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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信访工作能力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作者

增强信访工作能力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作者:

付国玉 日期:

2011年12月23日 来源:

项城市人民法院 【字体:

大中小】 

核心提示: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信访包括一般信访、涉法信访和涉诉信访等几部分。

习惯上人们把群众以来信来访的形式对公、检、法、司等机关陈述意见并要求解决法律问题的行为称为“涉法信访”。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召开的全国法院涉诉信访工作会议精神,涉诉信访即法院信访,是指与某一具体诉讼案件相联系,针对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案件的行为或结果,要求人民法院启动司法程序、实施一定诉讼行为的人民群众的来信和来访。

到法院的涉诉信访,既涉及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也涉及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既有对生效裁判不服的,也有反映执行不力的;既有反映法院应该受理的案件不受理的,也有反映案件超审限的;其内容既包括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要求起诉,也包括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既涉及案件的实体处理问题,也涉及诉讼程序、案件执行、办案效率、审判作风,以及法官的工作态度、方法和司法礼仪等问题。

还有举报法官违法违纪的。

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涉及法院审判工作的方方面面,还有相当部分的信访涉及政府的工作、政策的调整。

法院信访工作是国家信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法院本身的特点,使得法院信访工作与行政机关信访工作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信访工作不同,在实践过程中,法院信访主要分为涉诉咨询求决信访和投诉举报信访两大方面。

涉诉咨询求决信访。

涉诉咨询求决信访是当事人为保障自己的权益,在要求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其具体问题的过程中发生的信访。

涉诉咨询求决信访约占我院信访总量的95%,如:

拆迁安置、征地补偿、社会保障、社区水电煤气的维修、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矛盾,以及催办案件的审理和执行,都会找法院信访部门,以求解决。

涉诉咨询求决信访内容,有的偏重于咨询,有的偏重于求决。

咨询信访是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工作中权益受到侵害,需要调整相关法律关系,为此来法院了解有关法律规定,询问解决问题的具体路径和法院诉讼程序,有的还要求预测评估问题解决的结果,为保护其权益试探做准备。

咨询信访约占我院信访总量的60%,该类信访当事人,因为是初次到法院反映情况,对法院能够公正处理问题充满信心,情绪一般都比较平和,但是从中可以发现可能产生重大信访事件的苗头,需要法院信访接待工作人员敏锐分析捕捉,做好初访首问工作,防止当事人信心缺失,心态失去平衡后,发生缠访、闹访和越级上访。

求决信访是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解决其具体问题而发生的信访。

另外,对已经终审生效的法院判决提出没完没了的申诉是最具中国特色的求决类信访。

求决信访约占我院信访总量的35%,该类信访中的部分当事人经历了法院诉讼一审、二审、甚至再审,以及执行程序阶段,付出大量时间、精力,其问题仍未达到圆满理想解决程度,由于担心问题得不到及时正确解决,其情绪难免焦躁,需要法院信访接待工作人员以极大的耐心对其反映的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用当事人能够听懂理解的语言沟通交流,用亲和的态度缓解释放当事人的情绪压力,避免矛盾冲突升级,特别要注重防止矛头指向法院,尽最大可能树立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信赖,增强当事人依法解决其具体困难的信心,最大限度地争取人民群众对司法行为的理解。

投诉举报信访。

投诉举报信访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违法违纪情况的检举揭发。

投诉举报信访虽然数量少,仅占我院信访总量的5%,而且据近年来不完全统计,其中95%以上是反映迟延审判和执行,属催办案件的信访。

但该类信访在一定层面上反映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该类信访的正确处理是法院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形象。

是法院信访工作不容忽视的重要方面。

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渎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因此,投诉举报信访是法院信访工作不容忽视的重要方面,对投诉举报信访要及时处理,尽快尽可能把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立足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现实需要,以人为本,强化信访接待工作人员亲和能力建设

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

法治既是和谐社会的必备要素,又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形成发挥着重要作用。

而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经济体制转轨起步初期,往往不能兼顾经济社会自然环境平衡协调发展,经过一定时期,积淀的各类矛盾产生剧烈冲突就成为必然,大量矛盾冲突直接体现为日趋增多的各类诉讼活动和信访活动。

近年来不断增多的民商事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以及矛盾激烈的群体信访和个体信访,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也使法院的信访工作和信访制度成了各方关注的焦点,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法治所维护的社会秩序,意味着一种有序的社会状态,这种有序性是通过正常的社会关系的稳定性、社会结构的有序性、事物运行的规范性、事物发展的程序性、事件的可预测性等表现出来。

法治,无论是作为治国方式,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最终都要表现为一种秩序。

法院信访所要维护的法律秩序正是法治所追求的基本价值取向。

安定有序是和谐社会形成的基本标志和必要条件。

和谐是一种有序的状态,和谐社会必定是运行有序的社会,社会运行有序体现在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都有章可循,社会纠偏机制能够及时发挥作用。

一个社会安定有序,本身就是不同利益群体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表现。

因此,秩序构成了人类理想的要素和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它的存在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前提。

一个社会如果处在动荡不安、混乱无序的状态下,人民群众不可能安居乐业、和睦相处,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

社会的和谐除了要有稳定安宁的政治环境,还要有运行良好的社会秩序。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需要的秩序是建立在稳定之上,即在现代的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条件下,把稳定理解为过程中的平衡,并通过持续不断的调整来维持新的平衡。

法院信访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通过法律的功能和使命有效地解决纠纷、防止纠纷并以此来形成和维持秩序。

第一,法院信访能有效地解决纠纷。

在社会生活中,不同的群体有不同的利益追求,这种差异在丰富社会生活内容的同时,也容易造成人们之间的冲突和混乱,如果有大量的社会冲突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社会秩序无法形成,更谈不上社会和谐。

第二,法院信访能有效地防止纠纷的恶化。

法律不是万能的,因为它不可能防止任何具体纠纷的发生。

但是,它可以防止它们恶化的概率,从而使实际发生的纠纷在冲突烈度上控制在社会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

在我国目前这样一个社会转型阶段,各种社会矛盾激增,法院信访以其强制力和威慑力预防和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的产生和发展,缓和矛盾增长趋势,防止纠纷发生,保证社会各种活动正常有序地进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秩序保障。

目前由于诉讼信访,给各级法院的工作带来巨大压力,而保障社会稳定的客观要求,使得法院信访工作经常不得不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做出“鱼”和“熊掌”的选择。

当前稳定压倒一切,法院的信访机构乃至法院其他工作部门就成了为社会稳定工作服务的“消防队”、“心理咨询站”。

信访制度原有的联系群众、反映社情民意等作用基本上趋于弱化,诉讼上访方式成了相当一部分民众抗争维权的主要手段。

如何解决信访难题成为人民法院必须面对的现实。

近年来,群众上访出现了动辄找这个领导、那个机关,甚至找中央领导的趋势。

其实,他们所反映的问题中只有一部分是可以进入正常法律渠道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相当一部分单靠法院诉讼是无法解决的。

问题不能得到及时解决,迫使他们选择了上访。

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原因是多方面的。

其中主要原因,一是部分群众传统观念与现代法制观念相互交织。

受我国历史司法行政不分的传统观念的影响,普通百姓遇到问题时习惯找“包公”和“青天”,分不清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职能,往往感性的将法院的权力作用放大,误认为法律是万能的,不论是否涉及法律诉讼的问题都可以是法院职权范围的事情,法院诉讼是包医百病的灵丹妙药。

总觉得到法院诉讼,而且诉讼的法院级别越高,就越容易引起重视,问题就越容易得到解决。

他们不懂得选择适当的途径和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凡事找法院、找院长。

二是我们的工作人员的解释沟通能力和亲民爱民能力亟待提高。

同样问题不断上访的现象有诸多是由于我们的工作人员对法律不熟悉,甚至误解造成的。

因此,当前法院的立案信访工作迫切呼唤我们信访接待工作人员的亲和力和熟练运用法律解释法律复杂现象的能力,处处体现出法院信访接待工作人员精湛的法律素养,严密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和法官作为社会精英应有的精神面貌。

人民法院除了履行审判职能外,还担负着宣传法律、普及法律的重要职能,因此“增强公民法制观念,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是法院立案信访工作的任务之一。

零距离的贴近群众生活进行法治宣传教化感悟,往往具有可比性和针对性,易于被群众理解和接受、易于化解矛盾和减少纠纷。

因此,在信访工作中与来访者进行零距离的法治宣传教化,能够达到强化信访法治意识,促进依法信访解决问题的目的。

通过具体的案例,用以案说法的方式向来信来访者宣传法律知识,从而达到提高群众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建立法院信访工作长效机制,方便群众信访,保障下情上达渠道畅通

建立院长接待、双休日立案信访接待、巡回就地立案信访接待、初访首问责任信访接待、信访举报调查办理、业务部门参与信访接待等六项制度,在醒目位置设立举报信箱,公开了立案举报电话,从时间、空间上拓宽了人民群众信访举报渠道,使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上传,尽可能的及时得到解决。

一、院长接待。

由立案庭将院长、副院长接待来访群众的日期排定,在立案大厅将接访院长、副院长姓名、时间、地点公布,坚持每日接访有院领导带班,并且还可以按照当事人要求预约院领导接访。

二、双休日立案信访接待。

考虑广大人民群众在紧张的工作日内无暇到法院办理诉讼事宜或者反映问题的具体情况,建立起双休日立案信访接待制度,方便群众立案信访。

三、巡回就地立案信访接待。

立案庭继推出双休日立案信访接待后,为填补人民法庭撤并后在地域上出现的空白,扩大立案信访工作地域覆盖面,定期定点在重点乡镇开展巡回就地立案信访工作,在地域覆盖面上做到无缝立案信访。

四、立案信访初访首问责任。

为保证当事人反映的问题能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将矛盾处理在基层,防止层层推诿塞责,避免发生越级上访和过激信访,由初次接待的法院工作人员负责全程协调办理信访事宜、收集相关信息资料、建立档案、回复回访、及时向来信来访人通报相关情况、为来信来访人指明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

将初访首问信访工作纳入目标考核评比年终奖惩兑现,从制度上杜绝因工作责任心不强而引发越级上访和过激信访事件。

五、信访举报调查办理。

投诉举报信访类信访,凡涉及具体的人和事,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查明的事实认真分析研究,在查实情况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或者约见面谈的形式尽快认真回复来信来访者。

对上级部门转办、交办、通报的信访件,按规定、按程序办理,并且及时回复办理结果。

六、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参与信访接待。

建立庭长、审判长、办案法官(执行官)接访制度,既有利于促进审判工作,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同时又能及时向当事人解释裁判中的疑问,化解矛盾,减少反复申诉和缠访,缓解接访压力。

加强法院信访工作组织领导建设,强化信访工作各种制度的有机衔接运转,解决人民群众实际困难

完善的信访工作制度需要强有力的领导组织实施,才能发挥制度的最大作用;建立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人民群众的具体问题、实际困难,减少和消除发生信访的事由。

为此,我们根据法院信访工作兼有诉讼性和行政性的特征,探索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

一、强化组织领导。

把法院信访工作进行统一部署,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一把手亲自抓,阅批重大信访件,分管院领导具体抓,着重牵头协调各部门落实办理,立案庭、监察室负责实际操作,其他部门协作运行。

形成了分级负责,院长负总责,一级抓一级,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层层有人抓落实,级级有人负责任,信访工作齐抓共管的管理运行模式。

二、加强预防协调和应急处理能力。

立案庭、监察室和案件质量检查室定期分析汇总信访举报工作信息,认真梳理排查,分析研究可能发生的不稳定因素,形成书面材料向党组、院长汇报信访举报新情况、新问题、新苗头,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对策,及时向党委和上级法院汇报,并与信访、公安等部门互通信息协调配合,力求把问题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和初始阶段。

三、不做表面文章,注重效果抓落实,解决群众实际困难。

之所以出现反复上访、越级上访、缠访、闹访现象,其最主要的原因在于群众所反映的问题没有得到令人信服的答复、实际困难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为此,我们将信访问题处置的工作重点放在问题的实际解决上。

一批在诉讼程序中无法及时彻底解决的信访“老、大、难”问题,我们以解决群众实际困难为指导思想,通过信访诉前调解的方式,使其得以妥善处理。

四、与基层组织、相关机关密切配合。

基层党组织、民政、妇联、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是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化解民间纠纷,预防群体性事件以及重大信访事件的“第一道防线”,有着相当群众基础,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院信访机构与基层组织的密切配合可以减少大量的信访事件。

各部门各组织通力配合,建立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在抓好法院内部信访接待工作的同时,还要做好基层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与法院信访工作的衔接配合工作,切实把“第一道防线”筑牢、夯实。

五、正本清源,标本兼治。

增强法院信访工作能力,除了在增强法院信访接待工作人员亲和能力上很下功夫外,还要分析清楚发生缠访、闹访、越级访的原因,是否与审理、执行案件过程中部分法院工作人员作风不严谨、工作不细致深入有关。

认真对待投诉举报类信访中所反映的问题,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员,时时刻刻警示提醒法院工作人员加强工作责任心,积极防止因工作方法不当或者违法违纪而发生信访事件,一旦发生及时通过信访处理机制尽快将其不良后果控制在最小限度内。

继续改革完善法院信访工作,强化责任,全面增强法院信访处置能力

法院信访工作是整个法院工作的晴雨表,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

有必要积极探索信访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措施,从而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

抓好树立“大信访”观念,建立全员信访机制。

法院的信访工作不是哪个部门哪个人的事,而是全院的一项重要工作,要从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上加以重视,树立“人人是窗口,个个是形象”的共识。

要加快推进信访工作机制的创新和发展,重点抓好长效机制建设,形成一种人人参与、上下联动、横向联合的“大信访”工作格局,通过建立一套完整的信访信息网络和信访工作制度,使信访工作全面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抓好提高案件质量,堵住信访产生源头。

我们要从提高法官的业务技能、文化底蕴和品格修养着手,逐步提升法官的适用法律的能力以及驾驭全局和复杂局面的能力。

要使我们的每一件案件都办成“铁案”,从源头上防止因案件质量问题而产生的矛盾。

同时要注重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做到“案结事了”,最大限度地杜绝信访事件的产生。

抓好人员力量配备,及时化解矛盾。

法院立案庭的信访接待,是处理信访案件的第一关,积极有效地做好初信初访工作,是减少信访案件的基础。

因此,应当抽派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实践经验丰富的干警,充实到信访组,专门负责全院信访案件的处理及情况落实,运用他们丰富的诉讼审判实践经验,耐心细致的开展释疑解惑工作,缓解、消除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和不信任感,促使信访案件能够平稳地进入正常的程序。

抓好强化调解功能技巧,减少矛盾再次产生。

适当扩大调解概念外延,案件在立案受理阶段的先行劝解,案件执行中的和解,均纳入大调解范围。

在每一起民商事案件以及自诉刑事案件受理、审判、执行中,充分利用调解功能,提高调解效率和调解质量,可以较彻底地化解矛盾,减少因判决引起的新的矛盾,从而减少信访案件的产生。

在强化法院调解能力的同时,还要注重利用人民调解组织的力量,及时有效地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

抓好加强执行力度,穷尽执行方法措施。

信访中反映迟延执行、执行不力的问题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很多当事人都认为执行不到位是法院执行不力所造成的,因而产生很多怨言引起上访。

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强执行力度,穷尽执行措施,同时,还要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增加执行的透明度,促使当事人理解执行、配合执行。

抓好构建公正程序通道,加快实现息诉息访。

法院接到来信来访后,要立即按照规定畅通信访程序。

按照“归口处理、责任到人”的原则确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限期进行处理,同时向当事人告知申诉的程序、审查期限、听证程序等事项,加强与各方面的沟通与联系,及时通报信访情况,并将处理结果和处理过程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录入信息,纳入信访流程管理。

逐步实行对涉诉信访的听证制,成立专门合议庭并邀请人大、信访办、政法委等部门人员参加,听取申诉人、被申诉人的意见,当场对涉诉信访案件予以处理。

抓好加强信访监督机制,信访工作纳入考核。

为了加强对信访案件的监督,应在信访案件处理过程中,建立催办督办制度、定期通报制度、信访排查制度等等,通过制度严格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把信访工作作为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考核目标。

抓好建立信访个人档案,健全流程管理制度。

对于审判人员,要采取包案制,即案件承办人、庭室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对信访案件要一包到底,对信访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要记入个人信访档案,要建立信访责任制和处罚规则相结合的制度,把信访案件的处理结果作为个人考评审判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依据。

共同学习、树立现代司法理念。

法院的工作人员学习《信访条例》是很有必要的。

我们应该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学习贯彻《信访条例》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贯彻实施的责任感、紧迫感。

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通过我们的工作,落实好司法为民的理念,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法院的法官特别是信访干部要站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高度来学习贯彻《信访条例》,要把学习贯彻《信访条例》同眼下正在进行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结合起来,用学习贯彻条例的成效来检验先进性教育活动的质量。

通过做好信访工作,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激发各行各业人们的创造活力,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与安定团结。

加强信访司法解释工作和信访接待制度建设。

建议最高法院尽快出台法院信访工作司法解释,明确信访工作性质、范围、职能、信访工作操作程序、管理监督制度、考核奖惩办法,规范申诉上访范围、期限、次数,制约或限制滥用权利的当事人,处罚妨碍信访正常秩序,且造成一定影响的当事人。

加强平安建设服务经济发展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科学发展的基本保证和重要前提。

近年来,颍上县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为目标,以平安建设为抓手,积极做好政法工作,努力打造平安建设工作新格局,取得了良好效果,为颍上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服务经济发展,夯实平安建设根基。

几年来,颍上县政法机关把服务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把构建和谐社会作为重大任务,把履行政法职能作用作为目标和经济社会发展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途径,把深入开展平安建设作为服务发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努力为我县经济发展提供良好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是法律服务贯穿始终,大力改善发展环境。

坚持从有利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依法保护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建设实施全过程的法律服务,营造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罚款、没收、拘留、逮捕等措施,避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避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职工生活受到案件查办工作的影响,避免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是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帮助企业稳定发展。

坚持把打击犯罪与促进发展统一起来,在依法打击各种犯罪的同时,善于运用司法手段调节经济关系,及时有效为不同类型企业、提供司法建议,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在处理各种经济案件,尽量采取调解、和解等方式处理企业劳资、债务、合同纠纷,帮助企业克服困难,为企业安心经营、平等竞争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是依法严厉打击经济犯罪,重点打击假冒伪劣、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

一是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稳定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是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多年来,我县政法机关始终坚持“严打”方针,把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多发性犯罪作为重点,坚持依法从重从快,保持了颍上社会治安大局的平衡。

二是依法查办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职务犯罪,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廉洁的政务环境。

职务犯罪本职质上是一种权力腐败,与构建和谐社会及不协调,给和谐社会建设造成严重的危害和影响,是导致社会不和谐、不稳定的最大政治风险源。

几年来,我县检察机关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入手,从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着力,从重大有影响的典型案件突破,集中力量查办了一批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不仅让人民群众真正看到了反腐败的成效,而且增强了人们构建和谐社会的信心。

同时,通过依法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促进了司法、行政执法的公正和进一步规范,优化了经济发展环境。

三是发挥审判职能,依法调整各类经济关系。

近几年,县人民法院通过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审判活动的开展,有效地依法调整了参与诉讼的各类经济主题之间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增加了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或化解了不和谐因素,在审判环节促进了和谐社会建设。

二、注重共建共享,激发平安建设动力。

和谐社会要靠全社会共同建设。

在深入开展平安建设中,颍上县注重突出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平安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形成平安建设人人参与、平安建设人人有责、平安成果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

(一)强化基层基础建设,促进综治工作措施落实。

按照中央综治委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整合基层综治、公安、信访、司法等单位的力量,进一步健全规范乡镇(街道)“维稳综治工作中心”,从强配备政法部门领导班子和基层“两所一庭”负责人,按照上级要求实行警力下沉,充实加强基层一线,使基层基础工作得到有效加强,落实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落实岗位职责,形成各个机构一个场所办公、各类矛盾一个窗口受理的联合排查调处工作格局。

进一步加强了县综治委成员单位联络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联络员工作制度。

加强社区和村级警务室及综治工作站建设,对驻村(社区)综治特派员实行规范化管理。

按照打防并举、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广泛挖掘社会各个层面的人力资源,完善群防群治防控网络,进一步抓好专职治安员巡防队伍、特殊职业群体的群防群治队伍、机关事业单位内保队伍和社区群防群治队伍的使用管理,聘用347名村级人民调解信息员,形成了强大的矛盾调处和维稳力量。

适时开展综治专职工作人员、村级人民调解员、联络员(信息员)培训,提高了他们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注重加强内外联动、左右联动、上下联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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