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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县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区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惠区委办发电〔2019〕56号)的部署要求,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和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惠府〔2019〕5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对下级政府的返还性支出、区财政部门直接按因素法或固定标准分配的财政资金等,不纳入专项资金管理范围,按区有关规定管理。

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按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除国家、省和市政策要求设立的专项资金外,每项专项资金支持的政策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5年。

确需继续实施的,在实施期满前一年开展研究论证和绩效评价,并重新按新设专项资金程序申请。

第四条 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分“决策领域”“财政事权”“政策任务”3层结构编制(模板见附件2)。

“决策领域”由财政部门根据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统一设置;“财政事权”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区业务主管部门按部门职责梳理设置,每项“财政事权”资金一般不跨部门管理;“政策任务”不作固化,由区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每年度需完成的重点工作任务设置。

原则上各项“财政事权”下设“政策任务”不超过10项,区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对“政策任务”进行排序,预算编制不受以往年度基数限制。

在不增加“财政事权”总额度的前提下,对“政策任务”进行调整结构或新增额度的,区业务主管部门直接纳入目录清单编报。

区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的专项资金目录清单,需按“三重一大”要求经部门党组会议或领导班子办公会议集体审议,报送区财政部门复核后,再报请分管区领导审核;经分管区领导审核后送区财政部门汇总上报区政府审批。

第五条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项目库管理。

区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组织申报”的原则做好项目储备,原则上提前一年组织项目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和排序择优。

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具体按照区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在编制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时同步编制各项专项资金“政策任务”的绩效目标。

要在财政预算绩效指标库选取并设置合适的绩效指标,确保可量化、可评估。

第七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编报预算时,应对存在不同情形(见附件3)的专项资金进行相应调整、压减或撤销。

第八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因新增职责或阶段性重大工作任务,统筹现有资金仍无法解决,确需新设专项资金“财政事权”或增加额度的,报分管区领导审核后,填写申报表(见附件4)、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5),联合区财政部门呈报区政府审批。

在既定“政策任务”跨年度计划内调整年度间预算额度的,不作为新增预算报批事项。

第九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年初预算编制环节细化到具体项目和用款单位。

除用于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确实无法提前细化分配的资金以外,提前细化分配比例一般不低于70%,预留年中分配的比例不超过30%。

属区级预算单位使用的专项资金,由区级预算单位编入部门预算。

第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由区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年度预算支出计划和预算执行承诺书,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及签署后,于收到区财政年初预算批复10日内报区财政部门备案,作为预算执行监督的依据。

对区业务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及时报送资金分配方案的,区财政部门要及时报告区政府并列入督查督办事项。

经督促后仍未及时作出有效整改,导致未能按预算法规定时限下达资金的,由区财政部门按程序将资金收回统筹使用。

对区业务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及时审批项目,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具备实施条件、无法在年底前实际支出,违规提高支出门槛造成沉淀及其他违反相关管理办法的资金,收回区财政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要求办理资金分配、下达。

区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将资金分配方案及绩效目标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在预算法规定下达时限7日前报送区财政部门。

其中,区级审批项目的资金分配方案(含提前下达部分)及调整方案应在公示前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区业务主管部门党组会议或领导班子办公会议集体审议。

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分配方案后7日内发文下达指标。

已提前细化纳入预算草案的专项资金按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实行竞争性分配、专家评审论证等方式的区级审批项目,其资金分配方案及调整方案应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区业务主管部门党组会议或领导班子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后,在公示前按以下审批权限报批。

(一)资金总额(指单个文件下达的金额,下同)在100万元以下,由区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二)资金总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按程序报分管区领导审批。

(三)资金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经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区领导批准。

(四)资金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以上,经分管区领导同志、分管财政的区领导审核后,报区长批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执行,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新设专项或增加额度;年中经批准出台新增政策的,原则上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

规范不同“财政事权”间的资金调剂,确需调剂的,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在预算法和财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内办理。

调剂资金为“财政事权”总额度10%以下的,由区业务主管部门报区财政部门核准办理;达到10%及以上的,由区业务主管部门报区财政部门核准后,再按程序报分管区领导审批;达到20%及以上的,需经分管区领导和分管财政的区领导审核后,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政策任务”间的资金调剂报批程序由各项专项资金“财政事权”管理办法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快项目组织实施,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加快支出进度。

项目实施完毕后,区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具体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自主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并及时将验收或考评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区业务主管部门可从专项资金中适当安排下年度项目的论证、立项、入库评审等前期经费,以及项目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工作经费。

区级计提前期经费和工作经费的总量原则上分别不得超过该“财政事权”金额的1%,具体计提额度或比例由各项专项资金“财政事权”管理办法予以规定。

专项资金前期经费和工作经费安排使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的相关要求,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文件规定外,不得将工作经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楼堂馆所建设、修缮和其他无关支出。

第十六条预算执行阶段,区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事前支持项目和事后支持项目的不同类型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监控,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责成项目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者停止执行。

区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与预算执行进度情况进行监控并通报。

第十七条 预算年度终了及预算执行完毕,由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评。

区业务主管部门对部分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形成自评报告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区财政部门结合区业务主管部门绩效自评情况和当年工作重点,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部分专项资金进行重点绩效评价或自评抽查,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汇总报区政府。

第十八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进行跟踪监控。

区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预算法及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是本部门分管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公示的责任主体。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专项资金信息外,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在相关信息审批生效后20日内,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及相关信息系统等载体向社会进行公开公示(公开公示主要内容见附件6)。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有效监管协调机制,明晰部门职责分工,形成监管整体合力,提升专项资金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一)区财政部门负责牵头拟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汇总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审核区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绩效目标、新增事项等;组织总预算执行,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通报,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抽查等;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审批。

(二)区业务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对分配到用款单位的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

包括:

负责部门项目库管理;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目录清单、绩效目标,制定明细分配方案;对分管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负责分管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

(三)用款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四)区审计部门依法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实施审计监督,向区政府提出审计结果报告;按规定将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一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慢、效果差的区业务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由区财政部门提请区政府进行约谈;对专项资金分配、审批、拨付、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将信用信息作为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

第二十三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区财政部门制定各项专项资金“财政事权”的管理办法。

区业务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需要细化制定各项专项资金“政策任务”的具体实施细则,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资金分配审批权限如与《惠州市惠阳区政府优化配给提升效率工作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

1.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流程图

2.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参考模板

3.专项资金调整、压减或撤销的情形和标准

4.区级财政专项资金新增设立申报表

5.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

6.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公示主要内容

 

附件1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流程图

 

 

验收考评

区财政部门批复预算

区业务主管部门公示资金分配方案

区级审批项目的资金,由区业务主管部门按项目制分配

项目实施

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批

区财政部门下达资金

附件2

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参考模板

区业务主管部门:

单位:

万元

专项资金名称

(决策领域名称)

财政事权

政策任务

主要用途

绩效目标

资金额度

实施期限

备注

例如:

乡村振兴战略专项资金

例如:

水利建设与改革发展

例如:

中小河流治理

例如:

特大三防抢险

……

例如:

构建现代农业体系资金

例如:

新型经营主体培育

例如:

设施农业示范

……

……

……

……

……

……

区业务主管部门联系人及电话:

附件3

专项资金调整、压减或撤销的情形和标准

一、原设立的目标任务已完成、不必再安排的,或审批政策依据等发生变化、不适合再安排的,应予撤销。

二、支出结构不合理、使用分散的,应予调整或压减。

三、审计、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情节严重,或整改无效的,应予压减或撤销。

四、绩效评价结果为中、低等次的,应予压减,分别按照20%和40%的比例压减下年度资金安排;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应予撤销。

实施期限到期后需继续安排的专项资金,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先进行绩效评价,其绩效评价结果达到优良等次方可按程序申报。

五、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与年度预算执行率挂钩,当年预算执行率高于50%但达不到100%的,按未完成的比例相应压减下年度资金安排;年度预算执行率低于50%的,原则上应予撤销。

绩效评价结果为中、低等次,同时当年预算执行率高于50%但达不到100%的,按压减比例就高原则相应压减下年度资金安排。

六、群众满意度低的,应予调整或撤销。

附件4

区级财政专项资金新增设立申报表

填报日期:

(单位盖章)单位:

万元

申报单位

单位编码

专项资金名称

(对应“财政事权”)

政策任务及设立年限

(对应“政策任务”)

申报责任人

联系电话

设立依据

(政策文件文号)

新增资金总额

专项金设立政策

背景及原因

(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新出台的政策文件、决策部署,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等)

年限内每年

资金安排计划

专项资金

用途范围

专项资金

绩效目标

部门审核意见

 

区财政局

审核意见

 

附件5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

一、基本情况

1.单位基本情况:

申报单位名称、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姓名、人员、资产规模、财务收支、上级单位及所隶属的主管部门名称等情况;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名称、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姓名、资质等级等;参与管理专项资金的单位名称、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姓名等。

2.专项资金申报负责人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职务、职称、专业、联系电话、与专项资金相关的主要情况。

3.专项资金基本情况:

专项资金名称、性质、用款单位及范围、主要工作内容、预期总目标及阶段性目标情况;绩效目标;总投入情况(包括人、财、物等方面)。

二、必要性与可行性

1.专项资金设立或变更背景情况:

专项资金使用收益范围分析;需求分析;是否符合国家、省、市和区的政策,是否属于国家、省、市和区政策优先支持的领域和范围。

2.专项资金设立或变更的必要性:

专项资金设立或变更对促进事业发展或完成行政事业性工作任务的意义与作用。

3.专项资金设立或变更的可行性:

专项资金安排的主要工作思路与设想;专项资金预算的合理性及可靠性分析;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分析,包括绩效指标分析;与同类项目的对比分析;专项资金预期绩效目标的可持续性分析。

4.专项资金实施风险与不确定性:

实施存在的主要风险与不确定分析;对风险的应对措施分析。

三、实施条件

1.人员条件:

专项资金协管部门及负责人的组织管理能力;主要用款单位及参加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职称、专业、对使用范围的熟识情况。

2.资金条件:

专项资金投入总额及投入计划;对财政预算资金的需求额;其他渠道资金的来源及其落实情况。

3.基础条件:

专项资金协管部门、用款单位及合作单位完成目标已经具备的基础条件(重点说明用款单位及合作单位具备的设施条件,需要增加的关键设施)。

4.其他相关条件。

四、进度与计划安排

专项资金使用的阶段性目标情况,分阶段实施进度与计划安排情况。

5、主要结论

 

附件6

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公示主要内容

一、专项资金目录清单。

二、各项专项资金“财政事权”的具体管理办法。

三、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咨询电话等。

四、项目计划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请金额、安排金额、绩效目标、项目立项储备等。

五、资金分配方式、程序和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金额和分配对象等。

六、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七、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考评情况、绩效自评报告和财政部门反馈的重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等。

八、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投诉处理情况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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