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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船租赁合同范本0.docx

光船租赁合同范本0

光船租赁合同范本

篇一:

最新光船租赁合同范本

光船租赁合同

(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制定)

第一部分

1.船舶经纪人

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代号:

barecon“a”

2.地点和日期

3.船东(出租人)/营业地点

4.租船人/营业地点

5.船名(第8条)

6.船旗国和登记国(第8条)

7.呼号

8.船型(内燃或蒸汽机船、干货船、油轮、冷藏船或客船)

9.总登记吨位/净登记吨位10.建造时间/建造地点11.总载重吨位(约计)按夏季舷及长吨计算12.船级(第8条)13.船级社最近一次特检日期14.其他项目(并依第13条列明船级证的有效期限)15.交船港(第1条)16.交船时间(第2条)17.租船合同取消日期(第3条)18.还船港(第3条)19.连续日通知(如与第2条不同者需填)

20.进干船坞周期(如与第2条不同者需填)21.航行区域范围(第4条)22.租期23.租金(第9条)24.支付币种及方式(第9条)25.支付地点、收款人及银行帐户26.银行担保/付款保证书(金额和地点)(选择适用第21条)27.抵押(第10条);如无抵押免填28.保险(水险和战争险)(按第11条(e)或按第12条(k)说明船舶价值填列)29.依第11条(b)或第12条(g)为船东投保的附加险30.依第11条(b)或第12条(g)为租船人投保的附加险31.经纪人佣金及支付对象(第24条)

32.潜在缺陷(只有发现的期限与第1条不同时才填列)

33.适用的法律(第25条)

34.仲裁地点(第25条)

35.租用/购买协议(注明第三部分是否适用)

36.兹相互同意应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订条件,履行本合同,当该两部分条件发生抵触时,第一部分的规定优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

经双方同意并在第35条内列明时,第三部分才作为合同的一部分适用;当与前两部分条件发生抵触时,前两分部的规定优于第三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

签字:

船东(出租人)________签字:

租船人(承租人)________

第二部分

1.交船港

船舶将在第15条中列明的港口租船人指定并备妥的泊位交付给租船人接收。

船东应在交船前和交船时做到克尽职责使船适航,并在船壳、机器和设备的各个方面准备好投入下述的服务。

船舶在交付时应具备各项有效合格的证书。

船交给

租船人和租船人接了船就作为船东完全履行了其下述的义务,此后,租船人就没有权利由于对该船的主张或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向船东提出任何索赔要求,但船东应负责由于该船只交付时存在的船舶、船舶机器或装置的潜在缺陷所引起的修理和换新,但这些缺陷必须是在交船后18个月内出现,除非对此在第32栏另有订明。

2.交船时间

交船时间不得早于第16条中列明的日期,除非经租船人同意者外。

对于船舶预计何时可准备好交付,船东要给租船人不少于30个连续天的通知,除非第19栏另有协议者外,对于船舶情况的变化,船东要和租船人随时通消息。

3.取消合同

如果船舶最迟不能在第17条订明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前交付,租船人有取消本租船合同的选择权。

如果船舶将延滞到租船合同取消日期之后才可交付,船东应在能够合理肯定船只将于何日备妥时应当尽快给租船人发出通知,询问租船人是否将行使他们可取消租船合同的选择权,而租船人必须在收到该通知后的168小时内宣布其选择决定,如果租船人不行使其取消合同的选择权,那么船东通知中的船舶备妥日期之后的第7天将认为是本条款中的一个新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

4.船行区域范围

船舶将用于进行合法的贸易,在第21条内列明的航行区域范围内载运合适的合法货物。

篇二:

标准光船租赁合同20XX(BaREcon)(cn)

标准光船租赁合同贝尔康20XX中文

第一部分

“金融担保凭证”表示本合同所附的抵押、捐款合约或其它金融担保凭证,并在第28栏有列明。

2.租期:

考虑到第22栏所列明的租金,在第21栏列明的期限内(“租期”)船东允许出租且租船人同意承租该船舶。

3.交船港

(依第37栏的显示,当第三部分适用时,本条不适用。

(a)船东应在交船前和交船时做到克尽职责使船适航,并在船壳、机器和设备的各个方面准备好投入本合同项下的服务。

船舶将在第13栏中列明的港口或地点的备妥泊位由船东交付租船人并由租船人接收。

(b)船舶在交付时应具备第5栏列明的船旗国法律所要求的各项有效合格证书,并且符合第10栏所要求的船级。

船舶交付时应当具备有效检验,而且贸易和船级证书的有效期不低于第12栏列明的月份数。

(c)船交给租船人和租船人接了船就作为船东完全履行了本第3条的义务,此后,租船人就没有权利就船东对该船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条件、陈述、保证向船东提出任何索赔要求,但船东应负责由于该船只交付时存在的船舶、船舶机器或装置的潜在缺陷所引起的修理和换新的费用(相应的时间损失船东不负担),但这些缺陷必须是在交船后12个月内出现,除非对此在第32栏另有订明。

4.交船时间

(依第37栏的显示,当第三部分适用时,本条不适用。

除非经租船人同意者外,交船时间不得早于第14栏中列明的日期,同时船东应当克尽职责不晚于第15栏中列明的日期交付船舶。

除非第18栏另有约定外,船东要给租船人不少于30个连续天的初步通知和不少于14天的船舶备妥交付日期的准确通知。

对于船舶地点的可能变化,船东要向租船人随时通知。

5.解除合同

(依第37栏的显示,当第三部分适用时,本条不适用。

(a)如果船舶最迟不能在第15栏订明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前交付,租船人通过该日期后连续36个小时内给予船东解除本合同通知的方式行使解除本租船合同的权利,若租船人未在上述时间内给予通知,则本合同依然有效。

(b)如果船舶会延迟到租船合同取消日期之后才可交付,船东应在能够合理肯定船只将于何日备妥时应当尽快给租船人发出通知,询问租船人是否将行使他们取消租船合同选择权,而租船人必须在收到该通知后的168小时或者消约日后36小时内(在两者较早的时间)宣布其选择决定,如果租船人不行使其取消合同的选择权,那么船东通知中的船舶备妥日期之后的第7天将认为是本条款中的一个新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

(c)第5条项下的解约将不损害租船人依本合同向船东索赔。

6.航行区域范围

船舶将用于进行合法的贸易,在第20栏内列明的航行区域范围内载运合适的合法货物。

租船人保证,未经船舶保险人同意,不使用本船舶或让本船舶被用于与船舶保险合同(包括任何明示的或默示的保证)不相符的条件下,若经保险人同意则租船人应符合如支付额外保费或其它保险人提出的条件。

租船人保证,不使用本船舶或让本船舶被用于与任何该船所航行国家禁止的贸易和经营,或不从事任何的违法贸易和经营以及载运任何违法或禁止的货物或以任何形式置该船被定罪、毁灭、查封、没收之境地。

无论本租船合同中有无其他条款规定,双方协议本租船合同中准予装载或运输的货物中明确排除核燃料或放射性产品或原料。

但对于使用于或拟使用于工业、商业、农业、医药或科学方面的放射性同位素不在排除之列,但要事前取得船东对装运的批准。

7.检验

(依第37栏的显示,当第三部分适用时,本条不适用。

交船和还船检验,船东和租船人将各指定验船师测定并书面证明船舶在交付时和还船时的状态。

起租检验的费用或如有时间损失由船东负担,退租检验的费用或如有时间损失则由租船人负担,如有时间损失按每天的租金率或按比例计算。

8.检查

船东有权在任何时候对船舶进行检查、检验或授权验船师代表其进行检验:

(a)以此查明船舶状况和确信船舶获得正常的修理和保养。

此种检验费用应由船东支付,除非船舶被发现需要进行修理或保养以达到所要求的水帄。

(b)如果租船人未按第10(g)条安排船舶进坞,则此种检查或检验费用由租船人负担并且

(c)因任何其它商业原因他们认为有必要时(只要未发生不正当的影响船舶商业运行时),此种检查或检验费用由船东负担。

所有检查、检验和修理的时间作为租期的一部分并且由租船人负担时间损失。

租船人每当船东提出要求时,应容许船东检查船舶的航海日志,每当船东需要时向他们提供伤亡事故或其他事故及船只遭受损坏的全部情况。

9.财产目录、油和供应品

在接船和以后还船时,租船人应会同船东对船上的整个设备、全套装备装置包括备件、装置和船上的所有消耗供应品编制一套完整的财产目录。

租船人和船东将分别在交船和还船时接收船上的所有燃料、润滑油、未启封的供应品和油漆、绳索和其它可消耗物品(不包括备用零件),并分别按交船港和还船港的当时市价交付费用。

租船人保证所有在财产目录中列明的备用零件在租期中被使用的,应当在还船之前进行更换,费用由租船人负担。

10.保养和营运

(a)(i)保养和营运。

在租期内,船只将完全为租船人占有和由租船人全权安排作各种用途,并在各个方面处于其完全控制之下。

租船人应对船舶、船机、锅炉、装置和备件进行良好的保养维修,使之处于有效营运状态,并要按照良好的商业保养做法进行保养。

另除了第14条

(1)所规定者外,由他们自行负担费用使第10栏内提到的船级不过期并保持其他必需的证书始终有效。

(ii)新船级及其它安全要求。

除非另有规定者外,如果由于船级方面有新的要求,或由于实施强制性的法规而为了船的继续营运必须进行改进、改变结构或添置费用较多的新设备,费用(不包括租船人的时间损失)超过第23栏内列明依29栏船舶水险价值百分比时或5%(该栏空白时),若有超出,租金将更改以及为符合要求可支出的费用应在船东及租船人中分担,应考虑本合同项下的剩余租期,以及未达成约定时参考第30条的争议解决条款。

(iii)经济担保。

为了使船舶不受处罚或交付费用,合法地进入、停留于或驶离任何港口、地点、任何国家、州或市的水域或毗连水域,无任何延搁地执行本租船合同,租船人须应对依任何政府包括联邦、州或市政府或其他主管部门要求的第三方责任提供经济担保或承担经济责任。

不论有关政府或主管部门是否已合法地提出这些要求,这种义务均是存在的。

租船人应安排这方面的付款保证或作其他必需的安排以满足这方面的需要,费用由租船人单独负担。

如租船人没有做或没有能力做到这一点,则船东所受的一切后果(包括时间损失)均应由租船人给予赔偿。

(b)船舶营运。

租船人应为船舶配备人员,供应伙食和为船舶航行、营运、燃料供应和在租期内随时需要的修理负担费用,租船人应支付船舶的使用和营运的各种费用,包括外国一般的市政和州的税款。

船长、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即使由于某种原因系船东所委派,但他们应为租船人的雇员。

租船人应遵守船旗的登记国和其它适用法律的关于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的有效规定。

(c)经合理要求,租船人应向船东及抵押权人告知雇佣、干坞及重要的船舶修理计划。

(d)船名和船旗。

在租船期内,租船人可自由用其确定颜色油漆()船舶,装置或使用他们的烟囟标记和悬挂他们的公司旗。

经船东同意但船东不应无理阻碍,租船人可以自由更换船旗及/或船名。

若船东要求,油漆和重新油漆、装置或重新装置、登记及重新登记的费用均由租船人支付,且所花时间损失由租船人负担。

(e)船舶变动。

依第10(a)(ii)条,在未先征得船东同意前,租船人不得对船舶进行结构改变或对机器、锅炉、装置或备件进行变动。

如船东同意,租船人应在租期结束前将船舶恢复到原样(如果船东有此要求的话)。

(f)船上装备、设备和装置的使用-租船人可以使用船舶在交船时船上所有的装备、设备和装置,条件是在还船时将同样的或实际上相等的这些装备等以在与收到时同样良好的状态还给船东,一般的损耗除外。

租船人应在租期内及时地对那些损坏和耗损不再适于使用的设备项目加以调换。

租船人要努力使损坏、耗损或丢失的备件或设备的修理和调换在工艺和材料方面都不降低船的价值,租船人有权自己支付费用及承担风险增添设备,但租期结束时,如果船东有要求,租船人应拆除这些设备。

船在交船时船上所有租来的任何设备包括无线电设备,租船人应予保存和维修。

租船人应承担船东签署的有关的租赁合同中的义务和责任,并偿还船东支付的所有有关费用和为符合无线电规定所需要的新设备。

(g)定期干坞-租船人应在需要时安排船舶进坞,清洁和油漆船舶的水下部分,但不得少于每第19栏所列的期限1次,若第19栏所空白则视为交船后60个日历月或依船旗国及船级社的要求。

11.租金

(a)租船人应当依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向船东支付租金。

(b)租船人应按第22栏列明的每连续30天以预付形式向船东支付包干金额的租金,第1笔租金应于船舶向租船人交付的当日、当时交付。

租金应当于在租期内连续性交付。

(c)租金应当依第25栏列明的币种和形式、依26栏列明的地点用现金支付,不打折。

(d)最后1个月的租金如不足30个连续日,则交船前的天数和小时按比例计算,并照此预付。

(e)如船舶灭失或失踪,从船舶灭失及最后一次收到船舶讯息的日期起停止支付租金。

船舶被视为灭失或失踪的日期为该船最后一次报告后10天,及该被劳氏公布为失踪的日期,依两个日期中最先发生的为准。

所预付的租金作相应的调整结算。

(f)若延迟支付租金,船东有权按第24栏列明的年息收取利息。

若第24栏为空白,则英国银行协会于租金到期日引用的利息增加2%将适用。

(g)第11条(f)项下利息的支付将在船东列明需付利息数额的发票作出后7日内支付,或者无发票时在下一期租金支付日支付。

12.抵押

(仅在第28栏适当填写时适用)

(a)船东保证并没有将船作任何抵押,船东只保证在未事前取得租船人的同意,不将船作任何(其他)抵押,但租船人不应无理由予以阻碍。

(b)本合同项下的船舶系依金融担保凭证项下的抵押而融资的,租船人保证遵守并提供相应信息、文件以使船东遵守所有金融担保凭证中确定的关于船舶雇佣、保险、运营、修理、保养方面的指令和指导,或者抵押权人为符合金融的而随时提出的指令。

租船人确认,为达到该目的,他们已获得所有相关金融担保凭证的条款、条件和约定,并且同意若抵押权人要求则以书面任何形式确认知晓这一情况。

船东保证除第28栏列明之外不对船舶设定抵押,并且不对第28栏列明的抵押作任何补充,或者未事前取得租船人的同意,不将船作任何(其他)抵押,但租船人不应无理由予以阻碍。

(可选择,第12(a)和12(b)是二者选其一,在第28栏列明选择哪一条)

13.保险和修理

(a)在租期内租船人应负担费用为船舶投保船壳设备险、战争险和保赔责任险(以及任何为船舶营运进行的强制投保的风险,包括依第10(a)(iii)条约定而作的经济担保)。

投保各险的样式须经船东书面批准,但船东不得无理拒绝给予批准。

租船人安排投的各项保险应维护船租双方及抵押权人(如有的话)的利益,租船人可以在上述保险方面维护他

篇三:

cmac光船租赁合同

cmac光船租赁合同(推荐版)

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人):

地址:

传真:

电话:

乙方(承租人):

地址:

传真:

电话:

经充分协商,甲方同意将轮以光船租赁方式租赁予乙方,并

达成如下协议:

一、船舶概况

船名/呼号:

船型:

船籍:

船级:

总吨/净吨:

载重吨(按夏季载重线计算):

建造厂家:

建造年月:

船级社:

船级社最近一次特检日期:

船级证书的有效期限:

其它船舶资料请看附件。

二、租期

船舶租赁期限为,自船舶交付承租人之日起算。

三、租金及支付

(一)租金从交船之日及之时开始计算至最终还船之日之时。

(二)本租船合同租金以每个日历月/天为一期按每日人民币/美元计算。

首期租金应当在交船当日当时支付至出租人下列指定账户,其后每期租金应

当至少提前日向出租人预付。

就最后一期租金的支付,如该期期间不足个月/日的,则应根据还船前的剩余日期及时间按比例计算,并据此预先支付。

出租人指定账户:

户名:

开户行:

人民币(或美元)账号:

(三)承租人应将到期应支付的租金依照本租船合同的约定,如期支付给出租人,且不得进行扣减。

如果承租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租金的,视为对本租船合同的严重违反,承租人有权按照本租船合同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并撤船。

(四)如船舶全损或失踪,租金支付应自船舶全损或最后得知其信息之时中止。

船舶被推定为全损或失踪之日应为船舶最后获得其报告之日。

任何已预付的租金应相应进行调整。

(五)如发生任何迟延支付租金,出租人均有权按照年利率收取利

息。

应付之上述利息应于出租人开具载明该利息之发票日期后的7天内支付,或如出租人未开具该发票,则于下次租金付款日支付。

四、交船期限与解约日

(一)除非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在位于的由承租人指定的安全泊位交付船舶。

除非经过承租人同意,否则出租人不得提前交付船舶。

如果出租人不能在上述约定期限交付船舶的,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二)除非另有约定,出租人应提前30/日给予承租人交船预报通知,并应提前日给与承租人交船确报通知,并做好相应的交船准备。

出租人应当及时将船舶所在位置可能发生的变化通知承租人。

(三)出租人如果在解约日之前天将船舶延误情况和预计抵达的时间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在收到通知的小时内,将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出租人,未予答复的,则交船期限将顺延至上述通知中所述预计抵达时间后7天24时止。

五、交船

(一)出租人在交船前及交船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并使船壳、机器和设备等各个方面准备就绪以投入本租船合同下的服务;

(二)交付船舶之时,船舶应当具备根据船籍国法律及船级社要求的所有相应证书、文件,且上述证书、文件应当处于有效期之内;

(三)除非另有约定,承租人接受出租人所交付的船舶即表明出租人已经妥

善履行了本条约定的交付义务,出租人对于承租人不再就船舶状况以及相应说明承担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义务。

但是,在交船后个月内,如因交船时已经存在的包括船壳、设备、设施和属具等在内船舶各方面的潜在缺陷导致维修和更新,就上述更新与维修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出租人承担,但出租人对因此产生的时间损失不承担责任。

六、航行区域限制

(一)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本合同项下船舶的航行区域为:

,但除外。

(二)承租人应当使用船舶从事合法的营运活动,并在本款载明的航行区域范围内载运适合船舶用途的、合法的、无易燃、易爆、腐蚀性或具有其它危险性质的非液体货物,除非另有书面约定。

(三)尽管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在未事先取得保险人同意且未满足船舶保险人有关增加保险费或满足保险人提出的其它条件的情况下,承租人应保证船舶不从事违反保险合同条款的营运,否则承租人应当就由此导致出租人所遭受的一切直接、间接的损失向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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