估与管控,同时为消防部队现有的消防指挥与管理系统运行提供数据辅助。
3.4行业系统大数据中心
行业系统大数据中心是全省范围内重要行业系统建立的行业大数据平台,侧重于行业内数据汇总与管理。
行业系统大数据中心向省级消防大数据中心上报消防相关数据。
3.5用户信息传输装置
用于接收物联网用户及其消防设施的主要信息和感知采集的信息,并将信息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发送给消防物联网系统的装置。
3.6城市消防物联网
通过压力和流量传感器、射频识别(RFID)装置、二维码、红外感应器、全球定位系统、激光扫描器、视频等信息传感设备,按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约定的协议,将数据动态上传至消防设施物联网信息中心,把建筑消防设施与互联网相连接,进行信息交换和通信,以实现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的一种网络系统。
系统构成
4.1消防大数据平台系统架构
图4-1消防大数据平台架构
4.1.1消防大数据平台由省级消防大数据中心(数据服务层);城市消防大数据中心、行业大数据中心、城市消防物联网、行业监控物联网、公共基础信息系统、行业信息系统、数据交换平台(数据汇聚层);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市政公安等信息系统、各类消防数据(数据源层)组成,如图4-1所示。
4.1.2省级消防大数据中心通过对城市消防大数据中心、行业大数据中心提供的消防数据进行分析与挖掘,通过数据批处理、基于规则的分析、实时分析等多种分析手段,提取数据模式,发现周期性变化规律等,对某个单位、行业或类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进行风险评估,找出具有普遍性和规律性的消防安全隐患和解决方法。
4.1.3地市级消防大数据中心侧重于地市消防物联网、公共基础信息的汇总,获取所属城市市政、公安、气象、卫生、供水、建设等部门的相关信息,通过对多源数据的预处理和关联分析,进行城市消防安全评估与管控。
4.1.3.1城市消防物联网通过对联网用户前端消防设施运行状态的监测,提前发现存在的各种故障隐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设施系统实时处于零故障待机运行状态,系统配套生成故障隐患处置预案。
3.1.3.2城市消防物联网应能够接收、处理、存储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上传的各类信息,同步启动调派方案,为灭火指挥决策提供数据支撑;对于信息采集完善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系统应启动预设的灭火应急救援大数据预案指挥灭火作战。
4.1.4行业(系统)大数据中心是全省范围内重要行业单位自行建立的行业(系统)数据平台。
行业大数据中心汇总行业内部监控物联网数据和行业信息系统中消防相关数据,向省级消防大数据中心上报消防相关数据。
4.1.4.1地市级消防大数据中心不直接采集行业用户消防前端信息,范围内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单位或重点监控的特级火灾高位单位以及支队认为必要的直管单位除外。
4.1.4.2地市级消防大数据中心应针对诸如能源、化工等行业单位地域性集中分布的特点进行差异化搭建,对本区域内消防监管等级高的同类行业单位的安全综合评估应实现初级类比管控功能。
4.1.5消防物联网主要用于传输、汇聚前端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收集的消防设施远程监控信息。
应支持通过TCP/IP宽带互联网、GPRS/3G/4G移动通信网络、PSTN电话网等方式传输数据,通信链路需重视信息安全问题,可采用自建虚拟专用网络(VPN)等方式实现。
消防物联网建设侧重于管辖区域内系统前端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敷设网络的全覆盖,对本区域内系统采集到的各单位基础数据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4.1.6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感知层)是系统的前端信息采集设备。
系统在联网用户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器处安装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通过数据接口与符合国标GB50440-2007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连,实时采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报警信息、运行状态信息以及建筑消防水系统的监测信息,统一将信息解析、转化为国标格式,并远传给系统监控管理信息接入平台。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需要和用户视频监控系统联动,使监控中心在发生报警时及时获取报警位置的监控视频。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接收各级监控平台的远程查岗命令,实现对联网用户值班人员的查岗等功能。
4.1.7公共基础信息系统是目前消防各单位已建立的各种消防信息系统,提供消防力量部署、道路消防设施分布、水源分布等各类消防基础信息。
4.1.8省级、城市消防大数据中心的开发建设应具有独立性、兼容性和延展性;当某个城市消防大数据中心发生故障时,不得影响其它城市数据中心及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当省级大数据中心发生故障时,原则上不能影响各城市消防大数据中心的基础功能实现;省级、城市消防大数据中心建设应实现与各级消防部队现有的消防指挥体系交互对接的功能,并且应具有“独立运行”与“协同作战”的状态选择与切换功能;建设初期应考虑应满足全省消防安全事业不断深化的升级需求储备。
4.2系统安全
消防大数据中心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4.2.1物理安全
4.2.1.1 物理访问控制
机柜应安排专人定期巡视,使用超B级及以上防盗级别锁具,钥匙由专人管理。
核心机
柜安装远程震动防盗报警装置,报警触发延时不超过1s。
如果装备机房,机房出入应安排专人负责,控制、鉴别和记录进入的人员。
4.2.1.2 防盗窃和防破坏
本项要求包括:
(1)应将主要设备放置在机房或机柜内;
(2)应将设备或主要部件进行固定,并设置明显的不易除去的标记。
4.2.1.3 防火
机房或机柜应设置灭火设备。
4.2.1.4 防水和防潮
本项要求包括:
(1)严禁水管穿越机房;
(2)应采取措施防止机房或机柜渗水。
4.2.1.5 温湿度适应性
(1)机房、机柜内设施在[-20,50]摄氏度温度范围内正常工作;
(2)机房、机柜内设施在35-75%湿度条件下正常工作。
4.2.1.6 电力供应
应在机房供电线路上配置稳压器和过电压防护设备。
4.2.1.7 断电保护
(1)机房或机柜应设断电应急供电装置,确保系统正常工作24小时以上;
(2)机房或机柜应设断电报警装置,断电报警时延低于1分钟。
4.2.2对消防物联网远程监控系统资源的访问应有身份认证和授权。
(1)应启用访问控制功能,依据安全策略控制用户对资源的访问;
(2)应限制默认帐户的访问权限,重命名系统默认帐户,修改这些帐户的默认口令;
(3)应及时删除多余的、过期的帐户,避免共享帐户的存在。
4.2.3建立网管系统,设置防火墙,对计算机病毒进行实时监控和报警。
(1)操作系统应遵循最小安装的原则,仅安装需要的组件和应用程序,并保持系统补丁及时得到更新。
(2)应安装防恶意代码软件,并及时更新防恶意代码软件版本和恶意代码库。
4.2.4消防大数据中心的应用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4.2.4.1数据库服务器应有容灾备份功能。
4.2.4.2监控平台应有火灾报警信息接收的应急备份功能。
4.2.4.3应有防止修改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和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等原始数据的功能。
4.2.4.4应有系统运行记录。
基本要求
5.1联网用户
5.1.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接入所在城市大数据中心;
5.1.2其它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单位或场所宜接入所在城市大数据中心;
5.1.3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小单位、小场所有条件可接入城市大数据中心。
5.1.4联网用户应具备“第6部分系统设计”中要求的联网接入软、硬件基础条件。
5.2总体目标
5.2.1建立城市互联网+消防监控中心,提高城市火灾防控和灭火救援能力;
5.2.2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随时监测联网单位消防设施的运行状态;根据入网单位消防设施日常运行状态,为消防监管部门提供消防监督依据、火灾事故调查依据。
5.2.3构建消防运行大数据决策分析体系,实现城市消防运行的科学决策大数据应用建设,全面提升城市安全运行、消防治理和服务的智能化水平。
5.2.4为社会单位建立具备实时精准大数据支撑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和单位内部的战时临时防火指挥体系,支撑消防热点、难点问题治理,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系统设计
6.1一般规定
6.1.1省级、城市大数据中心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建筑中,并应设置在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位;大数据中心周围不应设置电磁场干扰较强或其他影响数据中心正常工作的设备。
6.1.2系统联网容量和大数据中心间的通信传输信道容量、信息存储能力等,应留有30%以上的冗余。
6.1.3消防物联网使用的设备、材料及配件应选用符合3C认证等国家有关标准和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
6.1.4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设置在联网用户的消防控制室内。
联网用户未设置消防控制室时,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部位。
6.2系统功能要求
6.1.1省级、城市消防大数据中心应符合GB50174的要求,具备下列功能:
6.1.1.1数据多源汇聚
海量数据的采集应用是大数据的首要前提,消防大数据中心应能有效汇聚消防物联网、公共基础信息、城市其它管理单位数据、重点行业监控数据等多源异构数据,消除数据冗余,并建立多源数据间关联关系,实现数据流、业务流、管理流高度融合,实现海量基础数据源源到大数据平台的高效汇聚。
6.1.1.2数据分析处理
消防大数据中心提供批处理、流分析、基于规则分析、实时分析等多种分析手段,深入挖掘消防多源异构数据所蕴涵的深层信息,为消防工作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分析结果。
6.1.1.3数据可视化
消防大数据中心应具备良好的数据可视化功能。
根据日常的可视化查询、统计、分析工作,能够构建用户定义的数据业务模型,并进行数据展示;具备“一张图”可视化指挥能力,将各类数据以全方位、多视角方式展示在消防GIS地图上,实现警情信息更精准、辅助决策更有力、作战全程更直观。
6.2.2消防物联网系统应符合GB50440、GB26875的要求,具有下列功能:
6.2.2.1报警监控。
可靠接入联网用户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实时采集火灾报警信息,及时准确地将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传送至监控平台,提高火灾报警的及时性、可靠性和准确性。
6.2.2.2多系统接入。
除具备接入联网用户火灾报警系统火警和运行状态信息外,还应支持接入消防水系统监测信息、电气火灾系统监测信息、消防设施RFID管理系统信息、消防视频监控联动视频等内容。
同时联网监控系统,需要预留外设平台的信息入口,提高系统数据的共享能力,方便其他消防单位的数据采集。
6.2.2.3消防水系统监测
(1)实时监测联网用户的高位水箱、消防水池的水位。
系统可以自行设置最高水位和最低水位的阈值,一旦水位超出阈值,可以实现现场报警,并将报警信息传输至远程监控中心。
条件具备的单位,可将室外消防水源同步纳入系统监测范围中。
(2)实时监测联网用户消防主管网报警阀阀后压力值、末端放水装置压力值、试验消防栓压力值,压力监测点位不得少于上述采集点。
消防水系统最高压和最不利点低压参数数值除超范围预警外,应具备模拟量实时压力数值显示功能,系统可以自行设置监测点最高和最低压力的阈值,一旦水位超出阈值,可以实现现场报警,并将报警信息传输至远程监控中心。
(3)实时监测消防泵的启停状态。
(4)实时监测消防泵控制柜的手自动状态。
(5)实时监测消防水源,消防水源监测的基础数据内容应当包括:
水源所属的辖区部门、水源地理信息位置、水源的设置方式等基础信息,方便水源的管理。
6.2.2.4电气火灾系统监测
实时监测各联网用户已经建设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实时采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电气火灾告警信息,及时准确地将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传送至监控平台。
6.2.2.5消防设施RFID管理系统
可通过RFID方式进行联网用户消防设施的信息化管理。
所有信息可以集中到监控管理中心进行管理,各联网用户应能够自行管理。
系统应自动实现消防设施状态信息的数据同步。
6.2.2.6消防视频的联动
(1)感知层可以实现报警单位的相关视频的联动,通过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将报警单位的相关视频自动传输到监控管理中心,用以火警的远程视频确认。
(2)实现消防疏散通道的视频采集、压缩、传输功能,用以实现消防疏散通道远程视频监测和疏散通道占用、阻塞告警功能。
(3)实现消防车道、扑救作业面的视频采集、压缩、传输功能,用以消防车道远程视频监测和消防车道占用、阻塞告警功能。
6.2.2.7设施巡检。
实时巡检联网用户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其他动消防设施的运行状态;及时发现设备运行故障,确认故障类型和故障状态;通知联网用户及时维修保养,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率和运行率。
6.3消防大数据定义
消防大数据是指消防灭火救援、消防监督以及与消防相关联等多个业务领域的数据集。
6.3.1用户信息数据
用户编号、用户名称、用户权限、所属单位、联系方式
6.3.2消防保护单位信息数据
单位编号、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电话、单位负责人、邮政编码、所属行政区域、建筑图纸、安全出口数量、消防车道数量
6.3.3消防支队信息数据
支队编号、人员、地址、消防车辆、地址、负责人
6.3.4建筑物数据
建筑物的名称、地址、使用年限、火灾危险性、结构类型、建筑施工图纸
6.3.5消防水系统监测数据
报警阀压力值、末端放水装置压力值、试验消防栓压力值、消火栓、水源编号、水源名称、水源类型、水源状态等数据
6.3.6电气火灾系统监测数据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电气火灾传感数据
6.3.7消防视频数据
报警单位相关视屏监控数据
6.3.8消防设备数据
设备编号、名称、所属单位编号、所属单位、安装位置、状态、巡检人、巡检时间、巡检频率、设备图片、备注
6.3.9巡检记录
巡检记录编号、设备编号、部门编号、巡检人、是否正常、用户单位、巡检日期、巡检描述、设备图片
6.3.10火灾信息数据
起火事件、地址、报警方式、处理方式
6.4消防大数据使用规则
从消防数据进入消防大数据平台开始,以数据被删除结束,整个过程主要包含数据收集、数据存储、数据使用、数据分发以及数据删除几个活动,即:
1)消防数据收集:
使消防设备数据、单位数据、消防城市数据等消防相关数据进入消防大数据平台。
2)
3)消防数据存储:
将消防相关大数据持续存储在存储介质上。
4)
5)消防数据使用:
基于消防大数据该的分析、决策,以便更好地履行消防预警、消防事故排查、救援疏导等目标。
使用的数据可以是组织内部持久保存的数据,也可以是以数据流方式接入分析平台的实时数据流。
6)
7)消防数据分发:
在满足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将消防大数据使用活动中数据、生成的报告、分析结果等分发给城市管理等其它系统。
8)
9)消防数据删除:
依据6.4.5删除原则,对不再使用特定数据时,可以删除该数据。
10)
不同活动之间可能存在数据流,从而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组织需要确保安全策略、规程和安全要求到位,满足大数据的安全保护要求。
6.4.1收集
收集活动包括消防大数据获取或创建过程,数据收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a)数据录入。
通过人工方式将传统文档记录数据进行电子化。
b)
c)通过传感器获取。
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水系统监测、电气火灾系统监测、消防设施RFID管理系统、消防视频监控系统等包含的智能传感设备获取的数据。
d)
e)从其他组织获取数据。
通过线上或线下等方式获得公共基础信息系统的数据。
f)
g)系统数据。
消防大数据平台内部的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数据,以及各种系统、程序和服务运行产生的大量运维和日志数据等。
h)
收集活动的主要操作包括:
发现数据源、收集数据、生成数据、缓存数据、创建元数据、数据转换、数据验证、数据清理、数据聚合等。
6.4.2存储
数据存储指将数据持久保存在消防大数据中心平台,存储的数据包括采集的数据、分析结果数据等。
存储系统可以是关系数据库、非关系数据库、分布式文件系统等,应支持对不同数据类型和数据格式的数据存储,且提供多种数据访问接口,如文件系统接口、数据库接口等。
直到数据被删除之前,存储的数据均可被组织合规使用。
消防大数据平台能对存储系统中的数据进行有效控制,需承担数据的管理责任。
存储活动的主要操作包括:
数据编解码、数据加解密、数据持久存储、数据备份、数据更新、数据访问等。
6.4.3使用
利用数据预处理、数据分析和数据可视化等技术从原始消防大数据中提取信息,形成有用知识,支撑消防预警、消防事故排查、救援疏导等消防大数据应用。
数据预处理指对收集的数据进行提取、转换和去噪等处理。
数据去噪删除噪声数据,避免对分析过程产生不利影响。
数据分析指从大数据中抽取有用信息或发现有价值的模式的过程。
可视化指通过使用统计图、统计表、报告等多种方式展示数据的过程。
使用活动的主要操作包括:
数据查询、数据读取、数据索引、批处理、交互式处理、流处理、数据统计分析、数据预测分析、数据关联分析、数据可视化、生成分析报告。
6.4.4分发
数据分发将原始数据、处理过的数据、分析的结果等不同形式的数据传递给智慧城市等外部系统或内部的其他部门。
分发的方式应采用统一标准的数据交换格式。
数据分发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a)内部部门间的数据交换;
b)
c)需要为外部系统报告,例如政府机关;
d)
e)企业与企业间的数据交换、客户需要使用报告等;
f)
数据分发涉及的主要操作包括:
数据传输、数据交换、数据交易、数据共享。
6.4.5删除
删除指删除消防大数据存储平台上的数据及其副本。
数据需要被删除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a)为了减少数据泄露的风险。
避免数据被不适当的分发或使用。
b)
c)删除不相关或不正确的数据。
数据与最初使用目的不再相关,或数据不正确。
d)
数据删除活动的主要操作包括:
删除元数据、删除原始数据及其副本、断开与外部实时数据流的链接。
6.5消防大数据应用
6.5.1设施巡检管理。
提供火灾报警系统和消防设施状态信息的管理,实时巡检联网用户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其他动消防设施的运行状态,动态更新其状态信息;及时发现设备运行故障,确认故障类型和故障状态;通知联网用户及时维修保养,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率和运行率。
6.5.2信息查询。
提供火灾报警、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消防安全管理等动态情况的信息查询功能。
监控平台应具备通过手持终端APP或邮件的方式向指定人员发送系统相关信息,相关人员能够及时掌握各子系统的报警信息与运行情况。
同时联网监控系统的数据格式以及数据接口类型,需要采用目前通用的格式以及类型。
消防设施物联网信息中心应能支持第三方的数据访问接口,其接口协议应符合本规程7的规定。
(1)监控信息查询
查询前端传感器和信息采集设备所收集信息。
(2)建筑物信息查询
查询建筑物的名称、地址、使用年限、火灾危险性、结构类型、建筑图纸等信息。
(3)消防设施查询
查询消防设施的当前状态,包括消防设施名称、状态、存放地点、维护状态、所属单位等信息。
(4)火灾信息查询
查询火灾相关信息,包括起火事件、地址、报警方式、处理方式等信息。
(5)用户查询
对系统注册用户进行查询,包含用户名称、注册时间、所属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6.5.3平台数据可对多种消防数据进行分析及统计,展示。
(1)能够统计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所拥有数据的数量及统计各数据的分布;能对基本设施、装备的巡检进行数字化记录,对水源,单位等记录详细位置信息等。
(3)实现对全陕西省或区域内各类型火灾进行统计分析,对区域火灾的发生原因进行统计及分析,向该地区管辖部队提供统计分析结果。
(4)平台应将数据库数据进行综合分析,为区域火灾风险评估提供辅助功能。
6.5.4移动终端APP管理系统
(1)监控平台应具备互联网信息发布和手机APP客户端访问功能,系统可以为不同级别的消防监督管理部门、运营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