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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普法教育学习记录

 

普法教育学习记录

 

二〇一九年

 

  时间:

年月日

地点:

会议室

参加人员:

会议内容:

按照党的十九届一中、二中全会关于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为了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职工居民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促进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逐步提高,召开本次普法会议。

会上,***强调了普法工作的重要性,要求按照中央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好普法工作。

重申了坚持以宪法为核心,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深入学习宣传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和反腐倡廉等法律法规的积极意义。

  同时,应邀给大家义务讲解有关法律法规的**律师,以生动地语言、通俗易懂的方式为居民讲解了在买卖房屋方面可能遇到的一些困难和难题,使大家不再认为房地产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是一个高深莫测的行业。

  学习结束后,领导将有关法律方面的图书分发给了参加会议的部分职工。

  通过这次会议,与会的职工都深深感受到普法的重要意义,表示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当中,积极推进普法宣传,做一个义务普法宣传员。

 

  时间:

年月日

地点:

会议室

参加人员:

  会议内容:

  一、围绕增强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开展“法律六进”,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工作,推进矛盾纠纷化解。

  1、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2、组织开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主题宣传活动。

  3、深入学习宣传律法规。

做好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保障民生的法律法规,帮助人民群众学习了解相关法规政策,增强其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法律意识。

  二、围绕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能力。

  1、健全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

  2、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

  三、切实加强机制建设,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取得实效。

  1、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机制建设。

  2、创新普法依法治理宣传机制。

3、注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实效。

 

时间:

年月日

地点:

会议室

参加人员:

主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第七个五年普法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要求,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相结合、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深入推进依法治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主要目标是:

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深入宣传宪法,广泛传播法律知识,进一步坚定法治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推动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环境。

应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

坚持分类指导,注重实效。

坚持学用结合,普治并举。

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

二、主要任务

(一)突出学习宣传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权威和法律效力。

(二)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

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宣传,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基本经验及其基本构成、基本特征。

(三)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四)深入学习宣传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

(五)深入学习宣传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法规。

(六)深入学习宣传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

(七)加强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

(八)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九)继续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主题活动。

(十)深入推进依法治理。

扎实开展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工作。

三、对象和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用法。

(二)大力推进公务员学法守法用法。

(三)深入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

(四)积极开展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

(五)扎实开展农民法制宣传教育。

 

时间:

年月日

地点:

会议室

参加人员:

主要内容:

 

 这次宪法修改通过对以下几方面的补充和调整,进一步保证了宪法与现实的统一。

 宪法的指导思想是宪法的灵魂,是引导国家各项工作和实施宪法的指南。

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提供了共同的思想基础。

 在宪法中规定经济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基本特征之一。

现行宪法制定时我国还处于计划经济时期,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很小,宪法没有明确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

宪法修正案把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纳入统一战线的范畴,表明我国政权的基础扩大了,合法性增强了,对于维护国家稳定,保护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59条第1款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特别行政区”,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实际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间的交流和合作越来越频繁,客观上要求国家主席参与更多的国事活动。

宪法修正案根据现实需要赋予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职权,是非常必要的。

 宪法修正案充分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关注和保护。

 完善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民拥有的私人财产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公民有了私人的生产资料,人们对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财产有了更加迫切的要求。

这次修改,一是规定了国家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职责;二是用“财产权”取代了原条文中的“所有权”,明确了“私有财产权”的概念,私有财产权成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三是规定一切合法的私有财产都受保护,公民的生活资料受保护,公民的生产资料也受保护;四是规定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社会保障制度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14条中增加一款: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这样修改必将有力地推进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更好地保障公民特别是困难群体的基本生存权利。

 

 

时间:

年月日

地点:

会议室

参会人:

主要内容:

《教师法》共九章四十三条,重点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教师的培养和培训、教师的待遇、教师的考核与奖励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本节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适用范围

《教师法》总则第2条规定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这里所指的“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中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这里所指的“其他教育机构”是特指与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紧密联系的少年宫、地方中小学教研室、电化教育馆等教育机构。

这里所指的“教师”是指在学校中传递人类文化科学知识和技能、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把受教育者培养成社会主义社会需要的专业人员。

《教师法》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是教师的形式特征,也是法律意义上教师概念的外延。

《教师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

是由教师职业的特殊性、直接肩负着培养社会接班人的职责、履行的是特殊的具有公职性质的教学职责决定的。

适用范围限于教师,便于在权利、义务、资格、任用、培养、培训、考核等方面对教师作出统一的规定,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

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基于教师的特定的职业性质而产生和存在的。

因此,它具有在教育活动中产生并由教育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特征。

教师的权利义务是统一的。

《教师法》在第二章中明确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所享有有权利,表现为教师可以自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在必要的时候可请求国家以强制力保障其权利的实现。

《教师法》第7条对我国教师的权利作出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教学权。

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

它主要指教师可以依据其所在学校的培养目标组织课堂教学;按照课程计划、课程标准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

非依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剥夺在聘教师的这项法定权利。

但合法的解聘或待聘,不属于侵犯教师这一权利的行为。

2、科学研究权。

教师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科学研究权,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教师在完成现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撰写成学术论文或者著书立说,依法成立或参加学术团体,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等科研权。

3、指导评价权。

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指导评价权,这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

教师有权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因材施教,针对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和恰如其分的评价;教师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科学的方式、方法,促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的发展。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行非法干预教师这项权利的行使。

4、获取报酬权。

教师有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这是教师的基本物质保障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劳动的权利和劳动者有休息权利的具体化。

它主要包括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及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住房、退休等各种福利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等权利。

5、民主管理权。

教师有权向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这是教师参与教育民主管理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在教育领域的具体适用。

保证教师此项权利的行使,能够调动教师对教育教学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它主要包括教师享有对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权和建议权;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讨论学校发展与改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教师有权引导学生,培养学生的民主与法制意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教师有权参与教育的民主管理。

6、进修培训权。

教师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这是教师享有的接受继续教育,不断获得充实和发展的基本权利。

它主要包括教师有权参与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保证教师进修培训权的顺畅行使;教师有权参加达到法定学历标准和达到高一级学历的进修或以拓宽知识为主的继续教育培训等。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作出规划,采取各种方式,开辟多种渠道,为教师参加进修和培训创造条件,提供机会,切实保障教师权利的实现。

(二)教师的义务

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所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教师法》第8条对教师的义务作出了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教师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教师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更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培养学生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其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以自己高尚的品质和行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学生思想品质、道德、法律意识的形成发挥积极的影响。

这不仅是教师自身的行为规范,也是法律要求教师应尽的基本义务。

2、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

教学工作是教师的本职工作。

所以,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制定的教育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具体的教学工作计划,履行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教师的工作是教书育人的工作,通过教书,达到育人的目的。

所以,教师在教育活动中有义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教师应自觉地结合自己教育教学的业务特点,将德育工作落实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全过程中。

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不仅是政治思想品德课教师的职责,也是每一位教师的基本义务。

4、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热爱学生是教师的天职和美德,教师应当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的学生,尤其是尊重每一个学生的人格尊严,帮助其形成健康完善的人格,为其全面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特别是对于有缺点、错误的学生,更要满腔热情地帮助他们。

要树立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的法制观念,不歧视学生,更不允许侮辱、体罚学生。

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错误性质严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也只能以理服人,不能压服。

教师违反本法规定,侮辱、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

教师有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作为教师,自然更负有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成长的义务。

教师应当在学校工作和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对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也应当对社会上出现的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进行批评和抵制,这既是全社会的责任,也是教师义不容辞的义务。

6、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

教师应不断提高自己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教育教学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担负着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知识的更新速度不断加快。

据美国技术预测专家詹姆斯?

马丁预测,人类知识在19世纪是每五十年增长一倍,20世纪上半叶是每五年增长一倍,而目前已达到了每两年增长一倍。

所以作为一名教师,要想胜任工作,跟上时代的发展步伐,就需要不断学习,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提高业务水平。

 

时间:

年月日

地点:

会议室

参加人员:

主题:

学习解读《未成人保护法》

学校不得违法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否则,学校教职工将承担法律责任!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当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针对目前中小学生日益加重的学习负担,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无特殊情况,学校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他们的学习负担。

教师再骂“笨死了”将受惩处

针对这一现象,《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违者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不能在校内吸烟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对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如果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突发事件先救未成年人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

父母外出要委托“代家长”

为了防止父母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父母不可偷看孩子日记

父母再偷看孩子的日记,不仅是伤害感情了,还要受到批评教育。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任何人不得不经未成年人同意,察看他们的日记、信件等。

 

时间:

.年月日

地点:

会议室

参加人员:

主要内容:

保障每一个孩子在学校安全,有序的学习,是每个教育工作者的愿望和义务,主观而言,没有哪个学校的领导和教师希望自己的学生受到任何人身伤害,但客观事实是,由于中小学学生的认知水平、社会能力、防范意识与对抗能力以及校园的规范化建设、人口密度大等原因的影响,每年每个学校都会发生或多或少或大或小的安全事故。

独生子女化倾向使得家长对孩子的点滴过度关注,因此学校和老师们特别是班主任老师每天都在如履薄冰,惟恐自己的哪个学生“出事儿”。

安全教育是每次学生集会,各种活动前都必不可少的教育内容。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的主要类型,共12种情形)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学校的校舍、场地以及其他的公共设施的特点是公共性和开放性,他是客观存在的,是供学生使用的,所以它必须是安全的,合乎标准的,由于这些设施不安全和不标准造成的伤害事故,由学校负全责。

为了保证学校的公共设施安全,学校应定期检查安全,不能认为没事就过于自信,而处在有过失过错状态,一般过失的出现都是在一般认为无事时出现的,学校有些设施是有强制性标准的,不能只是用警示来提示注意安全,因为我们面对的是小学生,所以对学校公共设施的安全必须采取客观措施。

学校作为学生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对活动中使用的器械提前进行检查,在活动进行当中,也要随时留心器械的使用情况,以防止器械发生问题,导致学生受到伤害,因学校器械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的学生伤害,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学校在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上的管理一定要是规范的,要有多种健全制度,如果管理上出现的疏漏造成的伤害事故,学校负全责。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学校对其组织举办的校外活动负有管理职责,不管此活动是否在学校场地进行,学校在组织学生校外活动时,其照管职责的大小取决于特定的活动场所及环境,在不同的环境中学校应负担的照管职责的标准也相应不同,如因学校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照管职责导致学生受到人身损害则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的措施的:

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的措施的,如果教师是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由此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是要负全责的;

但有一个前题是学校是知道,如果教师是新来的或是新发病,学校不知道,学校免责。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学生是否可以参加某些事情,教师应该采用大家认可方式,或用自己孩子的标准来判断这样做一般就不会出现问题。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如果家长已经告之学校学生的身体存在疾病,学校仍旧安排其参加不适于其进行的体育煅炼,如果学校发现了,又没有及时制止,或者教师发现了学生有一些异常表现,而依然强迫其训练以致发生意外的,学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在此学校对学生身体状况,学生特殊体质或者有疾病要有必要的了解和注意。

学校的注意义务应限于必要的范围内,不可能完全预见到。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学生进入学校后,学校应当承担起对其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在学生遇到疾病等突发事件时,应当对学生进行及时的救治,有的学生因为性格内向,自觉不适时也硬挺着,而不报告教师,所以任课教师应当认真观察学生,以便及时发现有异常表现的学生,当发现学生身体不适时,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对于轻微不适的学生,可以让其暂停一些剧烈的活动,注意观察,对于严重的学生,应当及时将其送到医院,并尽快通知家长。

学校在学生应该得到救助时,学校一定要提供能力范围内的救助,以不加重伤害后果为前题,要就近送医院治疗。

学校要有救助预案,组织机构,使学生需要救助时能及时顺利地进行。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孙云晓先生就曾指出“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虚弱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的教育”。

在理论上,普遍认为以下一些惩戒方式是合法和可行的:

●语言责备●书面检查●点名批评

●剥夺特权●增加作业●隔离措施

●留置学校●没收●赔偿损失

●处分●其他惩戒方式

●语言责备

其主要针对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学生行使。

●书面检查

查看违纪的学生写下书面检查,对自己的错误进行反省,另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其在一定范围内当众检查。

●点名批评

可以在班中或全校对违纪的学生点名进行批评。

●剥夺特权

可以对违纪的学生采取剥夺一些与受教育权无关的特权,如参加课外小组,公益活动等。

●增加作业

对贪玩并不认真写作业或者成绩差的学生可能增加其作业量,但增加量不宜过大,应给其留出必要的休息娱乐时间

●隔离措施

责令学生到教室的特定位置,以防止其扰乱其他学生或由学生处或班主任将严重扰乱课堂秩序的学生带离教室单独教育,这并没有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因为单独教育也是一种教育方式,而且还可以保证其他学生受教育权不被侵害。

●留置学校

对有严重违纪情节,不及时进行教育会产生负面作用的学生,班主任或学校可以将学生在放学后留置在学校进行教育,但时间不宜过长,以不影响学生的正常生活为限,教师应当保证被留置学生的安全,必要时要通知家长,告之其子女被留置的事实。

●没收

对于学生违反规定带到学校的物品,如刀具,游戏机,非法读物等,教师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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