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密切关注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相关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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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密切关注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相关管理规定

职工密切关注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相关管理规定

职工密切关注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相关管理规定

一、职工入院(住院)须公司出具的证明

二、异地住院医疗费报销

三、女职工异地生育津贴报销

四、参保单位职工生育待遇申办

五、工伤认定

六、伤残鉴定

七、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

八、绵阳市参保人员办理正常退休和申请养老保险待遇

九、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职工入院(住院)须公司出具的证明

职工入院时或入院后1日内须通知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入住医院出具社保参保证明,证明内容为公司于某年某月参加医疗保险、入院职工于某年某月参加医疗保险、单位参保编号及个人参保编号,以便医院医保科为职工在出院时办理报销手续,不再像以前出院后拿着票据再到社保中心医保科报销,方便、快捷。

异地住院医疗费报销

适用范围:

在单位注册地购买医疗保险但在单位注册地以外的地区住院的职工。

一、职工住院3日内由经办人向绵阳市工伤医疗科提交《绵阳市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住院申报备案表》备案;

职工住院3日内(若星期五住院应在当天)通知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报告其病种、入院日期、异地住院原因、外地医院、科室、床号、住院科室或医院电话。

二、住院职工出院后将身份证复印件、出院证、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原件)交由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由经办人将身份证复印件、出院证、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备案表、绵阳市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申报表提交到绵阳市工伤医疗科。

三、医疗费报销资料提交后60日内绵阳市社保局核定报销费用并将其转入总部财务帐户,由总部财务部转入住院职工工资帐户或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领取现金交由本人。

女职工异地生育津贴报销

女职工异地生育,先向绵阳市社保管理中心生育保险科申报,批准后方可报销。

出院后60日内将报销资料和《异地生育申报表》交由单位经办人申报。

附《女职工异地生育申报表》

参保单位职工生育待遇申办

一、政策依据

《绵阳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绵府发[1999]121号;《绵阳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绵府发[1999]17号;《四川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川劳社发[2007]3号)等相关文件。

二、受理范围

行政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在市本级参保缴费职工。

三、业务范围

参保女职工生育报销:

难、顺产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

参保女职工计划生育报销;安、取环、人工流产、引产手续费;

参保男职工配偶为农村户口或城市低保户口人员的生育报销:

难、顺产生育费、生育津贴;

参保男职工配偶为非农村户口或城市低保户口人员的生育报销:

7天陪产假津贴。

四、申报资料

1、填报绵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企业、事业职工(女、男)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2、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生育服务证(复印件)婴儿出生证(复印件)出院证(原件)住院费用结算发票(报销联原件);

3、女职工配偶在市本级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企业的劳资科出具证明及个人保险编号;

4、男职工配偶是农村户口的需提供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享受低保待遇的需提供低保证复印件;

5、报销计划生育(流产、安、取环)费用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医院证明(原件);

6、住院引产费用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医院证明(原件)、住院费用发票(原件)、准生证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1、生育出院后60天内由单位经办人申报相关资料;

2、工伤生育科审核相关待遇;

3、财务科支付相关费用。

六、办理时限

随到随办。

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内办结。

承办科室:

工伤生育科(安昌路35号财政大楼3楼6号)

工伤认定

一、办理程序

第一步: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科提交申请,由经办人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补齐全部材料后受理。

第二步:

对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后,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步:

在60日内,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作出认定结论,由经办人将认定结论送达申请人及有关单位。

二、用人单位向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

1、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当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申报材料

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首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事故报告书;

5、伤者身份证复印件;

 6、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室告死亡的结论。

   (4)、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员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注:

因患职业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按《职业病防止法》的规定执行。

伤残鉴定

一、伤残鉴定申报程序

1、填写伤残鉴定申报表;

2、劳动和社会保险局组织到医院进行伤残鉴定;

3、伤残鉴定60日后领取劳动能力鉴定书。

二、申报材料

1、伤残鉴定申报表;

2、工伤认定书(原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4张2寸照片;

5、外伤,出示受伤部位6寸照片2张;

6、伤残鉴定费280元。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

一、申报备案

失业人员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单位7个工作日内向绵阳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申报备案

申报资料:

1、《失业人员证明》;

2、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备案(单位7个工作日内提交失业人员名单、证明和档案)→失业登记(失业者在60日内填写登记表发失业证)→申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者在60日内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领证)→审核(15日内审结并公布资格期限)→发放(按月发放,次月起到银行领取)

绵阳市参保人员办理正常退休和申请养老保险待遇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3、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06]13号);

4、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险[1998]8号);

5、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

6、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

二、受理范围及办理事项

在本市级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单位职工、个体参保人员。

具体包括: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但现在企业里尤其是民营企业里女工人和女干部很难区分,已经没有这种身份划分了,民营企业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一律50岁。

)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满15年及以上(含15年)的参保单位职工申请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待遇;

2、市劳动保障局批准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申请领取养老金待遇;

3、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满15年及以上(含15年)的个体参保人员申请输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待遇;

4、申领丧葬费和抚血金;

5、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养老待遇变动调整;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办理正常退休申报材料;

1、个人人事档案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绵阳市企业(个体)劳动者退休(职)审批表》;

4、符合增发养老保险金条件的相关原始材料及复印件;

5、《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对帐单》

(二)提前退休申请办理养老金待遇申报材料

1、个人人事档案

2、《绵阳市企业职工退休(职)审批表》;

3、符合增发养老保险金条件的相关原始材料及复印件;

4、《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对帐单》

(三)个体参保人员申请国理养老金待遇申报材料;

1、由原用工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密封完好的个人人事档案;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公证书、协议书或通知书;

4、《绵阳市企业(个体)劳动者退休(职)审批表》;

5、符合增发养老保险金条件的相关原始材料及复印件;

6、《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对帐单》;

(四)申领参保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的申报材料;

1、离退休人员死亡医学证明(或死亡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绵阳市企业(个体)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待遇审批表》;

(五)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待遇变动调整的申报材料;

1、申请待遇变动依据(原件及复印件);

2、《绵阳市企业(个体)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变动审批表》。

四、办理程序

1、经办人员初审申报材料→科室领导复核申报材料→经办人员初算待遇→科室领导复核待遇→分管(主管)领导审批待遇→制定支付计划;

2、参保人员领取《退休人员待遇计发表》→参保人员凭领取到的《退休人员待遇计发表》到指定银行领取相关待遇。

五、受理时期及办理时限

(一)受理日期

退休审批每月15号至30号受理。

申请办理退休手续人员须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15号至30号前来申报,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相关规定后受理。

(二)办理时限

退休资格审批:

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结。

待遇支付:

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从审批领取待遇的次月起支付待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延长期最多不超过30日。

六、注意事项

申请办理退休,本人必须亲自到工作现场填表签字并加按本人指纹;申报材料中应留下本人联系电话。

承办科室:

养老待遇审核支付科(安昌路35号市财政大楼2楼7号)

备注:

退休时符合增发养老金条件的项目有:

①1995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和获得省模范称号并一直保持荣誉的;

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含2002年10月1日前取得《独生子女证》)的;

③企业中属于三线艰苦地区国防科技工业企业的原内迁职工在三线艰苦地区工作满20年的;曾在高海拔地区(3500米以上)工作、部队服役满10年的,内地到少数民族地区工作满20年的科技人员;省内少数民族地区企业的职工工作满10年以上的;

④企业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具有省级有关部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政工师也可凭国家有关部委、总公司)核发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高级政工师资格证书、高级技师资格证书和在退休前仍被企业聘用并发给聘用证书、聘用通知的;

⑤退休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发明奖、省科技成果奖和国家规定的科技进步奖的;

⑥终生无子女的(指职工退休、退职前未生育子女的,不含已有抱养、过继子女的)。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规定取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或部分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绵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四条 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分为三类:

一类是缴存人发生住房消费支出时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以下简称使用提取);二类是缴存人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而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销户提取);三类是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况提取(以下简称其它提取)。

(一)使用提取

缴存人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支出情况之一时,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上年度结息余额。

如本人帐户余额尚不足时,凭结婚证可以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上年度部分或全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而引起的住房消费贷款的;

3、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其租金超过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本人及配偶或子女、父母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国、出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

(三)其它提取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提取情况。

第三章提取条件及证明材料

第五条 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根据不同的种类分别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和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第六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

1、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贷款的,自取得房屋产权证二年内,提供房屋产权及购房发票;或签定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提供房管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及首付购房款发票;

2、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发票;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证》(3年以内有效);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区)及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证明、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及《房屋所有权证》和购买材料和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集体土地使用证》(3年以内有效),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还应提供农村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的证明及《房屋所有权证》和购买材料和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一次性提取不超过购、建房款总额的本人及配偶上年末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七条偿还住房消费贷款的提取

1、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正常还款半年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上年余额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首次归还贷款之日起,每一个年度(12个月)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上年余额,偿还上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余额。

以上两项须提供公积金还款申请书、当前贷款余额证明及还款明细;

2、提前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消费贷款的,首次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账户内不超过货款总额的住房公积金余额;首次归还贷款之日起一个年度(12个月)后,可每年度从本人及配偶帐户的上年度余额中提取一次不得超过当年或提前还款本息的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

以上两项须提供银行借款合同及银行同意的提前还款申请书、当前贷款余额证明及还款明细;

3、凡有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应优先偿还完住房公积金贷款;

4、有多套住房贷款,每年只能按一套住房月供×12个月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上年末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住房贷款。

第八条房租支出超过家庭工资收入30%的提取

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房发票,承租人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

每年可一次性提取当年房租超出家庭工资30%以上部分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月房租-月家庭工资收入×30%)×12月。

如果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足以支付的,以当年缴存额作为支取限额。

第九条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父母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

1、患绵阳市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规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支付证明、社保或保险机构报销证明、缴存人和家庭成员亲属证明,可申请提取本人或配偶账户余额中最多不超过个人应负担医疗费用的住房公积金;

2、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的,凭相关单位灾难事故处理情况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缴存人和家庭成员亲属证明,在灾难事故发生后一年内,扣除保险等相关赔偿费用后,可申请从本人、配偶帐户余额中合计提取最多不超过处理灾难事故所需费用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退休批准文件(审批表)或退休证。

第十一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文件和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

第十二条出境、出国定居的,提供出境卡或签有定居内容的护照(或居留证)。

第十三条户口迁出本市辖区,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提供迁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未建制证明,公安部门户口准迁证明或已证明迁出(迁入)户口的户口薄。

第十四条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死亡证明,火化证或已经死亡注销的户口薄)和证明提取人系死亡缴存人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证明。

第十五条缴存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符合下列条件的,提供解除劳动合同书和以下证明材料:

1、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提供低保证;

2、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学,提供有效期内的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

3、本人自谋职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当前的完税发票;

4、非本市辖区常住户口的缴存人,提供非本市辖区户口证明;

5、在本市辖区外的单位工作,对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新单位工作证明及未缴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6、缴存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三年未再就业的,需提供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

7、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提供本人身份证。

第四章提取住房公积金程序

第十六条 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缴存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及根据不同的种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和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本人不能亲自办理、委托他人办理提取时,应提供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签署盖有手印并注明本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号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七条 管理中心(或管理处、分中心)依据《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表》,缴存人身份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在受理后限时办理工作日内予以核准并办理提取。

第十八条 受托银行或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出的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支出申请书》以及缴存人本人或提取人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办理支付。

第十九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除需注销个人帐户外,最小起提额度以百元整数为单位计提。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不实或属伪证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并由相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所在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余额的,由管理中心负责追回,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有权向市行政监督部门、管委会及管理中心检举揭发住房公积金提取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由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及《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废止,以本办法为准。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一○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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