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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

交通事故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1、医疗费赔偿标准: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赔偿标准: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对误工时间有异议的可以进行司法鉴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赔偿标准: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对护理期限有异议的可以进行司法鉴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上海护工一般700-900元/月)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赔偿标准: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原则上以公交车为准,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若无法乘坐公交车的可按照出租车的标准计算.(没有票据的,上海一般按每人每天10元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标准: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上海一般为20元/天)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赔偿标准: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上海为20元-40/天,对营养期有异议的可以进行司法鉴定) 

7住宿费赔偿标准:

 

    凭票按需据实计算。

(没有票据的,上海一般为60元/天)

8、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每一级赔偿2年计算,即按十级2年、九级4年、八级6年、七级8年、六级10年、五级12年、四级14年、三级16年、二级18年、一级20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9、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标准:

 

    按照国产普及型的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0、丧葬费赔偿标准: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1、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比如夫妻共同抚养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只赔偿一半)。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2、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注意: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而非事故发生时的上一年度)。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13、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一般不超过5万元,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法院通常在死亡和伤残的情况下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

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律师提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列赔偿项目中具体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还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通常以赔偿权利人户籍为准。

如何正确对待交通事故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非常重要的,相关事故当事人对此是不能漠然置之。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对此并不是十分重视,比如在交通警察做调查笔录时,对询问的问题的回答不是认真对待,觉得无所谓,有些人虽然对自己的回答给予了十分的注意,但在措词上却不是十分注意,结果使自己受到了不应有的损失。

因此对于事故认定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根据实践,认为对以下几点应当注意:

  一、对于交通警察的询问一定要认真对待,准确回答

  交通警察所做的询问笔录对于事故认定是非常重要的依据之一,因此在回答询问的问题时就一定要认真回答,准确回答。

尤其是在发现交通警察故意偏袒某一方时就更要注意。

  二、对于交通警察的现场勘察也要给予足够的重视

  现场勘察是事故认定的重要依据

  

(1)在交通警察绘制图后,应当立即要求查看其所绘制的现场图,如果发现有不正确的地方要立即指出,并要求其修改。

  

(2)如果条件许可,应当在交通警察勘察之后自己也对现场进行摄像或照相,以备比较。

  三、当认定书做出来后,一定要认真审查书的内容

  对于认定书的内容一定要认真审查,

(1)审查对事实部分的表述是否准确。

(2)审查书中引用的法律条文是否正确。

(3)审查法律条文是否应该适用到该事实上。

审查以上几点是非常重要的,而且专业性较强,因此最好聘请律师帮助审查,并认真听取律师的意见

  四、如果认为事故认定有误,一定要在诉讼程序中坚决请求法院依法进行证据的审查判断,因为法院对此认定没有变更权,但有权在判决时不予采纳。

因为新交法规定认定书仅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

摩托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本人驾驶小车在湖南长沙金洲大道上正常右拐弯与一无牌逆行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驾驶人左小腿粉碎性骨折,请问我应该承担什么责任与义务!

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确定.

  相关法律知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制作时间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制作: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三)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3、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相关法律知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制作、采信及变更程序。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上述问题,是涉及到交通肇事案件中罪与非罪,正确量刑和处理的关健问题,也是司法实践当中经常遇到而又难以解决的问题。

笔者认为要解决上述问题应做到:

  

(一)正确界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刑事诉讼证据中的法律地位。

  针对交通肇事案件的特殊性和便于司法实践的延续性,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界定为刑事诉讼中的鉴定结论,有利于对交通肇事案件的正确处理。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的结论性的判断。

鉴定结论作为诉讼中的一种独立的证据,其作用和意义在于:

(1)鉴定结论是正确认识和处理案件的重要根据之一;

(2)鉴定结论是查明案件事实,确定案件性质,明确责任的重要根据;(3)鉴定结论是审查、判断其他证据的重要手段。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处理交通肇事案件中确实发挥了鉴定结论的作用。

  

(二)从立法上完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采信和变更程序。

  笔者认为,首先应改变目前事故责任认定主体由单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规定,设立由道路交通、城市管理和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共同组成的专门机构(可称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心)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鉴定,确定和划分事故责任。

对该机构的性质和管理可参照价格认定中心的性质和管理方式,交通事故案件侦查人员不得直接参与事故责任的认定。

其次要明确规定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变更以及采信程序,特别是检察院、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事故责任认定书有明显错误时,可以委托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上级有权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专门机构(责任认定中心)进行复核认定;还可以在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事故责任认定的最终认定机构。

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以及法庭审理情况作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采信的决定。

如果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被法庭采信,则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不能成立。

通过以上程序,可以有效地防止和减少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人为因素,杜绝错案发生。

机动车行人责任比例划分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异议申请复议时间

如果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3日内可以到交警支队申请复核;交通事故立案后,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到场,维护当事人权益。

  抽调经验丰富人员

  昨日记者获悉,为了落实公安部交管局交通事故申请复核便民服务措施,东莞市交警支队专门在支队二楼建立了交通事故复核室,抽调富有丰富事故处理经验的人员负责交通事故责任有异议的复核工作,目前交通事故责任复核室已经建设完成,9月1日已开始投入运行。

  复核结论作出5日内宣布

  据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施行后,取消了原来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规定。

为保证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公安部门从9月1日起实施便民措施: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如东莞市各镇街交警大队)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时,要告知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有疑义,可以在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如东莞市交警支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自复核申请受理后30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复核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复核结论作出后5日内,要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

复核前或复核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复核工作中止。

  不公开证人信息

  东莞市交警支队交管科民警介绍,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关心的是事故认定的公正。

为此,规定交通事故立案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开展询问查证时,允许其委托的律师到场。

律师可以查阅、复制、摘录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检验鉴定结果、当事人及证人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以强化监督,确保公正。

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材料除外。

同时,未经证人同意,不得公开证人姓名、住址等信息。

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挂名车主民事责任

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挂名车主民事责任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损,挂名车主是否承担侵权赔偿连带责任,审判实践持肯定说,并援引《民法通则》61条民事行为无效责任、130条共同侵权责任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方法》第31条“车辆所有人责任”为法律依据。

笔者认为:

挂名车主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理由有:

一、缺乏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客观基础-因果联系

当我求证挂名车主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时,着眼于挂名车主是否符合侵权责任的全部构成要件。

如果我分析能够得出这样的判断:

1挂名车主主观上对损害结果发生没有过错;2未过户行为合法;3未过户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结果无法律上因果联系。

那么,结论自然清晰地呈现于我面前。

试图证实;未过户行为的合法性是徒然的因为车辆买卖中“过户”乃:

法定义务。

探究挂名车主主观上没有过错是困难的因为对未过户的挂名车主有无主观过错评价涉及过错规范的探讨。

将面对“主观说”客观说”主客观统一说”困惑,并且不能回避“理智”意志”注意义务”疏忽之人”善良家父”等似是而非的概念。

很可能在不知不觉中流于主观臆断或简单武断的推论。

因此,论证时选择未过户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结果的因果联系的评析。

因果关系作为归责构成要件之一,其防护矫正作用体现在阻却因判断主观过错的随意性而对无辜人设置义务。

因果关系是一团乱麻和一堆荆棘,一个令人眼花缭乱、扑朔迷离的领域”临时以来,国民法界移值刑法学在这一领域研究效果,采用“因果关系肯定说”

肯定说”认为“任何现象都是一定条件下由另一现象引起的引起后一现象出现的现象就是原因,后一现象是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是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内在肯定联系。

因此,如果甲致乙轻伤,乙在往医院治疗途中遇车祸身亡,甲的致害行为与乙的死亡只存在偶然联系,没有必定的因果关系,则甲对乙的死亡不负责任。

所以,只有肯定联系才干成为责任根据。

挂名车主未过户行为不能肯定引起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结果的发生,则未过户行为不是原因,未过户行为与交通事故侵权损害结果无肯定因果联系。

但如果仅此得出挂名车主不承担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为时尚早-当“因果关系肯定说”不再是判断有无因果联系的唯一规范时。

肯定说”对侵权行为遏制的单薄,和对受害人弥补的不力,特别是理论上的缺陷受到国民法学者严厉批评。

这一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10月14日《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维护法规问题的批复》一案中,转变激进看法,采用理论上更为完善、具有时代气息的因果关系相当说”

相当说”认为“一切被确认为事实上的原因的行为或事件都是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力”学者评价这一学说的优点是简便易行,客观性强,其缺点则是有无限扩大归责范围的倾向。

相当说”判断因果联系具体方法上采用“两分法”两分法”首先要求能够成为损害原因的行为必需是损害发生的事实原因;其次,此前提下才可能成为法律上因果联系,从而确认该行为为法律原因。

其中判断事实原因的检验方法有:

要是没有检验法”剔除法”代换法”现具体结合未过户行为作如下分析:

1.要是没有车主的未过户的行为,受害人的损害会发生吗?

如果会,那么挂名车主的未过户行为就不是损害的原因;反之,则构成事实上原因。

2.如果车主的未过户行为从案件事实中剔除,损害的序列和方式改变了吗?

如果没有改变,那么该损害结果就不能归咎于他

3.假设车主已合法料理过户手续,损害仍然坚持原来的序列吗?

如果坚持原状,则排除未过户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联系。

显然,根据“要是没有检验法、剔除法、代换法”足以确认未过户行为并非造成交通事故侵权损害的事实原因,继而在侵权构成上否定未过户行为为法律原因。

因此,不论是根据保守的肯定说”还是具有时代气息的相当说”都不能认为挂名车主的未过户行为与交通事故侵权损害结果有因果联系,所以,挂名车主不具备侵权构成的客观基础,挂名车主承担侵权责任实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二、挂名车主不具备危险作业人身份

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

从事…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虽然该法条系针对高度危险作业的归责原则而言,但其表述亦明确高度危险作业的责任主体-危险作业人。

高速运输工具因其运行时高速,避险能力弱(如即使性能良好的车辆,也不能解脱高速运输时刹车所产生的物理惯性)对社会具有潜在危险。

危险作业人虽尽特别谨慎注意也无法排除。

因此危险来源于运行,危险随同于运行。

侵权旷生于运行过程,民事责任因运行侵权而生。

特殊侵权损害赔偿中,责任人之所以需承担赔偿责任缘于其所处的特定地位。

这种特定地位表示为“责任人在与致害人或致害物的特定关系中所处的带有支配性质的地位”挂名车主因买卖行为交付车辆,对车辆失去支配地位,客观上不能控制车辆运行,不能指示驾驶人员运行,自不是危险作业人,不能认定为责任主体。

三、挂名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缺乏连带之债法律依据

连带责任具有加重债务人责任性质,并且在学说上有扩充的趋势。

成文法国家均对此作限定性规定。

国《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

债权人或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两人以上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可见,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法律规定(如共同侵权、合伙债务、代理等)或合同约定。

挂名车主未过户行为与交通事故侵权损害后果无事实因果关系,自不存在造成交通事故损害的侵权行为,更谈不上与事实车主的共同侵权,不宜承担共同侵权所生连带之债。

所以,审判实践中援引《民法通则》第130条共同侵权责任,判定挂名车主承担连带之债实属引用法律不当。

挂名车主与事实车主不存在合伙、代理关系,无连带责任事实基础。

同时,挂名车主在车辆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亦失去承担连带责任的合同前提。

四、挂名车主只承担合同责任审判实务引用《民法通则》第61条,判定挂名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实有不妥。

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富,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可见具体到车辆买卖,该法条只确认车辆买卖行为的效力和后果,属于合同权利义务范畴。

虽然有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确定了国民法的缔约上过失责任。

那么依照为行为人设置扩充义务的缔约上过失责任理论,能否确认挂名车主承担赔偿义务吗?

缔约上的过失,指当事人于缔结合同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的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害的情形。

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而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应对信其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

显然,缔约上过失之债的效力仅及于相对人(买主,即为事实车主)不能延伸至合同以外第三人(受害人)因为合同之债的法锁”只连接于挂名车主与事实车主。

挂名车主与受害人无债的权利义务关系,受害人不得据此向挂名车主主张赔偿权利。

挂名车主承担侵权责任无缔约上过失责任的理论根据。

所以,61条不能成为挂名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

需特别说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料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料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直言之,未过户的车辆买卖合同已成立并有效,但因所有权转移上的瑕疵,挂名车主仍应承担合同责任,但绝非侵权责任。

前文否定挂名车主承担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但我不能据此得出:

挂名车主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未过户的民事行为因其在所有权转移上的瑕疵,挂名车主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自不得免除。

但其民事责任仅限于对事实车主承担未过户行为的合同责任。

如车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向事实车主收取车辆交付前的税费,或者基于挂名车主过错,车辆行政管理部门对车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事实车主因此遭受损失,可向挂名车主主张赔偿责任。

五、挂名车主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有悖公平法则

公平(分配正义)侵权行为法古老而又重要的价值取向,强调义务和责任的公平分配。

法谚称“利之所得、损之所归”一个从他支配下的某物而获利益的人,应该承担该物致人损害的风险和后果”国民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一致性原则亦体现这一理念。

挂名车主不是车辆的直接或间接控制者,不是车辆运行利益的享受者,由其承担侵权损害后果,显然有违“分配正义”立法精神,有悖公平法则和社会伦理道德观念。

现代侵权公平理论所涉及的社会发展所带来的风险和损失分配。

危险理论认为,人们应当对他引入社会的危险承担责任。

普洛塞将危险分担称之为“现代的公正”认为“为维持社会一般之安全”填补受害人因危险导致的损失,通过加重危险作业人责任,促使危险作业人对危险的深切注意是必要的事实上,国民法关于高度危险作业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已体现对受害人的特殊维护。

但是如果一味强调对受害人的维护,将已退出“危险”不再是危险作业人的挂名车主认定为责任主体,并科以连带责任,难免矫枉过正。

因为这种“维护”以牺牲挂名车主合法利益为代价的

六、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方法》下称《方法》第31条分析

方法》第31条规定:

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

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其“但书”标明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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