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工作法律风险防范.ppt
《教师工作法律风险防范.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教师工作法律风险防范.ppt(7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教师工作的法律风险及防范,一、当前形势力下教师职业风险原因剖析,新时期的学生不好教,社会对教师期望值过高,人们对教师行为认识的混乱,制度上没有跟上时代步伐,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二、我国和教师工作有直接关联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自2014年月1日施行,【实务操作要点】,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
(一)校园伤害事故的概念,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据调查显示,我国中小学生因溺水、食物中毒、建筑物倒塌等意外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相当于每天有一个班的学生消失!
(二)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过错推定举证责任推给了教育机构。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过错责任谁主张,谁举证,补充责任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三)校园伤害事故的类型,学校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十四种情形,案例:
某天课间操时分,开着校门的某学校,走进一个西装革履的男子。
没有人询问他是谁?
要干什么?
于是,他大摇大摆地登上学校二楼教室,一个学生恰好从他身边经过,被他抓起来扔下楼,死了。
经法院查明,该男子患有精神病。
学校被判决承担安全责任,对该学生家长给予大额经济赔偿。
之后,该校校长,一个兢兢业业的老教师被撤职。
1.学校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安全管理责任),案例一某小学课间时,几个学生在课室时追逐,其中一学生冲出课室门口,刹不住,翻越栏杆,坠楼身亡,经查,该校栏杆高只有九十厘米案例二2002年10月6日,某中学学生鲁某在上体育课当中,被一同玩耍的同学推倒在学校操场正在施工的管道沟内致伤,导致左臂多发性骨折。
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
鲁某家长遂将某生和学校起诉到法院,要求学校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而该校对已挖成的坑道未做充分的防护设施,因此对于鲁某的伤害,学校有过错,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2.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
(严重的,构成教学设施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一某校体育教师根据教学进度安排,对该校五年级某班学生进行立定跳远和掷实心球测试。
教师在指导男女学生一起做好准备动作后,给学生讲了安全注意事项,随后将男女学生分开,安排男同学先练习掷实心球,教师带女学生进行立定跳远测试。
当夏某将实心球掷出后,跑出去捡球之时,李某已将实心球掷出,恰好砸在捡好球正欲站起身的夏某左头部。
夏某当夜恶心呕吐,送医院治疗后共化去医疗费、CT检查费等共计5800元。
经教育行政部门数次协调,最终三方签署协议书。
学校一次性赔偿夏某医疗费及其它费用5100元,李某一次性赔偿夏某医疗费及其它费用1000元。
3.学校对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等管理、使用不当的。
案例二某初中于年6月的一天下午第三节课,召集全体教师开会,学生上活动课,无护导老师。
大部分学生都在操场打篮球、羽毛球或搞其他活动。
其中一
(1)班有五个调皮的学生爬到篮球架上玩。
由于篮球架基生锈了,不牢固,经不起五个学生的摇晃,突然倒塌。
篮球圈砸到下边打篮球的同学陈某头部,陈某当场昏死过去。
当学生跑到会议室报告情况时,校长立即拨打急救电话求助医院,并立即通知家长,果断地从校总务处支取3000元钱,组织老师马上将学生送往医院。
幸亏及时急救,这个学生脱离了危险。
在整个事故过程中,校方与学生家长相互体谅,积极配合,及时治疗,医护得力,使得陈某恢复较快,目前已能参加正常学习,情况良好。
事后,家长首先是感谢学校的老师和校长,由于急救及时,使他儿子能转危为安,但家长紧接着就指出学校的过错:
(1)运动场的设施陈旧,没有及时发现、及时翻新,留下了危急事故发生的隐患;
(2)全体老师开会没有安排护导老师,管理制度不健全;(3)作为学校的管理和监督制度不完善,学校负有主要责任。
家长提出如下要求:
(1)学校必须承担全部医疗费用;
(2)学生现在暂时恢复正常,但以后如果有脑部的后遗症,学校必须负责,或一次性赔偿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若干万元;(3)学生所耽误的学习,学校必须负责补上。
这一事故来得突然,学校与家长之间一时间意见分歧较大。
几经调解,最后还是大事化小,和平解决:
(1)由校方承担医疗费用;
(2)安排有关老师为陈某补课;(3)校方担保此学生在校的安全。
案例一2001年12月7日下午四点三十分许,桥头镇某学校发生83人中毒事件。
经英德市卫生监督所对呕吐物进行化验,证明是有机磷农药中毒。
经对该校饭堂检查,卫生状况差,没有必备的洗、冲、消三级用池及洗菜、洗肉的专用池,不具备学校饭堂及集体饭堂的条件。
案例二2008年9月5日,东北某地11所学校的2300多名学生发生集体中毒事件,起因是某公司向学校提供的、并且学校要求学生必须服用的豆奶中的志贺氏杆菌超标,因而造成学生产生恶心、呕吐、腹痛、发烧等症状。
4.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教学用具及其他物品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
案例一2009年某校小学四年级教师带学生到柔石岭隧道进行现场采风,进入隧道后被从背后驶来的一辆货车撞死二人重伤二人的重大事故,使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受到冲击。
案例二某小学校长任某根据镇教育办的通知精神,通知部分学生上山采集白蒿。
8岁的李某到山上采白蒿时,不慎被荆棘刺伤左眼,被迫做白内障摘除术并更换人工晶体,花费医疗费3198元。
李某以响应学校倡议致伤为由,要求学校赔偿损失3.2万元。
5.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社会实践等校外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或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案例一某甲是某小学一年级的班主任,一天下午,某甲布置本班学生打扫教室卫生,其中令几位学生负责擦教室的窗户,然后自己就去参加学校召开的会议。
学生某乙,年仅7岁,在擦窗户时,不慎从窗台上摔下来,造成左肩骨折。
本案中,对于一年级学生来说,擦窗户是有一定危险的活动,而学生又是无行为能力人,因而,老师安排这一劳动存在过错,应承担乙受伤的损失。
6.学校组织学生从事有危险性的活动或者在有危险性的活动场所活动的。
案例一刘某是某中学初一学生,从外表上看,身体状况良好,在该校组织的常规体检时,学校医务人员诊断出某甲心脏有杂音,学校医务室将体检报告单交给学生所在的班主任,而该学生是学校集训队的一名成员。
一天下午,学校集训队在学校操场上跑步,突然,刘某口吐白沫昏倒在地,学校急忙将刘某送往医院抢救,但终因心脏病发作而亡。
刘某的监护人将学校告上法院,要求学校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二济南客车厂子弟学校一患有心肌炎初二女生,因上体育课未穿球鞋,竟被老师罚跑56圈。
结果该女生在跑了几圈后,心脏病突发,经紧急抢救才转危为安。
据女孩的同学讲,同学们都知道她有心脏病,女孩的家长也说,在入学之初就对学校及所有任课老师都讲明了孩子的身体情况。
上述案例中,该女孩有心脏病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对此她的体育老师也是知道的,老师在明知其有心脏病的情况下仍然罚其跑56圈,对此造成的伤害,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7、学校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殊体质、异常心理状态、特殊疾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案例一张某是小学六年级的学生,就在临近毕业时,突然在上课时感到左眼不适,于是,由其父亲带到某市医院检查,医生检查后认为须立即住院,后虽经尽力治疗,但认为张某左眼视力模糊已经很长时间了(至少在三周以上),最终还是左眼完全失明。
张父认为,张某在两周前由学校组织的体检中,校医并没有告诉张某其眼睛有异常情况。
于是将学校告上法院。
经法院调查,在张某的体检报告单中,明确写明“左眼视力0、2,右眼正常,建议进一步检查”。
认为学校已知道张某的视力不正常,但未及时告知其家长,以致延误了治疗时间,造成张某左眼失明,学校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张某自己早亦感觉其左眼有问题,但未告诉其父母,其本人也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8.学校发现学生突发疾病或者受伤害,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
案例二王某为某中学的学生,一天上午对其班主任讲,自己不舒服,想下午请假看病,班主任同意了,但王某回到课室后便在课桌上趴着,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下午上课时间。
期间,大家以为只是一般的不舒服,故无人过问此事,就在下午上课时,王某突然用头向身边的窗户撞了两下,然后倒在地上,口吐白沫,上课的老师和学生以为是癫痫病发作,就让王某平躺在地上,然后继续上课,同时通知学生家长。
等家长到学校后,才将王某送往医院救治,但因王某脑出血过多,不治身亡。
据医生讲,王某患有先天性脑血管畸形,因突发性脑血管破裂、出血是导致死亡的原因。
但这种病如果抢救及时,有生存的可能。
正因为该校老师对王某的怠慢,失去了挽救王某生命的宝贵时间,因此,学校对损害的发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9.教师及其他职工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案例教师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要耐心,在2002年10月的某一天,某校中学生何某趁陈老师上课在黑板板书之机,偷偷地在下面抽烟。
老师发现之后,便叫何某交出烟来,但何某再三否认抽了烟。
于是,陈老师怒气冲冲地骂了他一顿,并打了他两个耳光,恰好是打在何某的左耳上,致使何某左耳失聪。
后来,陈老师赔偿了该同学的经济损失。
10.教师及其他职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
案例一2008年8月17日下午,某初级中学二年级某班学生上体育课。
体育教师宋某上课时宣布:
“为备战秋季运动会,有比赛项目的同学,这节课自由练习,其余同学自由活动。
”之后,宋某就回办公室了。
其间,学生张某在练习投标枪的过程中,由于动作变形,标枪偏离方向,正好扎在正在练习跳远的学生李某小腿上。
后李某被送往医院,因肌腱受到损伤,不得不在医院疗养两个月,共花费医疗费6321元。
李某的父母在与学校协商未果后,以学校失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该校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7645元。
案例二2002年9月,某校初二
(1)班,有一天上数学课,任课老师比较懒散,上课上了一半,就走出教室,前往小卖部买烟。
而那些学生就在课室乱成一团,有的坐到课桌上,有的坐在窗户上,有的走来走去,你推我拉的。
突然一个坐在窗户上的同学被人推下去了,当场死亡。
事后,死者家长找到学校,在学校大闹了一场。
11.教师及其他职工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案例一某小学二年级的美术老师李某,要求学生下午上手工课时,每人带一把剪刀,但没有对学生所带剪刀做任何要求。
在上手工课时,李某正在教室的后面指导学生,坐在教室前面的某甲(8岁),因忘记带剪刀,无法完成李某布置的作业,于是向同桌的某乙(8岁)借,某乙不借,两人争夺起来,不幸,某乙的剪刀扎入某甲的左眼,由于某乙所持的剪刀既尖又锋利的张小泉剪刀,结果导致某甲左眼被摘除。
某甲的监护人将某乙的监护人和学校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10岁以下的儿童持剪刀上手工课,比一般课程的危险度增大,但李某组织手工课时,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既没有对学生所携带剪刀做特殊要求,譬如,要求学生携带圆头的手工剪刀,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过失。
因李某的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故判决学校对某甲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赔偿某甲损失8万元。
案例二某校初一学生甲,自小父母离异,随父一起生活,因缺少母爱,性情极为粗暴。
由于经常被高年级的学生所欺负,就随身带着一把匕首,以备在受欺负时自卫。
同学发现后就报告了老师,老师批评甲后就没有再管这事,而甲仍照常携带匕首。
一天,甲和同学发生口角。
甲在一怒之下拔出匕首,刺伤了该同学,致使该学生住院花掉了万余元医药费。
案例抚顺市某小学一年级学生亮亮(化名),因“未完成”布置的作业,被班主任马老师用拳头猛捶前胸,并用小刀割破右手手指。
事后,只要一提起学校和老师,他就大哭不止,捶头撞墙,双手抽搐,医院确诊为急性应激障碍。
目前,马老师已被调离班主任岗位,暂时不安排工作。
经查马老师患有间歇性精神障碍。
12.教师及其他职工患有可能对学生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身心疾病,或者具有其他对学生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行为倾向,学校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3.学校发现学生应到校而未到校、擅自离校或者获知学生身心异常及其他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相关信息,未及时告知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
案例一谢某是初中一年级的女生,一天下午课间时,因与同学吵架而擅自离开学校。
晚自修时,班主任检查人数,发现谢某不在教室,问谢某的同桌同学,同学说谢某因与他人吵了架,可能回家了。
班主任以为谢某真的回了家,未予追问,原想待谢某回校后再予批评。
到第二天上午第二节课,发现谢某仍未返校。
班主任才与谢某的家长联系,但谢某的家长说谢某昨晚并未回家。
经谢某的家长与亲友联系,仍无下落,无奈之下,家长报案,但至今无下落。
谢某的家长把学校告到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十万元。
法院认为,学校老师知道谢某擅自离校后,未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致使谢某的父母丧失了最佳的寻找时机。
案例二2002年冬天,东北某省一中学的13岁的寄宿女生,在下晚自习后离开学校,当晚宿舍管理老师发现她不在宿舍后,没有向学校报告也没有通知该学生的家长,两天后一牧羊人发现了她已被冻僵后的尸体。
从这两案例看出:
学校必须建立点到制度,并做好记录,发现学生擅自离开学校或未到校及时报告学校领导和告知家长,尽到教育、保护、管理的义务。
案例某学校里开了2个小店之后,将其转给他人承包经营。
时间长了,2个小店争抢客源,造成恶性竞争,其中1个故意在另1个小店出售的食物里投毒,致多名学生食物中毒。
案情查明后,投毒者被刑事拘留。
随后,学生家长起诉学校,法院裁定学校没有刑事责任,但违反了国家相关部门禁止在校内开商店,或者出租校舍的政策,因此,学校具有一定的附带责任,判令给予受伤害学生适当经济补助。
14.其他应当依法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
学校不承担责任的13种情形,1、学生自行上学、放学、离校、返校途中发生的。
2、学生不服从管理擅自外出或者自行组织活动期间发生的。
3、在放学或放假期间,学生违反学校规定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活动期间发生的。
4、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共行为准则,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与纪律,经学校教育拒不改正,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5、学生有特异体质、异常心理状态、特殊疾病,学校不知道,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告知学校的,6、学校发现学生有行为、身体、情绪上的异常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后,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但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7、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
8、学生之间的意外行为造成的。
9、学校和学生自身原因以外的突发性、偶发性因素造成的。
10、学生自杀、自伤、突发疾病或者其他自身原因造成的11、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12、不可抗力造成的,如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的,如安全教育等)13、其他依法不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
案例2004年上半年的下午放学后,某中学初三一男学生在校外受到其它三名同学围攻,他为了取得学校保护,跑回到学校,在男厕所里又被打,值日教师发现后,立即给予制止,并通知其家长来校解决。
当时,该生没发生不良反应,过了半个月后,出现不良症状,经医院检查确定为脑积水,生命垂危,立即动手术,医药费用了3万多元,经派出所协调,由另外三位学生的监护人承担。
本学期,受害家长提出向学校索赔,并向法院起诉,经法庭调解,学校免于责任。
案例某校是半封闭初级中学,学校规定,上课时间非经校领导的放行条,学生不得离开学校,并有门卫把守。
一天,门卫发现学生某甲正准备翻越围墙,便大喊“给我回来,不准爬墙”。
某甲见自己的被发现,非但不听门卫劝阻,反而迅速爬墙,在慌乱中,某甲不慎从围墙上摔倒下来,造成左脚骨折。
案例某甲是某校初一级学生,从外表看,某甲身体状况良好,该生及其家长亦未说明某甲身体有什么疾病。
一天下午的体育课,体育老师要求全班同学环操场跑四圈(每圈四百米),但当某甲跑到第三圈时,突然跌倒在地,口吐白沫,老师及同学急忙将某甲送往医院抢救,但最终仍未抢救过来。
原来,某甲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在跑步时,因血液循环加快,心血管破裂,造成心脏大出血。
因某甲及其家长并未告知学校某甲患有此疾病,学校及体育老师均无过错,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案例某中学有一个班上体育课要跑800米,未跑前老师问学生:
“有谁身体不适吗?
”2个女生举了手。
老师说,你们两个就不用跑了,在场外走动走动就行。
可是,其中1个女生,坚持要跑。
结果,不幸发生了,跑完800米,该女生突然倒地身亡。
家长把学校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判决,学校不用负责任。
家长不服上诉,终审仍维持原判。
案例某小学的一名男老师,在从事教师工作前,没有任何不良记录,担任教学工作后,还多次被评为优秀教师。
然而,在其从事教学工作的第十年开始,利用教师的身份,让个别女学生到自己的办公室去交作业,或者谈话等机会,对学生实施性侵害。
先后共对三名女学生实施了奸淫行为,学生对此不敢作任何反抗,也不敢向家里人说,直到一名学生家长看到孩子情绪异常,一再追问,才知道事情的真相。
该学生家长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侦察,最后以奸淫幼女罪将该老师逮捕。
案例小枫和小伟(均系化名)都是浦东新区某小学四年级学生。
2010年4月27日,他俩由老师安排到教师办公室做作业。
上课预备铃响过后,老师让他们回教室上课。
两人走到走廊时,小枫突然顽皮地从身后一把将小伟拦腰抱住。
小伟没能挣脱,随即用手中的铅笔向后戳去,小枫“哎呀”叫了一声,双手捂住眼睛蹲了下去,指间渗出鲜血。
小伟赶紧回办公室叫来老师,将小枫送到学校医务室。
卫生老师为小枫进行了简单的伤口包扎,同时通知了小枫的父母。
当天,小枫的父母把他送到儿童医学中心进行诊治。
5月5日至11日,小枫住进眼耳鼻喉科医院,接受右眼巩膜修补术。
复旦大学医学院法医系为小枫的损伤程序进行评定,结论为右眼损伤后视力下降为0.4,矫正后可达1.0,构成轻伤。
事后,小枫和小伟的家长就有关赔偿事宜进行调解,但未达成一致。
9月,小枫的父母以儿子的名义起诉,要求小伟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7万余元,并要求所在学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伟用铅笔戳伤小枫的眼睛,侵害了小枫的健康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小枫在上课铃响后抱住小伟,因而发生伤害事故,也有一定的过错。
在本案中,小枫受伤是由于学生之间的打闹造成的,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并无不当,所以原告要求学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依据和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后根据实际、合理原则,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823元、护理费580元、营养费240元等,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一某小学三年级的学生甲,在2010年4月9日的上午,因未完成作业,被班主任罚站并补做作业。
放学时,班主任将甲的情况向其母亲做了说明。
在回家吃饭时某甲受到母亲的批评,某甲独自哭了一阵后,在自己的房间里自缢身亡。
某甲的监护人认为,班主任对某甲有长期的体罚行为,4月9日的体罚更是导致某甲自杀的原因,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甲是在家中自缢的,不是在学校管理的时间和范围内,原告不能提供教师的职务行为与甲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因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然,如果学校的自杀行为是因老师严重体罚、辱骂所所致,则学校是应当承担责任的。
案例一某中学甲邀请同市的另一间中学乙举行学生足球友谊赛,在比赛中,甲中学的一名足球队员与乙中学的一名队员在交锋时相撞,导致甲中学的队员被踢中腹部,因脾脏破裂而死亡。
事后,法院认为本案属于意外事件,双方当事人都要没有过错,根据公平原则,责令甲中学和乙中学分别向受害人的监护人补偿损失四万元。
案例二2010年下半年,某高中运动会上,高三学生卢某在三级跳远中,由于动作变形造成大腿骨折,学校立即将其送到医院治疗,并代付了住院费6000多元。
在整个治疗过程中化费了3万元左右。
事发后,家长与村干部来校要求学校索赔医药费,学校拒绝赔付医药费,理由是根据处理办法中的第三十五条11款的规定,但学校鉴于学生家庭经济困难,何况学生是为了班级集体参加运动会造成的,学校发动全体师生捐款,解决了医药费问题,处理得比较妥当。
案例一某校要组织美术专业的学生到野外采风。
考虑到路途较远,就跟某旅行社联系,以组团形式出行,双方并签订了团体旅游协议,学校也派有教师全程跟随。
途中,学生乘坐的一辆汽车发生意外翻车,6名学生不同程度受伤,随团教师在现场组织协助抢救,并及时向学校汇报,学校也第一时间告知受伤学生家长。
其中,一学生重伤致残,家长状告学校要求赔偿。
法院驳回学生家长的诉讼。
之后,判令接团旅行社承担全部责任。
校园安全事故是困扰学校工作中不可不忽略的问题,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是学校办学活动中不能不面对的一个事实,也是学校发生纠纷、困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不可不忽略的问题。
(四)目前学校面对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的现状,近年来,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频发,而伴随学生伤害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也呈上升趋势,学校处在十分尴尬的位置。
某幼儿园一名男童在园内死亡,校门口摆满了花圈、遗像等,幼儿园被迫封闭。
幼儿家属称因孩子莫名死亡,但园方却不给任何说法,所以才出此下策。
园方则回应称没有推卸任何责任,希望先查清死因后再划定责任。
广东东莞理工学院与入学新生签订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入学签订“免责协议书”,“学闹”让学校焦头烂额,事故学生骑父亲留在家中的摩托车发生意外,不达到我的要求,我就不撤灵堂,教育局长感叹!
现在学生的安全问题,无论是发生在校内还是校外,只要出了问题,买单的往往是学校和教育部门。
我们期盼能从顶层设计开始做好规划、决策、协调和指导。
学校经不起折腾!
学校教书育人的地方,遇到“学闹”,常常用人道主义的方法化解问题,但反而更加收不到效果,让人认为学生出事了,学校就要给钱。
学校成为“无限责任公司”?
学校疲于应付,目前,“学闹”现象已经越来越严重,学校和老师面对学生意外伤害时,所承担的责任和压力实在太大。
“就算是骨折之类的伤害,有的家长也会吵闹不休,学校疲于应付。
”,老师压力越来越大,某学校老师带领学生外出活动,一学生意外落水,数分钟没能被打捞上来,老师急了,自己也自杀跳进水中后来老师虽然得救,但因压力过大差点精神失常。
在应对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时,学校往往不得不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很多人表示,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学校总被认为是管理失职。
一些不理解的家长则大吵大闹,学校为了顾及正常教学秩序和学校声誉,教师为了自身安宁,往往不得不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
教育太弱势!
一县城某中学发生了一起学生溺水身亡事故,家长们停尸校门口,要求学校赔偿60万元。
警方介入调查表明:
该生当天上午在一民办培训中心学习,该培训机构是他班主任介绍去的,中午放学后回了家,吃过午饭后在奶奶的允许下出去玩,因误入危险地带游泳导致事故。
应该由其监护人承担全部责任。
但该生家长采用“霸蛮”方法,坚决不搬走尸体。
最后经过协商,该班主任赔偿了3.8万元,此事才算平息。
有校长、教师纷纷无奈表示,教育太弱势,校经不起折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