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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复习提纲

奴隶制五刑:

墨、劓、膑、宫、大辟,是夏商西周时代的主要刑罚,由死刑和肉刑构成

三风十愆:

三风---巫风、淫风、乱风;十愆---即十种犯罪行为,(恒舞、酣歌、)(淫于货色、游畋、)(侮圣言、逆忠直、远耆老、比顽童)

五过之疵:

指司法官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出现的因徇私枉法而出入人罪的犯罪。

具体指“惟官”(依仗权势)、“惟反”(私报恩怨)、“惟内”(因亲属而包庇)、“惟货”(受贿而开脱)、“惟来”(因故交而留情)五种情形。

明德慎罚:

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之人和滥杀无辜

宗法制度:

“以宗为法”“因宗为法”的制度,就是以宗的关系为纽带的政治法律体制和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组织和国家组织一体化,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权力的政治制度

亲亲尊尊:

“亲亲”即亲其所亲,特别是孝敬以父权家长族长宗主为中心的尊亲属,做到长幼有序且男女有别,核心是”孝;“尊尊”即尊其所尊,要求下级对上级,小宗对大宗臣民对君长卑贱者对尊贵者必须绝对服从和尊敬,恪守等级秩序,严禁违法僭越,核心是“忠”

周公制礼:

周公对自发形成的社会习惯进行整理改造,吸收夏商礼中有用的部分,建礼作乐,建立起一整套典章礼仪制度与宗法等级秩序。

(礼:

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典章文物制度与礼仪规范的总称)

吕刑吕侯制刑:

西周中期,穆王为弥补财政开支,命司寇吕侯“训夏赎刑”,制定《吕刑》。

它规定了赎刑原则以及其他的刑事政策。

《吕刑》是一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性质的法律文献,反映了当时的立法、司法思想、法学理论方面的较高成就。

圜土之制:

以劳役刑为主要内容的刑罚,近似于后代的徒刑,为有期徒刑的开端,适用于“害人者”即犯罪不重,尚不致适用五刑处罚的人

嘉石之制:

对不够适用劳役刑的轻罪犯人限制剥夺自由并强迫从事短期劳役的刑罚,近似于后代的拘役

质剂:

适用于买卖关系中的契约形式,即在同一券书上书写内容相同的一式两份契约,再从中一分为二,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凡人口牲畜类的大宗交易谓之大市,使用长券即质:

而兵器珍异之类的小宗交易则称为小市,使用短券即剂

傅别:

适用于借贷关系中的契约形式,是处理债权债务纠纷的法律依据

六礼:

冠(成人礼)、婚、丧、祭、乡饮酒(序长幼、睦邻里之礼)、相见

七去:

指女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三不去:

可不被夫家休弃,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五听:

词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即司法审判案件时从言辞神情呼吸听觉目光五方面去了解当事人陈述事实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

九章律:

在秦的《法经》盗贼囚捕杂具六篇后增加户兴厩而成,是汉律体系的主干,不仅两汉承用,而且被后世历代王朝奉为圭臬

董仲舒:

是西汉一位与时俱进的思想家,儒学家,西汉时期著名的唯心主义哲学家和今文经学大师。

汉景帝时任博士,讲授《公羊春秋》。

他把儒家的伦理思想概括为“三纲五常”,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的建议,从此儒学开始成为官方哲学,并延续至今。

其教育思想和“大一统”、“天人感应”理论,为后世封建统治者提供了统治的理论基础。

重罪十条:

北齐修律时将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礼教的言行归纳为十条,置于律典篇首,强调这十种犯罪属于刑罚重点镇压的对象,警示人们不要触犯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即: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不享受八议特权)

十恶:

谋反(图谋推翻皇帝统治)、谋大逆(图谋毁坏皇帝祖庙皇陵和宫殿)、谋叛(图谋背叛国家投降敌国或伪政权)、恶逆(殴打谋杀尊长亲属)、不道(用凶暴手段致人以死,恶性杀人行为)、大不敬(侵犯皇帝人身尊严和安全的一切言行)、不孝(告骂长辈,供养有缺,私存财务,私自迎娶,匿不举哀,丧期作乐等)、不睦(家族成员间的侵犯行为)、不义(侵犯非血缘尊长的行为)、内乱(家族内部的乱伦行为)(将反逆、大逆改为谋反、谋大逆,叛、降合为谋叛,增加不孝)。

六赃:

指《唐律》规定了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

包括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行为),受财不枉法(官吏收受财物,但无枉法裁判行为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唐律要求官吏廉洁奉公,严惩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贪赃枉法的行为。

在量刑上,对于官吏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的行为,唐律中均规定了较常人犯财产罪更重的刑罚。

六禁:

《法经》中《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等。

六杀:

即谋杀(谋-徒三年,已伤-绞,已杀-斩)、故杀(处以斩刑)、斗杀、误杀(减故杀罪一等处罚),过失杀(可收赎)、戏杀(以力工戏,减斗杀罪二等处罚)

八议:

议(亲、故、贤、能、功、贵、勤、宾),是指八类人犯罪后,“大罪必议,小罪必赦”,享受特殊优待

法律答问:

是秦官方所做的法律疏释

云梦秦简:

包括秦律十八种(比较完整的法律条文),《秦律杂抄》(律文摘录),《法律答问》(律文解释),《封诊式》(关于审判原则诉讼程序的律文案例)

具五刑:

杖杀、断腕、腰斩、夷族、磔、枭首

廷行事:

官府成例,由中央政府汇编的可用于审判比判的典型案例,司法人员可将其作为审判时定罪量刑的依据

决事比:

经中央政府确认,可以用作断案量刑依据的典型案例

亲亲得相首匿(同居相为隐):

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可以首谋藏匿罪犯而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这是汉代在儒家“父子相隐”思想下形成的重要的刑法原则

律令科比:

汉代法律形式,律--国家颁布的成文法典和单行法规;令--皇帝在律外,应时随变因人因事发布的诏令,有最高法律效力;科--针对某种事类的单行法条,是律令的具体诠释或补充;比--经中央政府确认,可以作为断案量刑依据的典型案例

律令格式:

唐朝法律体系的构成,律—封建刑法典;令—以行政法为主的综合性法;格—由皇帝发布的、国家机关必须遵守的各类单行制、敕与指示的汇编;式—是令的实施细则,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

连坐与缘坐:

连坐是一人犯罪株连他人受罚,主要有邻里连坐和官吏连坐;缘坐是一人犯法罪及亲属的制度

秋冬行刑理论:

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的制度。

汉代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执行死刑。

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以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天以前执行。

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以“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

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

明清律中的“朝审”“秋审”制度亦可渊源于此

女徒顾山:

即允许被判处劳役刑的女犯人回到自己家中,每月出三百钱缴纳给官府,官府用此钱雇人服役。

这是一种宽宥女性劳役刑徒的一种赎刑。

廷尉:

九卿之一,中央司法审判官,审理皇帝交付的诏狱和和地方上诉案件,对一般案件和疑案有终审权,对诏狱和不易决断的重案疑案,须奏报皇帝最后裁决

春秋决狱:

即引用儒家《春秋》等经典的精神原则或事例作为判案的依据的一种断狱的方式,是汉代出现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

名例律:

是一种“总则在前,分则在后“的立法模式,为后世影响很大,主要内容:

按犯罪情节的轻重给予加刑或减刑的法律规定(发展经过:

是战国时期著名的改革家李悝编撰《法经》,其中《具法》位局第六篇,《具律》源于《法经》的《具法》,有总则作用。

商鞅改法为律,成为《具律》。

汉承秦制,萧何作《九章律》,里面就有《具律》。

魏国在汉律的基础上制定《魏律》,将《具律》改成"刑名",置于律首。

《晋律》在刑名之后加上"法例"一篇。

《北齐律》而把"刑名"和"法例"合成"名例"一篇,名例律。

丰富了总则,精简了分则。

魏律:

三国时期魏国一部主要法典。

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之上增加九篇,并改汉之具律为刑名,列于全律之首。

泰始律:

魏晋南北朝时期唯一一部颁行全国的法典,也是这个时期最具影响的法典,南朝历代基本上沿用晋律。

内容上与汉、魏律相比,也有较多的变化:

其一、在《新律》之《刑名》第一的基础上,新增《法例》一篇,两者共同构成法典总则,统领各篇。

其二、精简律令章句,其三、礼法进一步融合。

北魏律:

根据汉律,参酌魏、晋律,经过多次编纂,最后在孝文帝太和十九年(495),由律学博士常景等撰成,共20篇。

北齐律:

是北齐代替东魏后,武成帝命高等人编撰而成,这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的一部法律,对于《开皇律》乃至《唐律疏议》都有直接的影响。

八议与官当:

官当---官员若犯罪判处徒刑,允许其依法以官员与爵位抵罪并折抵徒刑的制度,是贵族官僚犯罪后享受的有一种特权

服制制度(准五服以治罪):

依亲属关系反映亲等的中国古代丧服制度,分为斩衰亲、齐衰亲、大功亲、小功亲、缌麻亲。

留养制度:

对那些非十恶死罪或流、徒罪犯,若祖父母、父母老病应侍,身边无成年子孙或期亲照料,允许上请,暂不执行刑罚,准其奉养老人,直至去世后再执行或改判

开皇律:

《开皇律》是隋文帝命大臣总结魏晋南北朝的立法经验,修改制订的一部封建制法律。

是《唐律》的制定基础,具有很高的立法成就

封建制五刑:

笞、杖、徒、流、死,以劳役刑与死刑为主体

贞观律:

鉴于《武德律》已不能适应当时形势的需要,唐太宗李世民刚一即位,便命令长孙无忌和房玄龄等人在《武德律》的基础上修订新的法典,经前后10年的时间,于贞观十一年完成,颁行天下,称为贞观律,十二篇,500条。

永徽律疏:

又称《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

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包含律文和全国统一的司法解释,总结了历代立法和注律经验,继承了汉以来德主刑辅思想和礼律结合传统,使封建法律达到最成熟、最完备的阶段,标志封建立法技术达到最高水平,是迄今完整保留下来的最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保辜制度:

对伤害结果不能马上确定的,先设立一个期限叫辜限,根据辜限内的伤害结果及其他情节给予不同的处罚,用以确定伤人者的刑事责任的制度(辜限内伤者死去,加害人承担杀人的负责;限外死去或限内以他故死亡者,加害人只承担伤人的责任)

官当:

-官员若犯罪判处徒刑,允许其依法以官员与爵位抵罪并折抵徒刑的制度,是贵族官僚犯罪后享受的有一种特权

义绝:

夫或妻有杀伤对方及其直系尊亲、旁系尊亲,或双方一定范围内亲属相互有殴打、奸、杀行为的法律强制“义绝”双方离婚

三司推事:

唐朝对特别重大的案件,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是明清会审制度的肇始

会审制度:

对于中国人与外国侨民之间发生的争议,在调解不成时,即由中国地方官与领事官“会同审断”

录囚:

皇帝和各级官吏定期或不定期巡视监狱,对在押犯的情况进行审录,以防止冤狱和淹狱,监督监狱管理的执行司法制度。

是中国古代监狱史和司法制度史上的一项重要制度。

宋刑统:

、宋太祖命窦仪等人在总结前朝法律法令的基础上,编纂了《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这是宋朝的第一部正式刑律,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条法事类:

以事分门门下分类,每项事类中同时收入相关的敕、令、格、式、申明(法律解释)等,克服了敕令格式合编的弊病,有利于敕令格式的内部协调。

改变了法典编撰过程中以法律性质作为编撰标准的做法,是法典编纂体例上的创新

盗贼重法:

加重对“盗贼”罪的处罚,制定重惩盗贼特别法,如《窝藏重法》《盗贼重法》

折杖法:

即将笞杖徒流刑折合为臀脊杖处罚,从而使“流罪得免远徙,途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是刑法有所减轻

刺配:

即将罪犯先处脊刑,然后刺面,再发配到某地服劳役或军役的刑罚

务限法:

农忙时停止民事审判的制度

翻异别勘制度:

在诉讼过程中,若犯人翻供或临刑称冤,则须将案件交由另一部门(移司别勘)或其他机关审理(差官别推)。

宋律规定的翻异次数,一般以三推为限,经五推后一般不再推

理雪:

判决生效后,犯人及其家属如有不服,可以依程序逐级进行申诉

洗冤集录:

既是我国早期比较完整的一部法医检验专著,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著作。

他把实践中获得的药理、人体解剖、外科、骨科、检验等知识汇集成书。

对宋朝及其后世及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

大明律:

是明代的基本法典,在朱元璋的主持下,经过三十年几次重要的修改而成(特点:

在名例第一的前提下按六部编目;将颁行的单行律例诰附入,增强实用性;门类划分较细,便于检寻条文;文字浅显简明易懂;将五刑图、服制图、六赃图等置于律首,贯彻礼法结合的治世思想;内容上条文少于唐律但覆盖面远超唐律)

明大诰:

是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特别刑法,共计四编236条(特点:

巧立罪名和酷刑;以严刑惩吏为重点;是古代最为普及的法令)

刑部则例:

明、清法规以律为主,律外有诰、例、令、条例、则例、会典等。

问刑条例:

以明朝建国以来的社会生活发展为依据,并对已有的大量条例删繁就简,使之整齐划一,纠正了实际存在的“以例代律”“以例改律”的弊病,正式形成了明代“例以辅律”的立法制度

廷杖:

在皇帝决定和监督下,在殿庭前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杖刑的法外刑罚,由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行

厂卫司法:

明朝的厂卫组织是前所未有的不受法律约束的特务司法机构,其对罪名的罗织无遗,对刑罚的锻炼残酷,可谓于斯而极,形成厂卫之毒

大清律

秋审:

是每年秋季举行的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

大清新刑律:

分总则、分则两编,共53章411条,另附《暂行章程》5条,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刑法典(特点:

抛弃诸法合体的编纂的形式;确定近代刑法总则与分则的体例;采用近代刑法原则和术语内容:

更定刑名,采取近代刑罚体系,将刑法分主刑和从行;酌减死罪;死刑唯一;删除比附,采用罪刑法定,取消法律适用特权;惩治教育,明确刑事丁年;删除十恶

礼法之争:

指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和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之间两种不同立法思想的交锋焦点在于修订法律是全盘肯定封建的伦理纲常,用新的形式包容旧律的本质,还是较多的吸取西方法律精神,对旧律进行较多的改造,并将法律与道德、刑事制裁和行政处分作必要的区分(干名犯义、存留养亲制的存废问题;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的问题;子孙能否对尊长实施正当防卫)

沈家本:

清末主要的修律大臣,提出了“参考古今,博辑中外”,“折冲樽俎,模范列强”修律方针。

认为刑律的修订是清末修律的核心内容

预备立宪:

清政府在辛亥革命前夕宣布为预备实行君主立宪所采取的一系列措置。

主要包括:

考察宪政与宣示预备立宪、设立咨议局、设立资政院、颁布《钦定宪法大纲》、颁布《十九信条》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是辛亥革命胜利后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的关于筹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纲领性文件,是一部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政府组织法

临时约法:

规定了中华民国为民主共和国,规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的政治制度和人民的权利义务,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也是唯一一部以成文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领事裁判权制度:

是一种治外法权,是外国侵略者强迫中国缔结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司法特权

会审公廨:

是设在租界内的审判机关,1864年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

(《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规定:

凡涉及外国人之间的诉讼案,若被告系有约国人,由其本国领事裁判,若被告为无约国人,也须由本国领事陪审。

)  

五权宪法:

是孙中山对宪法的创建,是其重要思想,即在传统西方宪法在政府机关采取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三权分立的制度基础上再加入考试权与监察权。

,实行五权分立

六法全书:

南京国民政府以法典为纲,以相关法规为目,将六法(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相关法规汇编成《六法全书》。

其编纂标志着南京国民政府六法体系的建构完成,实现了法律形式的近代化(内容:

基本法典,关系法规,判例解释例)

1923年宪法(贿选宪法)

一告九不理:

国民党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每一民事诉讼案件,原告向法院起诉,法院首先审查在程序上是否合法,如不合法,除命其补正外,法院驳回不予受理。

所谓程序上不合法,是指"九不受理":

管辖不合不受理,当事人不适格不受理,未有合法代理不受理,书状不合程式不受理,不交讼费不受理,一事不再理,不告不理,已成立和解者不理,上诉非以违法为理由者不理。

这一规定,把无钱无势的劳苦大众排斥在法院之外,完全剥夺了人民的诉讼权利。

"

保安处分:

指为了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通过司法机关对那些不能矫正而对社会有重大危险性的罪犯施行长期关押隔离,预先剥夺有犯罪危险者的自由,以及实行各种强制措施,使其改恶从善,回归社会的一种社会防卫措施,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出现的刑法理论的产物

五五宪草:

1936年5月5日由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它包括总纲、人民之权利与义务、国民大会、中央政府、地方制度、国民经济、国民教育、宪法之实施和修改【特点:

①确立五院制和总统实权制的政治体制。

中央政府仍由五院组成,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由国民政府主席改为总统,并赋予总统无限的权力。

②在人民权利上采用法律间接保护主义(即法律限制主义)③实行县自治(由县民众直接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权)。

④在经济上实行平均地权和节制资本。

)】

1946年宪法:

即《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分为政权组织、人民权利、司法、经济、文化五部分(内容:

规定人民代表会议制度的政权组织形式;保障人民享有的各项权利和自由;确立司法独立原则;确立边区的经济文化政策)

马锡五审判方式:

指在抗战期间,为方便群众诉讼,各抗日边区司法机关建立起的巡回审判制度(基本特点:

全面调查证据,发现案件事实真相;贯彻群众路线,采用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以身作则;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

体现:

科学的基础、民主的精神、法治的原则、利民的方针)

简答题

1.中国法的产生方式与特点

法,属于历史范畴。

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原始社会的解体、阶段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奴隶主阶段和奴隶阶段在经济上和政治上存在严重的对立,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和激烈的对抗,正是这种矛盾和斗争,导致了国家和法的产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首先和主要体现统治阶段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应当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

法是指国家法,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

而把非国家主体创造或发展的规范体系排除在法的范围之外。

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制定或认可法律,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主要方式。

国家制定的法,既通常所说的“成文法”,是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并通过规范性文件来表现。

2、法是规定权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4、法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5、法的直接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

2.西周的礼与刑,以及二者的关系(出礼则入刑)。

礼:

它既是西周的根本大法,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和行政法。

它是西周法律制度的基础,以“亲亲”、“尊尊”为其根本准则。

《周礼》包含了它的全部内容。

刑:

西周的《吕刑》总结和阐述了西周关于刑法科学的理论和思想。

礼与刑之间的关系:

简单讲就是“出于礼,如于刑”。

礼是行为规范的总则,不符合礼的行为,就是刑所打击的对象。

在身份等差的历史条件下,行为主体在一定程度和条件下遵循“礼不下出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原则。

3西周的主要刑法原则及刑事政策。

①悼耄不刑(80以上、7岁以下)

②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尚书》:

“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有厥小罪,乃不可不杀。

乃有大罪,乃惟眚灾…时乃不可杀”。

③罪疑从轻、从赦:

《尚书·吕刑》“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

④八辟丽邦法:

同罪异罚。

⑤罪人不孥:

“父子兄弟,罪不相及”。

⑥刑罚世轻世重:

《尚书·吕刑》“轻重诸法有权,刑罚世轻世重。

”“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4.如何理解“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1.礼不下庶人:

即有关宗法、分封、爵位继承等方面的重要礼仪不能下之于庶人,礼是为有相当身份地位的贵族而设,尽管庶人不适用这些礼,但不能侵犯这些礼,一旦冒犯,即要严刑镇压。

故“礼不下庶人”绝不是说礼的规范对庶人没有约束力,相反,庶民以下的百姓既要遵守礼,又不得僭越享有贵族适用的礼。

2.刑不上大夫:

意是指大夫尊礼守法,无需对其用刑,进而表示大夫尊贵,不可刑辱,即使用刑,也享特权,但并非说大夫以上贵族可以不受刑罚。

而是说制定刑罚主要不是针对大夫以上的贵族,而主要是针对庶人.

5.西周时期结婚的构成要件。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诗经》“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

2、“同姓不婚”:

原因①“男女同姓,其生不蕃”;②“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

3、六礼:

①纳采,②问名,③纳吉,④纳徵,⑤请期,⑥亲迎.

6.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

①郑国“铸刑书”;②晋国赵鞅“铸刑鼎”;③邓析作竹刑;晋国四次制定法律:

第一次:

晋文公四年(公元前633年)“作被庐之法”。

第二次:

赵盾为执政时制定《常法》。

第三次:

范宣子制定刑书。

第四次:

把范宣子所作刑书铸之于鼎,这是继郑国之后,晋国开始正式公布的成文法。

楚国曾两次制定法律。

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①革除了奴隶社会“临事制刑”、“刑不可知”的传统,使法律公开化,法律成为全社会的一种公开的调节器。

②破坏了“礼治”、“德治”传统,剥夺了旧贵族的特权,为新社会制度的孕育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③公布成文法,将零散的法律规范变成相对系统、严密的法律条文,标志着法律观念与法律技术的发展与进步。

7.战国时期地主阶级的立法指导思想。

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缘法而治”,“事断于法”。

②刑无等级:

““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③重刑轻罪:

“行刑,重其轻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以刑去刑”。

④“布之于众”: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⑤法、术、势三者结合

⑥重农抑商

9.《法经》的制定、内容、阶级本质、历史意义

《法经》是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成文法典。

从其篇目结构上来看,共有六篇。

法经以刑为主,贯彻了法家“轻罪重罚”的理论。

①第一至四篇为“正律”,主要是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

②第五篇“杂法”,主要是惩办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

③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即判刑原则,相当于后世律典的《名例律》,近代的刑法总则。

评价:

《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的封建成文法典。

①体现了封建立法的根本宗旨: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奠定了封建刑法打击的重点。

②贯彻了重刑轻罪、一断于法的法治原则

③维护新的等级特权:

“大夫之家有侯物,自一以上者族”。

④对秦汉及后世的刑法编制体例、罪名刑制产生了重要影响。

10.商鞅变法的内容、意义。

商鞅为何要改法为律?

公元前359年、350年,商鞅两次变法:

1、改法为律:

以《法经》为基础制定秦律,强调法律的稳定性和普适性。

①贯彻法家主张,“明法”,“以法治国”,重视法律的制定、宣传、教育、普及(悬金移木),强调“令行禁止”。

②“轻罪重刑”以刑去刑。

③“不赦不宥”,“一断于法”。

④鼓励告奸建立相互监督的社会防范机制⑤实行连坐建立犯罪防控体系

2、实行县制,取代分封世袭制,在全国设置31个县,长吏由国王任免,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

3、剥夺旧贵族世卿世禄的特权:

“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打破了“贵贱不衍”的原则。

4、奖励耕织,奖励军功,以富国强兵。

①颁布《恳草令》令民归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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