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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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中区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苏州市吴中区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苏州市吴中区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我区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少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障水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8]第87号公布,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4)《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2015年2月3日发布并实施;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部令第34号),于2015年3月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6月5日起施行;

(6)《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由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一次部务会议于2011年3月24日审议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7)《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苏政发函〔2005〕92号),2005年10月11日发布并实施;

(8)《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苏政办发函〔2012〕153号),2012年8月17日发布并实施;

(9)《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苏府〔2006〕52号),2006年5月9日发布并实施;

(10)《苏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苏府办〔2012〕244号),2012年12月25日发布并实施;

(11)《苏州市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苏府办〔2015〕2号),2015年1月26日发布并实施;

(12)《苏州市吴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吴政办〔2015〕111号),2015年12月15日发布并实施。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范围为苏州市吴中区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各级政府切实履行环境管理职责,尽可能避免或减少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水污染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保障水环境安全,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加强对水污染事件风险源的监督管理,健全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落实防范措施,提高突发水污染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

(3)属地为主,分级负责。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应加强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环境应急管理体制。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水污染事件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加强部门之间协同合作,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提高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运转高效的水污染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加强水环境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减少发生次生衍生水环境污染事件。

加强宣传、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综合素质。

1.5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水污染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地表水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造成水质恶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从而影响水体有效利用的水污染事件。

1.5.1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严重性和紧要程度,突发水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1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

(1)因突发水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突发水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突发水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突发水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突发水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5.1.2重大水污染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水污染事件:

(1)因突发水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

2)因突发水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突发水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突发水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突发水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5.1.3较大水污染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水污染事件:

(1)因突发水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突发水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突发水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突发水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突发水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l.5.1.4一般水污染事件(Ⅳ级)

(1)因突发水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突发水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突发水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突发水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突发水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水污染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2事件分类

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性质和可能影响的区域范围,分为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市政或企业污水突发事件、事故灾难性事件引发水污染事件以及恶意排污引发水污染事件等四类。

1.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

由于突发环境事件、突发危险化学品污染事件以及特殊水文条件等原因造成饮用水源地水质受到影响的事件。

2.市政或企业污水突发事件。

由于市政或企业污水管线、泵站爆裂,污水厂运行事故等导致污水未经处理大量外泄进入水体,对水体水质产生影响的事件。

3.事故灾难性事件引发水污染事件。

事故灾难性事件导致大量液体外泄进入水体,对水体水质产生影响的事件。

4.恶意排污引发水污染事件。

企业或个人恶性偷排废水、恶意向水体倾倒污染物或船舶恶意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导致污染物进入水体,对水质产生影响的事件。

2组织指挥体系

2.1组织体系

《苏州市吴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苏州市吴中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下设苏州市吴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苏州市吴中区突发水污染事件与苏州市吴中区突发环境事件共用一套应急指挥体系,苏州市吴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同时作为苏州市吴中区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

苏州市吴中区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由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地方机构、专家组等组成,形成应急联动体系。

苏州市吴中区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结构见图一。

2.2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1领导机构组成及职责

苏州市吴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作为全区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

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组成。

总指挥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主任、区环保局局长或事发地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员单位主要有区环保局、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度假区公安分局、区交巡警大队、度假区交巡警大队、区安监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城区地方海事处、区水利(水务)局、区气象局、区市容市政局、区住建局、区卫计局、区民政局、区消防大队、度假区消防大队、区电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依据事件类型可临时增加)和所辖各地方政府。

主要职责有:

指挥和协调各方面力量处置突发水污染事故;决定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市、省报告监测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协调、确定宣传报道事项;指导地方做好善后和灾后重建工作。

2.2.2指挥部各成员职责

总指挥:

全面负责突发水污染事件预警与应急处置的指挥和重大问题的决策。

副总指挥:

按分工负责突发水污染事件预警与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

区环保局:

牵头制定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承担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协调突发水污染事件与其它突发环境事件之间的衔接;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监管,制定并落实减排方案,指导督促企业实施污染整治措施,查处违法排污行为;负责水质监测、预警和水质变化情况的综合分析工作;建立和完善突发水污染事件预警与应急指挥体系,组织环境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负责搜集与事故原因及过程有关的信息资料,开展水污染事故现场调查,对污染事故进行分析、定性、处理;分析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污染程度和范围,并提出对环境保护措施的建议;组织专家对抢险救援提供对策并提出建议;负责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汇报事故及救援情况;分析事故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建立水污染事件档案;提出事故现场生态修复的建议。

区委宣传部:

协调和强化突发水污染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工作;做好环境应急宣传报道,组织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工作。

区发改局:

协调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预警、预测工程的规划工作。

区经信局:

协调突发水污染事件中处置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

区(度假区)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

负责在第一时间进入事故现场,封锁危险区域、设立隔离区,实行交通管制、维持治安秩序,组织疏散人员;在供水企业停止或减少供水期间,负责维护供水企业、临时取水点和供水点的社会秩序;对触犯刑法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立案侦查;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记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收集等取证工作;负责事件中失踪、死亡人员身份的核查及对死亡人员的法医鉴定工作。

区安监局:

牵头负责危化品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和协调工作;督促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做好事故的防范工作,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搜集与事故原因及过程有关的信息资料;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组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区财政局:

在事权范围内落实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资金,做好经费的审核、划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区交通局:

牵头负责水路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引发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和调查处置工作。

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和人员疏散交通运输工具的调度;负责交通管辖道路的排险、疏通、修复工作。

城区地方海事处:

负责航道引发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水上交通管制工作和船舶引发的水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加强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制定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各辖区的落水人员、沉船的搜救,协助做好水域受到大面积污染时的应急处理。

区水利(水务)局:

负责对相关河流、水体的应急控制处置工作;负责提供流域水文资料;参与水污染事件现场调查工作;根据应急指挥部的要求采取应急引排水、开闭相关水闸等措施,应急开通或封堵相关河道,尽最大可能调度水资源,维持河道一定的生态所需水量;在饮用水源地受到污染的情况下,指导相关镇/街道切换备用水源,启动饮用水应急供水预案。

区气象局:

负责资源卫星的分析和气象情况的监测;分析气象条件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影响;有针对性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区市容市政局:

主要负责公共设施保障、事故处理后的城市面貌恢复工作;并协助公安局维持事故现场秩序;配合开展现场洗消、警戒工作;必要时,积极配合政府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区住建局:

负责调集并组织使用起重机、挖掘机等抢排险设备;负责提供市政、建筑等工程技术支持;负责因建设施工事故引发突发水污染事件中的相关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市政管网损坏或人为破坏导致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

区卫计局:

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中毒人员的医疗抢救工作;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负责向应急指挥部和上级卫生部门报告被救治人员伤亡、疫情监测及防治情况;在紧急情况下向市或上级卫生部门寻求医疗支援。

区民政局:

组织、协调灾民救助工作,指导转移安置灾民;协助当地政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和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制定救灾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工作。

区(度假区)消防大队:

负责开展事故现场的防火、灭火、危险化学品泄漏处置和抢险救援等各项工作,以及应急终止后的洗消工作。

区电信局:

负责为应急救援、防灾抢险提供通信保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药品供应保障的协调和药品质量的安全监督。

各镇(区、街道)设立相应的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

2.3办事机构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同时也作为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全区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协助应急指挥部实施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制定应急响应方案;甄别水污染事件等级,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建立水污染事件应急专家库;建立和维护水污染事件应急信息平台;组织相关人员培训,制订应急演练计划。

2.4现场指挥及工作机构

苏州市吴中区突发水污染事件现场指挥机构由苏州市吴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下设处置调查组、医疗救护组、环境监察组、环境监测组、综合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和通信保障组。

各工作小组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工作小组的设置和主要职责如下:

序号

工作组

组长单位

参加单位

职责

1

处置

调查组

区环保局

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区交通局、城区地方海事处、区水利(水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所辖各地方政府

组织协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工作,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性质不同,分别开展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监控,对责任人、责任单位进行控制,对事件性质进行界定

2

医疗救护组

区卫计局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度假区)消防大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民政局

指导医疗机构诊断、治疗抢救工作,督促检查医疗机构落实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提出医疗卫生资源调配方案,并组织实施

3

环境监察组

区环保局

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

监督指导污染源的控制和处置;指导污染控制区的警戒和防护;监督指导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参与水污染事件性质、等级的审定

4

环境监测组

区环保局

区水利(水务)局、区交通局、区气象局、区卫计局

制定现场监测方案;负责事件现场及周边布点监测、采样及分析化验,及时报告监测结果,预测和估算污染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参与事件现场调查取证和事件性质、等级的认定

5

综合保障组

区公安分局

区交通局、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市容市政局及事发地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确保道路畅通无阻,确保应急人员、设备、物资及时到达现场,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包括道路控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使各抢险队伍、抢险机械快速到达事故场地;保证事故现场安全和救援秩序;进行事故伤亡人员和失踪人员登记,对事故单位必要的人或物监督监控;对事发地疏散区内的人员进行疏散、转移

6

宣传报道组

区委宣传部

按规定向公众发布有关信息,加强舆论引导

7

通信保障组

区经信局

区电信局

采用有线、无线及特殊情况下应急通讯方式,实现信息的双向交流,确保通讯畅通

2.5专家组

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专家组由大专院校及企、事业单位的专家、上级环境保护部门的专家和市水利(水务)局、市地方海事局、市消防支队、市气象台等成员单位的专家、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协助突发水污染事件现场污染源的调查分析,为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控制及处置措施提供意见和建议;

(2)指导突发水污染事件现场附近居民和抢险人员自身防护,确定人员疏散范围的建议;

(3)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4)为特别重大、重大以及较大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提出救灾方案、处置办法;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防措施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预防工作。

各水环境风险源企业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开展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重点风险点位的应急防范措施,减少环境风险。

各镇(区、街道)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掌握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了解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组织环境风险源企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加强环保部门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察;各市政污水处理厂及企业污水处理站应定期定时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检修、维护,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3.2预警机制

3.2.1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处置、早报告的原则,开展对水环境信息、常规水环境监测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建立日常的水污染预警制度。

区环保局负责各类环境污染可能造成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区水利(水务)局负责水文水系参数的监测、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区交通局及城区地方海事处负责对航道、港口突发水污染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区安监局对危化品事故可能造成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区(度假区)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负责对人为破坏、恐怖活动、危化品道路运输交通事故等可能造成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

3.2.2预警分级和发布

按照突发水污染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分为Ⅰ级(特别重大,红色)、Ⅱ级(重大,橙色)、Ⅲ级(较大,黄色)和Ⅳ级(一般,蓝色)。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红色预警:

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橙色预警:

可能发生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黄色预警:

可能发生较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蓝色预警:

可能发生一般突发水污染事件。

3.2.3预警信息发布

区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有关突发水污染事件预警信息后,利用科学的预测预警手段,进行信息评估,根据水污染事件的不同等级,立即将预警信息报告给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做出与预警信息相应等级的处置决定,向上级政府报告或发布预警信息,并传递给成员单位及相关镇(区、街道)应急指挥机构。

Ⅰ级、Ⅱ级和Ⅲ级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预警必须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确认,报请市、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发布;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4预警措施

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水污染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进入预警状态。

应立即采取以下预警措施:

(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发布预警公告;

(2)组织可能受到污染影响的人员做好转移、撤离或者疏散的准备;

(3)指令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各相关部门立即开展预警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突发水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的地点、周围水系的分布以及水利设施情况,确定是否关开闭泵闸、开通或封堵管道,启用泵站调水;

(6)当突发水污染环境事件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事件时,启动《苏州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7)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的应急保障工作;

(8)当污染事故可能发生在行政跨界区域时,同时告知相关区域行政主管单位,并建议实施预警公告。

3.2.5预警支持系统

依托现有的环保、水利、气象监测网络,在全区范围内布设水质、水文和气象监控点,设置水质、水文和气象监测站,常年密切监控全区水质、水文和气象状况。

各地区、各部门建立相应的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队伍,配置并完善相应的水污染事件应急装备,完善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及环境风险源建档,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特点储备建立水污染事件应急物资信息库。

3.2.6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水污染事件预警信息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信息接报

突发水污染事故责任单位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在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后,应立即通过110、12369、12345等报警、特服电话或其他各种途径向相关部门报告。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旦发现水污染事件时,有义务通过110、12369、12345等报警、特服电话或其他各种途径向相关部门报告。

各相关行政部门应建立高效、畅通的接警平台,及时处理、汇总和上报接警信息。

3.3.2信息上报

接到报警信息的单位在按照相关预案和职责组织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应及时掌握和汇总相关信息,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相关主管部门。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应该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规范及时上报处置信息,确保信息报告的内容准确、客观、全面。

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

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重要紧急情况应在半小时内,可采用电话或短信等形式口头上报。

初报主要内容包括:

突发水污染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污染程度、人员受害等初步情况。

(2)续报:

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

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3.3.3信息通报

(1)当事故可能影响到区(境)外时,经应急指挥部同意,由区政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市(区),要求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影响。

(2)当临近市(区)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可能影响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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