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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第一部分:

住房公积金业务3

住房公积金概述3

一、住房公积金的定义3

二、住房公积金的建立范围3

三、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意义4

四、住房公积金的计息规定和办法4

五、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列支渠道4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缓缴4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4

二、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5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5

四、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办法6

五、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时间6

六、几类特殊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规定6

七、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6

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和补缴7

一、住房公积金初始登记7

二、住房公积金初始登记的办理程序7

三、住房公积金的汇缴7

四、住房公积金的补缴7

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和封存8

一、住房公积金的转移8

二、住房公积金转移的办理程序8

三、住房公积金的封存9

四、住房公积金封存和启封的办理程序9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销户9

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定义9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9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次数(时间)要求9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对象(本人、配偶或继承人)及提交材料要求9

五、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程序10

住房公积金的查询11

一、查询规定11

二、查询方式、方法(对账单、柜台、(查询卡)查询机、电话、网络)11

三、住房公积金查询卡上身份证或姓名错误的处理办法11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11

一、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11

二、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内容11

三、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机构12

四、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程序12

第二部分:

住房公积金贷款14

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14

(一)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定义14

(二)贷款对象14

(三)贷款对象的条件要求14

(四)个人信用评估15

(五)抵押房屋评估15

(六)贷款的担保15

(七)贷款期限15

(八)贷款利率15

(九)单笔贷款最高额度规定15

(十)还款方式16

(十一)贷款所购房首付款规定16

(十二)具体贷款额度及年限的确定16

(十三)贷款的偿还办法16

(十四)借款人享受的保险17

(十五)贷款的经办部门17

(十六)办理贷款需要准备的材料清单17

(十七)贷款的办理程序19

个人住房担保组合贷款(组合贷款)20

个人住房担保组合贷款的定义20

相关政策20

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20

贴息对象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20

个人信用评估21

贴息额度的确定办法21

申请贴息的贷款借款期限的确定办法21

贴息的方式21

贷款利率变化后的贴息调整21

提前还款后的贴息调整21

改变借款期限后的贴息调整22

住房公积金交存额发生变化后的贴息情况22

暂时停止发放当月利息补贴款的情况22

停止发放当月利息补贴款的情况22

借款人享受的保险22

第三部分:

经济适用房23

经济适用房政策解析23

一、经济适用房的含义23

二、经济适用房的种类23

三、经济适用房建造的税费优惠23

四、经济适用房的购买24

五、经济适用房的上市出售27

经济适用房政策文件28

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行为的通知28

关于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住宅所有权人办理夫妻更名问题的批复29

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买卖交易、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30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31

经济适用房问题解答33

1.外地人可否在京购买经济适用房?

33

2.可否购买两套经济适用房?

33

3.在校学生可否购买经济适用房?

34

4.对可免予核定家庭收入的机关工作人员是如何界定的?

34

5.对可免予核定家庭收入的教师是如何界定的?

34

6.远郊区县的中低收入家庭也是以年收入6万元来界定吗?

34

7.家庭同住老人的收入是否要与购房人夫妇的收入一并计入核定呢?

34

8.对于没有单位的购房人,核定表由谁盖章?

34

9.对于提供虚假收入或住房情况的申请人,及开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会受到何种处置?

35

10.用于核定购房人最高购房面积标准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当夫妇双方的不一致时,以何为准?

35

11.目前本市的经济适用房基准价格是多少?

35

12.如果所购买的经济适用房面积超过了家庭最高购房面积标准,如何处理超标的部分?

35

13.购买经济适用房后,是否影响以后领取住房补贴?

35

14.职工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可以赠与亲戚或朋友吗?

35

 

 

 

第一部分:

住房公积金业务

住房公积金概述

一、住房公积金的定义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注册单位及其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二、住房公积金的建立范围

  单位范围:

北京地区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外商办事机构、代表处、联络处等)、社会团体等注册单位;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也按此规定办理。

  职工范围:

北京地区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外商办事机构、代表处、联络处等)、社会团体等注册单位的在职职工(外方职工除外);同时,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京政发1992]35号)规定,93年以前按照标准价优惠法购买住房且按有关规定补价的职工夫妻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或购房以前夫妇工龄和超过65年的职工可不补缴房价款,视同成本价购房,在职的,可按所在单位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

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也按此规定办理。

三、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意义

  1.实行住房公积金有利于改变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方式,形成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

  2.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体制;

  3.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

  4.有利于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

  5.有利于加快住房建设;

  6.通过住房公积金的长期积累,可以逐步提高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增强职工购、建、大修住房能力。

四、住房公积金的计息规定和办法

  1.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

北京市目前住房公积金年度为7月1日到下一年的6月30日

  2.当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计息:

当年归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含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部分,)按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3.上年结转住房公积金的计息:

上年结转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按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布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五、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列支渠道

  1.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2.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3.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缓缴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1.到2000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达到8%;

  2.1995年以前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除外商投资企业),当年缴存比例已高于8%的,可维持原缴存比例,但高于8%的单位缴存额部分不得列支成本或使用财政资金;

  3.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含代表处、办事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为8%,但2001年12月以前已按10%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继续按10%的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也可以经申请批准后,将原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10%降为8%,缴存比例调整后不得再作调整。

在规定比例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列入成本、费用,并在年末财务决算说明中予以说明、披露;

  4.凡经市科委认定的软件企业和经市经委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本着自愿原则可为所在企业从业人员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提高到20%,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缴存比例。

同时经市科委认定的软件企业和经市经委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限制。

  上述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

凡当年未通过市科委、市经委年审的,不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二、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

  1.构成: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因此,职工每月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之和。

  2.归属: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3.确定办法:

北京市目前住房公积金年度为7月1日到下一年的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

即每年7月1日,以职工个人去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新住房公积金年度每个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1.缴存基数:

指职工个人上一年度内月平均工资。

即以职工个人去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2.缴存基数计提办法:

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时,按照《关于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经二2001]1227号)规定,按工资总额扣除以下项目计算:

   

(1)行政事业单位计提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按照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扣除以下项目计算:

     a2000年4月后发放的提租补贴;

     b按照住房货币化政策规定需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

     c单位发放给职工的通讯工具补助;

     d过节费;

     e伙食补助。

   

(2)企业单位计提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按照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扣除以下项目计算:

     a2000年4月后发放的提租补贴;

     b按照住房货币化政策规定需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

     c单位发放给职工的通讯工具补助;

  3.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工资总额包括六部分:

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四、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办法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五、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时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存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六、几类特殊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规定

  1.新参加工作人员:

新参加工作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新调入人员: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入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3.下岗、内退、或类似情况,且仍从所在单位领取薪资的职工,应视同为单位在职职工,仍需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为单位发放给职工的下岗、内退或其他形式的薪资,扣除职工应缴存的部分后,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

七、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

  1.适用条件: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但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原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2.审批办法:

管理中心审核,报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批准缓缴、少缴的单位,如果在下一公积金年度(每年的7月1日到下年的6月30号)继续申请缓缴、少缴,应在新年度开始90日前,重新提供相应材料,报管理中心审核。

  3.应提交的资料

   

(1)企业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2)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3)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4)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同意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文件;

(5)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和补缴

一、住房公积金初始登记

  适用对象:

新建住房公积金单位初次建立住房公积金时。

二、住房公积金初始登记的办理程序

  1.单位初建住房公积金时,依“填表说明”,填写一式两份的“住房公积金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报归集部门,同时提供单位印鉴卡一式两张完成初始登记。

  2.“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的实际张数要与“住房公积金登记表”上附汇缴清册的张数一致。

  3.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以后每年5月1日至31日,均要向归集部门编报本单位下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4.缴存额核定后,在住房公积金年度内可变更,变更时单位应重新填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和“住房公积金登记表”,并在“住房公积金登记表”空白处注明新汇缴额起始汇缴月份。

三、住房公积金的汇缴

  住房公积金采取单位按月汇缴的办法,由职工所在单位在每月发工资时负责代扣,并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由单位在发工资日后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办理汇缴。

  办理程序:

由单位向归集部门提交一式四联、由单位套写的“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和根据汇缴书开具的转帐支票一张。

※注意事项:

  

(1)如果汇缴当月发生因职工调入、调出、离退休、新增职工等情况引起汇缴金额变动时,单位应同时提交一份“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汇缴书”、“变更清册”及据以填制的转帐支票配套使用,“汇缴书”金额与支票金额一致。

四、住房公积金的补缴

  1.补缴对象:

未按时汇缴住房公积金的(包括新增和调入的)单位职工以及新建住房公积金单位集体补缴以前的住房公积金。

  2.经批准的缓缴单位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

3.办理程序:

由单位填写一式四联的“住房公积金补缴书”和一式二份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并开具转帐支票到归集部门办理。

 

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和封存

一、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在原单位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应转入新调入单位的公积金帐户,同时原单位名下的公积金帐户随之取消。

二、住房公积金转移的办理程序

  内部转移(北京住房公积金各管理部之间的转移)

  1.职工在新调入单位的归集部门开立公积金帐户,并提供“住房公积金转移开户证明”;

  2.由调出单位根据职工住房公积金分户帐的帐面余额,填制一式四联“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送交归集部门办理转移手续。

填制“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应注意填写完整以下内容:

转入、转出单位的全称,单位编号及所属的归集部门;调出职工的姓名,编号应与单位汇缴清册填写的一致;转移金额为该职工帐户帐面余额;签章(在归集部门留的印鉴)

  外部转移(中直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与北京中心各管理部之间的转移)

  

(一)住房公积金由北京中心各管理部转入中直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办理程序

    1.职工住房公积金由管理部转移到中直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时,必须在新单位先开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同时,新单位经办人员在办理开户时,应要求所在银行打印“住房公积金查询书”(简称“查询书”)并加盖银行印章后,交职工办理转移时作为开户证明。

    2.职工将“查询书”交原单位,原单位经办人根据“查询书”的有关信息填制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监制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连同“查询书”提交所属管理部办理转移手续。

各管理部的转移业务均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开出信汇凭证,划拨到中直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

    3.中直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受托银行收到汇入的住房公积金后,根据附件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的有关信息,通知职工新单位办理补缴手续。

    4.职工新单位接到银行通知3日内,填写“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和“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交受托银行,将转入资金划入职工个人新账户。

  

(二)住房公积金由中直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转入北京中心各管理部办理程序

    1.职工住房公积金由中直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转入北京中心各管理部时,必须由新单位在所属管理部先办理开户,并取得管理部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开户证明”。

    2.职工持“住房公积金转移开户证明”向原单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原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单位印鉴后,、交受托银行办理转移。

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时应注意:

“资金中心”填写转入管理部名称,“收款单位”填写转入单位全称,“收款账号”填写“转入单位编号—职工新编号”,“收款银行”填写“建85”。

    3.银行接到“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后,办理信汇手续转出住房公积金,并开具“住房公积金转出清单”作为附件转北京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的封存

  职工因离职、停薪等原因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因调动工作单位且新单位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或尚未在调入单位开立公积金帐户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应封存在原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

封存期间按规定计息。

四、住房公积金封存和启封的办理程序

由职工所在单位在办理汇缴时填报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即可办理,恢复缴存时也由单位通过填报“变更清册”予以启封。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销户

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定义

  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生住房方面或政策允许的其他用途时,支取个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1.住房消费提取:

   

(1)购买自住住房;大修、翻建自有住房;自建自有住房;

   

(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2.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二者条件缺一不可);

   (4)死亡。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次数(时间)要求

  1.采取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每年可支取一次;

  2.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每季可支取一次;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每年3、4月办理支取。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对象(本人、配偶或继承人)及提交材料要求

  

(一)住房消费支取

    1.采取一次性付款的职工,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办理支取。

    2.购买自住住房,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办理支取。

    3.建造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规划房管部门开据的宅基地批复或其他建房批准证明材料、购买材料发票办理支取。

    4.大修自住住房的,住平房者应提供产权人提出的修缮申请、房管部门出具的修缮证明文件、修缮费用发票办理支取;住楼房者应提供物业管理部门的修缮证明文件、分摊到本户的发票办理支取;家住农村的应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房屋管理部门开据的大修、翻建证明和产权证明及购买材料的发票办理支取。

    5.支付超过本人分摊房租中超过本人工资收入5%的部分,应提供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及租赁合同(指经房屋管理部门认可的有效契约),以及上年度内的租房缴款发票。

  

(二)销户提取

    1.离退休的:

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2.出国定居的:

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及国外定居证明;

    3.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职工死亡办理销户,如职工死亡前已办理了用于住房公积金支取的个人储蓄卡,法定继承人可提供死亡职工开立的个人储蓄卡账号,并在“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账户明细表”上签字,将支取款项直接划入该账户中。

    职工死亡前未办理用于住房公积金支取的个人储蓄卡的,则由该职工的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持身份证原件,向管理部提供死者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经过公证的遗产继承文件或由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的公证书、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用于支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储蓄卡账号,管理部审核上述材料,留存复印件,填写一式三联的《住房公积金职工死亡销户申请书》,第一联管理部留存,第二联加盖管理部业务用章后报送市中心会计处,办理相关支取手续。

    办理死亡销户支取时,原有业务票据继续使用,《住房公积金职工死亡销户申请书》与其配套使用。

    存在两个以上的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管理部还须审核由全体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签定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中被授权支取的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用于支取的个人储蓄卡的所有人必须一致。

  凡符合上述支取条件的,支取人持身份证、上述材料原件及复议件及个人储蓄支取卡(中国邮政-储蓄存折;交通银行-太平洋卡;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长城电子借记卡;招商银行-一卡通;华夏银行-华夏卡;商业银行-京卡和储蓄存折;农业银行-金穗卡;光大行-阳光卡;民生银行-民生卡;兴业银行-兴业卡。

)到单位开取《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及《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到所属管理部办理支取。

  如配偶方为主买房人,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主买房人的支取记录单,如未建公积金,须单位开证明。

但夫妇双方累计支取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住房、建造自住住房、大修自住住房的总款价。

  如主买房人在中直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次买房人在北京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次买房人支取公积金时需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主买房人支取公积金时由建行提供的“住房公积金查询书”。

五、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程序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通过汇缴单位办理。

由汇缴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后附有关支取证明材料,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审核后,办理支取手续。

 

住房公积金的查询

一、查询规定

  管理中心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职工可以持凭证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

二、查询方式、方法(对账单、柜台、(查询卡)查询机、电话、网络)

  1.对账单查询:

管理部每年7、8月份通过单位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单。

  2.住房公积金查询卡查询:

   第一种方式: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持住房公积金查询卡在住房公积金查询机和在全市建设银行及工商银行的ATM机上查询;

   第二种方式: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持住房公积金卡通过电话95001300或96001300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和修改住房公积金卡密码。

密码修改后,1个月后生效。

   第三种方式:

登陆网站上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提示说明:

由于目前市中心系统网络及银行和网站尚未实现数据的实时联通,因此,个人查询的住房公积金数据与实际汇缴数据相差一个月。

三、住房公积金查询卡上身份证或姓名错误的处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查询卡上身份证或姓名有错误的,由汇缴单位汇总后,填写《住房公积金卡修改登记表》(一式两份),同时持修改人身份证复印件,按月报所属归集部门,并将错卡交回所属归集部门,办理换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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