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暂行办法全文及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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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暂行办法全文及附表

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本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含分支机构和连锁网点)和负责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工作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对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和监管工作的指导、规范、监督和考核。

各区交通局、各运输管理分局(以下统称区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及日常监管工作。

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负责本市城区机动车维修行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执法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工作。

各区交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经营备案

第四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取得经营范围中有“机动车维修”或者“汽车维修”或者“摩托车维修”等项目的营业执照后,可向任一区运输管理机构办事窗口提请现场申办,或者登录首都之窗、北京交通智能政务网上办事平台提请线上申办,实际经营地所在区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以下简称备案)的办理。

第五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根据自身实际,按照《机动车维修经营类别标准》(附件5),报备经营范围的维修类型、技术级别和项目种类。

第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应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附件1);

(二)实际经营场所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附件2)及《机动车维修厂区工艺布置示意图》(附件3)。

租用的经营场所应有合法的书面租赁合同复印件;

(三)实际经营场所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或备案)文件。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址的,应提交《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及下列相应材料,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一)经营地迁址的,还应提交第六条第二、三项的材料。

(二)经营范围新增喷烤漆业务的,还应提交第六条第三项的材料。

第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在终止经营前30日内提交《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终止经营登记表》(附件4),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终止经营手续。

第九条从事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的,其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简称连锁总部)应先按照第六条提交材料要求完成备案。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简称连锁网点)备案由连锁总部申请办理,并提交《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附送下列材料,连锁总部应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二)连锁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条件的承诺书。

连锁网点的经营项目应当在连锁总部经营项目范围内。

连锁网点的备案变更和终止经营应由连锁总部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要求申办。

第十条备案变更和终止经营的申报途径,以及事项办理具体负责的部门,参照本办法第四条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区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人线上或线下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当场依法作出备案决定。

对符合备案标准的,出具《准予备案通知书》,注明备案的经营项目以及配发的备案编号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编号。

首次备案和经营范围变更的,还应告知制作《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内容和要求。

对不符合备案标准的,应说明理由,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

第十二条区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照《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程序性规定》的要求,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备案、备案变更、终止经营等手续。

《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程序性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已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单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统一在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

第十四条对存在不履行交通行业行政处罚、监管要求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告知承诺不履行或履行不到位、交通信用等级评价低等情况的申请人,不给予一网通办、跨区协办等便民措施,并作为作出备案决定的审慎性参考。

第三章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等国家和本市相关机动车维修的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的要求,在备案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通过《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维修管理系统》)和《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平台》等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以下信息:

(一)补齐企业登记信息。

在首次备案或因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变化的备案变更后10日内,通过《维修管理系统》补报(补齐)人员、设备、管理制度等企业登记信息。

连锁总部还应补报本企业连锁网点信息,以及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等。

特约维修企业还应补报已与品牌车型制造商签定特约维修合同的相关信息。

(二)核报企业登记信息。

每年2月1日前通过《维修管理系统》对已报备的“企业登记信息”进行核对并上报。

(三)填报车辆维修信息。

使用《维修管理系统》按规定如实填写所承修车辆的维修信息,并实时上传。

(四)报备维修价格信息。

通过《维修管理系统》如实、完整填报并及时更新机动车维修的价格信息。

(五)按规定通过《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平台》如实填报经济运行情况报表信息。

第十七条区运输管理机构应通过《维修管理系统》对经营者填报的信息进行线上核查,监督经营者按规定填(补)报相关信息的情况。

区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首次备案或因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变化的备案变更后1个月内,对其报备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八条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各区交通局、各运输管理分局应按照《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管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程序性规定》(京交运发〔2018〕305号)、《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工作规范》(京交运修发〔2012〕2号)、《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告知承诺暂行办法》(京交运发〔2018〕252号)、《关于印发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实施意见的通知》(京运管修字〔2005〕408号)、《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实施意见补充规定的通知》(京运管修字〔2007〕219号)、《北京市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管理规定(试行)》(京运管修发〔2009〕312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首次备案备案变更备案编号:

修备

单位名称

实际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

经营类型

综合修理特约维修连锁经营

连锁网点

连锁总部名称

连锁总部的备案编号

修备

法定代表人

固定电话*

手机号码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

管理负责人

固定电话*

手机号码*

经济类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

范围

维修

类型

汽车维修

摩托车维修

其他机动车维修

技术

级别

一类二类三类

一类二类

一类二类三类

项目

种类

一类汽车维修选项:

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车危险货物运输车

二类汽车维修选项:

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车

三类汽车维修、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选项:

发动机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车身维修

自动变速器维修综合小修散热器维修机动车润滑与养护

轮胎动平衡及修补气缸镗磨汽车美容装璜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

四轮定位检测调整空调维修曲轴修磨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

占地面积

m2

停车场地

m2

生产厂房

m2

接待区域

m2

总成

维修间

m2

其他备案材料

首次备案和经营地址变更的还应提交:

1.《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2.《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复印件(经营场所为租用的)

3.《机动车维修厂区工艺布置示意图》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或备案)文件(含新增喷烤漆业务的)

机动车维修经营连锁网点还应提交:

5.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6.连锁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条件的承诺书

经营者

承诺

1.已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国家和本市关于机动车维修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知晓机动车维修开业条件、备案要求和经营准则。

2.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主管部门的管理。

3.申请时提供的备案材料和备案后10日内登录《机动车维修管理服务系统》补报的企业登记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真实有效,并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已满足报备经营范围相应的开业条件,在行业主管部门核查合格前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本单位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个体经营者)签字(盖章):

年月日

【说明及要求】

1.书写要求:

表中内容用电脑打印或钢笔或签字笔据实填写,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2.选择备案类型。

申请备案变更的,应选择“备案变更”,应在单位名称后注明原备案编号;首次申请备案的,应选择“首次备案”,不填写备案编号,由区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后填写。

3.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应与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一致。

4.实际经营地址:

应为实际开展机动车维修经营地点的详细地址。

5.经营类型:

结合自身实际,在综合修理、特约维修、连锁经营等三种类型中选择(可多选)。

综合修理是指无固定品牌车辆的维修;特约维修是指已与机动车制造厂商签定了特约维修意向书或协议书或合同的固定品牌车辆维修;连锁经营是指采用连锁经营模式开展的机动车维修。

6.连锁网点:

是机动车维修连锁企业的连锁网点单位应在“经营类型”中选择“连锁经营”的基础上,在中划√确认是连锁网点,并填写连锁总部的名称和备案编号。

连锁总部单位只须在“经营类型”中选择“连锁经营”,不用填写此项。

7.法定代表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个体填写经营者本人姓名。

8.身份证件类型:

分为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胞证等四种。

9.管理负责人:

本单位经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10.经济类型:

依据营业执照上的类型,参照国家标准《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GB/T12402)填写。

11.经营范围: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根据自身实际,参考《机动车维修经营类别标准》,确定所报备经营范围的维修类型、技术级别和项目种类,并在所选范围处划“√”(可多选)。

①选择维修类型种类。

汽车维修、摩托车维修和其它机动车维修。

②在所选的维修类型下方选择技术级别。

汽车维修和其它机动车维修的,可选一类、二类、三类中的一项;摩托车维修的,可选一类或二类中的一项。

③汽车维修项目种类。

一类汽车维修可选“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车”、“危险货物运输车”;二类汽车维修可选“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车”;三类汽车维修和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可选其中具体项目;摩托车维修和一类或二类其它机动车维修不用选。

12.面积:

占地面积、停车场地、生产厂房、接待区域的面积为必填项。

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的,还须填写总成维修间面积。

13.其他备案材料:

除本表外,根据情况还需提交的材料。

在提交的其他材料编号上划√。

14.经营者承诺:

认真阅读并确认表中的承诺内容,同时还可添写其他承诺内容,经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签字并加盖公章有效。

 

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单位名称

实际经营地址

场所归属

自产权租赁其他

经营面积

经营场所总面积平方米。

其中:

生产厂房面积平方米,停车场面积平方米

经营者承诺

承诺:

以上内容均属实,用于经营活动的场地为非公共用地,并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土地使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情况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填写企业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的姓名)承担全部责任。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个体经营者)签字:

年月日

【说明及要求】

一、填表注意事项:

1、表中内容用电脑打印或钢笔或签字笔据实填写,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2、单位名称:

应与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一致。

3、实际经营地址:

实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地点的详细地址。

4、场地归属:

自产权的应具备有效的土地使用或房产证明,租赁的场地、厂房应具备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不少于一年)。

5、经营者承诺栏应注明后果承担的单位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若为个体由经营者本人签字。

二、表格后附材料(请按照以下顺序附在表格后,复印件用A4纸复印并加盖公章):

1.《机动车维修厂区工艺布置示意图》;

2.租用的场地、生产厂房、停车场的合法书面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3.自产权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土地使用证明。

 

机动车维修厂区工艺布置示意图

单位名称(公章):

注:

在示意图中标明接待室,厂房(车间工位布置)、停车场的长、宽,单位为米。

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终止经营登记表

单位名称(盖公章)

备案编号

修备

所属区

经办人

经办人电话

经办人手机

终止经营

原因

不再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关业务。

营业执照已注销。

拆迁,已无经营场所。

其他。

 

法定代表人(个体经营者)签字:

年月日

填表说明:

1.表中内容用电脑打印或钢笔或签字笔据实填写,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2.本表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本人签字有效。

 

机动车维修经营类别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和《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结合本市实际,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是为方便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根据自身实际,报备机动车维修经营范围的参考标准,也是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必要条件。

一、从事一类汽车维修、二类汽车维修、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等业务的条件

1.人员条件

应具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及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车身修复)人员、油漆(车身涂装)人员。

喷烤漆业务外协的,可不配备涂漆岗位维修技术人员

维修企业负责人应掌握国家、北京市和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了解机动车维修专业知识及相关的标准和规范,熟悉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知识,掌握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软件操作知识,熟悉机动车后市场相关知识

维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大专(含)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掌握国家、北京市和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了解机动车维修专业知识及相关的标准和规范,熟悉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知识,掌握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软件操作知识,熟悉机动车后市场相关知识

维修质量检验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熟悉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机动车维修服务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

企业应至少配备2名

企业维修工种设置应覆盖维修业务中涉及到的各专业。

维修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应达到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

机修、电器维修、钣金和涂漆(喷烤漆业务外协的除外)等岗位,一类企业应至少各配备2人,其中一人的技术等级为高级工(含)以上;二类企业应至少各配备技术等级为中级工(含)以上1人。

其它维修岗位的从业人员配备,一类企业应至少1人,不能兼职;二类企业允许一人二岗,可兼任一职

维修业务员应熟悉与本行业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熟悉机动车维修收费标准及零配件价格,掌握机动车构造和工作原理,了解机动车常见故障及故障诊断的基本方法,熟悉机动车各种维修工艺流程及技术要求,熟悉机动车配件常识

维修价格结算员应熟悉国家、北京市、行业有关机动车维修价格的政策和标准,熟悉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机动车零配件定价方法,掌握计算机办公软件及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软件

企业至少应配备统计人员1名,负责统计和信息上报工作

应根据生产规模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熟知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具有汽车维修安全生产作业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应确定安全生产负责人员一人,负责安全生产全面工作

从事燃气汽车维修的企业,应至少配备1名熟悉燃料供给系统专业的专职作业、检验技术人员

2.组织管理条件

(1)基本要求

应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设置经营、技术、业务、质量、配件、检验、档案、设备、生产和安全环保等管理部门并落实责任人

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应有现行有效的与机动车维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文件资料

应建立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生产等内容的定期培训教育制度

(2)经营管理

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在业务接待室公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程序等,并明示机动车维修标志牌、配件价格、工时定额和价格标准等

应建立并执行价格备案及公示、机动车维修合同(托修单)、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单、汽车维修记录、统计信息报送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维修过程、配件管理、费用结算和维修档案等应实现电子化管理,并具备与本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服务系统》联网报送信息的能力

(3)质量管理

应建立并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机动车维修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配件管理、文件资料有效控制和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

机动车维修档案应包括维修合同,进厂、过程、竣工检验记录,竣工出厂合格证存根,维修结算清单,材料清单等

配件管理制度应规定配件采购、检查验收、库房管理、信息追溯、配件等级及台账、索赔等要求

应具有所维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并及时更新

3.安全生产条件

应具有并实施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应制定各工种、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

应设置电、气焊作业专用工位,并有明显的固定警示标志。

调漆车间的机电设备、设施应具备防爆功能

使用与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具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有明显的警示、禁令标志

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符合安全、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

安全、消防设施的设置地点应明示管理要求和操作规程

应具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4.环境保护条件

应具有废油、废液、废气、废水(以下简称“四废”)、废蓄电池、废轮胎含石棉废料及有害垃圾等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有害物质存储区域应界定清楚,必要时应有隔离、控制措施。

应与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签订的危险废物处置协议或合同,并严格履行合约

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配置的处理“四废”及采光、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涂漆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采用干打磨工艺的,应有粉尘收集装置和除尘设备,并应设有通风设备

调试车间或调试工位应设置汽车尾气收集净化装置

5.设施条件

(1)基本要求

经营场所应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符合消防安全标准,有合法的使用证明。

租赁的经营场所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2)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

应设有接待室,与生产区域明显隔离开。

一类企业的接待室面积不小于80㎡,二类企业的接待室面积不小于20㎡。

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主修车型、业务受理程序、工作流程、监督电话,以及维修的作业项目、工时定额和单价,配件的类型和价格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3)停车场

应有与承修车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合法停车场地。

一类企业的停车场面积不小于200㎡,二类企业的停车场面积不小于150㎡。

不得占用公共用地。

停车场地面平整坚实,区域界定标志明显,保证车辆行驶通畅

维修轮式专用机械车辆的企业,其停车场地周围及空中无妨碍机械工况试车的障碍物

(4)生产厂房及场地

生产厂房地面应平整坚实,面积应能满足所配备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并与经营业务相适应。

一类企业的生产厂房面积不小于800㎡,二类企业的生产厂房面积不小于200㎡

生产厂房内应设有总成维修车间。

一类企业的总成维修车间面积不小于30㎡,二类企业的总成维修车间面积不小于20㎡,并设置总成维修所需的工作台、拆装工具、计量器具等

生产厂房内应设有预检工位,并配备相应的故障诊断、检测设备

从事燃气汽车维修的企业应有专用维修厂房,厂房应为永久性建筑,不得使用易燃建筑材料,面积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厂房内通风良好,不得堆放可能危及安全的物品。

厂房周围5m内不得有任何可能危及安全的设施

从事燃气汽车维修的企业还应设有密封性检查、卸压操作的专用场地,可以设在室外。

应远离火源,并有明显的防火、防静电警示标志

6.设备条件

应配备表1~表4要求的与其所承修车型相适应的仪表工具(表一)、专用设备(表二)、检测设备(表三)和通用设备(表四),其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相适应

从事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的企业,应配备满足GB/T18344规定的所有出厂检验项目的检测设备

各种设备应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并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应通过型式认定,并按规定经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汽车举升机应经交通产品认证合格。

新购置的喷烤漆房应经交通产品认证合格,已购置使用三年以上的喷烤漆房应按照《在用汽车喷烤漆房安全使用综合评价规则》(DB11/T1038)的要求,经安全综合评价并合格

允许外协的设备,应具有合法的合同书,并能证明其技术状况符合设备条件中上述两款的要求

表一:

仪表工具

序号

设备名称

1

万用表

2

气缸压力表

3

燃油压力表

4

液压油压力表

5

真空表

6

空调检漏设备

7

轮胎气压表

8

外径千分尺

9

内径千分尺

10

量缸表

11

游标卡尺

12

扭力扳手

13

气体压力及流量检测仪(针对燃气汽车维修企业)

14

便携式气体检漏仪(针对燃气汽车维修企业)

表二:

专用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大中型客车

大型货车

小型车

其他要求

1

废油收集设备

2

齿轮油加注设备

3

液压油加注设备

4

制动液更换加注器

5

脂类加注器

6

轮胎轮辋拆装设备

7

轮胎螺母拆装机

-

8

车轮动平衡机

9

四轮定位仪

-

-

二类允许外协

10

转向轮定位仪

-

二类允许外协

11

制动鼓和制动盘维修设备

-

12

汽车空调冷媒回收净化加注设备

大货车允许外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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