濂溪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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濂溪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濂溪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依法、科学、有序、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管理条例》以及《江西省水资源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抗旱条例》《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江西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九江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以及《九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防汛抗旱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

江河洪水、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渍涝灾害、台风暴雨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台风暴雨、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重点山塘)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坚持统筹兼顾,局部服从全局;坚持以人为本,抢险救灾先人后物;坚持以防为主,防救结合;坚持科学决策、快速响应,部门联动、协同应对。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区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汛办)设在区水务局。

当水旱灾害发生时,启动应急响应,负责全区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2区防指组成。

区防指由政府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分管水务和城建工作的副区长、区人武部副部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水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

区防指成员单位由区水务局、区委宣传部、区委农工部、区纠风办、区发改委、区工信委、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城建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卫计委、区粮食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广电台、区供销社、区国土分局、区公安分局、区旅发委、区商管办、区安监局、市交警三大队、区供电公司、移动濂溪分公司、九江电信濂溪区分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其负责人为区防指成员。

区水务局分管防汛抗旱工作的副局长任秘书长。

2.3区防指职责。

区防指负责领导、组织、监督、协调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督促防汛抗旱规划的实施;执行上级防汛部门调度指令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预案、度汛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枯水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实施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实施汛前检查和督促清障,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江河湖库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组织协调与防汛抗旱有关的气象、水情预警信息,负责发布全区汛情旱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防汛抗旱期;负责防汛抗旱经费和物资的筹集、管理和调度;检查督促防洪抗旱工程设施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2.4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2.4.1总体职责。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本系统的职责分工,逐级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制订防范措施,组织防汛抗旱检查,督促整改防汛抗旱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确保本部门、本系统的防汛抗旱工作扎实有效;认真贯彻落实省防指、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一系列防汛抗旱重大部署,执行区防指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指令,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共同做好全区防汛抗旱工作。

2.4.2部门职责。

区水务局:

负责防洪、排涝、抗旱等工作的行业管理,指导所辖防洪工程的调度和安全运行;指导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和水毁防洪工程的修复;负责区防指日常工作。

区人武部:

负责根据汛情旱情需要,组织指挥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旱救灾等重大行动任务。

区政府办公室:

负责全区防汛抗旱部门协调。

区委宣传部:

负责防汛抗旱工作的宣传报导,负责接待区外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审定、新闻消息发布。

区委农工部:

负责全区农业、农村防汛抗旱重大事件协调。

区纠风办:

负责督促防汛责任制、防汛纪律的落实,对违纪等情况进行查处。

区发改委:

负责督促协调防汛抗旱体系建设与水毁工程修复所需基建资金的筹集。

区工信委:

负责协调有关工业企业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区教育局:

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内教育系统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教育管理人员和学校师生的安全意识及应急处置能力;落实汛期安全防范措施,指导学校灾后规划重建工作。

区民政局:

负责洪、涝、旱灾民安置及生活救助工作,及时与区防指会商洪、涝、旱灾情统计数据;支持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助受灾群众的款物,并监督使用。

区财政局:

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防汛抗旱应急除险和遭受水旱灾害的水利工程修复,对防汛抗旱经费及时下拨,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区城建局:

负责城建系统所属防洪、排涝、供水工程安全运行;负责城建系统所属有关城市城区排涝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工地等防台风安全工作。

区农业局:

负责监测墒情,及时提供农业旱情信息,并发布农业灾情预警信息;调查、统计农业灾情及损失;组织指导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协助有关部门搞好灾后重建的救灾农作物种子供应。

区林业局:

负责组织协调抗洪抢险所需木材、毛竹等物资的供应和灾后恢复林业生产工作,组织做好本系统防汛抗旱工作。

区卫计委:

负责组织水旱灾区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提供水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的传播、蔓延。

区粮食局:

负责紧急情况下抗洪抢险所需麻袋、编织袋、灾民救济粮供应和洪水威胁区内粮食转移等工作。

市交警三大队:

负责汛期优先保障防汛车辆的通行,维护好抢险路段的交通秩序,情况紧急时实行交通管制。

区交通运输局:

负责优先运送防汛抢险、救灾、防疫、抗旱人员和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设备;负责组织调配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负责协调所辖水运和公路相关部门做好交通设施防洪安全。

区广电台:

负责组织对全区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及较大灾情资料的收集、录像工作,及时向上级新闻部门提供稿件。

必要时,根据区防指要求,及时发布防汛抗旱信息。

区供销社、区商管办:

负责组织协调抗洪、抢险、抗旱、救灾有关物资的筹集和供应。

区国土分局:

负责全区地质灾害的预防与抢险工作,组织对因降雨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预案制定、监测、勘察和防治等工作。

及时向防汛指挥部提供山洪地质灾害预测预报预警信息,并发布全区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区公安分局:

负责抗洪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负责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警戒和安全保卫等工作,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盗窃防汛抗旱物资设备和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犯罪活动,做好防汛抗旱治安保卫工作。

紧急防汛期间,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

区旅发委:

负责组织指导旅游景区、旅行社制定防汛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旅游景区的防汛工作,督促旅游景区、旅游团队落实防汛应急各项措施,保障团队游客生命安全。

区安监局:

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有关部门、行业涉及防洪安全的在建工程的安全管理;监督辖区内工矿企业落实所属尾矿坝、尾砂坝安全防汛措施;参与组织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供电公司:

负责保障抗洪、排涝、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以及应急抢险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负责按防汛抗旱要求实施电力调度安全;负责水淹地区供电线路对车辆、行人的安全;负责维护本系统电力设施度汛安全。

移动濂溪分公司、九江电信濂溪区分局:

负责保障所辖通讯设施的防洪安全,保障防汛抗旱信息和调度命令、水旱灾害信息传递及时、准确,并根据区防指要求,及时发布重大汛情、旱情预警信息。

在紧急情况下,调度架设通讯线路和应急通讯设备,保证防汛抗旱指挥调度联络畅通。

2.4.3预警职责。

区防汛办:

负责发布水利工程险情、洪涝灾害、气象灾害等预警信息,第一时间报区防指及成员单位、有关新闻单位;对区领导就预警信息作出的重要批示提出贯彻落实意见,连同各重要预警信息一并转发各乡镇街道和区防指成员单位。

同时督促有关乡镇街道及时将各预警信息发送到所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责任人。

  区国土分局:

负责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第一时间报区防指及成员单位、有关新闻单位。

根据情况实时作出滚动监测预报。

区城建局:

负责将预警信息发送所辖有关防汛单位及建筑工程管理单位。

区公安分局:

负责利用警务信息平台及时向公众发布重要预警信息。

区交通运输局:

负责将预警信息发送所辖各交通运输单位及路桥工程管理单位。

区农业局:

负责发布农业水旱灾害预警信息,第一时间报区防指及成员单位、有关新闻单位。

根据情况实时作出滚动预报。

区教育局:

负责将预警信息发送辖区内各学校及幼儿园。

区广电台:

负责将预警信息通过电视台、电台媒体公布。

区工信委:

负责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发送预警信息。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相关预警信息发送工作。

2.5日常办事机构及职责。

区防汛办为区防指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承办区防指日常工作,落实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贯彻实施全区有关防汛抗旱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组织制订全区度汛方案和防汛抗旱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推动、督促各乡镇街道制定和实施度汛方案和防汛抗旱预案;指导、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制订山洪和台风等灾害的防御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督促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督促有关部门清除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负责区级防汛抗旱经费、物资的计划、储备、调配和管理;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区水利设施的水量;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区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督促检查全区防汛抗旱措施的落实;负责全区防汛抗旱信息统计等。

2.6应急办事机构及职责。

根据防汛抗旱及抢险救灾工作的要求,区防指在启动应急响应情况下,设立应急办事机构,由区防指成员单位分别组成应急小组。

当启动防汛(抗旱)Ⅰ、Ⅱ级应急响应期间,由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组成7个应急小组;当启动防汛(抗旱)Ⅲ、Ⅳ级应急响应期间,视情况组成若干应急小组。

(1)综合组:

由水务等部门人员组成,由区防指秘书长负责协调。

主要职责:

负责区防指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的综合协调;收集汇总水情、雨情、汛情、旱情、台风和天气变化等相关情况,综合各应急小组信息,掌握防汛抗旱工作动态。

(2)调度组:

由区水务、民政、国土、农业等部门人员组成,由区防指副指挥长负责协调。

主要职责:

负责收集报送工情、险情、灾情;根据防指决策,拟定防汛抗旱调度命令;调度所辖水库、堤防、涵闸、泵站等防洪抗旱工程;组织协调区防指有关单位开展防洪抢险、抗旱救灾。

(3)抢险组:

由区人武部、国土、水务、农业、建设、交通、供电、林业、商管、供销、粮食等部门人员组成。

由区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武装部)负责协调。

主要职责:

负责指导帮助受灾地区水利、交通、通信和供电(水、气)等重要设施的抢险排险;指导帮助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或被洪水围困人员和重要物资的紧急转移;组织调配抢险救灾所需人员、物资、器械、车辆(船只)等。

(4)救灾组:

由区政府办、民政、公安、卫生计生、财政、教育、旅游、安监、工信等部门人员组成。

由区防指副指挥长负责协调。

主要职责:

负责指导帮助受灾地区救灾物资的筹措调配;指导帮助受灾地区群众和转移人员的临时安置和医疗救护;维护受灾地区社会治安秩序。

(5)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区广电台等单位人员组成。

由区委宣传部分管领导负责协调。

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汛(旱)情信息及抢险救灾等工作动态的宣传报道;统一对外发布水旱灾害信息、防汛抗旱重要指令、汛(旱)情公报等;收集整编汛(旱)情、抢险救灾等有关影像资料;对接新闻媒体。

(6)保障组:

由区财政、发改、工信和水务等部门人员组成,由财政、发改部门分管领导负责协调。

主要职责:

负责区本级应急抢险救灾经费的落实;区本级应急抢险救灾所需物资的调配;抢险救灾通讯保障;抢险救灾援区部队地方保障的协调;区防指工作人员的后勤保障。

(7)技术组:

由区水务、国土、城建、交通等部门人员组成,由区防指副指挥长负责协调。

主要工作职责:

负责受灾地区应急抢险救灾的有关技术指导。

2.7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办事处)有关机构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乡镇街道水务站。

2.8区城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职责。

区城区防汛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城防指)由政府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区长、区人武部副部长任副指挥长。

区直有关部门和五里街道、十里街道、莲花镇领导为成员,负责领导组织城区范围的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其日常办事机构为区城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城防办),设在区河道局。

主要职责:

组织编制城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负责统一调控城区水利工程的运行;负责防汛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和发布;负责区城防指成员单位防汛物资的组织、管理和调用;负责组织调配区城区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技术力量;负责洪旱灾害的调查和评估。

2.9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其他有防洪任务的重要工程、重点企业应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机构。

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防汛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2.10应急联动机制。

预测将发生或已经发生水旱灾害时,根据区政府的指示,区防指统筹协调区防指成员单位、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立即进行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分类分级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作出应急联动响应。

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由区政府协调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同时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迅速形成应急处置合力。

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为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抢险救援工作提供相关交通、物资等保障。

各有关部门根据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需要,积极提供有利条件,完成各自承担的抢险救灾任务。

充分发挥预备役部队民兵、公安消防以及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社会力量在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作用,减少灾害损失。

3水旱灾害事件

依据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洪涝台风干旱灾害事件分为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较大事件、一般事件。

3.1一般事件。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一般事件:

(1)本区4个以上乡镇街道24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100~150毫米,并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暴雨。

(2)当长江九江站水位达到20.50米(吴淞高程,下同)。

(3)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消息,预报台风对我区有影响,我区24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低压气旋影响,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阵风8级并可能持续。

(4)当长江干堤出现较大险情或千亩以上圩堤发生重大险情。

(5)当全区15%以上农作物受旱,或4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

轻度干旱或3个乡镇发生中度干旱。

(6)城市供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3.2较大事件。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事件:

(1)本区5个以上乡镇街道24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100~150毫米;3个以上乡镇街道24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150~200毫米,并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暴雨。

(2)当长江九江站水位达到21.00米。

(3)气象部门发布台风警报,预报台风对我区影响较大,我区24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低压气旋影响,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阵风10级并可能持续。

(4)当长江干堤出现重大险情或千亩以上圩堤发生决口。

(5)当小

(1)、小

(2)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6)当全区25%以上农作物受旱,或4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中度干旱或3个乡镇发生严重干旱。

(7)当城区发生中度干旱,城市供水受到较大影响。

3.3重大事件。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事件:

(1)本区6个以上乡镇街道24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100~150毫米;4个以上乡镇街道24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150~200毫米;2个以上乡镇街道24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200~250毫米,并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暴雨。

(2)当长江九江站水位达到21.50米。

(3)气象部门发布台风警报或紧急警报,预报台风对我区影响重大,我区24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低压气旋影响,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并可能持续。

(4)当小

(一)、小

(二)型水库可能发生垮坝。

(5)当全区35%以上农作物受旱,或4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严重干旱或3个乡镇街道发生特大干旱。

(6)当城区发生重度干旱,城市供水受到严重影响。

3.4特别重大事件。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特大事件:

(1)本区7个以上乡镇街道24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100~150毫米;5个以上乡镇街道24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150~200毫米;3个以上乡镇街道24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200~250毫米;1个以上乡镇街道24小时累计面雨量超过250毫米,并且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暴雨。

(2)当长江九江站水位达到22.00米。

(3)气象部门发布紧急警报,预报台风对我市影响严重,我区24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低压气旋影响,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阵风14级并可能持续。

6个以上乡镇街道达到一般事件台风灾害条件。

5个以上乡镇街道达到较大事件的台风灾害条件。

(4)当长江干堤可能发生决口。

(5)当全区50%以上农作物受旱,或4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特大干旱。

(6)当城区发生极度干旱,城市供水受到极大影响。

4预防和预警机制

4.1监测与检(巡)查。

4.1.1灾害监测。

水务、国土等部门开展台风、暴雨、洪水、干旱及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加强对天气、台风、洪水、干旱、山洪灾害等监测、预测工作,及时准确提供灾害实时信息、预测预报成果及灾害监测资料。

完善监测、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并将监测、预测、预报信息及时准确地报送区防汛指挥机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在非常抗旱期,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供水情况。

4.1.2防汛检查。

防汛检查分汛前、汛期、汛后,重点是汛前检查。

检查组织形式可分级、分部门、分单位进行,根据不同防汛阶段和重点开展检查。

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组织检查。

区防指应当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防洪抗旱工程安全、防洪抗旱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严格执行分级检查制度,发现存在防汛抗旱安全问题的,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旱工作。

检查的目的是促进隐患和问题得以排除和解决,保证防洪抗旱设施正常发挥作用。

区各级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有关基础设施安全、度汛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限期处理和整改。

(2)开展自查。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区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抗旱工程设施进行防汛自查,并及时予以处理,同时将影响防洪抗旱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上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

分部门检查:

主要是有防汛任务的部门自查,如水务、国土、安监、交通、建设、电力等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工程特点组织本系统内防汛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到位,保证本系统有效应对水旱灾害突发事件。

分单位检查:

有承担防汛任务单位要进行自查,如水库、河道、水电站、泵站等管理单位,要详细认真开展自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到位,保证本单位有效应对水旱灾害突发事件。

4.1.3工程巡查。

水库、堤防和其它防洪抗旱工程设施管理单位要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与安全监测制度,严格落实巡查制度和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4.2预防预警信息。

4.2.1气象水文信息。

加强与气象、水文部门沟通,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台风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前预警,通知有关乡镇街道及部门做好相关准备。

当江湖发生洪水时,区防汛办要密切关注水文部门预测,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4.2.2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

①当江湖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堤防管理单位和堤防安全责任人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出险和防守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堤防、涵闸发生重大险情应第一时间报上级防指,在1小时内应将初步核实基本情况报区防指。

②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和堤防安全责任人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抢险决策。

(2)水库工程信息。

①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和水库安全责任人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出险和防守情况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②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和水库安全责任人应按水库防洪预案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③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出现重大险情或有溃坝危险时,水库管理部门和水库安全责任人应立即向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并提早向水库溃坝可能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4.2.3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

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水务、民政、国土、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特别是中小河流流域发生的洪涝灾害,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应第一时间报上级防指,在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区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4.2.4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

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和采取的应对措施。

(2)水务部门负责水工程蓄水情况监测,农业部门负责土壤墒情监测,城建部门负责城乡供水情况监测。

(3)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

各乡镇街道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

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4.2.5供水短缺信息。

供水水源短缺信息由供水管理部门(单位)负责收集辖区内城镇供水缺水影响原因、范围、时间和总缺水率。

4.3预警信息发布。

4.3.1预警发布、变更及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坚持“政府统一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对外统一发布”和“谁发布、谁负责”原则,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及时无偿、规范统一,手段多样、快速传播的要求发布预警信息。

辖区内水旱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成员单位根据水旱灾害事件的发展情况,负责审签相关预警信息的发布,同时报送防汛指挥机构,由区防汛办统一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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