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教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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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教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初教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教育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学院学生管理。

参加成人学历教育学生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以学生为本的原则,在保障学生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从严管理,强化教育,规范学生行为,保障教育教学秩序,形成良好校风,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条件。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和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应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经过复查合格后注册,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报招生办公室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转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应到学校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复查,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由学院报请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在注册日期前向学院学籍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论。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一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3章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八条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及其他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德育考核

对学生德育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总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主要对学生政治思想、学习态度、生活作风、遵纪守法、劳动态度、道德品质等方面进行品德评语和操行评等。

学生每学期进行一次操行评等,每学年进行一次品德评语。

操行评等与品德评语的总和便是学生在校的品德总评,品德总评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评定。

第十条学科成绩考核学生每学期修读的各科课程均需考核。

1、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四级分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记分,考查成绩评定采用合格、不合格记分。

2、考试成绩评分,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包括听课、回答问题、作业、实验、实习实训、自习、课堂讨论、平时测验等)根据课程的性质按适当比例(一般按20%计,如需提高比例须经教务科审批)计入学期成绩。

考查课的成绩应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和实习、课堂提问和讨论、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测验及课程结束时的必要检查来综合评定。

考查课的考核必须于期末统一考试前结束。

3、考试在规定考期内进行。

考试日程由教务科制定,于考试前两周公布。

4、考核方式可根据各门课程性质和教学条件,学校教务处的统一安排,采取笔试(开卷或闭卷)、口试和操作等方式。

5、学生必须在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习题作业、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的前提下,才能参加考试。

对未完成习题作业和不参加实验、实习的学生或完成而不合格的学生,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或考查。

如统考前不能按要求补全所缺环节,该课成绩按考试不及格论。

6、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该课的考核。

7、考试中不能坚持到底的学生,经监考教师同意,可以中间退出考场,该课考试卷面成绩按所答试卷应得分数评定。

未经批准退出考场或无故不交试卷者,按《学院考试纪律》等有关规定处理。

8、考试作弊,该课成绩按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9、为加强对学生平时学习的督促和检查,有的课程必要时可以安排一些随堂测验或期中考试。

测验时间以不超过40分钟为宜。

期中考试可根据本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由教师自行安排。

第十一条公共体育课的成绩考核

1、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按照《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教学大纲》(试行草案)的要求,由体育与健康学院制定出考核项目和标准,并在学期初向学生公布。

2、因身体原因不能上体育课的,经学院指定医院证明报教务处并通过主管院长审批,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院和体育教师指定的活动,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

3、学生一学期缺课(因病、事假)超过体育课总学时1/3者,不予评定成绩。

重修,考核成绩如实记载。

4、公共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考核不及格的须重修。

重修不及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

第十二条学生因疾病、特殊事情等原因而不能参加考试,必须由本人于考前向学院提出缓考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学院核实,教务科审核同意,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缓考。

缓考不及格者,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三条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含考查课)在五门以下(含五门)允许补考。

补考在下学期开学后二周内进行。

补考成绩记载时注明“补考”字样。

第四章升级与留、降级

第十四条学生学完本专业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十五条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院规定补考。

一学期五门课程以上不及格或累计三门以上课程补考不及格,应予留、降级。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

补考后视其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第十六条学生留、降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凡一门课程连续几学期讲授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教学环节(如实验、实习、毕业论文或设计、技能训练、岗位实训等),如单独进行考核,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3、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十七条学生留、降级前考核成绩达到75分(或良好)以上水平的课程允许免修。

第十八条学生留、降级要重新交付学杂费。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校教务处批准,可允许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教务处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学习成绩在本专业前30%,且无不及格课程,未受过学院任何处分的大一学生,经学院批准允许大一第二学期申请转专业。

5、本人条件确实不适合本专业学习,未来就业十分困难者。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院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条学生转专业,均由本人向学校教务处申请。

转专业手续按下列办法处理:

1、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或转出本学院,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加注意见,报请教务处学籍管理部门审批,办理手续后并报送学生处。

转出的学生,由本学院整理其相关信息资料交学生带走。

2、转入本院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原学院加注意见,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并将其相关信息资料转来;

3、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缴纳学费。

第二十一条转本学院的学生应修读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合格方可毕业。

转入专业应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经认真审查后,有条件地承认学生原学专业已获得的部分或全部课程成绩。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1、入学成绩达不到专业录取线的,由中专层次转为大专学历层次的;

2、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3、应作退学处理者;

4、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六章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2、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四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五条学生申请休学,须提出有关证明及休学申请书,经所学院签署意见,报送教务处学籍管理部门审批后,办理休学手续并按期离校。

学院保留其学籍,因故令其休学者,亦按本条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六条休学学生的有关事宜,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专业的伙食补助;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费用自理;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4、休学学生的户口可以不迁出学院。

第二十七条学生因某种原因需中断学业,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并报请教务处批准,可停学保留学籍一年。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警部队),学院将为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第二十八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院体提出复学申请复学。

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三十条学生复学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如所学专业不连续招生,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转入性质相近专业学习。

未学课程应该补修。

第七章退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累计五门(含五门)以上课程补考不及格者;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的;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含休学)的;

4、经过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在校继续学习的;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7、按本条规定,本人申请退学的,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二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因故申请退学,须提交退学申请书,并附有必要的证明,经学院同意,学籍管理部门核准,方可予以退学;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2、退学学生必须在指定日期内办理离校手续;

3、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档案、户籍退回家长或抚养人户籍所在地;

4、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等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5、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6、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三条考勤以班级为单位进行。

班级的产生。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熟悉档案的基础上组建班级。

为加强学习纪律,建立正常教学秩序,保证完成学习任务,学院以辅导员、班主任为主,认真抓好学生的考勤工作。

学生分会从学院层面负责对班级出勤考核。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实训、劳动、军训等活动,都要进行考勤。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凡未经请假、请假未获准或超过假期不办理续假手续者,一律以旷课记。

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其检查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严重的开除学籍。

第三十四条学生考勤

1、班级的考勤由指定班干部负责。

学生课前由班干部点名,并在点名簿上记载,交任课教师检查签字。

对由学院教学计划规定,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

2、每周周末由班干部将本班学生考勤周报表填好报辅导员(或班主任)签字后报送教务科。

3、集体外出学习或参加其他教学活动时,其考勤按所在地、学校规定执行,由班(组)长负责全面掌握并由指导教师签字,返校后送交辅导员(或班主任)履行考勤周报表送交手续。

4、每月全院学生考勤情况由教务科统计汇总,向主管院长汇报并通报学院

第三十五条学生请假

1、学生请假,均须办理请假手续。

2、请假的批准权限。

3天以内,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3天以上1周以内,辅导员(或班主任)签署意见,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1周以上由学生处批准;在外地学习、实习(实训)的学生请假,3天以内由指导教师批准,1周以内由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打电话并提供相关资料传真、图片等);1周以上由学生处批准.(由学院上报办理请假手续)。

3、因病请假3天以上须有医生证明;因事、因公请假须提交必要的证明。

4、学生需按请假批准权限办理销假手续。

超过准假期限者,销假时须提交有关证明,补办审批手续,否则超假日数按旷课处理。

事假不得事后补假(特殊情况除外)。

请假条一式三联,分别由班级、学生科、宿管科留存。

第三十六条教育与纪律

1、学院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教育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做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要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贯彻疏导方针,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2、学生要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勤奋学习,文明礼貌,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爱护公物,热爱劳动,勤俭节约,反对浪费。

3、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七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称号,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锻炼身体某一方面的表现突出的学生,可授予其他荣誉称号。

其事迹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八条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

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

口头表扬、通报表扬、颁发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设立不同等级的奖学金等。

第三十九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可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与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纪律处分。

处分分下列五种: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四十条对旷课和无故不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活动的学生,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考试作弊累计两次以上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二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期;经教育不改的按开除学籍处理。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1、旷课、旷考、考试作弊、抄袭作业、抄袭实验(实习、实训)报告等违反学习纪律者;

2、无故不参加劳动、违反劳动纪律者;

3、打架斗殴或以蛮横无理态度对待教师、同学和工作人员者;

4、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5、弄虚作假、欺骗学院以及教师和同学,造成一定影响者;

6、在校内外赌博、酗酒闹事者;

7、经常夜不归寝,私自与他人在校外留宿,经教育不改者;

8、无故损坏学校仪器设备、图书、家具等公物者;

9、违反大学生行为规范,行为恶劣;扰乱公共秩序;有损学校声誉者;

10、破坏公共财物,偷窃国家、集体或个人私有财产造成一定损失和危害者;

11、违反国家法令、触犯国家刑律者;

12、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等言论和行为,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第四十四条受处分者附加以下处罚:

1、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学期内不准参加评优及各类奖学金的评定;

2、受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的学生,学年内不准参加评优及各类奖学金的评定;

第四十五条对犯错误的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

处理时要以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要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

处分要得当,处理结果要同本人见面并签署本人意见,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

对本人的申诉,学院有责任认真复查。

第四十六条对受处分的学生,学院将实行跟踪式教育。

由系(部)对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进行处理前后的谈话,并负责与受处分学生家长取得联系;由学生处对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包括留校察看)的学生进行处理前后的谈话,并负责与受处分学生的家长取得联系。

第四十七条凡给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均按规定由系(部)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

其中因有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和行为而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须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四十八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由学院将其错误事实、处分决定等材料,在做出决定的一个月内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第四十九条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十一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可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

不发给学历,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二条按规定开除学籍处理的学生,学院不负责派人送回。

第五十三条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科或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科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科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陇南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四条学生毕业时,学院应从德、智、体、美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作全面鉴定。

第五十五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在规定的年限内学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全部及格,准予毕业,办齐所有手续后,发给毕业证书。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毕业时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按学院的规定补考,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毕业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退学门数者,先发给结业证明,在离校半年内向学院申请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以后不再补考。

第五十九条学生历年如有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规定留、降级门数者),可按下列办法处理:

1、毕业前再补考一次,补考及格的,发给毕业证书;不及格的,发给结业证书。

2、发结业证书者,不及格的课程在结业一年后可申请补考一次,补考及格的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以后不再补考。

第六十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未解除处分前,虽已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也不准毕业,只发给结业证书,先离校。

待留校察看期满,经所在工作单位或乡镇、街道证明,确实表现良好,经主管院长批准,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学生毕业后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就业离校手续,无特殊原因不办理者,后果和责任自负。

第十一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三条学院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四条学院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六十五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六十六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

学生成立社团,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经校团委审批。

学生社团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校团委、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八条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第六十九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七十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七十一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由学院学生科和学籍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自二O一六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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