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范文121401163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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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范文1214011639
再审申请书范文
【第1篇】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文
再审申请人:
李国良,男,195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电话:
•再审被申请人:
吴秀英,女,1953年3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
再审申请人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宅基地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现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恳请国家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
二、维持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20xx)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
三、一审、二审、鉴定费用、再审费用等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事实1995年11月13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依据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申请,颁发编号为3-36号宅基地使用
证;1997年3月19日经科左后旗人民政府批的宅基地,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比再审被申请人吴秀英(丈夫陈洪奎)早11天取得。
20
xx年6月15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以吉政裁20xx
(1)号行政裁决书收回了再审申请人和被再审申请人建设用地指标。
再审申请人与
20xx年10月向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20xx)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归再审申请人所有。
20xx年9月25日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政府批地说明:
再审
申请人李国良合法取得本案争议的宅基地。
20xx年11月23日,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做出(后民初)字1344号强制执行裁定书,再审申请人阔建了再审申请人居住的房屋。
被再审申请人不服再审,
(20xx)后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撤消了(20xx)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20xx年1月16日科左后旗国土资源局做出“陈洪奎、李国梁住宅用地使用权确权面积示意图”但是再审申请人李国良没予认可。
再审申请人不服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通辽市中级
人民法院(20xx)通民终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再审判决,20xx年9月16日被再审申请人,另案请求再审申请人持有的房屋准建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予以撤销,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中止了本案。
20xx年4月1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以后政决字第1号行政决定书撤销了科左后旗人民政府20xx年9月10日颁发再审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证件号),再审申请人不服向通辽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
通辽市人民政府以通政复决字(20xx)第18号
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科左后旗人民政府的行政决定书,20xx年1月
经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单方委托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宅基地进行了测量,科左后旗人民法院程序违法。
20xx年1月28日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做出了错误的鉴定,现依照法律规定恳
请最高人民法院撤消其鉴定结果重新鉴定。
经20xx年5月13日以(20xx)后民初字第1xx3号判决后,再审申请人取得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xx)
通民终字第528号裁定如下:
撤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20xx)后民初字第1xx3号判决;驳回被再审申请人陈洪奎的起诉。
被再审申请人陈洪奎不服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通辽市中级人民
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20xx)通民再终字第20-1号;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通民再终字判决第20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xx年5月20日作出(20xx)内民申字第15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20xx年12月9日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xx)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撤销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20xx)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维持科左后旗人民法院(20xx)后民初字第1xx3号判决。
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坚决不服。
1997年3月25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发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面积70平方米。
科左后旗房权证xx-xx0字第xx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20xx年6月24日,依据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申请,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发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
证(申请书)编号:
20xx.xx8号,同意建筑80平方米砖木结构3间住宅。
具此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编号:
20xx.xx8号及土地使用证和再审申请人阔建了再审申请人居住的屋。
20xx
年7月18日,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土地管理所核发后国用(20xx)字第2438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面积1164.30平方米;
20xx年10月由科左后旗人民政府颁发给再审申请人李国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建房注册号(15xx3)。
在通辽市人民政府以通政复决字(20xx)第18号复议决定书生效后,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于2xx0年8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房注册号:
15xx3号,给再审申请人李国良颁发了科左后旗房权证xx-xx0字第xx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181.74平方米砖木结构,住宅房屋所有权证。
再审申请人李国良房屋再20xx年10月建筑完毕,而被再审申请人吴秀英(丈夫陈洪奎)是在20xx年建筑完成的房屋。
现在都已经投入使用,拆除谁的房屋都会造成损失。
二、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20xx年9月10日法发(20xx)13号]第9条的规定:
“
(一)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
(二)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七)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损害国家利
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及《民事诉讼法》第179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第二款: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之规定。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一条第
(二)项之规定的原文是: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
xx)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20xx)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当时没有取到新证据:
科左后旗房权证xx-xx0字第xx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法律规定提出申请:
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调取20xx年11月23日,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做出(后民初)字1344号强制执行裁定书卷宗;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撤消20xx年1月28日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做出了错误的鉴定,重新鉴定。
恳请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判决,以上这些证据和新证据和法律关系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可以推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xx)内民提字第212号]判决。
维护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合法权
利。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李xx
20xx年x月x日
附:
(新证据)科左后旗人民政府于2xx0年8月20日,建设部建房注册号:
15xx3号,房产证;
(20xx)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
(20xx年)后民再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
(20xx)后民初字第1xx3民事判决书;
(20xx)通民终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
(20xx)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书;
【第2篇】行政再审申请书范文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姓名,年龄,性别,地址
委托代理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xx市住房和城乡建
设委员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
姓名,年龄,性别,地址
再审申请人杨XX因诉再审被申请人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
2.依法撤销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xx年xx月17
日颁发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3•判决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xx年xx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xx位于xx市燕山路109号1栋1单元3号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将属于再审申请人杨xx的合法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行政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其错误的行政登记行
为,后蚌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支持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再审被申请人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王XX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述至XX市中级人民法院。
XX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以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杨xx的诉讼请求,并撤销蚌山区人民法院(20
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
(1)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原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在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
发〔1992〕38号)第三项规定:
“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
首先,本案的诉争并非行政裁定书中所称“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而在于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纠纷。
诉讼标的具体为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xx年xx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xx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
在本案的一审中,作为原告方的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也是撤销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蚌私字第353637
号房地产权证。
一审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决,而二审的X
x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的适用上断章取义,剥夺再审申请人杨
XX的合法诉权。
若不作出颁证行为,纯粹单位内部的分配房屋纠纷,方属于该解释第三项的适用范围。
其次,第三项的适用有其前置条件:
“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本案中X
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经对王XX作出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XX的财产利益产生实质影响,其当然有权
利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裁决。
再者,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二项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XX所颁发的是房地产权证,依据该司法解释也应享有相应的诉权,并非全部被驳回。
最后,从法的效力位阶和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从发,《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
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法
发〔2009〕54号)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不应机械适用后者,理应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诉权。
综上,本案的诉争不是表面的分房、腾房或建房纠纷,乃是x
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错误纠纷,再审申请人一审中正是针对该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出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理应拥有起诉的权利,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颁发房地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欠缺合法性与合理性
1.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xx的财产权利产生重大的实质影响,已经丧失该房产的法律处分权。
该房产是XX市铸锻厂分配给再审申请人的职工宿舍,自1988
年居住达二十多年,长期且持续、不间断地为其占有、使用和支配,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该占有状态本身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
1998年,再审申请人与xx市铸锻厂之间履行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所在单位xx市铸锻厂亦已承认再审申请人对该房屋的合法财产权利°xx市铸锻厂破产之后,其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亦能证明20多年来再审申请人对其一直拥有合法的财产权利,户口登记簿和身份证等也表明为其法定居住地。
20xx年xx月17日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该房产登记在王xx名下,并颁发了房
地权证。
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已经对杨xx的财产权利产生实质影响,其房产权利基于该行政登记行为已经丧失,在法律上王xx
拥有该房产的处分权。
作为利益受损的行政相对人,再审申请人当然有权利对其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要求司法机关予以裁决,该行政登记有瑕疵的理应撤销。
2.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xx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笔录(蚌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证明王x
X已经自认20XX年其与留守处赵南京篡改争议房产原始登记底
根°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自认(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上诉状”)在作出给王XX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出卖给王XX诉争房屋的“XX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并未得到“XX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的房产处分的授权,而依据XX市政府的相关文件后者享有处分权。
王XX也自认20XX年3月2日“XX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方授权留守处办理产权手续。
而王XX所持有的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XX年XX月17日颁发的房产证,留守处并未得到房产处分权人的授权。
出卖人无权处分,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仍以颁证,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
事后的授权并不能弥补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缺陷,在法律上事后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当时具备合法性的证据使用。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撤销给王XX所颁发的房地权证。
(三)原审行政裁定实质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
再审申请人杨XX原系XX市铸锻厂工人,1980年进入该厂工作,1988年该单位将位于xx市燕山路109号1栋1-1-3号房屋分配给杨xx,并于1998年6月9日向xx市铸锻厂行政科交纳该房屋的过户费。
25年以来再审申请人一直居住至今,并由其一直交纳房租费和水电费,再审申请人杨XX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身份信息也以该房屋为居住地。
2003年xx市铸锻厂破产注销,其后移交xx市铸锻厂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信息中仍以再审申请人杨XX为该
房屋权利人(20xx年7月xx日杨xx于留守处查询,并由留守处出示盖章的原始登记信息),原xx市铸锻厂负责单位房产管理的行政科长李振远也出具了证人证言。
但20xx年7月15日,xx市铸锻厂留守处的该房产的登记信息由再审申请人杨xx被篡改为再审被申请人王xx(上述事实可查证民事庭审判的笔录,王xx的自认),并由王xx作为购房人向xx市铸锻厂留守处、xx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申请购买该房屋。
后由xx市铸锻厂留守处和xx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将房屋卖给王xx。
20xx
年xx月17日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王xx颁发该房产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该房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严重侵害了再审申请人杨xx的合法财产权益。
20xx年3月7日王xx起诉再审申请人杨xx至xx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房屋腾退,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20xx)蚌山民一初字第00134号,驳回王xx房屋腾退的诉讼请求。
再审申请人杨xx于20xx年5月30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颁发的王xx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蚌山区人民法院认定XX市铸锻厂留守处和XX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出售该房产没有合法依据,依据xx市相关政府文件能够出售该房产的为上述二者的上一级机构“XX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转让方无权处分该房屋资产情况下,为王XX办理过户手续并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8月23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给的王xx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再审被申请人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诉后,20xx年xx月1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裁定撤销安徽省xx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
法院的主管范围,驳回起诉。
虽然杨XX与王XX的腾房纠纷,xx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已经查清事实并作出民事判决;虽然针对XX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存在瑕疵的行政登记行为,XX区人民法院
已经就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予以裁决。
但是XX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使一切回归原点,该终局裁定产生堪忧的后果包括:
对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该案件中的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司法机关无权审查与裁决,而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利益更无法得以司法救济。
王XX持有房产证,房子却由杨XX实际占有,单位已破产清算,二人之间的房产纠纷不可能以司法渠道妥为处理,法
律权利与事实权利将永远分割。
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实质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再审,依照事实和法律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XXX
申请日期:
XX年XX月XX日
【第3篇】刑事再审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
元现中,又名XXX,男,1979年5月2日生,汉族,林州市原康镇三宗庙村东岗自然村人,农民,住本村。
申请人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xx)林刑初字第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安刑终字第28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现依法提起再审申请,具体申请事项及申请理由如下:
申请事项:
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公开、公正地再次进行审理,改判申请人元现中无罪。
申请理由:
一、关于本案产生的背景及原由
追根溯源,本案是因赡养老人所引起的。
1、本案所谓的受害人任赵云与被告人元现中之母任受苏系姐弟关系。
其中任赵云在兄弟中排行老大,任赵云成人后娶妻元云芹。
后不知是谁在村内传言任赵云不是父母亲生,任赵云因此性情大变。
19xx年左右,任赵云二弟任保云之子任旦(仅8岁时)到任赵云家玩耍,不知何故,被任赵云及其妻元云芹二人惨无人道的丢到自家院内的自挖水井中,致其溺水死亡。
事发后,由于家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在任赵云的母亲赵黑妞的压制下,一家人才忍气吞声,没有报案。
从此任赵云夫妻二人在兄弟姐妹中肆意挑畔,任意横行,无人敢惹。
怨根就此埋下。
2、20xx年,因为老人任海兵的赡养和房产问题,家庭战火再次爆燃。
任赵云、元云芹夫妻二人为摆脱赡养老人的责任和霸占老人的房产,与父亲任海兵进行了长达三年的诉讼。
由于在诉讼中,其他兄弟姐妹都或多或少的同情老父亲任海兵,致其夫妻二人更加记恨于心。
仇怨为此加深。
3、之后,无论兄弟姐妹谁家赡养老人,任赵云、元云芹夫妻二人就与谁家结仇吵闹,导致同住本村的几个弟兄谁也不敢去照顾老人的生活。
无奈之下,只有把老人送到出嫁在外村的姐姐任爱苏家中,由任爱苏来照顾老人的生活。
故此,任赵云、元云芹夫妻二人便将仇怨目标转向了任爱苏、元伏金一家,并多次指桑骂槐上门大闹,其间作为外甥的元现中也曾因为姥爷的生活问题与任赵云、元云芹夫妻二人争吵过。
这所有的一切就为本案的产生埋下了一根一触即燃的导火线。
元现中也就因此成为任赵云、元云芹夫妻二人整治的具体对象。
注:
在20xx年的一次执行中,元云芹就曾当着林州市法院执行人员的面放话:
元伏金只要帮着整倒任保云、任法云弟兄二人,让他们住进监狱,就不再诬赖元伏金一家。
这就说明,本案的产生,纯粹就是任赵云、元云芹夫妻二人整治诬赖元伏金一家的手段和结果,元现中作为元伏金的独子在其中是首当其冲。
二、关于本案两起打架事件的事实
1、关于20xx年9月22日的事件事实。
本事件的真实情况
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截然不同。
事实上是那天下午6时许,元现中带着父亲元伏金去原康,路过栗园岭时碰到了任法云。
元伏金和任法云站在路边谈话。
不久,任赵云、元云芹夫妻也正好骑着三轮车路过此地,看到了元伏金和任法云,首先就用三轮车将正在前方等候的坐在摩托车上的元现中别翻在地,到前方三十米远处停好后,接着便是破口大骂。
之后,元云芹夫妻二人更是大打出手。
元云芹先用自带的镢头将元现中砸翻在地。
在随后元伏金、任法云和任赵云的揪打过程中,元云芹逃离了现场。
随后,元伏金跑到任法云家报了警。
紧接着原康派出所的民警就赶到现场制止了此事,并将任赵云和元现中二人抬到了车上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后元现中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头皮下血肿,双手软组织损伤。
而元云芹在本次事件中未谈及任何伤情。
但是原审法院却置上述真实事实于不顾,偏听偏信,武断认定元现中将元云芹夫妻打伤,此显然不当。
首先,元现中、元伏金父子二人和任法云如何到的现场?
为什么要在现场?
此事实不清,难道元现中等人有先见之明,能够预见到元云芹夫妻肯定要路过此地?
这显然不符合客观事实。
其次,仅从元云芹、任赵云的陈述及任富红、李文增的证言来看,元云芹、任赵云夫妻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始终处于被动挨打的局面,根本没有时间
也没有机会还手反击。
那么,元现中是如何翻倒在现场的呢?
又如何会被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头皮下血肿,双手软组织损伤呢?
难
道是元现中自己打的自己?
第三,根据原康派出所出警民警拍摄的现场照片来看,是元云芹、任云云夫妻二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