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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法规总结

1.植物检疫(PlantQuarantine)

是植物保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以法律为依据、行政和技术手段相结合、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以保护农林生产、生态环境安全及人类身体健康的一项重要措施。

植物检疫法规:

为了防止检疫性植物有害生物的传入或扩散而限制植物、植物产品以及其他物品的生产、流通或储存,或人员的正常活动,并建立检疫出证体系的官方规定。

2、植物检疫法规的基本内容

法规由国际组织或国家(地区)政府负责制订、颁布和实施。

1)法规名称

2)立法宗旨

3)执法主管部门和执行机构

4)名词术语解释

5)检疫法规分项和检疫范围分项

6)规定禁止进口或限制进口物品

7)检疫程序

8)奖惩与法理责任

9)法规公布日期和生效日期

10)根据法规制订具体实施规章的办法11)其他规定

3.植物检疫法规的发展特点

(1)植物检疫法规是长期以来控制植物有害生物的必然产物

(2)由单项法规向综合性法规转变

(3)由个别国家法规向国际性法规的方向发展

(4)植物检疫法规是不断补充和完善的过程

4.葡萄根瘤蚜----1881年,欧洲6国签署“防治葡萄根瘤蚜国际公约”。

-第一个植物检疫国际法规

5.“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PlantProtectionConventionIPPC)(1929),1952年.到2012年7月,已有178个国家或地区签署。

(1)IPPC的核心工作:

国际标准制订与完善,信息交流,能力发展,争端解决。

(2)IPPC的两个含义: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协调国际植物保护的国际组织。

(3)在机构设置上IPPC位置为:

FAO/植物生产保护司(AGP)/植物保护处(AGPP)/IPPC秘书处,位于意大利罗马。

主要目标是促进国际贸易,减少病虫害传播。

(4)IPPC主要工作领域

●一是标准制定。

是WTO《SPS协议》下唯一的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制定组织。

●二是技术援助,协助标准在国家水平执行。

三是信息交流

(5)IPPC的主要组织:

秘书处和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ICPM)

我国2005年加入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成为公约第141个缔约方。

《公约》在我国的官方联络点设在农业部。

(6)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地位和作用

⏹是植物保护第一个国际法规,也是负责制定国际植物检疫标准体系的机构,其具有十分独特的作用。

⏹每一个国家均具有国家级植物保护机构(NPPO),其负责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基础之上制定和实施法规,这些机构主要致力于防止植物病虫害通过贸易而传入,并按照进口国植物检疫的要求颁发出口证书。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在国际贸易上也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为它是世界贸易组织在应用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定中承认的有关贸易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的来源。

随着世贸组织的协议的实施,其重要性显著上升。

IPPC在植物卫生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WTO/SPS协议规定IPPC为植物卫生国际标准的制定机构,并在植物卫生领域起着重要的协调一致的作用

(7)国际植保公约的重要性及必要性

⏹保护植物免受有害生物的危害是确保粮食安全、贸易和环境保护的基础。

作为植物保护原则、开展合作及行动的国际论坛和参考基准,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其目的是使得各国的植物检疫要求更加透明和公平,从而达到可接受的保护水平。

IPPC为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的制定提供了机制,这些标准有助于促进贸易和环境保护。

目前所制定的标准是处于概念水平,其为将来制定针对特定作物的特定有害生物的更加详细标准奠定了基础。

这些标准的重要性体现在,它们有助于向发展中国家参与贸易提供指南,帮助其建立适宜的植物检疫体系并为新的市场准入谈判奠定基础。

这些标准还有助于澄清概念问题和有争议的问题,可以为争端的解决奠定基础,从而减少贸易伙伴之间发生植物检疫争端的可能性。

(8)国际植保公约的主要内容

包括前言、条款、证书格式附录三个方面。

其中条款有十五条。

⏹第一条缔约宗旨与缔约国的责任;

⏹第二条公约应用范围,主要解释植物、植物产品、有害生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等;

⏹第三条补充规定,涉及如何制定与本公约有关的补充规定如特定区域、特定植物与植物产品、特定有害生物、特定的运输方式等;

第四条主要阐述各缔约国应建立国家植物保护机构,明确其职能。

⏹第五条植物检疫证书,主要规定植物检疫证书应包括的内容;

⏹第六条进口检疫要求,涉及缔约国对进口植物、植物产品的限制进口、禁止进口、检疫检查、检疫处理(消毒除害处理、销毁处理、退货处理)的约定,并要求各缔约国公布禁止及限制进境的有害生物名单,要求缔约国所采取的措施应最低限度影响国际贸易;

第七条国际合作,要求各缔约国与联合国粮农组织密切情报了解,建立并充分利用有关组织,报告有害生物的发生、发布、传播为害及有效的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八条区域性植物保护组织,该条款要求各缔约国加强合作,在适当地区范围内建立地区植物保护组织,发挥它们的协调作用;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着重阐述缔约国间对本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发生争议时的解决办法:

第十条声明在本(公约》生效后,以前签订的相关协议失效,这些协定包括1881年11月3日签订的《国际葡萄根瘤蚜防治公约》、1889年4月15日在瑞士伯尔尼签订的《国际葡萄根瘤蚜防治补充公约》、1929年4月16日在罗马签订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第十一条适用的领土范围,主要指缔约国声明变更公约适应其领土范围的程序,公约规定在联合国粮农组织总干事接受到申请30d后生效;

⏹第十二条批准与参加公约组织,主要规定了加入公约组织及其批准的程序;

⏹第十三条公约的修正,指缔约国要求修正公约议案的提出与修正并生效的程序;

⏹第十四条生效,指公约对缔约国的生效条件;

第十五条任何缔约国退出公约组织的程序

国际植物保护秘书处,负责管理与IPPC有关的事物,协调植保公约范围的全球植物检疫措施工作计划。

⏹秘书处的重要活动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建立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s);

2、提供植保公约所需的信息,便利缔约国之间的信息交流:

3、通过粮农组织提供技术援助,在提供其它技术援助方面与政府和其它组织合作。

6.非关税壁垒(Nontariffbarriers)(定义)

又称非关税贸易壁垒,指一国政府采取除关税以外的各种办法,对本国的对外贸易活动进行调节、管理和控制的一切政策与手段的总和,其目的是试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市场和国内产业的发展。

非关税壁垒大致可以分为直接的和间接的两大类:

前者是由海关直接对进口商品的数量、品种加以限制,其主要措施有:

进口限额制、进口许可证制、“自动”出口限额制、出口许可证制等;后者是指进口国对进口商品制订严格的条例和标准,间接地限制商品进口,如进口押金制、苛刻的技术标准和卫生检验规定等。

在非关税壁垒中,其中最隐蔽、最难对付的一种贸易壁垒就是技术性贸易措施。

7.行政执法:

包括5种类型,即行政检查、行政奖励、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

8.植物检疫法规术语

有害生物(Pest)

任何对植物或植物产品有害的植物、动物或病原体的种、株(品)系、或生物型

2、检疫性有害生物(QuarantinePest)

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或环境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且进行官方防治的有害生物(IPPC,1997)

3、定殖(Establishment)

当一种有害生物进入一个地区后在可预见的将来能长期生存

4、疫区(QuarantineArea)

存在检疫性有害生物并由官方控制的地区。

5、非疫区(Pest-freeArea)

由主管机关确认的未发生特定虫害或病害的地区,无论是一国的全部或部分地区,还是几个国家的全部或部分地区。

6、保护区(ProtectedArea)

国家植物保护组织确定的对一个危险地区进行有效保护的最小区域。

7、风险评估(Riskevaluation)

根据可能适用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评价虫害或病害在进口成员领土内传人、定居或传播的可能性,以及评价相关潜在的生物学后果和经济后果。

8、可接受风险(Acceptablerisk)

制订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以保护其领土内的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成员所认为适当的保护水平。

9、铲除(Eradication)

实施植物检疫措施以从一个地区消除某种有害生物。

10、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RegulatedNon-quarantinePest)

对于进口国而言,那些存在于种植材料上并将对其造成不可接受的损害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11、低度流行区(Areaoflowpestprevalence)

由主管机关确认的特定虫害或病害发生水平低、且已采取有效监测、控制或根除措施的地区,该地区可以是一国的全部或部分地区,也可以是几个国家的全部或部分地区。

9.植物检疫的改革

1)改革开放初期

自1980年,口岸动植物检疫归口农业部领导,农业部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后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199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施行。

“加强检疫管理,提高检疫质量”

2)加入WTO之后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部级单位)成立,由原国家商

品检验局、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国家卫生检疫局3家机构调整后组成,归属海关总署,内设动植物监管司,全面负责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

2001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部级单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仍由动植物监管司全面负责。

10.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确定

(1)依据:

1)国内未发生,或局部分布且正在进行官方控制的有害生物;

2)危险性特别大;

3)本国或本地区生态条件适宜;

4)传入后难于根除;

5)能随植物或植物产品远距离传播

(2)确定过程

必需经过严格的科学论证、评价、有充分的科学依据,进行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是确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必要环节。

11.双边协定中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定义:

中国与多个国家签署过植物检疫或植物保护协定,一些协定明确提出了输入国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2.国内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包括:

凡是来源于疫区的禾谷类与薯类;经济作物;瓜类和经济林木类;鲜切花与盆景花;蔬菜;中药材;牧草类和食用菌;受污染的秸秆类及其他包装材料.

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审定委员会2009年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农业部制订了新的《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内检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2006年的名单作废。

13.

(一)限定的有害生物的确立依据:

过去在制定检疫性病虫草名单时,主要根据以下三条标准来确定:

(1)国内尚未发生或虽有发生,但分布不广并正在由官方控制的有害生物。

(2)危险性大的有害生物(主要指对国计民生的危害大;本国、本地区的生态条件适宜该病虫的生存、繁衍以致猖獗、流行;一旦传入则难以根除)。

(3)能随动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有害生物。

(二)限定有害生物的确定过程

●首先,表明要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采取检疫措施的范围,限制在对用于种植的植物造成不可接受的严重经济损失、影响了原定用途的有害生物;

●第二,是必须经过风险分析提供科学依据,才能对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加以确定。

●除考虑是否有分布及其经济重要性外,也充分考虑环境因子等因素,使制定的限制性有害生物名录具有更坚实的科学依据,更符合国际规范。

(三)确立限定的有害生物名录的重要性与复杂性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自由化程度的提高,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国际间贸易越来越频繁。

●为了保护农业生产的安全,各国施行的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对贸易的影响亦越来越突出,特别是有些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农产品的市场,利用非关税措施来阻止国外农产品的输入,而动植物检验检疫就是其中一种具有隐蔽性的技术措施。

●为了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世界贸易组织(WTO)和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均要求各国在采取植物检疫措施时要增加透明度,采用国际标准来制定应限制的有害生物名单。

14.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物学类群

●检疫性昆虫、检疫性杂草、检疫性病原物:

病原真菌、病原原核生物(细菌、植原体等)、病原病毒、类病毒、植原体。

15.转基因生物

《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4年,质检总局令第62号)第十条明确提出“申报为转基因产品,但经检测其转基因成分与批准文件不符的;申报为非转基因产品,但经检测其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一律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16.疫区的划分

一般而言,某一地区有害生物状况可划分为存在、不存在及短暂存在三类。

根据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与否、发生和为害的严重程度,又可分为疫区、低度流行区、缓冲区、非疫区和受威胁地区等几类。

(1)疫区:

是指由官方划定的发现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存在与为害,并正由官方采取措施控制中的地区。

可以是一个国家的全部或部分地区,也可是几个国家的全部或部分地区。

(2)有害生物低度流行区(Areaoflowpestprevalence)依据特定有害生物发生为害程度来确定。

有害生物低度流行区:

是经主管当局认定,某种有害生物发生水平低,并已采取了有效的监测、控制或根除措施的地区。

●控制区:

专指国家植物保护组织确定为防止特定有害生物从疫区扩散所必需的最小的限定区域;

●保护区:

国家植物保护组织为有效保护受威胁地区而确定的必需的最小的限定区域则称为保护区

●受威胁地区:

是指生态因素适合某种有害生物的定殖,该有害生物的定殖将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地区

(3)非疫区

●非疫区:

是指有科学证据证明未发现某种特定的有害生物分布,并由官方维持这种状况的地区。

●由于疫区的范围有时很大,可以是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在疫区内,在这个大的疫区内可能还有局部的无某一特定有害生物分布,在经过主管部门核准以后,可以称为“非疫产地”和“非疫生产点”。

非疫产地:

是指科学证据表明特定有害生物没有发生并且官方能适当保持此状况达到规定时间的维持此状况达到规定时间的地区。

非疫生产点:

则指科学证据表明特定的有害生物没有发生,并且官方能维持此状况达到规定时间的产地内作为一个单独单位以非疫产地相同方式加以管理的限定部分。

●为建立非疫区、非疫产地或非疫生产点,需要划定缓冲区。

缓冲区是指特定有害生物未发生或处于低度流行区并加以官方控制的、为防止有害生物扩散而采取植物检疫措施的地区。

它可包围或者毗邻疫区,或非疫区、非疫产地与非疫生产点。

●非疫区、非疫产地与非疫生产点概念与SPS“区域性原则”相适应。

(了解)

一旦建立非疫区,在满足某些要求后,无需执行额外的植物检疫措施,就可以将非疫区产品出口到关注此特定有害生物的国家,并且根据一个非疫区状况作为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的依据。

同时,建立非疫区,也可以成为进口国为保护受威胁地区而提出采取植物检疫措施的理由之一。

非疫区的界定与所关注的有害生物的生物学特性相关,原则上非疫区的定界应与有害生物的发生状况紧密了解,但实际上一般按照认为符合有害生物生态范围的更容易识别的边界来界定。

因此,非疫区的界定可以是行政的边界,也可以是河流、海洋、山脉或海拔高度等地理特征的边界。

在建立和维持非疫区时,应着重考虑确定建立无有害生物的体系、保持无有害生物状态下植物检疫措施及核查无有害生物状况的方法三方面素。

●非疫产地、非疫生产点与非疫区的内在了解:

虽有共同的目标,但实现方式不同。

(1)一个非疫区比一个非疫产地大得多。

它包括许多个产地,也可能包括整个国家或几个国家的全部或部分。

一个非疫区可能被一个天然屏障或通常被一个相当大的缓冲区所隔离。

(2)但一个非疫产地可能位于一个有关有害生物普遍发生、但被隔离的区域内,一般在其毗邻的地方建立一个缓冲区。

(3)非疫区一般可毫不间断地保持许多年,而非疫产地的状况可能仅保持一个或几个生长季节。

(4)作为一个整体,非疫区常由输出国国家植物保护组织来管理,而非疫产地则是在国家植物保护组织监管和负责下由生产者独立经营管理。

(5)若在非疫区内发现有害生物,整个区域都会被认为有问题;

(6)若在非疫产地内发现有害生物,该产地丧失其非疫状况,但同一区域内实施同一体系的其他产地则不受直接影响。

17.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18条规定:

“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2007年,农业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重新制订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包括435种有害生物,取消了199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中A1、A2的分类。

根据这一规定,我国自1954年开始已经累计进行了7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的制订或修订。

18.我国内检有害生物包括农业和林业两方面。

农业:

制定了《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名单》,006、2009年都制定了新的。

19.现行进境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及其特点: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颁布实施,共435种(类),在陆续追加。

1992年版本废止。

新《名录》特点:

一是检疫性有害生物种类大幅增加,由原来的84种扩大到435种,不再分一、二类,有利于检验检疫工作中更好操作与掌握,符合国际相关标准。

二是重点突出,保护面明显扩大,既考虑到粮油、水果等重点作物,又兼顾并增加了花卉、牧草、原木、木质包装、棉麻等作物上有害生物的种类。

三是增大有害生物的防范力度,提高进境植物检疫门槛,有利于防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跨境传播。

20、有害生物风险分析(PRA)

(1)PRA的定义:

PestRiskAnalysis,PRA

FAO/IPPC2002年版ISPM第5号出版物中《植物卫生术语表》对PRA的定义是:

“评价生物学或其它科学、经济学证据,确定某种有害生物是否应予以管制以及管制所采取的植物卫生措施力度的过程。

●有害生物风险性分析(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1号)

以生物的或其他科学的和经济的依据,确定一种有害生物是否应该限制和加强防治措施力度的评价过程。

SPS协议:

PRA是根据可能实施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来评价虫害或病害在进口成员境内传染、定殖或传播的可能性,以及相关的潜在生物和经济后果,并以此作为制定检疫措施的依据。

(2)PRA的必要性

●确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科学基础;

●是制定检疫决策的重要依据;

●促进农产品解禁,增加市场准入机会;

●正当的技术壁垒。

(3)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程序和方法三个阶段:

起始阶段;评估阶段;管理阶段;

(4)组织机构

Ø中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风险分析委员会

Ø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办公室

21.又被称为“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卫生健康的三姐妹组织:

联合国粮农组织

(FAO)、世界卫生组织(WHO)、世界贸易组织(WTO)。

22,我国现行的动植物检疫体系

23.我国现行的植物检疫体系

24.植物检疫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主要职能

国家质检总局

国务院农/林业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林业主管部门

口岸动植物检疫

全国植物检疫工作

本地区植物检疫工作

全国植物检疫则由农业部和国家林业总局分别负责;国内县级以上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受同级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的管理体制。

25,SPS协议

(1)SPS协定的主要规定

1.非歧视

2.科学理由

●协调

●风险评估

●一致性

●最少贸易限制

3.等效

4.区域性

5.透明度

6.技术援助/特殊待遇

7.控制、检查和批准程序

SPS协定的内容主要涉及动植物检验检疫及食品卫生安全。

二、SPS协定存在的灰色区域

1、SPS协定的强制性不高,难以协调

2、风险分析的时限不明确

3、只要有科学依据,可以采取高于国际标准的措施

4、在没有充分科学依据的情况下,可以临时采取措施

5、等效原则的规定不清楚6.疫区区域化的标准缺乏

三.SPS协定在植物检验检疫中的应用

⏹农业和农产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具有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意义。

正因如此,各国长期以来一直把农业当作弱势产业大力保护,对农产品国际贸易实施各种各样的政策限制,如配额、许可证、关税、专营、禁令等,使得农产品国际贸易的自由化进程受到严重影响。

1998年关贸总协定(TheGeneralAgreementonTariffsandTrade,GATT)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的签署是农产品贸易体制的一个历史性突破,它将农业纳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的主航道,对农产品贸易的自由化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但是农业和农产品的基础性地位并没有改变,农业作为一种弱质产业始终需要得到各国政府的保护。

关税壁垒措施减少以后,越来越多的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农产品市场,更多地利用非关税措施来阻止国外农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其中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措施)是使用频率最高的措施之一。

四.SPS协定是一把双刃剑

既可以制约别人,保护自己免受对方的无理侵犯,同时也可能约束自己,使自己无法回避自己的薄弱面而受到更多的攻击。

如果不能正确地理解和应用SPS措施,主观随意地设置技术壁垒,便可能引发争端,一旦败诉,将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只有全面掌握SPS协定,并对我国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进出口贸易的现状有比较客观的认识和了解,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用好有关规则,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农产品的出口贸易。

26.植物检疫措施的国际标准

ISPMs是由FAO下属的IPPC秘书处编篡发布的。

作为联合国粮农组织全球检疫政策和技术援助计划的一部分。

该计划向粮农组织成员和其他有关各方提供使植物检疫措施在国际上统一的准则,以促进贸易并避免各国不恰当地使用技术壁垒等措施所造成的矛盾.截止2005年5月IPPC已经发布的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ISPMs)有21个.

(一)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植物检疫原则

(二)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准则

(三)外来生物防治物的输入和释放行为守则

(四)建立非疫区的要求

(五)植物检疫术语汇编‘

(六)监测准则(七)出境证书系统(八)某一地区有害生物状况的确定

(九)有害生物铲除计划准则(十)建立非疫产地和非疫生产点的要求

(十一)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风险分析(十二)植物检疫证书准则

(十三)违约通知和紧急处理准则(十四)有害生物风险管理体系中综合措施的利用

(十五)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检疫准则(十六)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概念与应用

(十七)有害生物报告(十八)辐射用作植物检疫措施的准则

(十九)限定有害生物清单准则(二十)输入植物检疫管理系统准则

(二十一)限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风险分析

27.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

进出境植物检验检疫法规的变化:

1982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通称“外检条例”)。

第一部正式的对外动植物检疫法规,8章34条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8章50条,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现行的法规体系: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是中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基本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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