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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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标准版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标准2013版

关于印发《河南省试点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豫职改办〔2013〕40号

郑州市、焦作市、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教育厅: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2013年,我省继续在郑州、焦作、许昌和省教育厅直属学校进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

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试点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认真贯彻实施。

 

2013年8月20日

 

河南省试点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和工作实绩,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分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

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三条中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采取讲课答辩和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一、二、三级教师的评价方式由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或省直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并报省职改办最后确定。

第四条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改革试点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省、市、县教研室、电化教育馆等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学前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符合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或校(园)长专业标准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身心健康,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经审验合格。

第六条学历、任职年限条件

(一)申报三级教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2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申报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小学、幼儿园、初中任教,取得三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三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4.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幼儿园任教,取得三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三级教师职务3年以上。

(三)申报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

2.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取得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二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小学、幼儿园、初中任教,取得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二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5.具备中等师范学历,在小学、幼儿园任教,取得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二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四)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2.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小学、幼儿园、初中任教,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8年以上。

截至申报当年年底,35周岁以下人员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应具备硕士学位,否则按破格申报。

(五)申报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20年以上,或者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16年以上,或者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12年以上,取得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高级教师职务8年以上。

截至申报当年年底,45周岁以下人员申报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应具备硕士学位,否则按破格申报。

(六)乡镇中心校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研工作的人员申报高级教师及以下职务,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任职年限达到相应要求;其它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研工作的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任职年限达到相应要求。

第三章三级、二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七条三级教师

(一)基本掌握教育教学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学科教学知识、课程标准和教材,能够较好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第八条二级教师

(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教学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二)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和学科教学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培养技能,注重三维目标的落实,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较好。

(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第四章一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九条一级教师能力和经历要求

(一)专业知识和能力。

具备本学科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掌握一定的现代教育技术,并在教学中正确运用。

(二)教育教学工作量完成情况。

完成教育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中学教师每学年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课时,小学、幼儿园教师不少于40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校领导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3,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

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能够熟练掌握一门专业技能,独立承担一门专业技术课的理论教学和对学生的实习实训指导任务,专业课教师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00课时。

教研人员从教以来,在中小学(幼儿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3年以上,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

系统承担并完成1门课程的教学指导和教学研究任务。

每学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不少于40次,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

(三)教学经历。

系统担任过1门课程的教学工作,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授课效果评价良好(教研员可不作要求)。

(四)教育教学效果。

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所教学科的学生普遍达到教育质量要求。

教学效果良好,任现职以来教学效果评估至少2年为优秀。

(五)学生管理。

具有较强的学生管理能力,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教育。

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具体范围见附则)3年以上(博士研究生学历人员不作要求,硕士研究生学历人员要求1年以上),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在各方面得到较全面的发展。

(六)教科研工作。

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积极推进课程改革。

能够及时进行教学反思,自2013年起,每年撰写1篇有一定价值的教学心得或教科研论文,在单位举办的学术活动中交流并获得好评。

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过1项校本科研,研究成果应用到教学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

(七)素质教育与课程改革。

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因材施教,注重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开发学生智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能够指导学生开展课外实践活动和研究性学习。

第十条一级教师工作业绩要求

申报一级教师任职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一级教师水平。

(一)学校教师

1.讲授过县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县二等奖或市三等奖)、示范课或观摩课。

农村学校教师讲授过县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或观摩课,或乡镇组织的优质课(获一等奖)、示范课、观摩课2次。

2.获得县级政府综合表彰,或教师节期间获得县级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

或者在教育教学工作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受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1次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2次;

或者担任班主任、共青团、少先队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3年以上,所带班级或共青团、少先队被评为县级文明班集体、先进团支部、先进少先队,或本人被评为县级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

农村学校教师获奖降低一个级别。

3.积极开展综合实践活动,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

或者开发、实施校本课程,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

或者主持辅导学生社团活动3年以上,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

或者能够结合教育教学工作实际进行针对性研究,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5名)参与并完成市级教科研课题研究;农村学校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参与并完成县级教科研课题研究(2013年,作为过渡,在教育教学类CN期刊上独立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经专家鉴定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可视为符合教科研课题要求)。

(二)教研人员

1.省教研员讲授过省级及以上有关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其他教研员讲授过上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

2.每学年在本级或上级区域开设示范课、教学专题讲座等活动2次,学科教学质量稳步提升。

3.省教研员参与并完成省级本学科教科研课题1项(限前3名),并在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2篇。

市、县教研员参与并完成市级本学科教科研课题1项(限前3名),并在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

乡镇中心学校从事教研工作的人员参与并完成县级本学科教科研课题1项(限前3名),或在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1篇。

4.获得县级政府综合表彰;或者教师节期间获得县级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或者在教育教学工作的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受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1次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2次。

第十一条一级教师破格评审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或专业,任职年限达到相应要求,且截至当年年底年满35周岁的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一级教师。

破格申报评审一级教师人员,除具备一级教师正常晋升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超额完成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任务,效果显著,成绩突出。

(二)近5年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1次。

(三)讲课答辩获优秀等次。

(四)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其中第1条为学校教师必备条件,第2条为教研人员必备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一级教师水平。

1.讲授过县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县一等奖或市二等奖)、示范课或观摩课,获得好评。

2.主持并完成相应级别本学科教科研课题1项。

3.获得县级政府综合表彰;或者教师节期间,获得县级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

第五章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十二条高级教师能力和经历要求

(一)专业知识和能力。

具有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价值观,具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学科知识和学科教学知识;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并在教学中熟练运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二)教育教学工作量完成情况。

完成教育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中学教师每学年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课时,小学、幼儿园教师不少于40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校(园)长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学校规模少于12个教学班的校园长每学年任课不少于120课时,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

因课程计划、学校性质、规模等原因而课时偏少的学科,任课教师须有其他与教育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

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能够熟练掌握一门专业技能,独立承担一门专业技术课的理论教学和对学生的实习实训指导任务,专业课教师每学年不少于200课时。

教研人员从教以来,在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5年以上,有丰富的教学经验。

系统承担并完成1门学科的教学指导和教学研究任务。

有计划地深入学校指导教学,每学年县教研员不少于60次,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市教研员不少于50次,听课、评课不少于50节;省教研员不少于40次,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

(三)教学经历。

胜任本学科各级段的教学工作,任现职以来能够根据学科特点和学校实际进行本学科的循环教学,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校园长、教研员可不作要求)。

(四)学生管理。

能够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有效进行班级(团队)管理和思想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且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博士研究生学历人员要求2年),或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具体范围见附则)合计8年以上且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5年以上(博士研究生学历人员要求4年),教书育人成效显著。

(五)教育教学效果。

教师课堂教学受到学生广泛欢迎,同行评价普遍较高,是学校公认的教学骨干,每学年开展(讲授)过校级达标课、研讨课等公开课1次。

教学理念有利于学生终身发展,所教学生课业负担轻,教学效果显著,任现职或近5年来每学年教学效果评估均获优秀等次,学生评价满意度高;校(园)长办学理念先进,办学效果显著,任现职以来学校持续发展良好;教研员任现职以来,能较好地组织开展本区域教学研究工作,得到本学科教师的一致认可,所指导的教师取得优异成绩。

(六)教科研工作。

具有较强的教科研能力,在课程建设、教学方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

能够认真进行教学反思,自2013年起,每年撰写1篇有较高价值的教学心得或教科研论文,在单位举办的学术活动中交流并获得好评。

能够结合教育教学实际问题开展针对性研究,城市学校教师主持或参与过市级教科研课题研究,农村学校教师主持或参与过县级教科研课题研究。

校(园)长主持过市级教科研课题研究。

(七)素质教育。

积极实施素质教育,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在教学中面向全体学生,发展学生特长,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取得突出成绩。

(八)课程改革。

按照课程改革要求,能够结合学科特点指导学生进行综合实践,为学生开设相应的校本课程、开设专题知识讲座或开展体育、艺术、科技等课外活动。

(九)示范引领。

积极发挥传帮带作用,经单位统一安排,结对培养青年教师,共同实现专业成长。

培养、指导2名青年教师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所培养、指导的教师获得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十)支教。

按照国家要求,城市中小学教师(当年年底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教师及特殊教育学校除外)须有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支教的经历,或者任现职以来完成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对口支援、结对指导、送课下乡等支教任务不少于60天(次)。

第十三条高级教师工作业绩要求

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高级教师水平。

(一)学校教师

1.任现职以来讲授过市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市二等奖或省三等奖)、示范课或观摩课,获得好评;农村学校教师讲授过市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或观摩课,或讲授过县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并获一等奖,或讲授过2次县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均获县二等奖及以上等次)、观摩课、示范课,获得好评。

只获得示范课、观摩课证书的人员须同时提供从教以来获得的相应级别优质课二等奖或以上等次证书。

截至当年年底,年满50周岁人员,如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不符合以上要求,必须在评委会组织的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中获优秀等次。

2.长期从事中小学教学工作,获得市级政府综合表彰;或者教师节期间获得市级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

或者在教育教学工作的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受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1次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2次;

或者担任班主任、共青团、少先队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3年以上,所带班级或共青团、少先队被评为市级文明班集体、先进团支部、先进少先队,或者本人被评为市级优秀班主任、优秀团队辅导员。

农村学校教师获奖降低一个级别。

3.在实施素质教育、推行课程改革、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积极实施综合实践活动,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

或者开发、实施校本课程,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

或者主持辅导学生社团活动3年以上,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

或者主持、参与并完成省级教科研课题研究(限前3名),专家评价较高,具有一定的推广应用价值(2013年,作为过渡,在教育教学类CN期刊上独立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2篇,经专家鉴定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可视为符合教科研课题要求)。

农村学校教师获奖降低一个级别。

(二)校(园)长

1.从教以来,讲授过市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

农村学校降低一个级别。

2.担任校(园)长以来,办学理念先进,在课程建设、教师专业发展、教学改革、质量提升等方面成效显著,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在同类学校(幼儿园)中位居前列(市属学校要求在本市范围,县、区属学校要求在本县、区范围,乡镇及以下学校要求在乡镇范围),受到有关教育行政部门认可。

3.学校管理规范,教学管理工作成绩突出,担任校(园)长以来,获得市级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表彰。

农村学校获奖降低一个级别。

4.长期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本人获得市级政府综合表彰;或教师节期间,获得市级政府综合表彰的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或者在教育管理方面受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农村学校获奖降低一个级别。

5.具有较强的教科研能力,能够结合学校(幼儿园)教育教学实际问题开展专题研究。

城市学校校(园)长主持并完成省级教科研课题1项,农村学校校(园)长主持并完成市级教科研课题1项,研究成果在提升办学质量方面体现价值,并对本区域学校(幼儿园)有引领和借鉴意义。

或者所管理的学校积极开展综合实践活动,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开发实施校本课程,开展学生社团活动等,取得良好效果,城市学校受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1次,或受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2次,农村学校降低一个档次。

(三)教研人员

1.每学年在本级(至少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或培训活动中开设示范课、教学专题讲座等活动2次,学科教学质量稳步提升(可提供任职以来或近5年以来的有关材料)。

2.省教研员主持并完成省级本学科教科研课题2项,市教研员主持并完成省级本学科教科研课题1项,县教研员主持并完成市级本学科教科研课题1项,乡镇中心学校从事教研工作的人员参与并完成市级以上本学科教科研课题1项(限前3名),专家评价较高,具有一定的推广应用价值。

3.省教研员在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学科教科研论文3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市、县教研员在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学科教科研论文2篇,乡镇中心学校从事教研工作的人员在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本学科教科研论文1篇。

4.长期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获得市级政府综合表彰;或者教师节期间获得市级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或者在教育教学工作的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受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1次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2次。

第十四条高级教师破格评审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或专业,任职年限达到相应要求,且当年年底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教师。

破格申报评审高级教师人员,除符合高级教师正常晋升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超额完成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任务,效果显著,成绩突出。

(二)近5年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2次。

(三)说课讲课面试答辩获优秀等次。

(四)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其中第1条为学校教师必备条件,第2条为教研人员必备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高级教师水平。

1.讲授过市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示范课或观摩课,获得好评。

2.主持完成的相应级别的教科研课题中至少有1项获一等奖。

3.获得市级政府综合表彰,或教师节期间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

第六章正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十五条正高级教师能力和经历要求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坚定的职业信念和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价值观,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发挥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

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体范围见附则),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二)系统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专业知识、学科思想和方法,具有较强的现代教育技术应用操作能力,教学理念先进,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技艺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

具有较强的课程资源开发能力,能独立指导学生开展创新实验、专业实习和研究性学习活动。

(三)胜任本学科各级段的教学工作,任现职以来能够根据学科特点和学校实际进行本学科的循环教学,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校园长、教研员可不作要求)。

(四)完成教育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中学教师每学年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课时,小学、幼儿园教师不少于40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校(园)长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学校规模少于12个教学班的校园长每学年任课不少于120节,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

因课程计划、学校性质、规模等原因而课时偏少的学科,任课教师须有其他与教育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

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能够熟练掌握一门专业技能,独立承担一门专业技术课的理论教学和对学生的实习实训指导任务,专业课教师每学年不少于200课时。

教研人员从教以来,在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5年以上,有丰富的教学经验。

系统承担并完成1门学科的教学指导和教学研究任务。

有计划地深入学校指导教学,每学年县教研员不少于60次,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市教研员不少于50次,听课、评课不少于50节;省教研员不少于40次,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

每学年承担公开课或教师培训课,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成效显著。

每学年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在市级范围组织的教研、培训活动中开设示范课或教学专题讲座等活动2次,学科教学质量位居前列。

(五)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理念创新、课程建设、教师专业发展、课堂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对提高本学科教学质量做出显著成绩。

(六)在学科教学与研究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在本学科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七)积极发挥传帮带作用,经单位统一安排,结对培养、指导3名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所培养、指导的教师获得市级教育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正高级教师工作业绩要求

申报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正高级教师水平。

(一)学校教师

1.讲授过省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并获一等奖,或者讲授过省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课、观摩课2次;

或者主讲过省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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