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帝华房地产集团建筑施工合同范本.docx
《河北帝华房地产集团建筑施工合同范本.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北帝华房地产集团建筑施工合同范本.docx(6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河北帝华房地产集团建筑施工合同范本
河北帝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人:
河北帝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
工程名称:
签约地点:
石家庄
签订日期:
2010年 月日
目录
第一部分协议书2
第一条工程概况2
第二条承包范围2
第三条工程质量标准3
第四条验收3
第五条质量保修期3
第六条合同工期3
第七条合同价4
第八条工程款的支付4
第九条现场移交标准6
第十条材料、设备的供应及采购7
第十一条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工程8
第十二条双方现场代表11
第十三条其它约定12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13
附件1安装工程承包范围15
附件2项目组织架构表17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18
附件4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21
附件5主体工程质量奖励方法22
附件6民工权益保障承诺书27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河北帝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甲方):
河北帝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内容:
序号
单位工程名称
栋数
地上层数
地下层数
地下面积(m2)
地上面积(m2)
建筑面积(m2)
1
2
3
合计
上述工程概况为暂定,发包人保留调整的权利。
四、承包方式:
承包人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安全、包验收合格的方式承包。
第二条承包范围
一、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
按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图、有关设计文件、设计说明及施工过程中下发的设计变更、图纸会审记录等规定内容承包,除发包人明确直接发包工程外,均由承包人负责施工,具体内容如下:
1.建筑工程:
基础土石方工程(不含场地平整及基坑土石方开挖工程)、基础工程(地基处理除外)、主体结构工程、砌筑工程、屋面工程(含保温、隔热)、防水工程、防腐工程、室内初装修工程(含疏散楼梯栏杆及扶手)、外墙饰面工程(含干挂石材)、阳台栏杆工程、门窗安装、金属结构工程。
2.安装工程:
室内给排水,防雷,室内电气工程,供热系统,室内消防工程,室内通风工程,弱电工程和消防报警工程的预留预埋工程及非承包人穿线的预埋工程的全部穿铁丝等工程。
具体范围见合同附件1及施工图。
3.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方,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
二、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
所有地基处理工程、场地平整及基坑土石方开挖工程、基坑支护、人防设备、燃气、智能化、电信(包括宽带网)、有线电视、电梯设备及安装工程、消防报警、空调设备及安装工程、泛光及景观照明工程、永久供电、发电机及环保配套工程、变频供水设备工程(含设备、安装、就位)、园建、绿化工程、水处理设备及安装、小区供热工程由发包人另行直接发包,由发包人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须承担配合施工和总包管理的责任。
第三条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执行,工程质量各项指标按照国家规范必须达到合格。
同时,在工程施工过程及工程完工后,发包人将根据合同附件5对本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和奖罚。
若工程的设计说明、施工说明及做法说明和要求等与国家规范及地方政府有关的现行规定之间有差异,承包人须按较高之标准执行。
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者,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停工和返工,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第四条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应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所规定的条件与程序,根据本通用条款第9条、第12条及协议书的相关约定进行。
工程质量必须经验收评定为“合格”。
第五条质量保修期
保修期限按照通用条款第13条执行。
第六条合同工期
一、各单位工程工期要求如下表(时间均为日历天):
单位工程名称
计划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至
±0.00完工工期
开工日期至结构
封顶工期
开工日期至竣工
验收工期
总工期(日历天)
二、各单位工程的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下发的开工令为准,各单位工程自开工至完成至±0.000、结构封顶、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的节点工期不变,总工期不变。
第七条合同价
一、合同价款:
固定单价合同,元/㎡。
二、合同单价包含的内容:
承包人负责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的卸车、场内运转、清点、验货、接收、保管等一切费用(包括期间的损耗、损失所涉及的费用),完成“本协议第二条”承包范围提及的施工内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辅材材料费,辅材场内外运输费(含二次及多次转运)及采保费,机械费,机械进退场及场外运输费、施工水电费(包括夜间施工照明费用)、各种施工措施费、赶工费用、工程所需的测量费用、工程验收所需的各种检验试验费用(包括代供代付代扣材料检验费用)、各种施工风险、垃圾清运、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临时设施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工程保修费、成品保护费并考虑施工期间的物价(人工、材料、机械等)上涨因素等一切费用及税金、管理费、利润(其中钢筋按暂定价元/t计算得出此合同单价,当钢筋采购价与暂定价发生差价时,按如下方式处理:
发包方承担或受益差价的95%,承包方承担或受益差价的5%)。
三、设计变更、现场工程签证计价方法:
合同签订后,如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设计变更、现场工程签证造成工程费用发生变化的,按以下方法进行计价: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设计变更、现场工程签证的:
按200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08年《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08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2008年《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执行,结算时仅计取直接费、措施费、税金,不计取其它任何费用,如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等。
2.签证的零星机械台班的单价按照2008年《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执行,结算时仅计取税金,不计取其它任何费用,如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等。
3.零星签证工日单价按施工同期河北省建设厅发布的相关文件中规定的清借工单价执行,结算时仅计取税金,不计取其它任何费用,如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等。
第八条工程款的支付
一、主体工程:
(1)地上±0.00主体工程完工付到工程总造价的7%;
(2)六层主体工程完工付到工程总造价的14%;
(3)十二层主体工程完工付到工程总造价的21%;
(4)十八层主体工程完工付到工程总造价的28%;
(5)二十四层主体工程完工付到工程总造价的35%;
(6)三十二层主体工程完工(含屋顶花架)付到工程总造价的42%。
二、装修工程:
(1)屋顶花架抹灰、外墙抹灰、外墙贴砖完工付工程总造价的3%;
(2)外墙粉刷完工付工程总造价的1%;
(3)公共部位以外的内墙及顶棚抹灰、贴砖工程完工付工程总造价的3%;
(4)公共部位墙面及顶棚抹灰、贴砖工程完工付工程总造价的1%;
(5)楼地面工程完工付工程总造价的1%;
(6)内墙、顶棚粉刷完工付工程总造价的2%;
(7)外窗框完工付工程总造价的1%;
(8)外窗完工付工程总造价的1%;
(9)防火门、防盗门、地下室门完工付工程总造价的2%;
(10)剩余装修工程完工付工程总造价的1%。
三、安装工程:
(1)安装预留预埋工程完工付工程总造价的1%;
(2)给排水管道、采暖管道、消防管道工程完工付工程总造价的1%;
(3)采暖工程完工付工程总造价的1%;
(4)电线、电缆、配电箱工程完工付工程总造价的3%;
(5)开关、插座、灯具工程完成一半付总造价的1%;
(6)开关、插座、灯具工程完工付总造价的1%;
(7)剩余安装工程完工付工程总造价的1%。
四、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合格付到工程总造价的69%;
(2)取得《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明书》付到工程总造价的70%。
五、竣工验收后:
(1)取得《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明书》后三个月付到工程总造价的78%;
(2)取得《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明书》后六个月付到工程总造价的86%;
(3)取得《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明书》后九个月付到工程总造价的95%;
(4)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六、质量保修金:
(1)取得《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明书》后二年并经由发包方组织验收合格付质量保修金的90%;
(2)取得《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证明书》后五年并经由发包方组织验收合格付质量保修金的10%。
第九条现场移交标准
一、开工前发包人负责将施工所需水、电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现场内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二、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三、施工场地范围:
具体位置及施工安排的用地范围见总平面图,发包人负责提供红线控制点。
四、本工程所需的施工用水供水点由发包人现场确定。
场地内的用水设施(包括抽水设备、用水管道、水表、临时储水池等工程用水所需的全部设施)等所需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已综合考虑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中,不再另行计取。
承包人按月按其消耗水量及水路损耗乘以供水集团水价由发包人代缴后在承包人每月工程款中按代缴费用扣回。
五、本工程所需的施工用电的接驳位置由发包人现场确定。
承包人负责自发包人提供的临时电源接驳处自行接驳电源,采购及安装一切临时电杆、桥架、线缆(不论架空或埋地)、变配电装置、电表、附件等临时用电设施,并在工程竣工后及时拆除。
施工用电所需的全部费用(含搭设、拆除等)由承包人承担,已综合考虑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中,不再另行计取。
工程所需电费、附加费用及现场变电损耗均由承包人承担,由发包人代缴后在承包人每月工程款中按代缴费用扣回。
本工程所需的施工用电的总配电房位置由发包人现场确定。
六、承包人负责在施工期间保养、维修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负责施工场地内临时道路和走道的施工及使用期间的维修。
负责施工道路清扫,负责洗车槽的修建和维护、清理,必须符合文明施工要求。
在工程移交时负责清理场地。
上述所需的全部费用已综合考虑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中,不再另行计取。
七、所有临时设施(含办公、生活、加工场、仓库等)的搭设位置,承包人在搭设前应报经发包人批准。
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临时设施需要拆除或迁移时,承包人应服从并负责拆除或迁移,其一次迁移的费用已综合考虑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内,不另外计取,超过一次迁移的费用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协商。
生活用水、用电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八、如现场提供的临时设施(含办公、生活、加工场、仓库等)用地无法满足正常施工需要,则由承包人自行在红线外解决,费用已综合考虑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中,不另行计取。
九、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砌筑小区临时围墙,其费用综合考虑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中,不再另行计取。
第十条材料、设备的供应及采购
一、代供代付代扣材料
1、以下材料为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价格按市场价:
钢筋、配电箱、电线、电缆、外墙漆、塑钢门窗料。
2、承包人应根据材料、设备需进场的时间,在图纸下发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属于代供代扣代付的材料进场计划报工程师审核,计划须包含品种、规格、等级、数量、品牌及进场时间等内容。
如设计变更需取消原材料计划,应在变更下发后3天内通知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已按计划进场后,因设计变更所导致的相关责任均由发包人承担)。
如因承包人未及时提交代供代扣代付材料进场计划或提交错漏计划,导致发包人不能及时进行代供代扣代付材料采购或采购错漏时,一切不利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若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的进场未满足承包人提交的材料进场计划的要求,属发包人原因所造成的损失和因此延误的工期责任经发包人确认后,由发包人承担;
3、代供代扣代付材料按计划进场后,供货款从工程进度付款中扣除。
4、为保证代供代扣代付材料进场正常的验收需要,发包人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供代供代扣代付材料的相关资料(涉及发包人商业秘密的或与验收无关的除外),否则,现场交验的材料以现场人员签收的材料验收单为准。
5、代供代扣代付材料,供应商送货至工地,发包人货到前2小时通知承包人验收、卸货,货到后由承包人验收合格后负责卸货,并必须在收到通知后30分钟内安排人员卸货,货到现场8小时内必须卸货完毕。
若代供代扣代付材料到现场后2小时内,承包人尚未组织卸货,发包人有权组织第三方卸货,并按实际发生卸货费用的2倍扣罚承包人。
二、承包方自行采购的材料和设备:
1、发包人指定厂家、型号,承包人采购的材料:
水泥、防火门、防盗门、墙地砖、给排水管、线管及管件、给水阀门。
2、材料、设备进场后,承包人应按规范要求或协议书的约定,向发包人提出报验申请。
材料、设备经检验合格且由发包人下发了《材料、设备使用许可证》后,承包人方可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经检验后被确认为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立即将相关材料、设备退出现场。
在材料、设备经检验合格的前提情况下,发包人从收到承包人报验申请单后三天内须签发《材料、设备使用许可证》,否则,发包人按已签发了《材料、设备使用许可证》承担责任。
3、根据国家、省、市的规范和相关规定要求,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测的,承包人应承担完成材料、设备的全部检测工作,并在使用前将检测结果的正式报告提交给发包人。
代供代扣代付材料送检不合格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发包人承担,且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所有材料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发包人有权制止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任何未通过法律、规范或合同要求检验与测试的材料、设备。
6、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进行规范及合同中未要求的但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检验和测试,以证明材料、设备性能或证实材料、设备满足合同中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的要求。
若经检验和测试,证实材料、设备满足合同中约定的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则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负责,因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若经检验和测试,证实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规格、指标和标准,则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代供代扣代付材料除外)。
7、不因材料、设备的合格检验、测试或是检验报告的出具,而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义务或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工程
一、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承担施工配合、协调及总包管理义务,负责对各专业工程分包单位的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相互之间的协调与配合、竣工资料的归档与整理等进行管理,承包人、各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就各专业工程分包单位所存在的任何违约行为按有关规定各自承担责任。
承包人在履行前述义务时,如需发包人提供必要的信息或其它协助,承包人应书面向发包人提出申请。
二、对于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承包人必须向各专业工程分包单位提供以下的配合内容:
(一)督促、协助各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完成竣工资料的提交,并负责收集整理竣工资料、检查报验资料的准确性与齐全性,以承包人的名义向发包人报送。
但法律法规要求须具备规定专业资质而承包人又不符合要求的,以及承包人对各专业承包人履行了督促、协助义务的除外。
(二)提供垂直运输及外脚手架供各专业工程分包单位运输材料、设备、机械(各专业工程分包单位的大、中型设备、机械除外),承包人须协调好各专业工程分包单位使用垂直运输机械及外脚手架的时间,在本合同工期内确保垂直运输机械及外脚手架供各专业工程分包单位的使用时间能满足各专业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
各专业工程对垂直运输、外脚手架的使用须符合承包人主体工程进度的整体安排。
(三)负责施工垃圾及余泥外运。
各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将垃圾及余泥归堆放至承包人指定的地点(但发包人与承包人指令出现矛盾的,以发包人的为准),由承包人负责外运;若发现各专业工程分包单位的建筑垃圾乱堆放,作业面清理不到位,在工程师的见证下,承包人有权派人将作业面清理,对于所发生的人工、机械等费用,发包人应在有关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当期进度款中转扣给承包人。
情节严重的,承包人有权在例会中对其通报批评,甚至扣除违约金。
(四)提供符合要求的标高线(水平线)及轴线(垂直线)。
(五)各专业工程分包单位需自行安装水表、电表并承担水、电费(须分摊总表线路损耗),本合同另行注明的除外。
(六)根据各专业工程的开工日期及时提供相应工作面。
(七)负责各专业工程完成后在主体结构及墙体上留下洞口的填塞收口收边工作。
(八)在场地允许的情况下,提供场地供各专业工程分包单位搭设临时仓库。
(九)配合对现场成品及半成品进行保护。
三、除以上所列举的配合内容外,根据各专业工程的特点与需要,承包人还须分别向各专业工程分包单位提供以下具体配合项目:
(一)燃气工程:
1.负责管道设备安装后在主体结构上留下的箱边填塞及收口收边工作;2.预留洞口(按施工图预留,如需承包人进行套管预留,套管费用另计);3.施工完毕后墙体、楼板局部破损(非正常破损除外)的修补及清理;4.负责接地保护总接线点的预留;5.燃气穿墙套管预埋时提供施工配合,并负责套管外壁与结构间的封堵。
(二)强弱电工程(含智能化、电信、电视、宽带网、消防报警等)工程:
1.施工完毕后墙体、楼板局部破损(非正常破损除外)的修补及清理;2.负责设备安装后在主体结构上留下的收口收边工作;3.洞口预留(按施工图预留);4、弱电部分管井的封堵(须专业封堵除外)。
(三)电梯安装工程:
1.井道垃圾清理及交接;2.电梯安装前,电梯机房满足安装要求;3.缓冲机座砼的浇筑;4.电梯井道防水措施(防止施工用水进入井道);5.电梯门框塞框及按常规方式的收边收口;6.在电梯安装前将施工电源接至电梯电箱进线端;7.永久供电线路及末端配电设施在电梯调试前施工完毕;7.预留所需的孔洞及在安装后将其回填;8.提供电梯安装所需的水泥砂浆。
(四)智能化系统工程:
提供防雷接地接线点。
(五)门窗工程:
提供门窗专业工程安装所需的塞隐蔽缝、固定等所需的水泥、砂等,按规范提供防雷接地的预埋点,负责框边收口的批荡。
(六)永久供水工程(含变频供水系统在内):
1)负责管道设备安装后在主体结构上留下的洞口填塞及收口收边工作;2)负责协助现场工程成品保护。
四、除以上约定的配合责任外,承包人必须根据具体专业工程的特点与需要,按照发包人工程师的合理指令完成所需的配合工作,若该工作不属于配合范围内的工作,则发包人需另行办理委托或签订补充协议。
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该等指令,所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五、如由于承包人配合不力,或不执行工程师下达的提供施工配合的合理指令,导致相关专业工程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六、在承包人提供了有效的施工配合与管理工作前提下,由发包人直接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施工配合管理费(每建筑平方米1.5元)。
七、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自专业工程承包单位进场至退场期间,承包人应配合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做好其成品及半成品的保护工作,若有证据证明承包人施工操作或其雇员直接行为造成专业工程成品或半成品损坏、丢失,则其修复、更换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八、承包人在提交给发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明确各专业工程的进场时间与合理工期(最终以承包人项目部发出的进场时间为准)。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相关专业工程分包单位无法按时进场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给发包人造成其它损失的,全部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九、在施工场地及其它相关条件已能满足专业工程施工条件时,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工程师提出专业工程进场施工申请,经工程师现场考察,认为确已符合相关专业工程施工条件时,由工程师通知相关专业工程分包单位进场施工。
由于承包人未及时提出专业工程进场施工申请,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
十、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进场施工时,在发包人组织下,承包人应与其办理场地移交手续,以明确所移交场地的范围、条件及相互责任。
承包人未办理场地移交手续,或场地移交时相关事项未予明确的,一切不利后果与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十一、承包人负责一次土建修补工作,因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原因而需要重复打凿所产生的修补或由于专业工程承包单位的错误而导致的返修、返工等引起的修补,则按实际发生的数量或费用签证另计。
十二、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在进场前,发包人工程师须督促其与承包人签订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协议书及临水临电供应协议书,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该专业工程分包单位的进场,导致的工期延误及其他损失,全部由发包人承担。
十三、发包人应督促各直接承包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及时做好原始施工记录、技术资料,并在工程全面完工前完整地移交给承包人,否则,由于各专业承包人延迟移交资料所造成工程报验延误的责任不在承包人。
同时,承包人须履行或配合相关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
十四、承包人应根据工程验收的需要,对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工程及时配合办理相关质量检查、验收等手续(如盖章等等)。
第十二条双方现场代表
一、发包人授权为现场管理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的变更,工程期间的质量验收及其他事宜。
二、承包人委派为现场管理代表兼项目经理,委派的项目经理持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真实有效的资格证书,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等问题。
三、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委派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技术负责人一天内离开工地现场超过4小时,必须向发包人驻现场代表请假并获得批准后方可离开;项目经理离开期间,项目副经理履行项目经理的义务。
发包人紧急情况下召集上述人员处理有关事宜时,上述人员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超过半小时的,承包人承担每次每缺一人2000元的违约金。
四、项目经理每个月累计离开现场时间不得超过3个日历天;项目经理当月累计离开现场时间超出3天的,每超出一天,承包人承担2000元的违约金。
项目经理须参加周例会、月度质量会议及现场协调会,每缺席一次承包人承担1000元的违约金。
五、承包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名单见合同附件2《项目组织架构表》,由发包人在施工现场设立指纹考勤机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考勤管理,在施工期间每天8:
30前、17:
30后各打卡一次,未经发包人驻现场代表批准请假而缺勤的,承包人承担每人每缺打卡一次2000元的违约金。
六、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实际委派的项目经理不符合上述第二款规定的,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承担30万元的违约金,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实际委派的项目人员不符合附件2规定的,每更换一人承担30万元的违约金。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权力指令承包人更换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等及施工管理人员)及班组,承包人必须服从并执行。
承包人委派的材料签收人、资料签收人需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其它约定
一、在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合同暂定价3%的履约保函。
承包人必须保证履约保函的真实性与效力,如采用虚假手段开具保函或因其他三方原因导致保函无效或效力存在严重瑕疵的,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暂定总价)的3%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履约保函金额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的相关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