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壮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报告
2006~壮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报告
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壮族人口约为1692.64万人,占全国少数民族总人口的15.12%,是我国人口最多的少数民族。
壮族人口众多、分布广泛、支系繁杂,主要聚居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其余小部分居住在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和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等地,壮族的分布区域基本连成一片。
各地的壮族有许多不同的自称,如布壮、布依、布曼、布沙、布僚、布傣、布陇……共计40多种[1]。
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壮族人民创造了灿烂的文化,为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提供了资源和探索经验。
一壮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布现状及特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所有以非物质形态展现的文化遗产的总称。
一个民族经过不断的迁徙和融合,文化亦不断地变迁,其非遗不仅具有丰富性、多样性,还呈现出多民族共享性和融合性。
为使本文的研究更具有指向性和针对性,文内所涉及的壮族非遗,是以我国自2006年以来公布的四批国家级非遗名录和省级非遗名录作为研究对象,将其按以下述四个要素界定和梳理出的壮族非遗项目。
第一,项目以“壮族”命名,是壮族独有的文化,例如“壮族嘹歌”“壮剧”“壮族织锦技艺”等。
第二,项目名称未用“壮族”命名,但由壮族的主要聚居地申报,为当地壮族民众与其他民族共享的文化,如“广西八音”(主要分布在隆林、西林等县)[2]、“黄姚放灯节”[3]。
第三,项目是壮族民族历史文化的再现,比如“布洛陀”[4]。
第四,一些汉族或其他少数民族的文化形式在传入壮族聚居地区后,被壮族民众广泛接受,并融合了壮族特有的文化形式传承下来的项目,比如“四六联民歌”,是壮族先民吸收中原魏晋南北朝的骈赋,融诗词歌赋骈为一体的一种民歌样式,其基本特点是记以汉字,唱以壮音;再如邕剧虽是汉族创造的皮黄剧种,其传承人洪琪也汉族,但其剧目内容、唱腔以及行头扮相等在长期的发展中自然地融入了壮族历史文化元素,因此邕剧也被列为壮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壮族非遗在国家级非遗名录中的分布现状
按照上述四个分类标准,对现已公布的四批国家级非遗名录(含扩展)进行整理,统计结果见表1。
表1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壮族非遗统计*
项目类别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申报地区
批次
民间文学(5项)
Ⅰ-2
布洛陀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
第一批
Ⅰ-23
刘三姐歌谣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
第一批
Ⅰ-82
壮族嘹歌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
第二批
Ⅰ-113
坡芽情歌
云南省富宁县
第三批
Ⅰ-147
壮族百鸟衣故事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
第四批
传统音乐(4项)
Ⅱ-32
那坡壮族民歌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
第一批
Ⅱ-30
多声部民歌:
壮族三声部民歌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县
第一批扩展
Ⅱ-52
吹打:
广西八音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第二批扩展
Ⅱ-162
凌云壮族七十二巫调音乐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
第四批
传统舞蹈(2项)
Ⅲ-26
铜鼓舞文山壮族铜鼓舞、南丹勤泽格拉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
第一批;第三批扩展
Ⅲ-5
狮舞:
田阳壮族狮舞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
第三批
传统戏剧(5项)
Ⅳ-37
桂剧
广西壮族自治区
第一批
Ⅳ-65
桂南采茶戏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
第一批
Ⅳ-76
彩调
广西壮族自治区
第一批
Ⅳ-82
壮剧
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
第一批;第一批扩展
Ⅳ–138
邕剧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第二批
曲艺
—
—
—
—
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
—
—
—
—
传统美术
—
—
—
—
传统技艺(1项)
Ⅷ–20
壮族织锦技艺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
第一批
传统医药(1项)
Ⅸ–18
壮医药:
壮医药线点灸疗法
广西中医学院
第三批
民俗(8项)
Ⅹ–15
壮族蚂虫另节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第一批
Ⅹ–46
壮族歌圩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第一批
Ⅹ–61
壮族铜鼓习俗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第一批
Ⅹ–74
宾阳炮龙节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
第二批
Ⅹ–12
三月三:
壮族三月三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
第三批扩展
Ⅹ–68
农历二十四节气:
壮族霜降节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
第四批
Ⅹ–85
民间新俗:
钦州跳岭头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第三批扩展
Ⅹ–122
中元节:
资源河灯节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
第三批扩展
注:
因壮族历史上与汉、侗、瑶、彝等多个民族杂居,其文化在多民族的交流和融合中实现了高度共享,故本文所列的四要素和统计的项目中,除以“壮族”命名的项目外,其他如有疏漏和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资料来源于《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国发〔2006〕18号)、《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的通知》(国发〔2008〕19号)、《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国发〔2011〕14号)、《国务院关于公布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国发〔2014〕59号)。
其中“—”表示该分类暂无壮族非遗项目。
表1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壮族非遗统计*
在已公布的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按以上分类标准可计入壮族非遗的项目共有26项[5],分别为第一批12项、第二批(含第一批扩展)4项、第三批(含第二批扩展)4项、第四批(含第三批扩展)6项(见图1)。
图1四批国家级壮族非遗名录项目分布
(二)壮族非遗在省(区)级非遗名录中的分布情况
在国家级非遗名录的指导下,壮族聚居的五省(区)也建立起了相应的省(区)级非遗名录,为国家级名录的申报和充实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已公布的省(区)级非遗名录中,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贵州省、广东省和湖南省共有195项省级壮族非遗项目(见表2)。
表2桂、黔、滇、湘、粤壮族省级非遗项目统计
申报地区
批次
项目名称
项目数
广西壮族自治区
第一批
布洛陀、刘三姐歌谣、那坡壮族民歌、桂剧、壮族采茶戏、彩调、壮剧、壮族织锦技艺、壮族蚂虫另节、壮族歌圩、壮族铜鼓习俗、柳州山歌、壮族嘹歌、壮族民间故事“百鸟衣”、壮族三声部民歌、凌云壮族72巫调、壮族天琴艺术、壮族春牛舞、壮族蚂虫另舞、壮族舂榔舞、壮族师公戏、靖西壮族端午药市、宾阳炮龙节、壮族盘古庙会、壮族民间医药、壮族抢花炮、壮族伏波庙会
27
第二批
壮族哭嫁歌、壮族悲歌、壮族民歌、壮族蜂鼓音乐、壮族会鼓、壮族打扁担、壮族师公舞、壮族香火球、三月三歌圩、上林县渡河公、河灯节
11
第三批
象州壮欢、田东壮族排歌、壮族马骨胡艺术、大新壮族高腔山歌、永福阴笛乐、壮族打砻(榔)舞、壮族舞火猫、壮族翡翠鸟舞、平果壮族踩花灯、壮族九莲灯、南宁壮族春牛舞、壮族提线木偶戏、壮族铜鼓铸造技艺、壮族五色糯米饭制作技艺、壮族霜降节、隆林壮族歌会习俗、壮族祭瑶娘、黄姚放灯节、壮族亥日、上林壮族灯酒节、壮族芒那节、壮族芒那节、壮族末伦、壮族斗竹马
24
第四批
上林四六联民歌、右江壮族排歌、平果壮族丧歌、隆安壮族排歌、乐业壮族古歌、上林壮族八音、武鸣壮族山歌、南宁壮族哭嫁歌、靖西壮族山歌(靖西上下甲山歌)、田州壮族山歌、隆林壮族山歌(隆林哥侬呵山歌)、天峨壮族八仙、上林壮族师公舞、壮族麒麟舞、马山壮族踩花灯、靖西壮族舞蹈(壮族马绿舞、壮族弄腊舞、壮族田间矮人舞、舞春牛)、壮族铜鼓舞、壮族板鞋舞、乐业壮族龙灯舞、北路壮剧、上林壮族师公戏、德保壮族末伦、龙胜北壮服饰制作技艺、靖西壮族绣球制作技艺、靖西壮族夹砂陶制作技艺、右江壮族麽乜制作技艺、靖西壮医驳骨疗法、横县云表壮族歌圩、上林壮族万寿节、德保壮族歌圩、凌云泗城壮族夜婚习俗、西林壮族欧贵婚俗、平果壮族歌圩、壮族抛绣球习俗
34
第五批
妈勒访天边传说、壮族信歌、良庆壮族嘹啰山歌、壮族传扬歌、壮族巫辞、卜伙的故事、北路壮族唢呐套曲、靖西壮族民间小调、靖西壮族八音、东兰壮族长排山歌、武宣壮欢调、壮族国调毪、扶绥壮族舞雀、隆林北路壮剧、西林那劳土戏、合山壮师剧、扶绥壮族采茶剧、田东壮族唐皇、壮族卜牙调、壮族迪尺、壮族抢花炮、壮族服饰制作技艺、南丹壮族服饰、宁明壮族民间染织工艺、扶绥壮族酸粥、壮族谭氏草药疗骨法、南宁花婆节、壮族毬丝歌会、壮族罗波庙会、壮族“四月四”、横县壮族三相圩逢、露圩壮族圩逢、上林壮族龙母节、更望湖壮族歌圩、壮族安龙歌会、壮族土俗字
36
第六批
柳江莫一大王、莫一大王、天峨布洛陀、金龙壮族官郎歌、南宁壮族高腔民歌、融水壮族朋比艺术、藤县八音、防城壮族天琴艺术、贵港港南八音、田东壮族欢侬、田东壮族嘹歌、壮族北路八音、东兰壮族勒脚歌、壮族咧嘿歌、那坡壮剧、壮族八音坐唱、壮族踩风车、壮族刺绣、靖西壮族民间剪纸、靖西壮族堆绣、柳江壮族竹编技艺、乐业壮族纺织技艺、壮族衮服制作技艺、壮医经筋疗法、壮医药物竹罐疗法、壮族添粮补寿习俗、灵水壮族歌圩、三里壮族歌圩、田林壮族吼敢、八步壮族服饰、天峨壮族婚俗
31
贵州省
第一批
—
—
第二批
—
—
第三批
—
—
第四批
煨酒酿造技艺、壮年
2
云南省
第一批
壮族彝族铜鼓舞、壮族纸马舞、壮族渔鼓、者太乡者太村壮族传统文化保护区、开化镇壮族纸马舞之乡、铜鼓舞之乡
6
第二批
坡芽情歌、弄娅歪、棒棒灯、女子太阳节、陇端节、火草纺织技艺、壮族刺绣技艺、壮族银器制作技艺、马洒壮族传统文化保护区、么所壮族传统文化保护区
10
第三批(扩展)
草人舞、男子手巾舞、芦差冲村壮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洞经音乐、月琴(弦子)制作技艺
5
第四批(扩展)
弄驴壮族民歌、壮族创世史诗《濮侬论者渡》、阿峨壮族版画、中草药酒曲制作技艺、九龙山祭祀、赶花节、皇姑节、壮族铜鼓舞
8
广东省
第一至五批
—
—
第六批
牛王诞
1
湖南省
第一至四批
—
—
注:
本表中数据根据各省(区)文化厅所公布的省(区)级非遗名录整理而成,“—”表示该省(区)级名录中无壮族非遗项目。
本表统计数据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
表2桂、黔、滇、湘、粤壮族省级非遗项目统计
据表2,壮族非遗在壮族聚居的五个省(区)的省级非遗名录中共计195项,其中,广西壮族自治区共公布了六批自治区级非遗名录,涉及壮族的达163项;云南省所公布的四批(含扩展)省级名录中,壮族非遗为29项;贵州省公布的四批非遗名录中涉及壮族的仅有2项;广东省省级非遗名录中与壮族有关的仅为1项,而湖南省则没有壮族非遗项目。
(三)壮族非遗在国家级、省(区)级非遗名录中的分布特点
按照上述统计方法,壮族非遗在分布上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总量相对较少。
在国家级非遗名录中,壮族非遗项目为26项,仅占项目总量的1.89%[6]。
把拥有1692.64万人口的壮族与人口为835.39万的土家族作比较,土家族的国家级非遗项目有42项[7],占全国非遗项目总量的3.06%;从省级非遗名录数据上看,各省土家族省级非遗项目为222项,壮族省级非遗项目仅为195项。
总体上说,壮族的非遗项目在数量上相对较少。
第二,非遗类别不统一。
在国家级非遗名录十大分类的基础上,各壮族分布的省(区)公布了省(区)级非遗名录,但这些名录的分类,并未完全遵循国家级非遗的分类原则。
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布的前五批自治区级非遗名录并未对项目进行分类,直至2016年9月公布的第六批自治区级非遗项目,才开始按照按国家级非遗分类原则对各非遗项目进行分类。
云南省第一批省级非遗名录的分类为:
濒危民族语言文字、口述文学、音乐、舞蹈、美术、戏剧、习俗、传统文化保护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等九类;在第一批的基础上,云南省第二批省级非遗名录分类增加了传统礼仪与节庆类,少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第三批省级非遗名录分类则参考了国家级非遗的分类标准(减少了曲艺类,多了“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这一分类);第四批省级非遗名录中,则在第三批的分类基础上添加了曲艺类,共计十一个分类。
第三,非遗项目分布不均。
壮族非遗项目分布的不均主要体现在地域分布和类别分布上。
壮族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贵州省、广东省、湖南省等地均有分布,但就壮族非遗项目来说,集中分布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和云南省,这一点在壮族国家级非遗名录中体现得最为明显。
在省级非遗名录中,壮族非遗项目仍集中分布在桂、滇两省区,黔、粤仅有为数不多的一至两项,而湖南省的壮族非遗无论在国家级还是省级都呈现出缺失状态。
在壮族国家级非遗名录中,除铜鼓舞、壮剧为云南省申报外,其余项目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申报,同样有壮族分布的贵州、湖南、广东等省均为0项;就被列入省级非遗名录的195项壮族非遗项目而言,分布也不均衡,广西壮族自治区有163项、云南省有29项、贵州省有2项、广东省有1项、湖南省没有。
在项目类别上,就壮族国家级非遗名录而言,民俗、传统戏剧、民间文学三类占很大比重,而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戏剧类的非遗项目就相对较多,传统技艺、传统医药类项目较少,曲艺、传统美术类项目则缺失。
具体说来,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优势项目主要集中在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戏剧和民俗,云南省的优势项目则集中体现在传统舞蹈、民俗和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上,广东省、贵州省则集中在民俗,湖南省的省级非遗名录中没有壮族非遗项目。
二壮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现状及特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使其主要通过口传心授这一形式进行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和核心,是对传承人的保护。
表3壮族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单
批次
项目类别
项目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申报地区或单位
第一批
—
—
—
—
—
—
第二批
传统音乐
那坡壮族民歌
罗景超
男
64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
传统舞蹈
文山壮族铜鼓舞
陆孝宗
男
58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
黄正武
男
62
桂剧
秦彩霞
女
74
广西壮族自治区
周小兰魁
男
74
传统戏剧
采茶戏(桂南采茶戏)
陈声强
男
6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
彩调
傅锦华
女
68
广西壮族自治区
壮剧
张琴音
女
74
广西壮族自治区
闭克坚
男
71
民俗
壮族歌圩
刘正城
男
72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第三批
民间文学
布洛陀
黄达佳
男
—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
传统音乐
多声部(壮族三声部)民歌
温桂元
男
—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
传统戏剧
邕 剧
洪琪
女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第四批
民间文学
刘三姐歌谣
谢庆良
男
64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
坡芽情歌
农凤妹
女
52
云南省富宁县
传统戏剧
桂剧
罗桂霞
女
74
广西壮族自治区
注:
表3数据根据文化部公布的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整理而成,其中第二批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年龄截至《文化部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发布之日(2008年2月),第四批传承人年龄截至2017年。
表中“—”表示暂无数据。
表3壮族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单
结合表3可以看出,壮族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发展现状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传承人数量相对较少。
据表3统计,全国壮族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仅为16人,仅占四批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总数的0.8%[8],整体数量少。
第二,传承人老龄化程度高。
就现有的数据来看,全国壮族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年龄均在60岁以上,年龄偏大。
广西壮族自治区于2015年将“壮族三声部民歌代表性传承人温桂元(82岁)、壮族歌圩代表性传承人刘正城(81岁)列为抢救性记录工作对象”[9]。
鉴于大部分传承人年事已高,非遗的抢救性记录工作显得尤其紧迫。
第三,传承人分布不均衡。
一是在非遗项目类别上的分布不均衡,其中传统音乐为2人,传统舞蹈2人,传统戏剧8人,民俗1人,民间文学3人;曲艺,传统手工艺,传统美术,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医药类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缺失。
二是地域分布上的不均衡,与壮族国家级非遗项目地域分布上不均衡类似,壮族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也多分布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和云南省,贵州省、湖南省、广东省则没有壮族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三壮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基本经验
就壮族国家级和省(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及国家级、省(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录来看,壮族文化资源种类繁多、门类齐全、民族特色鲜明。
近年来,除积极建立名录制度进行保护和传承外,各地区政府在壮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方面通过不断探索,积累了以下经验。
(一)颁布相关政策法规,开展法律式保护
从国家层面来说,为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记录、建档等具体环节予以保护,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立法的方式明确了我国非遗保护和传承的基本原则与途径,为保护和传承壮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从此,我国的非遗保护工作进入了依法保护的新阶段。
壮族聚居的各省(区)政府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积极推进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出台,颁布了相关非遗条例。
如广西壮族自治区于2016年11月30日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广东省、贵州省和云南省也分别于2011年、2012年、2013年出台了《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为加强规范管理,壮族聚居地区各级政府还制定和发布了关于非遗代表性项目申报和管理、非遗代表性项目专家评审、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管理等方面的相关配套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于2005年制定了《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2010年,云南省文化厅、云南省民宗委下发了《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制定了《贵州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2014年5月,贵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制定、印发了《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规划(2014~2020)》;2015年4月,贵州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民宗委联合制定了《贵州省推进职业院校民族民间文化传承创新工作实施办法》,通过传承人进校园等形式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弘扬。
(二)开展非遗资源普查,建立数字性保护
非遗资源普查,是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开发和利用的前提,也是进行非遗数字化保护的基础工作。
鉴于档案式保护的稳定性,运用档案式保护办法可以为以后的保护利用及管理工作提供全面系统的信息材料。
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下发后,各壮族聚居省(区)开展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建档工作。
2016年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为推动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建设,利用各地市举办民族传统节庆活动的时机,分组先后赴田林县、南丹县等地开展壮剧、壮族蚂虫另节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项目的信息采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成立了百色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建立了百色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为充实完善档案和数据库,对各级各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系统全面记录。
对非遗进行保护,数字化技术不仅可以发挥其存储、宣传和教育的功能,还能内化为非遗存在方式的合法性和发展的可能性,从而持久地保持非遗的生命力。
数字化技术作为非遗保护的一种重要手段,在当前以及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必将是非遗保护工作的一项重点工作内容。
用数字化技术保护非遗在我国西南地区壮族聚居省份仍处于起步或成长阶段,但各省(区)都在做出努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采集专题培训班”在云南省社会主义学院举办;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于2016年8月在百色市举办“广西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程与数字化培训班”,在南宁市举办了“人才小高地建设能力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数字化相关理论、技术运用培训班”,这类培训班的举办,有助于提高非遗数字化的采集能力及保护水平,有助于科学利用非遗数字化的保护成果。
(三)文化产业发展,推动生产性保护
为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在保证其文化本真的前提下,运用文化创意对其进行重新诠释,对壮族非遗进行生产性保护。
这种方式既能扩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认知度,也能改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生活条件,从而提高其对非遗传承的自觉性。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为了保护和传承壮锦的制作技艺,于2004年开始将广西工艺美术研究所打造成壮锦生产基地,至今该研究院已发展成为最大的壮锦研究、设计、开发及生产基地,推动了壮锦产业化发展。
2004年,大型山水实景演出《印象·刘三姐》正式公演,以桂林山水作为舞台,以壮族传说中的歌仙刘三姐为素材,以壮族文化为主题的民族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实现联动发展。
《印象·刘三姐》已经成为我国文化产业的一个成功范本,在进一步带动当地旅游业的同时,也推动了房地产业、餐饮业、酒店业、服务业等相关产业的发展,不仅扩大了壮族非遗的影响力,还为壮族非遗的可持续发展和传承提供了条件。
近年来,作为壮族主要聚居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方面表现比较突出,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
政府主导作用的发挥不但适应了广西非遗的传承和发展,而且适应了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为广西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和生存条件。
(四)整合资源,形成整体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保护制度中的非遗项目呈现的是孤立的文化表现形式,这种单一的保护模式,直接导致了文化的“碎片化”“片段化”。
在这样的情况下,整体性保护模式应运而生。
“保护文化遗产所拥有的全部内容和形式,也包括传承人和生态环境,这就是说要从整体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关注并进行多方面的综合保护。
”[10]要将文化要素置于其生存发展的文化环境之中,将文化要素视为环境整体的一部分,实施综合保护。
2004年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了包括靖西旧州壮族生态博物馆在内的10个少数民族生态博物馆。
壮族刺绣、织锦、土司遗存、民居建筑、山歌艺术、壮剧、节日风俗等非遗的丰富性、完整性使这些生态博物馆成为壮族文化的代表。
2010年,广西还建立了百色壮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对集中分布、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壮族传统文化及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文化生态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百色壮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内建有1个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2个县级壮族传统文化展示馆,10个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10个壮族传统技艺实验基地,40个壮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村,30个壮族传统文化传习所。
2010年,广西在南宁建立了壮族歌圩文化生态保护区。
2012年,广西“河池铜鼓文化生态保护区”被文化部批准设立为国家级“铜鼓文化(河池)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和命名了5个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5个非遗代表性项目传习所,5个铜鼓文化生态保护村,5个非遗保护传习示范户,50位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人,[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