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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决议1

股东会议决议1

贵州省瓮安县东方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徐福生和仇建永共同出资设立贵州省瓮安县东方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贵州省瓮安县东方假日酒店管理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

瓮安县河滨社区文峰北路44号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住宿、餐饮、烟酒、副食杂品、小百货、棋牌、娱乐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公司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神奇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

人民币100万元;公司实收资本:

人民币100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徐福生

60万元

货币出资

2012

仇建永

40万元

货币出资

2012

第六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跟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注:

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公司司法的责职)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第九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开和主持,依照公司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条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注:

可由股东自行约定)。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徐福生担任。

对公司股东会负责,有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面后,可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杂改选除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执行董事职务。

第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注:

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公司法的职责)

第十四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由仇建永担任。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

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满未及时选改,在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六条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支持股东股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

(六)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注:

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公司法的职责)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徐福生担任。

(注:

由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第七章股权转让

第十八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他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期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休想购买权。

第十九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销毁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注:

股东可约定)继承股东资格。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续。

第二十八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十九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成员由股东会决议产生。

第十章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保留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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