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绩效考核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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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绩效考核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学院工作质量和教学行政效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5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川委发〔2008〕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府发〔2009〕39号)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精神,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绩效考核,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把握党和政府工作大局,以保证学院党委决策部署的全面落实为基点,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绩效管理体系,激励学院各部门争创一流业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鼓励教书育人。

第三条主要原则

1、科学合理原则。

在推动科学发展的实践中进行绩效考核,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成效作为绩效考核的基本内容和主要依据,促进教学行政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向规范有序、公开透明、高质高效转变,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2、公正透明原则。

把结果考核与过程考核结合起来,在评价部门履行职能职责的同时,注重对大局观念、服务意识、创新精神和教学行政效能的评估,强化督察督办,全面实施动态管理,客观公正,操作透明,推动部门改进工作,不断提升工作绩效。

3、严格执行原则。

根据部门职责任务设置绩效考核核心指标体系,实行共性与个性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鼓励实事求是、创新进取、全面准确、规范管理、奖罚分明、讲求实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部门。

第二章考核机构、方式和程序

第五条考核机构

绩效考核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实施,成立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其他学院领导为成员的绩效考核领导小组。

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考核办法、考核指标、考核结果,对考核实施监督。

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下设绩效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绩效办),绩效办设在学院办公室,学院办公室、政治部、纪检监察处、教务处、学生处、总务处、招就处七个部门为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

在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负责绩效管理和考核等日常事务。

绩效办成员单位在绩效考核工作中,既是被考核单位,又是其部门职权范围内日常考核事务的考核主体。

政治部主要负责全院政治思想、党建、队伍建设等工作的日常考核;教务处主要负责全院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日常考核;学生处主要负责全院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日常考核;纪检监察处主要负责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行政效能监察等工作的日常考核;院办主要负责全院日常综合行政管理工作的考核;总务处主要负责全院后勤管理及安全稳定工作的日常考核;招就处主要负责全院招生就业工作的日常考核。

学院领导对各部门的督查情况、教学督导委员会对教学的督查情况全部计入日常考核。

第六条考核方式

1、绩效考核每年一次,原则上在年末进行。

考核依据为学院和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职能目标任务分解表。

2、考核结果=绩效办最终评定(70%)+绩效综合评价(30%),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三个档次。

全院四系两部、图书馆、培训处、教务处、科研处为一类考核序列,其余部门为一类考核序列。

(1)绩效办最终评定:

各部门参照绩效考核评定标准完成部门自查,绩效办在各部门自查的基础上按照绩效考核评定标准进行初评和复评。

(2)绩效综合评价:

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从职能目标(60分)、教学行政效能(20分)、自身建设(10分)、工作纪律规范(10分)四个方面对各部门进行年度综合评价,评价充分考虑各部门工作量的大小及工作难易程度。

绩效综合评价的权重按组长60%、成员40%的标准计算。

3、绩效考核实行领导负责制。

部门负责人对部门自查结果负责,绩效办成员单位负责人对初评和复评结果负责,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最终审定结果负责。

各部门负责人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供真实情况和数据,并对考核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绩效办考核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地评价被考核部门,不得编造、篡改考核结果。

发生虚报、谎报和编造、篡改等现象,由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对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具体经办人员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监督:

纪检监察处负责对考核实施全程监督,并对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核查。

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可随时抽查绩效办评定情况。

绩效办可随时对各部门进行抽查,各部门也可随时查询考核工作相关情况。

第七条考核程序

1、制定绩效指标:

每年3月前后组织实施。

各部门年初根据省司法厅、省教育厅对学院考核指标及学院年度工作计划,结合部门业务工作,拟定年度目标任务,并制定《部门职能目标分解表》。

绩效办汇总形成《学院职能目标分解表》,经院务会审定修改后下发实施。

2、部门自查:

每年12月组织实施。

各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照《学院职能目标分解表》进行自查。

自查报告按当年绩效考核通知要求如实进行填写。

报送材料包括自查报告纸质(盖章)和电子文档及评优、获奖等加分依据(复印件)。

3、初评:

绩效办各成员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对照《学院职能目标分解表》对各部门自查结果进行审核,绩效办会议确定初步考核结果和意见,报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4、初评公示:

经绩效考核导小组审定后,将考核初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5、复评:

各部门如对公示的初评结果有异议,应在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绩效办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复评结果和意见,报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最终审定。

6、绩效综合评价。

7、通报:

按照绩效考核结果计算公式确定最终考核结果后进行通报。

第三章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第八条考核内容及基本分值

1、职能目标,基本分为60分。

2、教学行政效能,基本分为20分。

3、自身建设,基本分为10分。

4、工作纪律规范,基本分为10分。

第九条职能目标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按照《学院各部门工作任务分解表》逐项进行考核。

具体考核为:

1、按期保质保量完成《部门工作任务分解表》所确定的职能目标任务的,得基本分60分。

每个目标任务按工作进度、质量要求进行考核。

完成上级部门和学院新安排的重大工作,每项加1分。

属于部门常规任务而不在年度任务目标中列出的内容不能算新增工作。

2、未按期完成《部门工作任务分解表》所确定职能目标任务的,每项扣1分。

因政策或不可抗力等因素未完成,书面申请经绩效办会议同意后不扣分。

3、加大考核力度的内容:

(1)教学管理、学生管理、车辆管理、食品安全管理、消防管理、枪械管理等方面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部门每项加2分,发生一起,责任部门扣2分。

(2)学生、培训学员在校期间未发生犯罪的,责任部门加2分,发生的责任部门扣2分;未发生在职教职工、学生、离退休人员违法到省进京上访、集访等涉稳事件的,信访主管部门及相应部门各加2分;发生的信访主管部门及相应部门各扣2分。

(3)发生重大、恶性案件或事故需加重扣分的,由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4)公开招投标的基本建设项目、维修项目、采购项目超过进度、达到质量要求的,每个项目责任部门加0.6分,配合部门加0.3分;未达到,每个项目责任部门扣0.6分,配合部门扣0.3分。

内部比选的基本建设项目、维修项目、采购项目达到或超过进度、质量要求的,每个项目责任部门加0.4分,配合部门加0.2分;未达到,每个项目责任部门扣0.4分,配合部门扣0.2分。

第十条教学行政效能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教学行政绩效考核内容的得基本分20分。

根据完成情况,加扣分如下:

1、获得中央财政支持的专业建设、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等项目,每个项目所在系部和教务处各加4分。

2、入选国家精品开放课程(精品视频公开课和精品资源共享课),每门课程所在系部加5分,教务处加2分;入选司法部部级精品课程、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每门课程所在系部加4分,教务处加2分;入选院级精品课程,每门课程所在系部加2分。

3、获得省级教改项目立项,每个项目所在系部加4分,教务处加2分。

4、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办学机制,成效明显的,所在系部加4分,教务处加1分。

如属全院综合性的创新教务处加4分。

5、组织学生参加国家级技能大赛,获一、二、三等奖,所在系部分别加5分、4分、3分,配合部门减半加分;组织学生参加省级技能大赛,获一、二、三等奖,所在系部分别加4分、3分、2分,配合部门减半加分。

组织学生参加市级技能大赛,获一、二、三等奖,所在系部分别加3分、2分、1分,配合部门减半加分。

同一事项就高计算,不重复计算。

6、组织学生参加国家级文化艺术体育比赛,获一、二、三等奖,牵头部门加4、3、2分,配合部门减半加分;组织学生参加省级文化艺术体育比赛,获一、二、三等奖,牵头部门加3、2、1分,配合部门减半加分;组织学生参加市级文化艺术体育比赛,获一、二、三等奖,牵头部门加2、1、0.5分,配合部门减半加分。

同一事项就高计算,不重复计算。

7、组织学生参加校外维稳执勤、抢险救灾等活动,顺利完成任务的,牵头部门加2分,配合部门减半加分;受到上级表彰或被新闻媒体正面宣传报道的,牵头部门加4分,配合部门减半加分。

8、学生有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行为,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所在系加2至4分。

9、产学合作,共同开发课程,经教务处认定后,每门课程所在系部加4分,教务处加1分;产学合作,共同开发教材,经教务处批准使用后,每门教材所在系部加4分,教务处加0.5分。

10、教师个人出版专著,每本专著所在系部加2分。

教师编写公开出版的教材,担任主编、副主编、参编的,所在系部按照每人次分别加1分、0.5分、0.2分。

11、教师未按照教学常规要求,制作教案、备课、批改作业、组织课堂教学的,每环节每人次扣0.2分。

12、教师不参加学院举行的精品课程建设、专业建设、教学竞赛等活动,所在系部扣2分,教务处扣0.5分。

13、未按学院安排和要求参加各级各类培训,所在部门每人次扣0.5分。

14、派出教师带队指导实习、实训,所在部门每人次加0.5分。

派出教师到实务部门参加提高教学实践能力的锻炼连续一月以上,所在部门每人次加0.5分,带队指导实习、实训参加的锻炼不纳入计算。

15、组织教职工参加国家级学术会议,交流论文,获一、二、三等奖,所在部门按照每人次分别加5分、4分、3分,科研处分别加3分、2分、1分;组织教师参加省部级学术会议,交流论文,获一、二、三等奖,所在部门按照每人次分别加4分、3分、2分,科研处分别加2分、1分、0.5分;组织教师参加厅局级学术会议,交流论文,获一、二、三等奖,所在部门按照每人次分别加3分、2分、1分,科研处分别加1分、0.5分、0.2分。

科研成果排名前三名的部门,分别加3分、2分、1分。

各部门科研项目人均未达到一项的扣1分。

同一事项就高计算,不重复计算。

16、超额完成招生计划,招就处加2分,未完成扣2分;就业率达到90%,招就处加2分,未完成扣2分。

四系就业率达到90%加2分,未完成扣2分。

四系每年接待用人单位数量不低于毕业生数的5%、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专场双选会数量不低于毕业生数的4%、提供就业岗位数量与毕业生人数的比例不低于1:

1,三项指标完成的加2分,未完成的扣2分。

17、图书馆图书年流通量超过7万人次,加2分。

18、培训处年培训量较上一年度每增加400人次,加1分;承办省司法厅年度培训计划以外的培训任务,每次加1分。

19、未按时完成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院务会、教学工作会、学管工作会、学院领导碰头会决定的事项或上级组织、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责任部门每次扣1分,配合部门每次扣0.5分。

20、发生违反保密管理规定行为的,每发现一起扣0.5分;违反保密规定发生失泄密事件的或被国安部门截获涉密信息的,责任部门每次扣3分。

21、未按规范报送、收取公文或未按时限办理,责任部门每次扣0.5分。

22、未做好政务信息报送及信息化建设工作,不及时更新部门信息的,每发现一起扣0.2分。

因工作失误,被新闻媒体或互联网络曝光,造成负面影响的,责任部门每次扣2分。

未完成年度信息上报发布目标任务的,每条扣0.1分;超额完成的每条加0.1分.

23、发生违反财经纪律事件,责任部门每件扣1分。

24、应急处突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受到上级部门书面通报批评、上级领导批示批评的,责任部门每次扣2分,配合部门扣0.5分。

25、不按规定接待处理来信来访的,每起扣0.2分;酿成严重后果的每起扣2分。

26、部门之间配合不协调或推诿影响工作的,责任部门每次扣1分。

27、因工作未完成等原因受到纪检监察部门、教学督导部门通报的,责任部门每次扣0.5分。

28、未按时上报《考核自查报告》和《部门工作任务分解完成情况表》的部门,每次扣1分。

第十一条自身建设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按期保质保量完成“自身建设”绩效考核内容的得基本分10分。

根据完成情况,加扣分如下:

l、未按要求组织政治理论学习,学习时间每月不到一次的扣0.1分;党总支(支部)学习笔记不全的扣0.1分,正副处长(主任)全年无一篇调研报告、论文或学习体会文章的扣0.2分。

2、未定期组织召开教研会、学管例会的,每次扣0.1分;未定期组织学习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每次扣0.1分。

3、全年党总支(支部)组织生活未达10次的,每少一次扣0.1分;未按要求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扣0.5分;对发展党员工作没有专人负责的扣0.5分。

4、党总支(支部)要充分保证教学行政工作任务的完成,未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的扣0.5分。

5、部门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或生活作风不正受到上级通报或学院领导批评的,每次扣0.5分;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在学院级会议受到批评的,每起责任部门扣1分;受到上级书面通报批评的每起责任部门扣2分。

6、未把反腐倡廉建设纳入党总支(支部)学习的,扣0.2分。

7、各部门处级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每起分别扣2分、2分、4分,政治部、纪检监察处分别扣1分、1分、2分。

处级以下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每起分别扣0.5分、0.5分、1分,分。

第十二条工作纪律规范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行为规范,完成工作纪律规范符合总考核要求的,得基本分10分。

根据完成情况,加扣分如下:

1、出勤:

迟到或早退,每人次扣部门0.1分(迟到、早退行政人员以5分钟为限;教师上课以正式铃声为准)。

行政人员旷工每人每半天扣部门0.2分,教师旷课每人每节扣所在系部0.2分。

未按要求坚持考勤的,扣责任部门1分。

2、无故不参加全院或有关部门组织的活动,每人次扣0.1分。

3、不按规定管理、使用公文、档、卡、簿、册、表等材料的,每件次扣0.2分;不按规定报送各种材料的每件次扣0.2分。

4、不按规定着装上班、上课的,每人次扣0.2分。

5、警察行为不符合规范,被通报批评或被警务督察通报的,每件次扣1分。

6、非因工作原因办公室、固定教室通宵不熄灯、不关闭电脑、空调、取暖器等电器的,每次扣0.2分,管理不善发生火灾的每起扣2分。

7、非因工作原因办公室通宵不锁门窗的,每次扣0.2分,管理不善发生失窃造成严重后果的,每起扣2分;因此发生严重失泄密事件的,扣5分。

8、违反工作纪律和工作规范受到书面通报的每起扣1分。

不按政策制度和程序办事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每起扣2分。

因管理不善或工作失误,对学院工作造成较大影响或后果的,每起扣3分。

第十三条其他加扣分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1、在本系统的工作中有重大改革、创新,受到上级机关明确以文件、简报等形式推广的,牵头部门加2分,配合部门加O.5分。

2、部门或个人获上级部门以书面或会议形式表彰,中央的每次加5分,省政府、司法部、教育部等每次加3分,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等每次加1分。

同一工作事项就高计算,不重复计算。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与年度表彰、执勤津贴、年终考核奖、评先、记功等挂钩,向教学倾斜,讲求实效。

1、与年度表彰挂钩。

年度考核排名教学部门前2名、行政部门前2名作为评选先进集体的重要依据。

2、与优秀公务员评选挂钩。

排名等次靠前的部门加大优秀公务员评选奖励的比例。

3、与部门记功奖励挂钩。

学院政治部统筹学院记功工作,将部门记功人次和档次与绩效考核相结合。

4、与年终考核奖挂钩。

按评定等次发放。

第十五条奖励否决

凡是发生以下情况的,当年实施奖励否决。

奖励否决内容为:

不得评选先进集体;各部门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评定名额不超过该部门实际参加考核科级及以下公务员人数的12%;部门副处级以上干部不得评选优秀公务员;部门记功人数比例不得高于学院记功人数比例的平均数。

1、教师课堂教学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的,对所在系部实施奖励否决。

2、教职工犯罪、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对所在部门实施奖励否决。

3、发生枪械管理、食品饮用水、卫生防疫、治安消防、水电气、锅炉使用及施工工地等安全责任事故的,对总务处及相关责任部门实施奖励否决。

4、发生重特大群体性事件的,对责任部门实施奖励否决。

5、发生严重失密、泄密事件的,对责任部门实施奖励否决。

6、学院车辆发生重大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对责任部门实施奖励否决。

7、发生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对责任部门及计财处实行奖励否决。

8、其他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认定应该否决的内容。

9、出现以上奖励否决现象的部门,绩效考核奖等次降等处理。

第十六条部门绩效管理结果按程序审批后,由学院绩效办通报学院各部门和全体教职员工。

各部门要对照分析,找出薄弱环节,明确改进措施,不断提升绩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绩效办具体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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