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许可证申报资料新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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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证申报资料新办

NO:

___________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名称:

申请日期:

敬告

1.申请人应当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3.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4.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使用A4纸。

5.填写申请书应当字迹工整,使用钢笔或签字笔(蓝色或者黑色)。

6.在申请许可过程中,申请人应当认真阅读申请书及其填报说明。

如有疑问,请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受理处咨询相关内容。

《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指南

1、《食品流通许可证》登记申报

1、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不需进行名称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不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已取得主体资格的的经营者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经营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房合同和村委会证明、“三违”证明);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6、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7、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8、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图;

9、经营设备清单;

10、企业还需提交《企业章程》;

11、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资料

12、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变更

依据设立登记相关要求,按规定提交有关许可事项的申请材料。

变更、换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时间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

食品流通许可证遗失、损坏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并向经营所在地食药所申请补办食品流通许可证。

补办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不变,发证时间按照实际情况填写。

填报说明

1.申请人指:

①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②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③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④个人新设申请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

2.主体类型按照申请注册登记的类型填写,包括:

⑴内资企业: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他企业;⑵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4)个体工商户;(5)农民专业合作社。

3.负责人包括:

①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③分支机构的负责人;④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⑤个体工商户业主;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是指:

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由企业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

个体工商户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可由业主承担。

5.名称应当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或者营业执照上标注的名称一致。

6.填写经营场所时要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

如无门牌号或房间号的,要明确参照物。

7.外籍人员无需填写民族、户籍登记住址,但需在户籍登记住址一栏填写国籍。

8.申请人自愿选择食品经营方式和经营项目,并在□中打√,经营方式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

经营项目允许兼项选择。

9.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包括:

①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②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③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④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⑤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10.经营期限:

新申报食品流通许可项目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效期为3年。

分支机构核定许可一点一证,变更许可事项需重新申报许可范围。

11.预包装食品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散装食品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乳制品指以生鲜牛(羊)乳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产品,包括:

液体乳类(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配方乳);乳粉类(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和调味乳粉、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配方乳粉);炼乳类(全脂淡炼乳、全脂加糖炼乳、调味/调制炼乳、配方炼乳);乳脂肪类(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干酪类(原干酪、再制干酪);其他乳制品类(干酪素、乳糖、乳清粉等)。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表

名称

经营场所

利川市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组(道路)号

住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主体类型

⑴内资企业: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他企业□;⑵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4)个体工商户□;(5)农民专业合作社□。

经营期限

□3年以内:

经营至年月止□3年

经营面积

平方米

产权人

房屋使用期限

房屋使用方式

自有□、租赁□、无偿使用□

E-mail

许可范围

经营方式:

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

经营项目:

1.预包装食品□、2.散装食品□、3.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4.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5.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6.散装食品现场加工□

本单位(本人)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负责人情况登记表

姓名

职务

民族

户籍登记住址

身份证件名称

及号码

职务

任免单位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备注:

食品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下承诺(声明),并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负责人承诺(声明):

本人向许可机关郑重声明:

过去五年内,本人担任主管人员所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存在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形。

同时,本单位将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谨此承诺,本表所填内容不含虚假成份,现亲笔签字(盖章)确认。

签字(盖章):

年月日

注:

负责人范围请参照第二项填报说明第3项。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

情况登记表

人员

分类

姓名

性别

民族

户籍登记住址

身份证件名称

及号码

职务

联系电话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姓名

性别

民族

户籍登记住址

身份证件名称

及号码

职务

联系电话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

 

 

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承诺(声明),并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承诺(声明):

本人向许可机关郑重声明:

过去五年内,本人担任主管人员所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存在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形。

谨此承诺,本表所填内容不含虚假成份,现亲笔签字(盖章)确认。

签字(盖章):

年月日

指定(委托)书

兹指定(委托)(代表或代理人姓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相关手续。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自备材料中的填写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和有关文书;

5、其他委托事项及权限(请详细注明):

指定或者委托的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指定(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年月日

注:

1、指定(委托)人是指申请人。

申请人是法人和经济组织的由其盖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字或盖章。

2、委托事项及权限,由指定(委托)人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第5项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

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情况登记表

发证人员签字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领取许可证情况

 

 本人领取了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  份。

领取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注: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领取许可证时,可不再提交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

食品流通许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目录

(参考文本)

1、不合格食品退市及召回制度

2、仓库管理制度

3、食品安全承诺书

4、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5、食品进销货台帐管理制度

6、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7、食品质量安全岗位责任制度

8、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不合格食品退市及召回制度

一、食品经营必须认真做好上柜及仓储食品的经常性检查,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立即撤下柜台或清除出库,停止销售:

1、已经变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经法定检测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检测为不合格的食品;

3、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4、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发现其生产加工的原料、辅助材料、添加剂为不合格产品或者违反国家禁令或其生产工艺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

二、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食品,必须依据销售台帐立即召回,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退还货款或进行赔偿。

三、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在发现后一个小时内营业场所进行公示,并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通知购货人立即停止销售、使用,负责将该批食品召回并销毁。

四、消费者投诉处理方式:

1、在经营场所设立相应机构和人员,处理本经营场所发生的消费者食品投诉。

提供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有关销售凭证(发票、信誉卡),作出特殊承诺的提供书面凭证。

2、确定受理后,对消费者的具体投诉内容和要求进行登记、做好投诉人姓名、住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购买食品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受损害情况、消费者的要求等相关内容的登记记录,并由投诉人签字盖章,将投诉人提供的凭证和有关材料复印存档。

3、受理消费者食品投诉后,指定具体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负责调查人员首先将企业自身情况调查清楚,结合投诉人意见,分清责任。

经营者责任的,按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约定应当给消费者退货、换货、赔偿的,及时给消费者解决;经营者没有责任,认真向消费者解释清楚。

五、不合格食品一经退市或召回,不得再次投入市场。

仓库管理制度

1、食品仓库必须做到专用,不得存放其他杂物和有毒有害物质。

应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出入库登记制度。

食品及食品原料入库时,库管员应对其质量和数量进行验收,并详细记录入库产品的名称、数量、产地、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包装情况等,并按入库时间的先后分类存放,感官检查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入库。

设有不安全食品暂存专柜,并有记录本。

2、食品仓库应有良好通风,保持库房内所需温度和湿度,防止食品霉变、生虫。

贮存生鲜食品应配置必要的低温贮存设备,包括冷藏库(柜)和冷冻库(柜)。

搞好防尘、防蝇、防鼠、防潮工作,定期对库房周围进行卫生清扫,消除有毒、有害污染源及蚁蝇孳生场所。

3、食品存放设隔离地面的平台和层架,离墙30厘米以上,最底层隔离地面40厘米以上。

食品按照先进先出、生熟分开的原则分类贮存,并有明显标识。

4、做好仓库灭鼠工作,仓库及食品销售场所内不得使用鼠药,配备一定数量的灭鼠夹,并保证能正常工作。

5、定期进行仓库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

使用杀虫剂进行除虫灭害,应由专人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

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应有保护措施。

使用时不得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使用后应将所有设备、工具及容器彻底清洗。

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强化食品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就食品质量安全和履行法定义务作如下承诺:

一、食品质量安全和履行法定义务承诺

1、切实履行《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各项规定和义务。

2、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严格执行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批次检验报告和索取《食品三合一销售台帐》。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3、建立并执行销货记录制度。

销售食品时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

销售大批量的食品时,主动向购货者开据《食品三合一销售台帐》。

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者,应全面开据《食品三合一销售台帐》。

4、建立并执行食品卫生制度。

经营的食品做到分类陈列,随时保持店面干净、整洁,配置必要的防蝇、防尘、防鼠、防虫设施设备和工作服。

5、食品经营者应设有食品质量专职管理人员,每日进行检查,对临近保持期的食品及时进行处理。

并在管理档案中做好检查记录。

6、建立并落实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销毁制度。

发现有问题的食品坚决不卖。

7、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报告等制度。

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并建立公示档案和公示记录簿。

8、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做到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对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不安排其从事食品经营。

9、建立消费者投诉接待处理制度。

认真负责地接待,并及时妥善地处理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投诉,对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及时进行处置。

10、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做到标签齐全并符合法律规定,不经营销售“三无”食品、假冒伪劣食品和国家禁止销售的食品。

11、遵守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的其它各项规定,履行法定义务。

二、责任追究

1、接受监督管理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履行其食品质量安全承诺。

2、如违反食品质量安全承诺,愿意接受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的行政处罚。

3、承担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实施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必须由供货单位提供并查验以下证件,且做到每年复核不得少于一次。

索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2、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3、注册商标复印件;4、质量认证标志复印件或产品合格证明文件;5、该产品的标准和企业明示质量承诺宣传以及相关资料;6、其他相关证明。

索票:

进货时索取载有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进货票据。

即经营预包装食品的应索取工商部门及税务部门统一样式票证或运用电子台帐软件开具的供货凭证;经营生鲜食品的应索取检验检疫等上市凭证资料。

二、实行进货查验:

1、对采购的食品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验收,检查食品感官质量和标签;查验是否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销售进口食品的,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

销售生鲜食品的,查验检验检疫等上市凭证资料是否相符。

2、对进入商场、超市、食杂店悬挂“总经销”、“总代理”字样牌匾的必须查验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书复印件留存归档备查。

3、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企业总部向所属经营者提供进货查验的证明。

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三、开展质量自检:

1、经营生鲜食品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建立食品质量检测室(台),自主开展水产、蔬菜等食品的检测工作。

2、设置食品质量检测岗位,配备两人以上专(兼)职食品质量检测人员,购置必要的检测设备,自行开展质量检测。

3、通过检测,及时发现食品质量问题,经检测不合格的食品进行退市处理,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环节,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存档上报辖区食药监管所。

4、在市场、超市内设立公示牌,对食品质量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食品进销货台帐管理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为保证食品的来路正、去向明、货物真,特制定本制度。

2、建立并如实记录食品进货台帐。

批发企业需建立进货台帐和销售台帐,零售企业需建立进货台帐,在进货时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在本市内购进食品的,必须向供货人索取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统一样式的《食品三合一销售台帐》票证,并按时间顺序妥善保存。

3、建立并如实开据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统一样式的《食品三合一销售台帐》一票通票证。

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单位、数量、单价、金额、购货人、购货时间、联系电话等内容。

4、进货和销货台帐按时间顺序先后按批次如实记帐,零售企业可以不记销售台帐,但大笔交易要如实开据统一样式的《食品三合一销售台帐》票证。

5、食品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做好食品进销货台帐,不得错记、漏记或弄虚作假。

6、食品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好食品进销货台帐,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二年,以备监督部门检查。

7、在区域内实施代理销售的食品,代理商实行向食药监部门备案制度,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1、凡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岗前卫生知识方能上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岗位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进行食品卫生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注意个人清洁卫生,做到个人仪表整洁。

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服,并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

在工作岗位上不能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内。

4、经营场所距离非水冲式厕所、开放式粪池、垃圾堆(场)等场所的直线距离25米以上,并设置密闭的垃圾容器,及时清除垃圾,搞好防尘、防蝇、防鼠工作,确保环境整洁。

5、散装食品销售必须按“生熟分离”原则,分类设置散装食品销售区。

按销售品种配备足量的容器,并符合卫生条件。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有防尘材料遮盖。

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必须由专人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和包装服务,提供给消费者符合卫生要求的小包装。

操作时应穿工作服,戴口罩、手套和帽子,使用专用工具取货。

6、生鲜食品销售应配备货架、保温柜、冷藏柜和冷冻柜等陈列设施。

7、熟食制品销售间入口处应设预进间,设更衣及洗手、消毒设施,采用非手动式的水龙头。

配备有效的空气消毒设施、食品冷藏设施和专用工具,食品要有防尘材料遮盖。

 

食品质量安全岗位责任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为提高食品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食品质量安全,提升企业(经营者)管理水平和增加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1、负责人岗位职责:

对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育,保证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

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员身体检查。

2、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按时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确保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每年负责安排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监督检查员工保持日常个人卫生;负责监督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温湿度在规定的范围内,确保经营食品的质量;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应立即解决,或向负责人报告。

3、购销人员岗位职责:

严禁采购法律法规禁止上市销售的食品;严禁从证照不全的企业采购食品;进货时认真查验供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检验合格证》等;确保所售出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售食品的外观性状和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同时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促进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接受社会和消费者的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2、郑重承诺:

本店(超市)不销售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以上禁止性行为完全遵守。

3、经营者在销售食品时,主动向购货人出具发票证明,并告之:

经营者地址、联系方式、电话和食品名称、规格或主要技术指标、数量、单价等;

4、当消费者发现食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时,经营者可凭发票证明兑现承诺,根据购货人的要求退换食品或退还货款,若造成安全事故,主动承担相关法责任。

 

经营场所平面图及地理位置图

 

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及房屋租用协议复印件

 

负责人、工作人员身份证及健康证复印件

 

设施设备统计表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

生产厂家

出厂日期

备注

注:

所报设备系用于食品经营存放、保管,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的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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