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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

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2010年版)

正体中文版草案

每股盈余

(仅准则部分对外征求意见,有意见者请于99年11月30日

前,将意见以电子邮件方式寄至tifrs@ardf.org.tw)

财团

法人中华民国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

国际会计准则翻译覆审项目委员会

征求意见函

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

每股盈余

A部分

财团法人中华民国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

国际会计准则翻译覆审项目委员会翻译

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正体中文版草案

A1

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

每股盈余

本版纳入截至2009年12月31日发布之国际财务报导准则对本准则所作之修正。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97年2月发布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每股盈余」。

常务解释委员会制定解释公告第24号「每股盈余:

得以股份交割之金融工具与其他合约」

(2000年11月发布)。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1年4月决议,依据旧章程所发布之所有准则及解释于

修正或撤销前仍应适用。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3年12月发布修订之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并更名为

「每股盈余」。

修订之准则并取代解释公告第24号。

其后,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及其随附文件已被下列国际财务报导准则修正:

_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2号「股份基础给付」(2004年2月发布)

_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2004年3月发布)

_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

揭露」(2005年8月发布)

_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8号「营运部门」(2006年11月发布)*

_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之表达」(2007年9月修订)∗

_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2008年1月修订)†

_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2008年1月修正)。

*生效日为2009年1月1日

†生效日为2009年7月1日

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正体中文版草案

A2

目录

段次

简介IN1-IN3

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

每股盈余

目的1

范围2–4A

定义5–8

衡量9–63

基本每股盈余9–29

盈余12–18

股份19–29

稀释每股盈余30–63

盈余33–35

股份36–40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41–63

选择权、认股证及其他类似权利45–48

可转换工具49–51

或有发行股份52–57

得以普通股或现金交割之合约58–61

买进选择权62

发行卖权63

追溯调整64–65

表达66–69

揭露70–73A

生效日74-74A

其他准则之撤销75–76

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正体中文版草案

A3

附录

A应用指引

B其他准则之修正

下列随附文件请见本版B部分

理事会对2003年12月发布之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之核准

结论基础

释例

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正体中文版草案

A4

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每股盈余」由第1至76段及附录A及B组成。

各段均具同等效

力,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采用本准则时,仍沿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

之准则格式。

阅读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时,应考虑其目的及结论基础、「国际财务报导

准则前言」与「财务报表编制及表达之架构」之意涵。

在无明确指引之情况下,国际会计

准则第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动及错误」提供如何选择及适用会计政策之基础。

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正体中文版草案

A5

简介

IN1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每股盈余」取代1997年发布之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每

股盈余」,并适用于2005年1月1日以后开始之年度。

本准则鼓励提前适用此规

定。

本准则亦取代解释公告第24号「每股盈余:

得以股份交割之金融工具与其他

合约」。

修订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之理由

IN2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制定本修订之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作为国际会计准则改善

计划的一部分。

此计划系基于证券主管机关、专业会计师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准

则之质疑及批评而进行。

此计划之目的在减少或删除准则之替代处理、多余及矛

盾之处,以及处理部分趋同之议题并达成其他改善。

IN3针对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理事会之主要目的系作有限度之修订,以对选定之复

杂议题,诸如或有发行股份之影响,子公司、合资与关联企业之潜在普通股,及

参加权益工具,发行卖权,买进卖权及买权,以及强制性可转换工具等提供额外

指引及释例。

理事会并未重新考虑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中对每股盈余之决定及表

达之基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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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

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

每股盈余

目的

1本准则之目的系订定每股盈余之决定与表达之原则,用以改善不同企业在相同报

导期间,及同一企业在不同报导期间之绩效比较。

尽管每股盈余之数据可能因用

以决定「盈余」之会计政策不同而有所限制,但使用一致之方式决定分母,将可

强化财务报导。

本准则着重于每股盈余计算中之分母。

范围

2本准则应适用于:

(a)企业单独或个别财务报表:

(i)该企业之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于公开市场(国内或国外证券交易所或

店头市场,包括当地及区域性市场)交易,或

(ii)该企业因欲于公开市场发行普通股,而向证券委员会或其他主管机关申

报财务报表,或正在申报之程序中;及

(b)集团之合并财务报表:

(i)该集团母公司之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于公开市场(国内或国外证券交

易所或店头市场,包括当地及区域性市场)交易,或

(ii)该集团母公司因欲于公开市场发行普通股,而向证券委员会或其他主管

机关申报财务报表,或正在申报之程序中。

3揭露每股盈余之企业,应依本准则之规定计算及揭露每股盈余。

4当企业同时表达依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之规定编制之合

并财务报表及单独财务报表时,仅需以合并信息为基础表达本准则规定之揭露。

企业若选择揭露以单独财务报表为基础之每股盈余,应仅于其综合损益表揭露该

每股盈余信息;企业不得于合并财务报表表达该每股盈余信息。

4A若企业依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之表达」(2007年修订)第81段所述,

将各损益组成部分表达于单独损益表中,则每股盈余仅应于该单独报表内表达。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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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

5本准则用语定义如下:

反稀释系指假设可转换工具被转换、选择权或认股证被执行,或因满足特定条件

而发行普通股,所导致之每股盈余增加或每股损失减少。

或有股份协议系指满足特定条件始发行股份之协议。

或有发行普通股系指满足或

有股份协议所订之特定条件时,仅收取少量或未收取现金或其他对价即应发行之

普通股。

稀释系指假设可转换工具被转换、选择权或认股证被执行,或因满足特定条件而

发行普通股,所导致之每股盈余减少或每股损失增加。

选择权、认股证及其他类似权利系指给予持有者普通股购买权之金融工具。

普通股系指次于所有其他类别权益工具之权益工具。

潜在普通股系指可能使其持有者有权取得普通股之金融工具或其他合约。

普通股卖权系给予持有者于一定期间内以特定价格卖出普通股之权利之合约。

6普通股只有在其他类型股份(例如特别股)参与后,始可参与当期利润之分配。

企业可能有超过一类之普通股,相同类别之普通股有相同之权利收取股利。

7潜在普通股之例为:

(a)可转换成普通股之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包括特别股;

(b)选择权及认股证;

(c)依据合约协议(例如收购业务或其他资产)将于满足特定条件而发行之股份。

8本准则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

表达」所定义之用语,除非另有说

明,其意义依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第11段之规定。

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对金融

工具、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权益工具及公允价值加以定义,并提供应用该等定

义之指引。

衡量

基本每股盈余

9企业应对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权益持有人之损益计算基本每股盈余金额及,如有

列报时,对归属于该等权益持有人之继续营业单位损益计算基本每股盈余金额。

10基本每股盈余应以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权益持有人之损益(分子),除以当期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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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

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股数(分母)计算之。

11基本每股盈余信息之目的,系就母公司每一普通股对于报导期间企业绩效之权

益,提供一种衡量。

盈余

12为计算基本每股盈余,下列(a)及(b)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权益持有人之金额,应分

别调整分类为权益之特别股股利之税后金额、清偿特别股所产生之差额,及特别

股之其他类似影响数:

(a)归属于母公司之继续营业单位损益;及

(b)归属于母公司之损益。

13所有于某一期间所认列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权益持有人之收益及费损项目(包括

所得税费用及分类为负债之特别股股利),均包含于决定该期间归属于母公司普通

股权益持有人之损益中(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

14自损益扣除之特别股股利税后金额为:

(a)与当期有关之已宣告非累积特别股股利之税后金额;及

(b)应付之当期累积特别股股利之税后金额,无论宣告与否。

当期特别股股利之

金额,不包括与先前期间有关而于当期支付或宣告之累积特别股股利。

15若提供低额之初始股利以补偿企业以折价出售之特别股,或在后续期间提供高于

市场行情之股利以补偿投资者以溢价购买之特别股,有时称为递增股利率特别

股。

递增股利率特别股于原始发行时之任何折价或溢价,应采用有效利息法摊销

至保留盈余,并于计算每股盈余时,将其视为特别股股利。

16企业可能向持有人公开收购而再买回特别股,所支付予特别股股东对价之公允价

值超过特别股账面金额之部分,代表对特别股持有人之报酬及对企业保留盈余之

减项。

该金额在计算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权益持有人之损益时应予以减除。

17企业可能会透过对原始转换条件作有利之变更,或支付额外对价,以诱导可转换

特别股提早转换。

普通股或所支付之其他对价之公允价值,超过按原始转换条件

可发行普通股之公允价值之部分,系对特别股股东之报酬,在计算归属于母公司

普通股权益持有人之损益时应予以减除。

18任何特别股账面金额超过清偿该特别股所支付对价之公允价值之部分,在计算归

属于母公司普通股权益持有人之损益时应予以加回。

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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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

19为计算基本每股盈余,普通股股数应为当期流通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股数。

20使用当期流通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股数,系为反映在任何时点可能有较多或较少

股数流通在外而导致股东资本金额于当期变动之可能性。

当期流通在外普通股加

权平均股数,系当期期初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数,调整乘上时间加权因子之当期买

回或发行之普通股股数。

时间加权因子是指该股份流通在外天数占当期总天数之

比例;在许多情况下,使用加权平均之合理近似值即已足够。

21股份通常自可收取对价之日(通常指股份发行日)起计入加权平均股数,例如:

(a)以现金发行之普通股,于可收取现金时计入;

(b)对普通股或特别股自愿性股利再投资所发行之普通股,于股利再投资时计入;

(c)因债务工具转换为普通股所发行之普通股,自停止计息日起计入;

(d)为替换其他金融工具之利息或本金所发行之普通股,自停止计息日起计入;

(e)为清偿企业负债所发行之普通股,自清偿日起计入;

(f)作为收购非现金资产之对价所发行之普通股,自收购认列之日起计入;及

(g)因对企业提供服务所发行之普通股,于服务提供时计入。

普通股计入之时点决定于普通股之发行条款及条件,企业应充分考虑与发行有关

之任何合约之实质。

22作为企业合并移转对价之一部分所发行之普通股,自收购日起计入加权平均股

数,此系因收购者自收购日起将被收购者之损益列入其综合损益表。

23将于强制性可转换工具转换时发行之普通股,自签约日起计入基本每股盈余之计

算。

24或有发行股份仅自满足所有必要条件(即事项已发生)之日起,视为流通在外并

计入基本每股盈余之计算。

仅随时间经过即应发行之股份,非属或有发行股份,

因为时间之经过系属确定。

流通在外之或有可退回(即受再买回限制)普通股并

不作为流通在外处理,且排除于基本每股盈余之计算,直至该股份不再受再买回

限制之日止。

25[已删除]

26当期及所有表达期间流通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股数,应随着会使流通在外普通股

股数变动但资源并未相应变动之事项(除潜在普通股之转换外)而调整。

27企业可能在资源并未相应变动下,发行普通股或减少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数,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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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

(a)资本化或分红配股(有时称为股票股利);

(b)任何其他发行所含之红利因子,例如给现有股东之股份认购权利所含之红利

因子;

(c)股份分割;及

(d)股份反分割(股份合并)。

28在资本化、分红配股或股份分割下发行普通股给现有股东时,并未收取额外对价,

因此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数增加但资源并未增加。

在该事项发生前之流通在外普通

股股数,应依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数变动之比例调整,如同该事项于最早表达期间

之期初即已发生。

例如,一股配发二股之分红配股,发行前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数

应乘以三以得出普通股新总股数,或乘以二以得出増额之普通股股数。

29普通股之合并通常会减少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数,但资源却并未相应减少。

惟若整

体效果系以公允价值再买回股份时,则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数之减少系相应资源减

少之结果所导致。

一例为结合特殊股利之股份合并,该结合交易发生当期流通在

外普通股加权平均股数,应自认列特殊股利之日起按所减少之普通股股数予以调

整。

稀释每股盈余

30企业应对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权益持有人之损益计算稀释每股盈余金额及,如有

列报时,对归属于该等权益持有人之继续营业单位损益计算稀释每股盈余金额。

31为计算稀释每股盈余,企业应就所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之影响数,调整归属于母

公司普通股权益持有人之损益,以及流通在外加权平均股数。

32稀释每股盈余之目的与基本每股盈余之目的一致,即就每一普通股对于企业绩效

之权益,提供一种衡量,并同时考虑当期所有流通在外之稀释性潜在普通股之影

响。

因此:

(a)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权益持有人之损益,应加上稀释性潜在普通股于当期认

列之股利与利息之税后金额,并调整因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所造成之其他

收益或费损之变动数;及

(b)流通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股数,应加上所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假设被转换将

流通在外之额外普通股加权平均股数。

盈余

33为计算稀释每股盈余,企业应就下列各项之税后影响数,调整依第12段之规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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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

计算之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权益持有人之损益:

(a)依第12段之规定计算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权益持有人之损益时,所扣除之任

何与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有关之股利或其他项目;

(b)当期认列之与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有关之任何利息;及

(c)因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所造成之任何其他收益或费损之变动。

34潜在普通股转换为普通股之后,第33段(a)至(c)所辨认之项目即不会再发生。

之,新发行之普通股对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权益持有人之损益有参与权,因此,

应就第33段(a)至(c)所辨认之项目及任何相关之税额,调整依第12段之规定所计

算之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权益持有人之损益。

与潜在普通股有关之费用,包括按

有效利息法处理之交易成本及折价(见2003年修订之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

融工具:

认列与衡量」第9段)。

35潜在普通股之转换可能会导致收益或费损之连带变动,例如与潜在普通股有关之

利息费用减少及其所导致之净利增加或损失减少,可能造成与非裁量性员工分红

计划有关之费用增加。

为计算稀释每股盈余,应就收益或费损之此种连带变动,

调整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权益持有人之损益。

股份

36为计算稀释每股盈余,普通股股数应为依第19及26段之规定所计算之普通股加

权平均股数,加上若所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普通股时将发行之普通股之加

权平均股数。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视为期初即已转换为普通股,惟若在期初之后

发行者,则应视为于发行日即已转换。

37每一表达期间之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独立决定。

包含在年初至当期末期间之稀释

性潜在普通股股数并非各期中期间所计算之稀释性潜在普通股之加权平均股数。

38潜在普通股应按其流通在外期间加权。

于当期注销或任其失效之潜在普通股,则

仅就其流通在外之期间计入稀释每股盈余之计算。

于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之潜在普

通股,应自期初至转换日计入稀释每股盈余之计算;自转换日起所发行之普通股

应同时计入基本及稀释每股盈余中。

39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发行之普通股股数取决于潜在普通股之条款。

若存在

超过一种之转换基础,则应假设从潜在普通股持有人之观点最有利之转换率或执

行价格计算之。

40子公司、合资或关联企业可能会对母公司、合资控制者或投资者以外之人发行潜

在普通股,该潜在普通股可转换为子公司、合资或关联企业之普通股,或转换为

其母公司、合资控制者或投资者(报导个体)之普通股。

若子公司、合资或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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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

企业所发行之此种潜在普通股对于报导个体之基本每股盈余具稀释效果,则应计

入稀释每股盈余之计算。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

41潜在普通股仅当其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继续营业单位之每股盈余或增加继续营业

单位之每股损失时,始视为具稀释性。

42企业使用归属于母公司继续营业单位之损益,作为确定潜在普通股具稀释性或反

稀释性之控制数。

归属于母公司继续营业单位之损益,应依第12段之规定调整,

并排除与停业单位有关之项目。

43潜在普通股当其转换为普通股会增加继续营业单位之每股盈余或减少继续营业单

位之每股损失时,具反稀释性。

在计算稀释每股盈余时,并不假设对每股盈余具

反稀释效果之潜在普通股之转换、执行或其他发行。

44在决定潜在普通股为具稀释性或反稀释性时,应针对每一次发行或每一系列之潜

在普通股单独而非汇总考虑。

潜在普通股之考虑顺序,可能会影响其是否具稀释

性。

因此,为使基本每股盈余之稀释极大化,每一次发行或每一系列之潜在普通

股应由最高稀释性至最低稀释性依序考虑,亦即「每增额股份盈余」最低之稀释

性潜在普通股应比「每增额股份盈余」较高者,优先计入稀释每股盈余之计算。

选择权及认股证通常最先计入,因其并不影响所计算之分子。

选择权、认股证及其他类似权利

45为计算稀释每股盈余,企业应假设其具稀释性之选择权及认股证会被执行。

来自

此等工具之假设价款,应视为按当期普通股平均市价发行普通股所收取者。

所发

行之普通股股数,与假定按当期普通股平均市价将会发行之普通股股数间之差

额,应视为无对价发行之普通股。

46当选择权及认股证会导致以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价发行普通股时,则该选择权

及认股证具稀释性。

稀释之金额为当期普通股平均市价减发行价格,因此在计算

稀释每股盈余时,潜在普通股视为由下列两者组成:

(a)以当期平均市价发行特定股数普通股之合约。

此种普通股假设系按公允价值

定价,且既不具稀释性亦不具反稀释性,在计算稀释每股盈余时予以忽略。

(b)以无对价发行其余普通股之合约。

此种普通股并不产生价款,且对归属于流

通在外普通股之损益并无影响。

因此,此种股份具稀释性,在计算稀释每股

盈余时应加至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数。

47仅当普通股当期平均市价超过选择权或认股证之执行价格(即其为「价内」)时,

选择权及认股证方具稀释作用。

先前报导之每股盈余不需追溯调整以反映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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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

价格之变动。

47A对于适用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2号「股份基础给付」之股票选择权及其他股份基

础给付协议而言,第46段所提及之发行价格及第47段所提及之执行价格,尚应

包括在该股票选择权及其他股份基础给付协议下,未来将提供予企业之任何商品

或劳务之公允价值。

48具固定或可决定条款之员工股票选择权,以及非既得之普通股,即使其能否既得

具或有性,于计算稀释每股盈余时亦应视为选择权,并且在给与日即视为流通在

外。

绩效基础之员工股票选择权,则视为或有发行股份,因为其发行除时间之经

过外,尚视是否满足特定条件而定。

可转换工具

49可转换工具之稀释效果,应依第33及36段之规定,反映于稀释每股盈余中。

50若可转换特别股转换时,每股普通股可获得之当期所宣告或所累积之特别股股利

金额超过基本每股盈余时,该可转换特别股具反稀释性。

同样地,若可转换债务

转换时,每股普通股可获配之利息(扣除税及收益或费损之其他变动数)超过基

本每股盈余时,该可转换债务具反稀释性。

51可转换特别股之赎回或诱导转换时,可能仅影响部分先前流通在外之可转换特别

股,在此情况下,于决定剩余流通在外特别股是否具稀释性时,应将第17段所提

及之额外对价,归属于该已赎回或转换之股份。

已赎回或转换之股份应与未赎回

或转换之股份分别考虑。

或有发行股份

52如同基本每股盈余之计算,若或有发行普通股已满足条件(即事项已发生),则

应视为流通在外并计入稀释每股盈余之计算。

或有发行股份应自期初即计入(或

自或有股份协议日起计入,如较晚时)。

如果条件未满足时,计入稀释每股盈余

计算之或有发行股份之股数,应以假设当期期末即为或有期间结束日时所将发行

之股数为基础。

若或有期间届满而条件并未达成时,不得重编。

53若或有发行条件为在某段期间应达成或维持某特定之盈余金额,且若报导期间结

束日业已达成该项金额,但必须维持该金额至报导期间结束日后之另一期间,则

在计算稀释每股盈余时,该额外普通股如具稀释效果,应视为流通在外。

在该情

况下,稀释每股盈余之计算,系以假设报导期间结束日之盈余金额即为或有期间

结束日之盈余金额时所将发行之普通股股数为基础。

由于盈余在未来期间可能变

动,故在或有期间结束之前基本每股盈余之计算并不包含该等或有发行普通股,

因为并非所有必要条件均已满足。

54或有发行普通股之股数可能视未来普通股之市价而定。

在该情况下,若具稀释效

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正体中文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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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则稀释每股盈余之计算,系以假设报导期间结束日之市价即为或有期间结束

日之市价时所将发行之普通股股数为基础。

若条件为涵盖报导期间结束日后一段

期间之平均市价,则应采用已经过期间之平均市价。

由于市价在未来期间可能变

动,故在或有期间结束日之前,基本每股盈余之计算并不包含该等或有发行普通

股,因为并非所有必要条件均已满足。

55或有发行普通股之股数可能视未来盈余与未来普通股价格而定。

在此情况下,计

入稀释每股盈余计算之普通股股数,应以两个条件(即截至报导日止之盈余,及

在报导期间结束日之现时市价)为基础。

除非两条件均达成,否则或有发行普通

股不得计入稀释每股盈余之计算。

56在其他情况下,或有发行普通股之股数视盈余或市价以外之条件(如零售店之特

定开店数量)而定。

在此情况下,或有发行普通股应按报导期间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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